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作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以美国工作权保障实践为参照

2011-08-15 00:43:48吴巧瑶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失业率权利

吴巧瑶

(东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211189)

试论工作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以美国工作权保障实践为参照

吴巧瑶

(东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211189)

工作权保障与经济发展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工作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另一方面,二者也会产生制约作用。我们应改变单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偏见,重视和保障工作权,努力实现权利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工作权保障;经济发展;关系

工作不仅是个体生存的基本保障,也是“人的价值、社会需求以及自我实现和人的个性发展的手段”。基于工作权的重要性,世界各国纷纷将工作权入宪并陆续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国际人权法亦将其作为保障的重心。早在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便首次将工作权作为宪法权利纳入其中。至20世纪,工作权已普遍纳入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畴。《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法律规范或政策的完备并不代表其所规定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与实现,对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才是关键,而落实法律及政策的关键在于执行者的思想观念。本文试图结合美国工作权的实践状况探讨工作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期改变牺牲人们的工作权获得经济发展和效益增加的做法,重视和保障工作权,实现权利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一、工作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促进关系

1.经济发展有利于工作权的保障。美国自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一直持续到1938年,对其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失业率最高时达24.9%。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由于受到扩军备战和战争费用开支的刺激,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迅速增长,为满足民用和军事对人力的需要,就业机会迅速增加,工人的失业率从24.9%降至1.2%,1940年仍有失业工人800多万,到1945年减为75万以下,其中大半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1]。此时的经济发展促进了工作权的实现,表现为失业率的降低、工作机会的增多,也体现在工人工资的增加上。这一时期,工人们纷纷转向那些直接为战争服务的生产部门,他们的工资上涨了20%—30%,有的甚至超过了40%;女工的工资在1941—1943年间也上涨了50%。据估测,1939—1945年,制造业平均工资上涨了86%。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因此提高,平均每周的花费为44.39美元,而1940年时仅为24.20 美元[2]。

2.工作权保障促进经济的发展。当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在望之际,美国人民却忧心忡忡,因为战争时期的高投入很快就要消失,大批军人(官兵总数最多时达1100万人)的复员必然使失业人数重新增加。于是,美国国会于1946年1月表决通过了《1946年就业法》,明确了联邦政府维持充分就业的职责,确立了履行这一职责的程序和政策。《1946年就业法》实施后,其失业率一直保持在3.9%左右。美国1946年的工业产量超过1937年水平的50%,1946—1970年,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净国民生产、平均国民收入均逐年增加。1970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净国民生产、平均国民收入与1960年相比分别增长了6728亿美元、6959亿美元、6201亿美元。尽管美国1946年后经济的发展与战时经济繁荣的持续、国家建立一整套干预经济的机构以及规定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密不可分,但不可否认,《1946年就业法》的实施和对工作权的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二、工作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制约关系

1.经济发展影响工作权的保障。经济发展对工作权保障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济危机或经济衰退制约工作权的实现。美国自1929年至今共发生过10次经济危机,每次危机都严重影响了工作权的实现。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期间,美国国民经济的每个部门都受到了相应的损失,工业生产下降了56.6%,整个加工行业的工人人数减少 42.7%,支付工资总额降低57.7%,全失业人数达1200多万人。1969—1970年的战后第五次经济危机使美国失业率达7%以上,而且带有长期性和结构性,直到1972年经济进入新的高涨阶段后,其失业率仍停留在5%的水平上。1973—1975年是战后经济危机最严重的阶段,美国的失业率达9.2%。到1980—1982年的战后第七次经济危机时,美国的失业率高达10.8%。1990—1991年的战后第八次经济危机造成失业率6.8%。2007年12月份美国失业率跃升到2005年11月以来的最高点5%,也创下“9·11”事件以来的单月最大升幅。美国工人平均每周工资同比下降0.9%,为1990年以来的最大降幅。第二,片面注重经济发展会阻碍工作权的充分实现。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片面发展经济使美国的就业机会和平均工资下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把直接的生产制造基地转移到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以及经济增长较快的发展中国家。根据美国劳动统计局的数据,1981至1995年,美国企业雇佣劳动成本的年增长率从9.9%下降到2.9%,达到1981年以来的最低点。同期美国的公司利润增长了270%,消费价格增长了85%,而最低工资只增长了37%。此外,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企业的放松控制和松绑降低了就业和工资保护。在这一背景下,受雇者、特别是低收入的受雇者在就业和工资方面的保护被削弱,劳动收入水平在贫困线以下的人越来越多。1973年,23.5%的劳动者只能挣到贫困线水平的工资,到1995年,这一比重达到近30%。随着工资收入者收入差距的拉大,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差距也拉大了,1968年最低工资是平均工资的56%,到1996年,最低工资只是平均工资的40%。

2.工作权受损制约经济的发展。第一,工作权得不到充分的实现,工人工资得不到保障将影响工人的购买能力,最终制约经济的发展。美国依据1938年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建立了全国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然而这一标准不是随物价上涨自动调整的,而是要由国会通过新的法令予以调整。美国每小时的最低劳动工资,1956年是1美元,1981年增加到3.35美元,1990年增加到4.25美元,1996年增加到4.70美元,1997年9月增加到5.15美元。但是,由于物价增长的速度超过工资增长的速度,最低工资的实际购买力是下降的。1997年一个整时工的最低工资全年是10482美元,实际购买力比1968年的最低工资下降33%。由于美国已进入“消费型”社会,个人消费开支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3,它的上升和下降都对拉动整体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因而,消费不振使美国经济增长缺乏动力,经济陷入衰退。第二,工作权受损所造成的贫富差距的扩大,也将制约经济的发展。由于就业和工资方面保护的削弱,工资收入差距拉大,使得贫富差距不断扩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家庭收入两极分化达到二战以来最严重的程度。1989—1994年,90%的美国家庭收入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20%的家庭收入下降幅度最大,只有10%高收入家庭的收入有所增长,而5%最富有家庭的收入得到大幅度的增长。贫富差距的扩大和两极分化的加剧成为社会稳定的一种威胁,而社会的不稳定必然会阻碍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

从上述美国经济发展和工作权保障的实践中得知,工作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密切的,既有促进又有制约。基于这种关系,在全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当注重工作权的实现,因为对公民工作权的保障不仅有助于人民就业、社会稳定,而且也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美国并没有将工作权保障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而是通过宪法判例、行政政策以及立法等手段实现对公民的就业和工作条件、工资保障的。19世纪末,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诉讼以判例的形式把这项权利宣布为“不可让渡的个人权利之一,虽然基本法未明确规定,但却是固有的”。在这一过程中,几部正式的法律得以制定[3]。此外,美国还运用司法以外的其他手段维护平等工作权,例如“肯定性行动”就是实现平等工作权的具体手段,它首次运用于肯尼迪总统发布的文件中,该文件要求与美国政府签约的承包商要肯定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招工[4]。可见,实行判例法的美国是以另一种形式逐步确立工作权的宪法基本权利地位。相比之下,我国宪法虽将工作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却没有规定实现这一基本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就造成公民的工作权保障受到限制,宪法的权威也受到损害。因此,要想实现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以牺牲劳动者工作权为代价的观念必须改变。

应当看到我国政府对工作权的保障愈加重视和为此作出的努力。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明确了未来两年我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该计划表示,为了保障公民的工作权利,国家将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对工作权保障的态度和认识的明显进步,毕竟“牺牲人权的经济发展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在于人权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无视人权主体的经济发展容易失去内在活力”[5]。这也是我们从工作权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得到的启示。

[1][美]吉尔伯特·C·菲特,吉姆·E·里斯.美国经济史[M].司徒淳,方秉铸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745.

[2][美]凯文·菲利普斯.一本书读懂美国财富史(美国财富崛起之路)[M].王吉美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80.

[3]杜承铭,戴激涛.论工作权的宪法保障——从男女退休不同龄规定被提请违宪审查说起[J].广东社会科学,2009,(3).

[4][美]路易斯·亨金等.宪政与权利[M].郑戈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19.

[5]徐胜,韩大元.亚洲国家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J].法学家,1993,(5 -6).

[责任编辑 陈 静]

F014.9

A

1671-6701(2011)01-0075-02

2010-12-06

吴巧瑶(1988-),女,湖南邵阳人,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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