⊙ 解庆谦
婚姻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 解庆谦
案例一:山东男青年费德居和四川女青年訾春花同在浙江某公司打工,五年来由相识、相知到相爱。2011年9月13日,二人决定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申领结婚证。费德居的家人按照当地婚礼习俗,定于同年9月16日在家敬备喜筵,邀亲朋好友祝福新人。申办结婚登记这天,某县婚姻登记员宿同太在初审过程中,发现訾春花本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破损,怀疑是假证。为防止骗婚行为的发生,宿同太告知訾春花回当地派出所出具验证其本人身份的证明,然后再作处理。訾春花考虑回四川老家来回需要四、五天,一来耽误了婚期,二来她相信自己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是真的。因此,再三央求登记员给予办理,都被宿同太拒绝了。眼看举行婚礼的日期就要到了,领不到结婚证,新人及其家人心急如焚。不得已,费、訾二人以某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民政局败诉,并限期为费德居、訾春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案例二:农村男青年曲恩义和同村女青年宁玉娥于2004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次年,夫妻二人在青岛一家酒店打工。三年后,他俩另立炉灶,向同村村民曹永峰高息借贷10万元,在青岛市区租了两间门面房做起了早点小吃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11年5月被迫关门。曲永峰多次讨债,曲、宁二人一次次地编造慌言应付。为了逃避债务,他俩又想出了一个约定暂时离婚,待达到目的时再复婚的馊主意。于是,2011年5月22日,二人在某县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债权人曲永峰得知这一情况后,以未作调查核实为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他俩的“假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曲永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婚姻登记审查上。审查,是婚姻登记的必经程序。单就审查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审查,二是实质审查。所谓形式审查,又称“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可当场进行书面审查,口头询问,依法确认。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可采取书面审查,也可进行实地核查,还可通过专门技术人员或一定技术手段进行确认。婚姻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婚姻登记工作实践中,目前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形式审查,二是形式和实质结合审查。笔者赞同第一种方式,其理由有三:一是法律规定了婚姻登记审查的形式要件和审查要求。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申办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满足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要求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的这些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这足以说明婚姻登记是形式审查。案例一中的结婚当事人訾春花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登记员宿同太在审查这些要件时,怀疑她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是假证,要求出具验证其身份证明,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是附加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当事人婚姻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婚姻登记完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结、离婚的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斌予的。行政机关的职责只不过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依法进行行政审查和确认,然后进行正式登录和记载,签发婚姻证书。婚姻登记既不可能附加期限,也不可能附条件,无须对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之后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不可撤回依法办理的婚姻登记。案例二中离婚当事人曲恩义和宁玉娥,离婚的形式要件是齐全的,办理登记程序是合法的,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的责任,离婚登记是有效的。双方在离婚意识表示上存在的瑕疵,婚姻登记机关不负有调查核实的责任。债权人曲永峰要求撤销这一离婚登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债务问题,曲永峰可以通过法院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追偿要求,但不影响协议离婚的效力。三是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其法律责任自负。我国民法早已确定了意识自治、法律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在婚姻登记中,“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中的诸多事项,是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做出“其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同时,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签名或按指纹,以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形式审查的关键要件,也是法律责任自负的书证。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结、离婚权利,顺从他们的意愿,在审查过程中,只须进行书面审查,口头询问,认真阅看,无须进行实地核查。案例一中的登记员宿同太对婚姻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不够把握,在遇到訾春花提供的破损证件时,采取形式和实质结合审查的方法进行确认,忽略了当事人法律责任自负这一原则,刻意追究证件的实质内容,在没有技术手段识别真假证件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因此吃了官司。案例二中的第三人曲永峰要求撤销曲恩义和宁玉娥的“假离婚”,需要说明的是,协议离婚登记中不存在假离婚,对于曲恩义和宁玉娥在离婚意识表示中存在的瑕疵,其法律责任由他俩承担。
审查,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至关重要。笔者建议:首先,组织婚姻登记员反复学习相关法律,吃透精神,统一思想认识,依法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形式,严格审查内容,正确行使审查权力,依法做出行政行为。其次,建议相关部门明确婚姻登记形式审查的法律依据。再次,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实现户口簿、身份证读卡器与婚姻登记数据自动录入系统相连接,准确识别真假,杜绝假证使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汶上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