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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撰文指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购物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不能忽视,我们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购物卡的监管,使其既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又不演变成腐败的催化剂。第一,建议建立以实名购买、使用购物卡为基础的监管备案制度,使监管机构可对购物卡所属权益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保证购物卡所属权益和使用明细的透明化,从源头上防止购物卡演变为行贿受贿工具。第二,加大对购物卡行贿受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司法机关对举报中出
现的购物卡行贿受贿行为要高度重视,不能因为其数额小而不重视。第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通过过程监督、动态监督等措施,对大量购买购物卡的单位、个人,以及大量使用购物卡的个人进行监督查处,增加行贿受贿行为的风险。第四,相关消费场所要改变打击购物卡犯罪损害消费场所经济利益的观念,应从更高的社会责任出发,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案,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信用卡行贿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另外,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对消费场所提供购物卡消费信息的责任义务、对消费场所保存购物卡使用信息的期限予以明确的规定。第五,党政机关应该加强廉政教育,加大对赠送和收受购物卡违纪现象的打击力度。在一些受贿案中,涉案人大都有一种从众心理,认为春节、中秋节收受关系单位红包、礼金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而放弃了对自己的约束,这是一种典型的“集体无意识”。对此,党政机关要以案说法,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消除行贿受贿者思想上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