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财务处,北京 100048)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的分析*
刘小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财务处,北京 100048)
本文对近年来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的做法进行了较深入的剖析,通过实际调查分析了一些地方具体实行后出现的各种问题。笔者建议,应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使收缴的经费真正用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工会经费仅仅成为工会机关和干部的福利保障。
工会;经费;税务代收
近年来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实行起来。有人认为,这是《工会法》规定的法律保护工会经费拨交的进一步创新。有调查和研究则认为,这可能会造成对工会正常开展工作的干扰。正确的选择是,可以运用国家资源改善工会经费的收缴,同时更应该加强工会自身的改革,使收缴的工会经费真正服务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的研究,通过法律手段让用人单位拨交工会经费是历史形成的。早在1933年12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就明确规定:各机关、各企业、各商店除付给工人职员工资外,须付工资总额2%为工会的办事经费;1950年公布的《工会法》规定基层的行政方面要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和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又都重申了这一规定。行政拨交工会经费,在传统上被认为是工会工作任务的需要,是由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决定的。但是,这种办法在新的形势下遇到了新问题。例如,为保障依法强制拨交,曾规定银行可以代为收缴。但《银行法》出台后这种手段不能再继续使用。这就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通过税务部门代为收缴,并认为是一种创新。可是,也有人指出,《工会法》已经规定通过法律手段让用人单位拨交工会经费,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工会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强制划拨,这是工会应有的责任,无须税务部门介入。他们担心税务部门介入后,工会在经费收缴中没有任何作为,会削弱工会的群众性组织特征,使原来需要改革的“行政化”倾向难以克服。由于存在上述两种不同的考虑,一些地方积极开展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也有一些地方一直不认同这种安排或做法。
实际调查表明,一些地方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后,由于有了比较充足的经费,推动了工会的工作。特别是工会各级组织和干部不再为经费而牵扯精力,没有了后顾之忧,可以集中力量开展各项工作。这些地方的职工群众反映,工会干部的精神面貌,工会组织的工作进展,从来没有这样好过。但是,也存在完全不同的情况。有学者做了近2000名基层工会主席的相关调查,被调查的基层工会主席中有73%不同意这种做法,认为这反而不利于基层工会更好地团结和组织职工群众。在实行了这种做法的一些地方发现,工会领导机关固然从繁重的收缴经费工作中解脱出来,但是有的工会只关心向上级和本级工会分解经费而不关心基层留用经费,注重的是机关和干部的福利保障。由此,还减少了深入基层和接近职工群众的机会和次数。一些政府部门甚至于眼红代收经费,并出现了强制占用经费,同时还导致把一些与工会无关的工作委派给工会去做的现象,等等。
按照有关学者的研究,历史遗留给我们两种工会模式:一种是契约主义类型;一种是法团主义类型,与此相应,存在两种工会经费的收缴模式。契约主义类型工会的经费收缴,大多由会员自动缴纳。为此,工会要从事大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收缴到的工会经费使用也有比较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这就导致契约主义类型以自愿性的原则和多元工会模式为特征,倾向于不间断地与雇主甚至政府的斗争冲突模式。在法团主义类型的工会中,原计划体制国家,大体属于国家法团主义类型,工会经费是由法律规定统一拨交的,不与会员本人发生结算关系。这使得工会经费能够及时和足额地被工会使用,同时经费使用的群众性管理和监督机制被削弱。
有更为深入的研究认为,可以超越上述两种模式。比如巴西,出现了契约主义和法团主义原则的重新组合。通过合并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安排,扩大了工会的力量,其中有两个基本的推动力:一是自上而下规定,每一个工人都要参加到法律规定的工会组织中去,法律还规定拨交工会经费。二是工人们在法律框架下,自下而上地选举、构建和运行自己的组织,使工会获得的资源真正能够运用于维护工人权益。这种混合模式鼓励统一组织框架内的多种选择,契约和法律成为积极的工会结构中两个不同的策略。巴西工会的成功,已经赢得了国际性的声誉。
成就巴西工会组织模式创新的重要原因,在于对工会组织模式理念的更新。巴西学者曾经介绍说,1978年巴西的“经济奇迹”走到了尽头,汽车工人罢工把制造业工人卷了进来,并且迅速扩散到全国。金属制造工人工会的主席卢拉,执着于“大众参与”,成为最重要的政治人物之一。他们不认同原来的体制,既认可工会,又干涉选举和控制财务。他们吸收了激进做法的教训,强调由上而下的组织服从,使很多基层工会和工人感到不能表达自己的诉求而失望。卢拉力主在由上而下的结构上,吸纳大众参与,注重由下而上的组织工作。遍布全国的以工作场所和居住地点来开展组织工作的弹性做法,使党员可以广泛地参与日常的讨论,与代表众多工人的工会保持一种密切的关系,但并不垄断后者。这对巴西工人和工会而言,是一种“酝能”,即酝积了能力。在这种机制下,卢拉当选总统之后,法律规定的工会经费拨交有力又有效地支持了工会工作。此时的巴西工会,既是统一的,又是充满基层活力的。
我国工会在工会经费收缴中,可以借鉴巴西经验。一方面可以运用国家赋予的资源收缴工会经费,同时更要学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争取经费。从而,使收缴的经费真正用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工会经费仅仅成为工会机关和干部的福利保障。
On Tax Office Collecting Membership Dues for Trade Union
Liu Xiaomei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Beijing 100048,China)
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method of tax offices collect membership dues for trade unions in recent years.According to survey,there are various problems after some local trade unions adopted the method.The author suggested that some experiences of foreign countries are worth learning.We should use trade union membership dues in labor rights protection,and avoid using membership dues in welfare of trade union cadres only.
trade union;funds;collection by tax office
D412.6
A
1673-2375(2011)04-0018-02
2011-06-08
刘小梅 (1954—),女,河北顺平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
[责任编辑:简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