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春娟
九江学院土木与城建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5
随着我国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工程项目的质量越来越受到关各方的注业。为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的出现及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加强公民的环境意识,国家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在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后,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进行了相应修订。同年建设部颁布了《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的十年,起到了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对于“强条”中的有关程序性和管理性的条款,存在着落实难的现实问题。如:在施工验收程序和施工管理方面,《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共提出了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但在实际施工中,有一大部分的施工企业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能做到自检。因没有自检的过程,相应的检查资料就均由资料员“闭门造车”,自行填写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然后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工程验收方面,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工程能做到自检的施工企业也不多,大多数施工企业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以上这类情况表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被削弱,特别是施工单位对项目现场的管理能力正在被削弱。而那些挂靠资质施工的企业,质量保体系更是无法得到实施,形同虚设。对于这类施工单位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象如何采取有力、具体的措施保障这些程序性条款的落实急需解决。本文就此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可将对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的相关条款中。用合同的手段来促使施工企业认真实施其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
2)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监督和核查;
首先,监理单位需编制监督实施《强制性条文》监理的措施,从自身加强对“强条”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监督实施的具体方案。具体落实可通过编制施工《监理规划》时制定监督施工企业实施“强条”的计划及详细的监理措施;
其次,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施工单位把保证体系中有关“强条”的内容写入其施工作业指导书中。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编制实施的计划和相应措施,报监理机构备查;
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尽快对照招投标书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对项目部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真的核查。若发现施工方建立的质保体系不能满足施工管理的要求,要如实的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监理工程师应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部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中加大日常巡视检查。由于大部分“强条”中有关过程性的条款的实施都是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完成的,所以监理应将此作为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并且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双管齐下,共同实施和监督;
除此之外,监理还应及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做好必要的自检记录。若施工单位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有权拒绝验收。监理可将施工单位写入保证体系中有关“强条”的内容及写入施工作业指导书中的相应内容出示给施工方,并警告其为 “强条”。要求施工方在限期内整改。如施工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制并实施自检活动,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及时报告,并建议建设单位更换施工单位。
3)施工企业认真实施其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保证“程序性强条”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效落实的必要条件。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很多施工企业通过了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但多数企业只关注模式标准,只忙于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体系的文件,仓促推动质量体系的运转,以希望达到取证的目的。而在实际的施工管理活动中却不能很好的落实建立的体系,不重视基础工作、不愿意从思想上改变传统的质量管理思路和方法,仍进行粗放型的管理,这不但不能使企业有长远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效落实。
因此,企业做好基础工作,认真实施其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对质量、标准的认识,是企业良好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直接、有效的落实措施。
[1]杨瑾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和体系[J].工程标准建设,2007(4).
[2]卜炜玮,谢娜,朱宏亮.试论我国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方向[J].建筑经济,2006(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