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列卫
我国的经济总量从 2010年二季度起已超越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同年 10月,在韩国召开的 20国集团 (G20)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上已达成协议,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 MF)持有的表决份额将从不足 4%升至 6.19%,超越德国 (5.87%)、法国 (4.85%)和英国 (4.85%),成为仅次于美国 (17.67%)和日本 (6.56%)的第三大发言权国家。毫无疑问,中国的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令人自豪。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基尼系数 2010年已经突破 0.47,远远超出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公,社会管理基础相当薄弱,治标不治本式的刚性维稳思维、机构和手段越来越难以适用于在社会转型期呈现出来的以“燃点低、触点多、关联度大”为特点的各类社会矛盾、人民内部纠纷和突发性事件。在这种背景下,重新学习罗尔斯的《正义论》,深刻领会罗尔斯关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一著名论断,[1]在制度层面上,而不仅仅是在分配政策上,更深刻地理解公平正义的价值,这对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如何来完善、改进和深化当前的社会管理以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经常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但在国际学术和文献上一般不讲“公平与效率”,而用“平等与效率”来讨论问题。我们也经常把“公平和正义”混为一谈,但其实二者所指还是有区别的。对平等、公平、正义和效率这几个概念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将有助于我们从制度层面正确认识公平正义的重要价值和重新审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由于上述几个概念都是由西方学者首先提出来的“舶来品”,正确理解其英文含义和应用背景是非常必要的。
平等 (Equality),其英文含义是“The Stateor QualityBeing Equal”,此处的“Equal”意味着“相等的”和“相同的”,在政治和社会学中是对各领域或状态存在的差异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如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认为,所谓“平等”应该包含法律和政治平等、社会平等、机会平等、经济平等,[2]在社会学中一般关注四个方面的平等,即结果、权利、机会和程序的平等。一般来说,任何领域都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有不可避免和可避免之分,只有当可以避免的差异发展到不能被人们所接受的情况下,这种不平等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此,“平等”的概念更多指向“权利”的分享,与“自由”和“人权”相联系,是西方的基本价值之一。
公平 (Fairness),其英文含义是“Treating People Equally Without Favouljtismor Discltimination”,此处的“Favouritism”意味着“偏好 ”,“Discrimination”则表示“歧视”,因此“公平”的中文含意是“一视同仁”,即任何人在社会和市场选择中均秉有同样的权利,不能在权利和机会选择中区别和差别待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公平与平等是等价的,或者说平等是公平的一个核心价值标准。
正义 (Justice),其英文含义是“The Quality 0f Being Morally Right,Fairand Reasonable”,从辞义上看,正义是属于道德范畴的概念,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追求的理想。不同的思想家对“正义”有不同的论述,功利主义者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 (休谟),正义是关系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 (穆勒),[3]在近现代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有更强的法学和伦理学中的价值判断的成分在其中,且较多地是指在制定和遵守规则方面及在运用法律和决策程序及过程上的公平。正义或公正的基本倾向、基本精神在任何时代都是一致的,即给予每一个人他所应该得到的。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公平和正义的价值指向是一致的。
效率 (Efficiency),其英文含义是“Productive with Minimum Waste of Effort”,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是指日常工作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劳动效果的比率,通常指产出与投入之比,即在一定的投入基础上追求最大产出,或在一定的产出基础上追求最小的投入。在现实社会中,对任何领域进行投入,都会产出一定量的物品和服务,而这些物品和服务都将带来一定的社会结果。从本质上讲,效率与公平并不会成为“两难冲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没有维护市场不公平运行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以及正义的司法保障,就不会有经济的良好运作,也就不会实现有效率的经济目标。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它既是构建人类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又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西方思想家对正义的探究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就方兴未艾,但直到 20世纪,罗尔斯《正义论》的推出,才构筑了思想史上正义理论的巅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灵魂是关于正义的二大原则,其第一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包含“差别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罗尔斯通过其创造性的理论假设,严密的学术推理和深刻细致地分析论证,试图求解社会普遍存在的形式上的公平与事实上的不公平这一难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博大精深,对我们从社会制度层面来深刻认识正义的价值,进而对现实社会管理中有关平等自由、个人权利、公正分配、机会均等、制度设计、社会稳定等与公平正义有关社会现象的分析判断和应对提供锐利的思想武器。
启示之一:理论的深度决定我们对正义认识的深度。罗尔斯对正义的论述是超现实的和理想的,因此常被人们认为它的正义理论是乌托邦理论,但是恰恰是他高度的理想的思辨,使他对正义价值的把握达到了理论的制高点,揭示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首要价值的精髓。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就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理想的正义为我们怎样认识和应对现实社会的不正义提供了有力的价值评判和方法指导。
启示之二:一切社会制度的设计要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列为首要原则。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不受现存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他认为任何正义的社会制度的确立一定是按以下程序建立起来的,首先是在原始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然后才制定宪法,进而制定法律,最后才是将各种规范制度应用于现实社会,更进一步指出,按上述序列建立起的社会还必须考虑其稳定性问题,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制度必须形成自我支持的力量,而这种力量来自于社会成员产生相应的正义感,他认为保证社会基本机构处在一种稳定的正义状态所需要的是一种人的正义美德。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规定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基本结构或者轮廓,我们的社会体制和社会管理改革的过程就应当朝着这个规定的方向发展。
启示之三:正义观对社会制度的政治评价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罗尔斯认为市场制度对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两者是相同的,自由市场的使用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没有本质的联系,自由市场与资本主义制度的联系实属是一种历史的偶然,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自身同样可以利用市场体系的优点,这种优点就是效率。罗尔斯又认为,这些制度及其许多中间形态中的哪一种最充分地符合正义要求,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一般的答案,因为这个问题在大部分情况下依赖于每个国家的传统、制度、社会力量和特殊的历史环境,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政治判断都将取决于哪一种变体很可能在实践中活动得最好。罗尔斯的这些观点,对我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理清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正义与市场机制的效率之间的关系,坚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无疑是非常有帮助的。
改革开放的 30年,我们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只惟效率,鲜顾公平”阶段,在上世纪 80年代,尽管在中央正式文件上还未论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但当时一些极具时代特色的口号如“不管白猫黑猫,只要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等已充分表明在当时经济建设大干快上的年代,当把效率视作生命时,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很难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第二阶段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阶段,在上世纪 90年代,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继而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继续强调了这一论述,尤其是十六大明确提出一次分配主要讲效率,二次分配主要讲公平,这对这一时期的政策制定,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强调社会管理和民生工作的重要性是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第三阶段是“体现效率,注重公平”阶段,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央提出了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同时《求是》杂志有关文章提出在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时,也要与时俱进,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同时指出,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温家宝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多次提及公平正义问题,他认为:“正义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并用诗一般的语言发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由此可见,改革开放 3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中不断形成、发展和完善的 30年,也是我们在该理论指导下,对“效率”和“公平”之间关系认识不断深化的 30年。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我们对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与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观点是完全一致的。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在社会制度层面,而不仅仅在分配领域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下是三个基本观点。
观点一:在现实社会中,公平正义的要求既不来自于纯的精神领域 (价值标准),也不是来自于纯的物质领域 (财富分配),而是来自于由两者结合的利益矛盾,人们通过利益获取过程的对比和利益占有的对比中发现社会的不平等,于是便产生了要求改变这种不平等即不公平正义的要求。[4]因此公平正义不是天生的,一个社会不管有多高的生产效率,不会自动实现公平正义,消除现实社会中不平等的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可分为缓和的和激烈的两种方式,都与效率无关,但却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有关。缓和的博弈通过正常的利益诉求机制来实现,其表现为言论和合法行动,但需要有公信力的权威的存在,这种权威可以表现为个人、组织、程序和法规等多种形式,公信力的基石是公平正义。激烈的博弈是通过非正常的冲突机制来实现,其表现为骚乱和革命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往往需要社会付出巨大的代价,人类历史的发展总是以一个相对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取代一个较不平等的旧制度。
观点二: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已被公认的实现效率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其核心是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资源有效配置等市场机制和手段解决效率问题。但效率并不会必然带来公平,而相反市场经济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会出现诸如垄断、欺诈、贫富不均、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问题,要解决“市场失灵”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主要靠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只有在强大的“有形之手”维护着公平的基本价值时,“无形之手”的市场所带来的效率才是正义的。因此,公平与效率之间不是谁先谁后、谁轻谁重的问题,一个具有良好组织的社会,应该是政府管公平市场管效率,公平的效率才是我们的制度应该追求的目标。
观点三:社会主义制度其本质是讲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但现实中,社会主义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公平正义问题。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的计划经济时代,往往把“吃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理解成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又很难处理好“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之间的关系,造成分配领域的两极分化。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其本质上都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违背的,即不是公平的,也最终影响了生产力发展效率。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当代中国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其内在要求是以公平的方式实现效率。从以物为本以 GDP为本转向以人为本以公平正义为本,意味着我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由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转向更加注重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必由之路。
社会管理是指把社会看作一个有机整体,通过运用计划、沟通、协调、控制、指导等手段,使社会系统协调有序、良性运行。[5]社会管理的过程是对社会生活、社会事务、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协调、服从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是达到社会管理目的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任何社会管理的创新和变革都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呼应的,我国人均 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社会正处于所谓“中等收入陷阱”时期,这一时期社会转型加快,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剧增,如果处置不当,很有可能造成经济停滞和社会秩序失范的“拉美现象”。因此,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如信访问题)、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及完善突出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等,这些工作要求主要落在以防范打击为主的政法机关和信访维稳部门身上,这对维护现阶段的社会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然而,从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来说,这又是远远不够的。以维护稳定为导向的社会管理必须向以公平正义为导向的社会管理发展,即必须以公平正义为首要价值,在社会制度层面来创新社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只有这样,才真正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基于公平正义的社会管理,必须以三大体系建设为基石,这就是公正的法律体系、公开的社会体系和公平的分配体系。
首先,必须建设公正的法律体系。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公的行为危害更大,因为不公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污染了水源。这一说法是极其深刻的,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根本保障和核心内容,社会管理的前提是需要民众对法律和规则有敬畏意识,如果司法不公就会破坏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对法治的信仰,导致民众规则意识的淡漠和法律虚无主义的滋生,这必将导致社会基础秩序的失范和社会混乱。因此,公正的法律体系建设的核心是维护司法公正。在当前大量的信访案件中,有一类叫作涉法涉诉案件,这类案件的背后暴露了现阶段我国司法不公的种种现象,既有人的方面问题,如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廉洁自律不够导致不公正执法问题;也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如法律不完善不完备,对司法活动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等问题。公正的法律体系建设必须解决以上两大问题,一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相关立法的完善,对司法机构的设置要有利于其独立办事,树立司法权威;二是完善司法监督,既要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又要对司法过程和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形成由法定部门监督、内部监督和媒体监督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
其次,必须建设公开的社会体系。社会体系泛指社会各要素之间的状态及相互关系,此处的社会体系特指社会各阶层、群体和个人的地位和利益的状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社会人文学专家吉尔特·霍夫斯塔德教授提出权利差距的概念,权利差距用来衡量社会承认机构和组织内权力分配不平等的一种文化尺度,是指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状况,是各种社会文化群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权利差距在组织管理中常常与集权程度、领导和决策联系在一起。一个公开的社会体系必然要求降低社会组织的集权程度,透明社会组织的领导和决策过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利差距不断变小,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得以不断改善。在现阶段的中国,权利差距主要体现在教育公平、就业机会公平以及职务地位升迁机会的公平这三个方面,这三方面也是建设公开的社会体系的关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教育公平和就业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是起点公开,也是一个社会体系中机会平等的最重要的方面。而职务地位升迁机会的公平则是一个社会体系中机会实现过程的公平,每个公民都享有进入各种社会领域发展和竞争的自由权利,并且能凭借其自身的努力而实现人生的价值和享受成功的快乐,社会升迁通道的堵塞和特权的泛滥被认为是不正义的。
第三,必须建设公平的分配体系。无论古今中外,在分配上实现公平正义一直是人们的价值追求,先哲们把最理想的社会描绘为大同社会,追求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处处平均的国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公平的分配制度规定为“各司其职”,而亚里士多德则倡导以比值平等和算术平等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体现其“各得其所”的思想。然而,现实社会的分配关系,远比理想的大同社会要复杂得多,在当今中国,由于国家与个人,企业家与劳动者,国有垄断企业与民营个体企业,外资与内资企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收入分配格局长期存在着失衡现象,导致收入分配和社会资源享受缺乏公平性,从而使人民不能公平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这已成为社会矛盾和不稳定的重要源头。建设一个公平的分配体系,首先必须对利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作出判断,要充分认识到各群体利益公平性分配问题不是利益分配本身的问题,而是与利益分配高度相关的权利分配问题;其次是必须维护各利益群体提出自己利益诉求和利益主张的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第三是政府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上这三个方面,不仅是公平的分配体系建设的主要出发点,同时也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志。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6]上述强调的四个“更加注重”为当代中国如何从社会制度层面来体现公平正义指明了方向,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核心价值,这也对我们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关系,正确构建公正的法律体系、公开的社会体系和公平的分配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平正义必将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和特征。
[1][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美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 [M].冯克利等译.上海:东方出版社,1997
[3][英 ]庇古.福利经济学 [M].金镐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4]张国祥.公平正义的根据、条件和现实标准 [J].理论前沿,2009(4).
[5]风笑天等.社会管理学概论 [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
[6]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