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工会参与*
——访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李志培

2011-08-15 00:48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刘 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学报编辑部,北京 100048)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工会参与*
——访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李志培

刘 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学报编辑部,北京 100048)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历史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是个人口大国,社会结构复杂。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情况。《社会保险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框架、方针、目标和任务,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已从长期改革探索走向了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也为解决上述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工会;社会保险法

“民生”成为近年舆论的热点词汇,“幸福指数”也成为今年两会的关注重点。而无论是“民生”的改善还是民众“幸福指数”的提升,都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然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在这个过程中,数亿劳动者代表的中国工会,完全可以大有作为。对此,全总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志培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问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您认为,中国工会在这个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李志培 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工会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始终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国初期,全总作为《劳动保险条例》的主要起草单位,参与制定劳动保险政策,并代行全国劳动保险工作管理职能。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围绕国有企业改革这一中心,工会积极推动和参与建立了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制度(“两个确保”)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参与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等工作。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工会全面参与了《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先后就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以及工会的法律地位等重点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大部分意见被采纳。在1994年参加两江医改试点的基础上,作为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本次医改,重点就切实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提高医保统筹层次、鼓励工会等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等方面提出意见,并得到充分采纳。参与制定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维护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多年来,各级工会积极推动和督促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联合督查组开展社会保障专项检查;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运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评审专家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个人账户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伤保险鉴定委员会等平台,推动和监督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三方协商会议、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作用,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同时,各地工会积极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兴办职工养老互助保障、医疗互助保障、伤残互助保障以及综合性互助保障活动,构筑了职工抵御疾病和生活风险的又一道防线。各级工会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加强帮扶中心建设,开展送温暖和金秋助学等活动,一些地方工会还推动和协助政府落实困难职工住房保障政策,并将特困职工的帮扶工作融入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体系,协助党委和政府解决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实现了工会帮扶工作与国家帮扶制度的有效衔接。

问 虽然我国建立起了比较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许多方面并不完善。您认为,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李志培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时间不长,存在问题不可避免。从工会的角度讲,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相当数量的职工未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目前,我国有3.12亿城镇就业人员,其中单位职工有2.7亿人,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只有1.94亿人,参保率为7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38亿人 (其中退休人员6002万人),参保率为66%;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比例更低。1.53亿外出就业的农民工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仅有3284万人,参加城镇医保的4583万人。另外,全国尚有部分关破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集体企业职工和“家属工”普遍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据全总研究室对1000家已建工会企业、10000名职工的抽样调查,企业一线工人未参保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15.1%、医疗保险15%、工伤保险17.9%、失业保险20.2%、生育保险26.8%。

其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有效整合。目前,我国有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公务员、城镇居民、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军人保障等针对不同人群的多种社会保险制度,且各项保险制度之间缺乏有机衔接。一是造成不同人群间的待遇差距,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虽已提高到1370元,但仅相当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养老金的68%。二是造成了各类人员身份转换时社会保险关系接转困难,如农民工难以实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之间的接续。三是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地方自主性较大,各地域在社保缴费率、支付办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跨地区流动的职工难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很不平衡,以医保基金为例,至2008年底,全国医保基金结余达3432亿元,但同时有14个省份的54个统筹区 (县市)当期收不抵支。

其三,养老保险历史负债影响制度可持续发展。1997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跨入到全新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由于“老人”和“中人”没有养老金积累,不得不采取抽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方式维持养老保险金当期发放,因而形成了养老保险巨额历史债务。目前,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约在8万亿元左右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数据为2.5万亿,世界银行的数据为9.15万亿,这里采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李绍光教授测算的数据),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现象严重,目前全国个人账户空账超过1万亿元,而且每年还以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这不仅影响养老保险制度当期正常运行和国民对社会保障的信心,从长期看更影响个人账户的投资运营,也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2009年末,我国60岁以上人口为1.67亿人,占总人口的12.5%,而且每年以0.4%的速度增长,退休人员的数量在未来30年内将持续飙升,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的冲击。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比例与多数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发达国家除美国、韩国外,社会保障占财政投入比例达到30%以上,和我国人均GDP相当的俄罗斯、伊朗等国财政投入达到20%左右,而我国仅为13%,难以清偿历史债务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其四,社保基金监督制度不完善。据人社部调查,2008年全国累计实地稽核企业241万户,涉及参保职工11982万人,查出少报漏报人数1301万人,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50亿元,3万人冒领待遇6970万元。社保基金违规现象对基金构成侵犯,诸如用于支付对象的基金被挪用建设广场、修道路或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人员个人贪污社保基金,医疗机构或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套取社保基金;应该归入财政专用账户的未及时归入,开列多个账户等,造成基金风险。其主要原因,一是监管政策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目前,我国社保基金方面的立法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少专门的基金监督法规。社保费征缴执法不严,随意性大,约束力不足;劳动和税务部门两家分头征缴社保费,收费与权益记录衔接不紧密;负责基金收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在行政上隶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既负责政策制定、费用收缴和投资运营,又负责行政监督,基本处于“自监自管”状态。二是分散的基金管理体制构成大量风险源。目前全国有北京等17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或基金省级调剂,其它省份仍以市县级统筹为主;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大多数是县级统筹。由于统筹地区多,全国仅社保经办机构就有7450多个,基金管理的链条太长,监管难度很大。

其五,社会保险费主要是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由于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广、基金积累不足和支付压力较大,致使制度规定的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已达41%。世界各国社会保险费率在30%以下的国家约占70%,主要发展中国家缴费率均低于中国,如印度为36.1%、巴西27.65%、墨西哥仅8.23%,各国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一般为10%左右,国际警戒线为20%,而我国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为20%,这使得众多中小企业和低收入者 (如灵活就业人员)心存顾忌。

问 面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您觉得应该如何解决呢?

李志培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历史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是个人口大国,社会结构复杂。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情况。《社会保险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框架、方针、目标和任务,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已从长期改革探索走向了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也为解决上述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全面理解把握、切实贯彻实施好《社会保险法》,特别要把握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立足国情,科学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新中国已成立60多年,我国人均GDP已达4000美元,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这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善和保障民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与此同时,我国人口众多,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从低水平起步;我国地域广阔,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差异很大,决定了在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下,应充分考虑各地实际,留出政策的弹性空间;我国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且未富先老,有40年左右的高位保持期,决定了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要有更强的忧患意识和更长远的战略眼光;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决定了要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制度的科学发展。

第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任务加以规划。近年来,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投入逐年大幅增加。但大量财政是通过转移支付和补贴形式投入的,缺乏制度性安排,并未形成一种刚性的增长机制;且所占份额仍然偏小,需要说明的是,财政投入不足主要是在责任不清等因素影响下导致的,而并非是单纯的财力不足。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依然模糊,虽然中央财政投入甚多,但地方财政的投入较少,以至形成了企业找政府、地方找中央的非良性格局。应当明确,社会保障是国家行为,要把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目标纳入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作为国家转变发展模式的重要举措,得到国家财政长期稳定的支持和保证,有效抑制短期行为和部门利益。应将社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支出 (包括用于社保的各种专项转移支付)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保支出的比例,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支撑能力,把花钱为百姓办民生实事与花钱建好社会保险机制更好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保障事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加大投入,多方筹资,在逐步清偿社会保险历史债务基础上实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当前,在强调社会保险从无到有、大力推进各类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看到,清偿社会保险历史债务(主要是城镇职工),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对此,国家已加大财政投入,逐步解决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保、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连续多年提高退休职工养老金等问题,但由于缺乏统一计划,仍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现象也依然严峻。因此,必须从现在着手,明确全面清偿社会保险历史债务的时间表,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清偿。要明确政府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将每年偿还社会保险历史债务的财政拨付额纳入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同时通过多渠道筹资加以解决,如政府通过国有股转持和将国有企业的部分收益直接转为养老保险基金,将利息税、扩大彩票发行规模等税种收入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做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盘子等,按照现行养老保险的筹资状况,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同时,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制度的正常运行,以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轻装前进,持续发展。

第四,全盘考虑,统筹协调,推进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整合优化。要以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加快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协调,全面整合优化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城镇职工、居民、农民、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军人等各类人群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总体上作出统筹安排,做好整合优化、转移接续和预留接口等工作。对目前已实行的覆盖不同人群的的社会保险制度能整合的尽快实现整合;对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在政策制度制定上对不同人群、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留好接口。同时,应尽量避免出台针对某类人群的新的社会保险待遇政策,不再做“按下一个葫芦起来八个瓢”的事,而应将其纳入到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之中。与此同时,还要加快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实现缴费费率、支付办法、基金管理的统一,努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要依托现有各项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统一信息标准和信息平台,实现基本社会保险数据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第五,覆盖全民,有所区别,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为重点,为建立覆盖城乡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打牢基础。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城乡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已经由覆盖城镇职工向覆盖全民发展。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纳税后又共同缴费的强制性制度安排,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是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的具有吸引力的选择性制度安排,作为准公共产品,遵循均等化的原则。如果说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是座大厦,那么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则是这座大厦的主要支柱。因此,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既要坚持覆盖全民,又要体现对不同性质的社保制度有所区别。应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执行力,明确社保覆盖范围及用人单位和职工在保费征缴、待遇发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对不依法缴费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切实做大做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同时,在强制参保的基础上,对困难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可实行一定期限的减、缓、免交社会保险费等特殊政策,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信贷、税收特别是社保补贴、就业补贴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放水养鱼,鼓励吸纳就业,促进企业发展,并以法规形式加以规范。要积极推动实现城镇企事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对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并达到累计缴费年限的,应终身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第六,理顺关系,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体制。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长期以来隶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致使在社保政策的研究制定、具体经办执行、行政监督管理上存在着管办不分和自监自管现象;在社保费收缴、医疗保险管理等工作上还存在着几个部门分别管理、重复交叉、互相扯皮、成本过高的现象。针对以上问题,必须强调社会保险坚持管办分离、统一高效的原则,尽快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划清职责范围。建议成立全国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直接隶属国务院领导,并在全国实行垂直管理,负责依法对城镇职工、居民、农民等各类人群社会保险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险种实行统一经办,承担社会保险费收缴、资金管理、待遇支付、参保服务等各项职责,并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同时,明确政府财政、人社、卫生、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行政管理、监督的职责和权利,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现管办分离。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社会保险重内部监督轻外部监督、重行政监督轻社会监督的倾向。社保监督委员会只在省一级建立,且大多流于形式;国家层面缺少社保监督的组织机构;市县一级统筹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空白,这种“掐头去尾”的社会监督体系,无法保证实行有效监督。为此,我们既要明确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又要明确社保基金是参保人的共有财产权益,全体参保人特别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主体和受益主体,享有参与社保监督的平等权利。针对当前社会监督基本缺位的现象,必须强调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并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并重的原则,以保证社保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制衡性。建议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险监督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构,建立全国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直接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工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等组成,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同时,明确其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和各级人大、政府各部门、工会组织等参与社保监督的渠道、职责和工作方式等,分工负责,健全各项制度。各省及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均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社会监督落到实处。

同时,还要强化社保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建议抓紧制定出台《社保基金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社保基金的法律性质、监管主体、监管方式以及法律责任,按照权力制衡原则,进一步强化权利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决策、经办托管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要进一步完善社保经办机构的内部监督制度,健全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的会计监管制度、征缴稽核制度、要情报告制度和信息定期公开披露制度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法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工会和雇主委员会联合组成理事会共同管理,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和制约;德国是由对等数量的投保人和雇主通过选举参与监督社保机构的资金和服务政策;丹麦政府规定了养老基金至少有60%必须投资于政府债券、金融机构证券(含银行存款)等比较安全的金融工具,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养老基金投资的最低赢利水平。应吸取和借鉴国内外社保基金市场化运营的经验教训,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机制,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开辟基金投资渠道,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七,多方动员,多措并举,努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保基金积累时间短,老龄化来势迅猛且未富先老,这一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社会保险待遇将处于低水平状况。因此,为提高职工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必须调动多方面积极性,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在巩固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补充保险,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支持工会通过与企业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等制度。要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兴办补充性社会保障事业,积极发展养老、健康等商业保险。要支持和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如兴办公益性职工互助保险公司等,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继续将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金秋助学等活动纳入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动员全社会力量壮大社会保障的实力。

最后,加强工会社会保障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各级工会要充分运用好党政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利用现有平台,加大参与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推动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参与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配合人大、政协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调查和;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国务院农民工联席会议、国家和地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评审专家委员会、个人账户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伤保险鉴定委员会等平台和渠道,反映工会的政策主张,发挥基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厂务公开制度的作用,保证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

二是认真参与涉及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重点工作:(1)加强《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制定的参与力度,进一步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2)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参加地方医改领导工作机构和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特别关注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3)深入研究工会参与社会保险监督的方式,推动建立国家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参与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保证社保基金安全;(4)积极参与《住房保障法》的制定,推动完善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努力将工会核准的住房困难特困职工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强化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5)继续深入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阳光就业行动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加强帮扶中心建设,实现常态化、长效化;(6)积极推动企业建立补充保险,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筹备建立职工互助保险股份公司。同时,要强化工会自身建设,加强工会保障工作力量,建立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着力培养一批工会社会保障专业人才队伍。尽快构建工会的劳动、工资、保障监控体系,及时掌握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状况和动态信息,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运用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提高工会的参与质量和水平。

问 社会保障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发展历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您认为现在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及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李志培 目前,世界上有172个国家或地区先后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各国体系结构并不完全一致。最典型的有三种:一是国家保障模式,以英国和北欧国家为代表,是以国家税收为支撑,建立的普惠制的全民保障制度。其覆盖面广,国民公平享有,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管理效率较低;二是社会共济模式,以缴费型社会保险为主体,德、法、日等多数工业化国家都是这种模式,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通过社会统筹互济分散风险,但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使部分群体不在保障之列;三是个人账户储蓄模式,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建立了强制性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实行市场投资化运营,资金权属明确,便于携带流动,但缺乏必要互济性。

目前,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水平相对较高,但也遇到了财政压力过大、受益人群缺乏就业动力等问题。同时,各国社会保障制度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人口老龄化、就业结构多元化和市场化等多重挑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成为一股国际潮流,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

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结构趋向多元化。很多国家十分推崇世界银行提出的“三个支柱”框架,形成一个多元重叠或多柱支撑的结构。如英国、澳大利亚以国家保障为基本制度,将公共附加养老金计划转变为储蓄积累式的企业年金,就连高福利的瑞典也开始引进与收入关联的名义个人账户。如今已很难用单一模式界定一个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国普遍向多元化、多支柱方向发展。

二是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解决筹资问题。人口老龄化造成社保与日俱增的费用支出,形成巨大财政资金缺口。许多国家政府都积极推进筹资结构的改革,严格控制社会统筹养老金的给付对象和给付标准;将个人账户储蓄养老金纳入强制执行计划,与国家的养老保险计划并行;一些国家还延长退休年龄,削减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的开支;鼓励企业和个人设立补充养老金,国家给予税收优惠。

三是社会管理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自上世纪80年代初智利开创了一个政府监督、民营运转的社会保障私营模式以来,这一改革方向影响日渐增大,一些国家开始了谨慎的探索。一些发达国家,也开始考虑采用某种私营方式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或医疗保险计划,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营趋势日益明显。

四是发挥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作用。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社会保险政策,如荷兰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了一个最大的养老基金会,向临时雇员提供养老金,将失业救助转向就业援助和促进再就业,使劳动力资源得以最大限度的利用;英国对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分别按资格等级增加失业保险给付,通过支持培训来促进就业;德国的失业保险费支出中,除60%用于保险给付外,剩余40%大部分用于职业培训、补助企业雇用员工等工作。

An Exclusive Interview with Deputy Director of the Department of Social Security of ACFTU,Li Zhipei

Liu Qing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Beijing 100048,China)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a long-term task.It can not be accomplished at one stroke.China is a country with large population and complex social structure.Therefore,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all respects so as to resolve problems.The newly promulgated Social Insurance Law has set up the framework,guideline,objectives and tasks of constructing Chinese social insurance system.It marks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started a new phase of stabl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rom the phase of reform exploration.

the system of social security;trade union’s participation;Social Insurance Law

D632.1;D412.6

A

1673-2375(2011)04-0043-06

2011-05-18

刘 晴(1960—),女,山东莒南人,副编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

[责任编辑:寸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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