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进入成年时期的“社会弃婴”实行特殊的就业安置政策

2011-08-15 00:44成芳斌
中国民政 2011年12期
关键词:护理费弃婴民政部门

成芳斌

基层民政部门寄养社会弃婴的不断积累,使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社会弃婴的人数逐年增多,有的市县居然达到了70名左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弃婴逐渐进入成年时期,但是其生活情况不容乐观,他们或者身体有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而被当地政府以微薄的待遇(成年弃婴因年龄问题已不能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寄养于有爱心的百姓家中;或者完成了学业、光荣退伍、自学成才而具备了一定的劳动技能,但面临就业困难的严峻形势,无法觅到稳定的职业,工作前景堪忧,只能靠打临工的低薪来维持生活,生活水平较低,处境极其艰难。为了给这一特殊弱势群体以政策上的关怀和温暖,建议对他们进行特殊的就业、安置政策倾斜,用“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策优惠善待这些在心灵上曾留下“创伤”的“孩子们”。具体建议如下:

1.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社会弃婴”实施“慈善工程”。一是地方民政部门参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50%的比例为残疾的成年“社会弃婴”发放护理费,寄养者对有身体缺陷成年“社会弃婴”的护理服务费全部由地方政府来埋单;二是对长年患病,需要专人照料的成年“社会弃婴”,在享受社会弃婴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参照住院病人陪侍费标准增发陪侍费;三是用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成年“社会弃婴”的残疾康复工作,为其提供各类便捷的康复服务,向他们送去党和政府最诚挚的关爱。

2. 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社会弃婴”就业进行特殊的政策倾斜。要在大学毕业生就业、退伍军人安置、公务员考录、事业人员聘用、大学生村官录用、企业招工等社会就业政策上,明确录用成年“社会弃婴”的具体优惠标准,划定幅度较大的政策倾斜界限,为其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要对被各类社会就业政策筛选而淘汰下来的成年“社会弃婴”,实施最终就业承包制度,由地方政府负责为他们安排就业单位,强行安排于市县的各类龙头企业中,或者安排到当地民政部门管辖的福利供养工作机构和效益较好的福利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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