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平 林 莉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 新疆 伊宁 835000)
切实提高农民的经营组织化程度不断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黄新平 林 莉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 新疆 伊宁 835000)
农产品市场销售难是制约新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可以提高新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此本文认为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水平。
农产品 合作经济组织 产业化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明确指出,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新疆实际的发展路子,到2020年促进新疆区域协调发展、人民富裕、生态良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巩固、文明进步,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必须推进新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此,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会特别强调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充分发挥新疆水土光热资源丰富和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优势,走出一条具有新疆特色的现代农牧业发展道路。这就为新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制约新疆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农产品卖难。造成农产品市场卖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农牧民生产经营的个体化、分散化与市场竞争的规模化、标准化之间的矛盾。因此,要进一步推动新疆现代农牧业的发展,就必须解决这一长期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
首先有利于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其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专业合作社可以使广大农牧民联合起来共同闯市场,提升农牧民的市场谈判地位,这对于打破农产品市场的垄断力量,促进公平竞争有着积极的作用。长期以来以家庭为主的经营模式,造成农牧民生产经营的分散化,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始终处在弱势地位,一些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加工商、市场经销商等凭借着其一定的强势地位,形成了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与市场的垄断,使广大农牧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造成农牧民收入长期得不到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改变这一不利于广大农民利益的局面,就必须要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载体,促使农牧民组织起来,增强市场地位,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其次有利于增加农牧民和集体的收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强了农牧民市场主体地位,使农牧民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有了话语权,能够平等的享有农产品的市场收益,这对于打破农产品市场强势力量的垄断收益,解决农牧民增产不增收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市场化,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通过这一组织,农牧民可以将分散生产经营的土地进行整合,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并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进行标准化、产业化生产,从而提升农业的现代化水平。
最后有利于降低农牧民生产经营的市场风险。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形成市场+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这样一种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产业链条,将市场与农户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减少了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农户生产经营的市场风险大为降低,农户的生产经营更能够适应市场的变化,从而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新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几年发展很快,截止到2009年底全区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017家,增长75%,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其中,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与特色农产品种植和销售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总体看,新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合作水平不高、运行不够规范、经济效益低下、抗风险能力弱,具体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农民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愿望不强,缺乏内在的动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办”。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真正由农牧民自发创办的合作经济组织所占比例较小,普通农牧民自发组建合作经济组织的愿望与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在于:一是农牧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了解,没有或很少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知识是影响其是否参与合作组织的关键因素;二是农牧民缺乏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任,从而影响到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不规范、管理不科学。当前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组建之初缺乏规范的制度保障,再加上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匮乏,致使很多合作经济组织一成立就面临着许多制度和机制的缺陷,如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产权不清晰,法人地位不明确、决策机制不合理、利益分配不科学、成员的责权利不规范等。这种状况导致一些合作经济组织经济效益低下,缺乏对普通农牧民的吸引力;而且许多合作经济组织经常被村委会的干部、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当作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使农户的利益不能够得到很好地保护,未能很好的实现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民办、民管、民受益”。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支持发展的机制不完善。从全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还比较小。表现在第一、政府在资金投入上没有完善的持续有效的政策和具体的措施。各地在资金投入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或主要领导比较重视的地区资金投入的力度就会大一些,而财政较弱或主要领导不重视的地区资金投入就会很少甚至没有;第二、政府资金投入规模小,且重硬件轻软件。一些地区受制于财政状况的约束,在资金投入上规模偏小,并且资金过多地投向于合作经济组织的办公设施等硬件方面,而对合作经济组织的人员培训、科技开发、信息交流、信贷支持等方面关注较少,热衷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挂牌成立,却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制度化管理、民主化决策以及市场经营等方面重视不够。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着人才缺乏的制约。全区的许多农村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广大农牧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无论是文化知识还是科技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市场经营知识等等方面都不能与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更不能适应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能够担负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与经营的人才是少之又少。
(一)要加强对农牧民的宣传教育。当前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针对广大农牧民最关心的收入及农产品市场销售问题,利用农闲时节和科技之冬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党和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及优惠措施。更关键的是要充分运用典型示范的作用,对那些发展比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慢或存在观望迟疑的地区,组织农牧民进行实地考察学习,请受益的农户介绍发展经验,增强农牧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感性认识,让农牧民自己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
(二)要加强对农牧民的培训工作。首先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广大农牧民进行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知识的培训,要使广大农牧民对合作经济组织有基本的了解,逐步提高农户的合作意识;其次要进行《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培训,使农户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初步明确自己的责权利;第三要开展市场营销、合作管理等职业技能方面的知识培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农业基层培训机构以及各地的中职院校,要积极组织农牧民进行培训,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留住人才,培养人才。要积极争取将我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纳入国家 《农业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8——2015)》范畴中,加大农村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培训力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才培训上政府应给与一定的财政补助,为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吸引、留住人才的机制,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龙头企业管理人才、返乡创业青年农民、农村农业技术人员、农民经纪人等兴办和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对大中专毕业生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在公务员考录上应给予一定的照顾,在待遇上也应对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各类人才给予一定的特殊支持政策。
(四)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投入机制,明确投入方向。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专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优先支持发展比较好、管理比较规范、市场开拓能力较强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使之制度化、长期化。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首先应重点放在改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环境上,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息平台、技术服务体系、市场销售网络等方面;其次应放在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上,扩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体系,不断提升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要进一步完善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全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力度,实行有差别的税率,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初期阶段,可考虑实行“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在金融信贷上政府要积极协调各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给予特殊的政策,简化手续,加快办理。政府在贷款贴息上应加大支持力度,可尝试成立农业发展信用担保公司,搭建农业融资平台,创新信贷支持方式,降低担保门槛,健全信贷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地缓解农业发展贷款难问题,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六)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与引导,提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水平。首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明晰产权制度,确定成员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其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利益分配机制,充分保护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再次,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的制度,坚持民主决策,鼓励普通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决策,在制度上充分保障农户的民主权利。
[责任编辑:沈利平]
[1]钟兴农 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建议[J].农村工作通讯 2009(10)。
[2]孔祥智 史冰清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基本作用及影响因素分析[J].农业经济研究2009(5)。
[3]王戎 蒲春玲 王玉龙 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及对策[J].新疆社科论坛2010(1)。
[4]张敏 马建荣 郑杰 张霞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新形势下农民的理性选择[J].新疆农垦经济2009(9)。
[5]苑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扶持政策研究[J].农业经济研究2009(12)。
doi:10.3969/j.issn.1674-6287.2011.01.074
F32
A
1674-6287(2011)01-0074-03
2010-08-20
黄新平,林莉,分别为新疆伊犁州党校经济管理教研室副教授,图书馆副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