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2011-08-15 00:45喻义东
党史文苑 2011年7期
关键词:宪政宪法民主

喻义东

(湖南理工学院 湖南 岳阳 414000)

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具有自身的价值目标、理论根基、特定框架和基本内容,它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民主法制运动90年的历史必然,中国共产党90年法制方针及其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历史基础和现实条件,中国共产党90年的民主法制方针及其伟大实践确立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理论根基、特定框架和基本内容,并直接孕育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值此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探究中国共产党民主法制方针和实践的历史演进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的关系,对于全面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民主法制建设的丰功伟绩,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本质特点和基本内容,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具有重大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民主宪政实践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

“法律作为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本身就是一个价值体系,立法者把他对社会发展和社会秩序的价值期望和价值追求赋予法律,法律也就成了立法者实现其社会目标的有效工具,这种体现在法律之中的特定时代和特定社会的立法者的社会目标和价值目标,就是法律价值目标。”[1]P39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有其自身的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这就是民主、自由和宪政。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的民主法制运动集中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宪政实践。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初起便秉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制观,高举民主宪政大旗,领导中国人民积极投身到民主宪政实践之中。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就提出了“一切权力归农会”的主张,[2]P195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民主权思想的较早体现。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和汲取了早期宪政实践的经验教训,开始独立领导民主宪政运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人民宪法,标志着工农民主政权宪政模式的确立。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员颁布了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为代表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都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领导下各根据地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有力地推动了民主宪政运动的发展。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先后制定了宪法原则、施政纲领和施政方针,权力机关逐步向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过渡。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使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走向巅峰。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宪政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诉求。首先,“人民主权”如一条红线贯穿新民主主义宪政历史的全过程。一方面,新民主主义时期建立的各革命阶级联合的民主专政形式虽然有某种程度的变动,但人民民主政权的人民主权性却是越来越清淅。另一方面,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成果,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再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等法律文件无一不是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其次,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民主自由权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皆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婚姻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3]P772《施政纲领》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4]P91再次,宪政思想亦是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的价值诉求。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人民为主体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条鲜明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是宪法。[5]P773《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开篇提出:“为着进一步巩固边区,发展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向我边区二百万人民提出如下之施政纲领,如共产党员当选为行政人员时,即将照此纲领坚决实施之。 ”[6]P9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序言明确规定:“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7]P584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及其形成的民主、自由、人权和宪政的法制理念与价值诉求设计出了未来中国宪政与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学说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根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宪政实践,不仅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也为创立中国式的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奠定了实践基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开创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学说,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根基。

早在1936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的《中国共产党致中国国民党书》中就提出了建立“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的主张。[8]P416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中国未来要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9]P636同年2月20日,他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说中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10]P690在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就提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11]P690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要求,提出了“成立民主的联合政府”的政治主张。[12]P804在全国胜利即将来临的形势下,毛泽东于1949年6月30日发表了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系统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提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13]同时指出,“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4]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是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的发展,是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

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以《论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为指导,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国家政权属于人民”。[15]P860从而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社会主义法统,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根基。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1949年至1956年,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与法律观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以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形成的历史经验和价值目标为基础,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之路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并最终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之路。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从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开始的。早在1947年2月,谢觉哉就提出要对国民党的旧法统进行“形式和内容全部改造”。[16]P1071随着革命事业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规定,“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六法全书应该废除”。[17]P4971949年 9月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此为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始了新中国法制之路的探索,开始着手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1953年彭真同志在《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提出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1954年6月,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8]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还明确提出了“健全法制”的任务,强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以这些思想为指导,中国共产党以《共同纲领》作为当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掀起了新中国第一次立法高潮。据统计,从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就有1200多部,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文件,特别是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了民主与社会主义原则,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基础,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法规、刑事法规、婚姻家庭法规、经济法规、劳动法、社会福利法、军事法和民族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法律体系,使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组织管理,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然而,随着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到来,社会主义法律建设陷入停滞甚至倒退。

四、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造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思想。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讲话中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19]P146邓小平进一步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这一时期我党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82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在充分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宪法,确认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拨乱反正取得的巨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奠定了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宪法基础。与此同时,党中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开始逐步恢复。以1982年《宪法》为核心,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据统计,从1982年到1992年十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法律和关于法律的决定154件,涉及国家机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对外开放、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基本体系。[20]P345—346

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特别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新阶段加快经济立法的立法任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从1993年到199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18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共198件。[21]P3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备。

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形成

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确定了“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22]P31—321999 年 3 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标志着我国正式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中国社会从此走进法治的时代。党的十六大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共产党要“依法执政”、反对“人治”。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中央领导集体在治国方略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党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新的里程碑,反映了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战略的深刻认识,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针提出的新的战略性要求,标志着法治在党和国家及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将进入更加注重法律实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推动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从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共审议了230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齐全,每个法律部门中的主要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23]P171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和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4]

从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提出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历时14年。但是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内核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民主法制实践的历史积淀,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现实反映。

[1]秦策.法律目标的冲突与选择[J].法律科学,19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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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谢觉哉日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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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毛泽东选集(第 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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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杨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J].河北法学,2009,(06).

[24]参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丰富人类法律理论和实践》,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lh/2011—03/10/c_1211711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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