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演变及走向
——以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为视角

2011-08-15 00:55眭海霞成都市经济发展研究院四川成都610072
党政研究 2011年1期
关键词:力量国家改革

◎眭海霞(成都市经济发展研究院,四川 成都 610072)

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演变及走向
——以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为视角

◎眭海霞(成都市经济发展研究院,四川 成都 610072)

本文力图以中国的历史发展为脉络,以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互动为视角,探讨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研究不同阶段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分析这些阶段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特征和现实影响,并提出对改善我国当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思路。

国家与社会;互动;政治体制改革

“国家与社会”是西方政治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它关注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对应的关系结构,探讨权利的界定、分化、平衡和规范秩序的社会法则的变化。[1]由于这个研究范式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强烈的论解释力,被我国的社会科学专家广泛的运用。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从古代到现代经历不同的发展变化阶段,对于我国社会的治理和发展产生了各不相同的影响。

庙堂与江湖: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中国传统时代由于缺乏像西方那样使国家与社会分际的制度化的土壤,社会从来没有形成一支与国家政权进行良性互动的力量,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社会明显处于一种从属地位,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工具对社会力量进行控制,以防止其成为挑战国家的权威,危及国家对社会的汲取。在这种背景之中我国传统的社会力量只有在国家对社会干预极端的劣化,对社会的汲取危及到民众生计的情况下,社会力量才由“官逼民反”的政策被迫显现出来。整个社会因普遍对国家政策的不满,自发形成对国家官府的对抗性力量,社会力量通过与国家对抗以期迫使国家改变对社会过分干预过分汲取的政策,或者在这个对抗过程中社会力量战胜国家,社会力量的组织者取代了原来国家的地位,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使之暂时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社会力量从来没有在国家相对稳定,矛盾相对缓和的时期形成气候,其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条件下而形成的力量。由于这种力量对于国家权威具有严重的威胁,高高在上的庙堂国家对具有江湖习气的社会力量一直采用露头便打的政策,也正因为如此,社会力量失去了与国家对话的良性互动机会,一旦国家对社会汲取过度,而缺乏对社会的有效管治能力的时候,社会力量就会采用一种破坏性的方式来对抗国家。最为明显的就是我国历朝历代末期席卷全国的农民起义,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我国的农民起义无论从规模还是强度上来看都是其他国家所不能比拟的,但是我们却没有在历次的农民起义中形成破解消除起义和革命的根本性制度方法,从而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机制,最终农民起义往往是沦为一种改朝换代的工具,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传统的社会力量本身不是一种建设性的力量,我国的社会力量自形成以来打上了暴力和破坏的烙印。这对中国的社会发展和国民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这种“你死我亡”的对抗式国家与社会关系一直延续到现代,甚至在近代我国国门洞开,西方文化的传入,我国可以通过吸收打破这种恶性循环西方智慧的情况下,我国社会的重新整合依然不得不在国家与社会对抗式互动的“惯性”下依靠农民革命的手段来推进。

近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

1840年以后,中国的国门被西方的坚船利炮强行打开,国门洞开的同时,西方的现代文明也输送了进来。西方资本主义对古老帝国的入侵,使中国不仅丧失了天朝大国的优越感,也面临三千年未有的大变局,中国再也不能脱离世界而自成体系。为了摆脱在这过程中的从属地位,中国也开始了将目光投向西方,中国的仁人志士们不断的探索,开始了艰难的转型求变之路。

在求变的道路上我们看到,这种变化不仅仅来自于国家层面的自我推动,还来自与社会层面的自我试验。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中国的社会力量开始逐渐成长,并实现了与国家在一定意义的互动,但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这种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被瓦解,一是国家层面上不愿意看到社会力量的壮大,从而影响其对公共事务的专有权力;另一方面是当时成长起来的新型社会力量并没有对中国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产生关切,农民的利益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没有得到重视,进而造成了农民革命性力量的重新崛起,最终导致了中国重新走上了暴力革命的道路。

总结这个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力量的互动,我们会发现这个时期国家与社会力量互动中的两个特点:一是现代性政治体制的建立。虽然这种建构只是具有一种形式的意义,在政治运作过程中仍然逃脱不了封建王朝中人治的色彩,但是这套力图通过法治、宪政、民主等现代观念来塑造国家的思想毕竟在中国建立起来了;二是具有现代观念意识的社会力量开始兴起。虽然国家对社会的整体控制相对与西方的发达国家来讲仍然十分的专横,但是由于党派、社会群团组织和新闻报纸舆论的兴起使代表国家政权的政府不敢像以往时代那样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干涉公民的生活。国家与社会之间开始有了一个可供进行矛盾调试的缓冲地带,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有了一些短暂的试验,这种试验虽然在建国后中断了,但是这对于运用温和和改良的方法打破王朝战争的更替轮回,实现国家和平解决社会矛盾方面有着开创性的积极意义,对于现代我们更为科学的看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具有启示作用。

国家消解社会:建国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建国后,我国在近代以来所初步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和社会互动关系被从根本上取消,代之建立起来的是以苏联式社会主义为榜样的全能国家模式,国家和社会之间缺乏必要的缓冲地带,社会即国家,这时候的国家和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国家消解社会。

国家消解社会的重要特征,一是以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建国后我国实现在政治上的重新整合,这为我国开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国家环境,为了摆脱我国在经济上一穷二白的落后局面,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以重工业为核心的工业化建设,国家为了为工业化提供积累和更好的实施管理,我国建立起了计划经济模式,通过国家计划的模式来安排工业化中的人财物,通过这一模式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健全的国民经济工业体系,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打下了基础。

二是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我国在建国后建立起来一整套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下,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高度集中于党委,而党委的权力又集中于党的书记,[2]另一方面社会缺乏对政治的参与监督的渠道方式,舆论和党派的监督都是来自与体制内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通过国家动员的运动式治国得以体现。但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讲是国家主导的,并不具有真正的互动意义。

三是单一的意识形态宣传功能的文化体制。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国家文化领域中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建国后在文化领域提出过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但是由于当时社会高度压力的政治氛围,文化不是表现一个社会多样性的途径,成了执政党政治宣传的工具。社会自身的声音在国家体制内部得不到回应,甚至遭到打压。

国家消解社会的国家和社会关系虽然在我国建国初期,对于进行经济建设,树立政治权威,强化体制认同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缺乏必要的缓冲地带,国家过度的干预社会,全力强化对社会的控制,必然会造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内在紧张。

从本质上来讲,国家和社会并不能合二为一。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取向和价值追求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国家消解社会的体制在演变发展过程中国家和社会之间紧张愈来愈严重。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对于推进以高积累的重工业为核心的工业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到文革后期却也几乎导致国民经济的崩溃,广大的社会成员并没有从中收获实在的利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虽然有助于树立党的领导人的权威,保持全国的政令畅通,但是不受监督的权力却也导致领导人对权力的滥用,造成了像文化大革命的严重错误。社会被动参与的运动式治国虽然可以比较有效的遏制政治权力领域的腐败,但是长时期的运动也会使社会产生倦意。单一的意识形态文化宣传虽然在强化国家认同上具有立竿见影之功,但是文化大革命中说教式的宣传,结果就是优秀多元文化成果的匮乏和精神文明的倒退,整个社会创作力的缺乏和多样性的缺失,犬儒主义盛行。

这些问题表明国家消解社会的国家和社会关系实际上既不利于国家长远统治,也不利于社会自身的发展进步。实践证明,国家消解不了社会,国家和社会最终还是要实现分际,分离。

强国家,弱社会: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家社会关系

“文革”结束后经过两年的沉寂,1978年底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国家开始对国家和社会关系进行局部的调整,开始将国家消解社会的国家社会关系转变为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关系。

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是从农村开始的,之后改革由农村向城市推进,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调整着重体现在对经济体制改革上,国家开始逐步的减少对经济领域中微观层面的行政干预,使之回归社会本身,国家开始放弃对社会的全面的全能式的管理,逐步将可以赋予社会而对国家的权威不会产生冲击的权力归还社会,赋予社会一定的自主性,使社会与国家之间有了一定的弹性和距离。这种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适度调整,激发了社会自主性和积极性,中国社会焕发了巨大的活力。这种活力在改革开放的80年代体现的最为明显,在这个时期,我国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吃饭问题,产生了脱离国家体系之外的第一代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新型社会成员,在文化学术领域也有了一个繁荣期。这种繁荣一度也曾介入到政治领域。不过我们从历史现实的角度来看,虽然我国社会和国家有了一个新的调整,但是这种国家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自我调整,国家依然掌握着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主导权,一旦国家发现社会力量的变化超出了国家对社会力量的预期,就会立刻对社会的自我发展进行积极的干预,将其纳入到对国家的正常体制之内。直到现在依然如此,新型的社会力量只有在国家的授权和承认之下,才能开展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一旦这种工作不被国家所认同,社会力量必然会受到国家政权的弹压,尤其是涉及政治的社会力量。我国的社会力量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依然没有构建出一套有效的社会与国家具有平等对话的机制。

我国当前的国家社会关系现状是强国家、弱社会,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消解社会,我国国家和社会关系出现了一些分际,分离。国家不会公开干涉涉及社会自身的事务,但是同时社会作为国家基础却也不能在实质上影响国家对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监督。这种表面上的相安无事、互不侵犯实际上隐含着巨大的缺陷。

首先,从理论上讲,现代国家的对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都必须听取对被管理者意见,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因为国家的资源是从社会汲取的,国家的决策要对社会发生影响。社会有权利参与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任何决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决策都必须有社会民意基础,只有有社会公众参与的决策和管理才是合法的。同时,任何国家公共事务决策的执行只有在受到制度和外部社会的全面监督之下,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才是有效的。

其次,现行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社会关系存在许多的问题,国家的权力过大而且不受制约,而社会力量过小而且不能实际意义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结果往往是当国家和社会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政府会借口国家利益对社会利益进行侵犯,结果是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国家权威得到削弱。一旦国家权威受到削弱国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社会自动服从的程度会明显的降低,为此国家不得不采用强制力量迫使社会服从,这样不但提高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成本,而且又因为国家使用强制而再次削弱了国家的权威。这种不平衡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不利于国家对社会长久有效的管治。

最后,从实际需求来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尖锐,市场经济使我国的社会阶层发生了利益分化,社会阶层变得复杂化,每一个阶层都有维护自身的利益诉求,有对公共事务参与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就需要进行良性的互动,而不是单单的隔离,分际。所以无论是从理论梳理上,现实运作上,还是实际需求角度来看,我国当前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不符合当前的社会发展的,必须对其进行改革,改革的目标是构建起一个强国家强社会的国家社会关系。

强国家、强社会:构建现代性的国家和社会互动关系

一个真正对国家和社会发展都有积极意义的模式是一种强国家强社会模式。首先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国家的管治力量必须要强大,这种强大不是体现国家对社会事务的介入上,而是体现在国家在自身事务的执行上,强国家要求国家必须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对国民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上。国家的目标在于国民的幸福,不仅要有一种受社会监督的强汲取能力,以其有保障国民幸福的基本手段,而且要有强大的将汲取回馈国民的能力,而不是将这种强大的汲取能力运用于国家自身的内部运作。

我们国家现在对社会的汲取能力过分强大,但是将这种汲取转变对国民的供给能力严重弱化,大量汲取的资源被用于国家自身的消耗,这与我国的弱社会现实有着很大的关系,某种意义上讲正是由于社会力量的过分弱小,社会力量缺乏对国家力量的合理的挑战所致。因此改革我国现有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使国家将其权力真正运用于服务于社会是改变我国不平衡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必然选择。这种改革应从国家下放权力鼓励培育社会力量的成长,实现社会力量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着手。

以非政府组织和非盈利性组织为核心的社会力量的成长是调适当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这也可以作为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当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已经度过了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改革初期的全体社会成员受益的改革共识已经不复存在,已经进入到对既得利益本身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都进入一个攻坚阶段,在此阶段改革的难度和阻力空前加大,改革的风险也空前的加大,但是全体社会对于推进改革要求的呼声也空前加大。

我国当前改革面临的困难是巨大的,改革所面对的形势也是严峻的。面临着正如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指出的,不搞改革开放,不大力改善人民生活,走哪条路都是死路的情况。但是改革面临巨大风险要求党在推进改革时又不得不审慎,在这个阶段改革更加需要以政治改革为突破口,[3]因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很难推进本质是个政治问题,当前政治体制领域存在的问题限制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同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相适应,不搞政治体制改革必然会阻碍经济体制改革,拖经济发展的后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越来越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4]而现在政治体制已经严重束缚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但是政治体制改革因为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性,所以改革又不能操之过急,改革要先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大干,那样就乱了。[5]当前来看培育社会组织的成长,实现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管理是完全可行的,而且是政治体制改革一个风险较小,受益较大的突破口。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而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支持培育非政府和非盈利组织的发展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从当前来看,培育和鼓励发展各种性质的非政府非盈利的社会组织,是调整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手段,也可以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非政府和非盈利的社会组织对政治的有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对我国公民意识的培育,民主法治观念的树立都具有积极意义。从而在这个基础上构建起一个现代性强国家与强社会的国家社会关系。

[1]张静.国家与社会[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1.

[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20-343

[3]马立诚.中国改革突破口在政治体制改革[N]新京报,2008-12-06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79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77

责任编辑:刘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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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187-(2011)01-0057-03

眭海霞,成都市经济发展研究院科研与编辑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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