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的法治环境

2011-08-15 00:52:55陈嘉文
运动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公共服务权利

陈嘉文,赵 芳,叶 柳

(广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的法治环境

陈嘉文,赵 芳,叶 柳

(广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通过论述弱势群体的体育法治环境,给予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找到合理的依据,即他们享有体育健身权利和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问题的合法性及理论意义。分析弱势群体体育公共服务的问题,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提供借鉴,进而促进弱势群体体育公共服务的进一步发展。最终实现公民公平享有权利和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

法律法规;弱势群体;体育公共服务

能够在体育公共服务法规政策上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支持与保护,这不仅体现出社会的一种关怀,也是体育法规政策所追求的一种目标——公平和正义。据估计,我国弱势群体大约有1.4 ~ 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 ~ 14%[1],这使得国家法规政策不得不对其进行更为系统的制定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同时,分析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给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找到合理的依据,从而使其能够享有体育健身活动权利。

1 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理论依据

1.1 体育公共服务的涵义

随着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人民休闲娱乐时间的增多,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追求健康理念越发强烈,因此,需要我国政府能够提供多元化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医疗保障服务和体育健身服务等方面。2006年9月颁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体育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以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体育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体育需求为目标,坚持公共服务普遍均等原则,兼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体育公共服务网络。”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终极目标出发,指出“保障人民基本体育权益”,使社会体育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以推动社会主义体育大发展。可见,国家政府已经对人民的体育需求指出了重要发展方向,也证明了建立和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1.2 弱势群体的涵义

据联合国《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的数据,中国最富有的10%人口,收入是最贫困的10%的18.4倍,中国的基尼系数目前达到了0.447,已经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2],这说明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已经出现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弱势群体一词随着人类走向文明的那一刻就已经出现,至今也无法消失。在2002年3月,朱镕基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一词,引起了国内广泛的关注,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社会内部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而逐渐的凸显出来。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了社会竞争力越来越大,贫富两极分化严重,弱势群体数量急剧加大,关于弱势群体的社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弱势群体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由于缺乏金钱、时间、权利和地位,承受着更大的社会代价。因此,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使其能够得到我国政府提供的政策和服务的帮助和关怀,体现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优势。

1.3 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涵义

参加体育活动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能够享受到体育公共服务带来健康快乐是一个国家和谐的重要体现。1978年,在法国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上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其中第一条规定:“确信有效地行使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每个人应能自由地发展和保持他的身体、心智和道德的力量,因而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均应得保证和保障。”《体育运动国际宪章》作为全世界的体育法规,体现出了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享有体育权利,包括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有权利享受体育活动,但是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等原因却不能够享受到这一权利,这使得我国政府在实施体育公共服务时很难涉及到弱势群体中,使我国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遇到了很大的瓶颈。

2 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律需求

2.1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需要通过构建和谐社会脚步进行实施和开展,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会阶层比较复杂,没有相应的体育法律法规强制性保证,在实施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体育活动无法开展、无法约束行政管理人员的行为和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无法落实等现象。由于弱势群体自身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利很容易受到约束和剥夺,使得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很难能够得到长久可持续的发展。体育公共服务作为国家政府公共服务之一,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使其能够有理可循、有法可依。

2.2 依法治国、依法制体的需要

弱势群体作为公民的其中一员,社会有权利和义务保障其享受体育活动,得到相应的服务产品并且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我国社会改革进度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依法治体方略确立,并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核心,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唯一体育根本大法,使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维护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得到了保证。

2.3 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需要

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我国行政改革进程中的总要目标。问题是人们往往更多关注服务型政府的外在形式,而忽略了其背后隐含的更为重要的责任内涵[3]。法律是服务型政府的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为服务型政府提供规则界限,从而规范服务型政府的行为。因此,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所提供服务行为和产品必须要以法律进行约束及但当相应法律责任。

2.4 解决全民健身现实发展需要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第一期工程已基本实现其目标。第二期工程也已启动,并在着力建设全民健身多元化服务体系方面取得初步成效[4]。全民健身在我国已经取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是弱势群体的体育健身活动得到法律法规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体育事业进入了奥运后时代,关于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有了明确的规定,由于相关立法刚性不强,配套立法不够完善,导致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行政部门责任不够明确,服务程序不够规范,则进一步造成了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受阻。

3 弱势群体体育公共服务法律现状

从我国已经出台的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律法规来看,在内容和层次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对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有了不同程度的规定。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律法规具有不同行政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给予颁布。

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成为了整个国家立法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制定我国体育相关配套立法目标的法律依据。《宪法》明确指出保障公民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表明了国家政府有责任对其进行开展体育活动,增强公民身体素质。《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明确表明了提高公民身体素质的指导方向,赋予了公民获得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同样也赋予了弱势群体的体育活动的权利。

其次,《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立法中最高级别的法律,其对我国的体育事业的各个领域和体育工作进行了高度性的指导和规范,为我国其他配套体育立法奠定了基础。《体育法》作为我国的第一部由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体育法律,表明了我国的体育事业由此走向了法制化建设,成为了依法治国中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员,使得我国体育事业从摸索阶段走向了成熟阶段。其中,在《体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说明了我国政府和社会有权利和义务对弱势群体进行在体育活动上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提供便利。

第三,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作为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性文件,虽然在效力和规范性方面不如法规,但是其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纲要》明确提出了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宏伟目标。《纲要》以1995年到2010年之间分为两期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基本上圆满的完成了所预期的任务。《纲要》中有关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也得到了明确规定,第十八条指出:“逐步完善群众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加强对工人、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以及各类学生运动会等组织和管理。”《纲要》肯定了弱势群体的体育健身活动需要国家政府、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体育组织进行起扶持和帮助,也表明开展全民健身工程,政府部门需要有一个长期性的规划,包括制定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体育健身需求的一个长远规划。

第四,与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有关的国务院部门颁布的法规性文件有《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等。

第五,为了能够更好地落实和实施弱势群体有关体育法治建设,地方的行政部门以《宪法》《体育法》《纲要》为核心,根据不同地区的体育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要,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的体育服务目标的以及带有法律性质的体育行政法规。

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开展离不开国家和各级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更离不开相关行政机构的执行者。各级体育行政人员更要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来进行体育执法和监督。制定有关体育执法监督制度是《宪法》《体育法》的内在要求,是规范体育公共服务人员行为、保障体育公共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

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开展需要有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为保障,体育公共服务的难度相对于其他群体开展难度较大,因此在服务产品和体育公共服务方面不能够完全保障,这就需要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例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办法》《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通知》《彩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4 弱势群体法律法规环境的根本要点

4.1 以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出发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种原因(竞争失败、失业、年老体弱、残疾等)而造成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并且出现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人群的共同体[5]。由于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徘徊于贫困线边缘,加上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所以,弱势群体是群众性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中的边缘人群,是最难以调动积极性和最难争取的人群。体育法律法规在制定相关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条例时,必须要考虑到满足弱势群体切身体育需要和所提供的体育服务产品,才能够有效地提供良好的体育法律法规环境。

4.2 凸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的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开展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中,必须遵循社会正义,建立公平公正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制体系,保障弱势群体享受体育的权利。

4.3 以服务作为重点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政府有必要维护社会经济市场稳定发展。从计划经济时代走向市场经济时代,政府需要从以前的全能型政府改变成为如今的服务型政府。由政府全部包办转变为通过政策指导,维护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让市场主体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型政府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需要关注公民的利益、需要和愿望,尤其是经济物质最为薄弱的弱势群体。作为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必须依《宪法》作为指向,提高党和政府执政能力。政府必须以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为目标,关心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文体活动等。

4.4 规范体育执法队伍

法治正是通过建构人的行动或行为模式进行社会控制而实现法的秩序价值,因而秩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法治环境的核心要素[6]。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同样需要一支以体育法制体系为基础,规范有序的执法队伍,进行对其监督和管理,使其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并其给予广大弱势群体以参加和享受体育健身的权利以及为体育公共服务事业而努力。

5 完善我国弱势群体体育公共服务法律法规的主要对策

5.1 在观念上进行转变,制定科学的法律体制

开展体育公共服务活动,需要各级政府机关相互协调,相互统筹,把人力、物力、财力落实到弱势群体最需要的地方。这种政府行为不仅需要政府单独来承担,也需要市场经济走多元化的体育公共服务,开发市场对体育公共事业的作用。由于市场经济的介入,其需要在其中获得利润,有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很有可能造成提供的服务产品质量不过关,从而使得公民和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有科学系统的法律体制进行相应的检查和监督,保障提供出的体育服务产品质量有所保障,使其能够更好的可持续发展。

5.2 在内容上进行改进,建立健全的相关体育法规体系,进行配套的体育立法

弱势群体体育公共服务法规政策要以满足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目标任务作为依据,使得人人公平享有基本体育公共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弱势人群。加强相关体育法规政策的建设,完善配套政策法规,构建多层次弱势群体体育法规体系,调整不合理的法规条例,避免与上级法规政策重复与冲突。

5.3 在效果上进行提高,建立执法队伍,加强监督管理

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有一支相应的执法队伍来保障弱势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顺利进行。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构建行政执法管理长效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标准、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根本。因此,需要体育执法队伍做到以下几点:(1)强化体育服务意识,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到首位;(2)认真学习相关体育服务知识,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3)加强执法管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4)对其执法自身进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5.4 在推广上进行扩大,广泛开展体育法制的宣传教育

开展体育法治宣传要取得一定的突破,这需要体育部门加强法制建设和实施环节,还需要在体育健身活动中营造依法治体的良好氛围,提高公民的体育法治保护意识。一方面,体育法治宣传不能孤立而行,其需要一种宣传的载体;另一方面,体育法治宣传不仅能够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区域进行宣传,还需要在远离城区、经济落后区域、学校和弱势群体中进行体育法治宣传。在经济落后的区域、学校学生和弱势群体他们很可能由于体育宣传推广不到,使其很可能体育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在针对弱势群体进行体育普法宣传,更需要体育公共服务部门能够把体育普法活动深入到社会的底层,营造良好的体育公共服务法治环境。

[ 1 ] 毕红星.以公共体育政策视角调整弱势群体体育利益失衡[ J ].吉林体育学院,2009(1):133.

[ 2 ] 有关社会公平的若干数据[ J ].同舟共进,2007(1):22-23.

[ 3 ] 谢庆奎,佟福玲.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2-23.

[ 4 ] 陈宁.全民健身概论[ M ].四川:四川教育出版社,2006:1-2.

[ 5 ] 钱再见.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 J ].江海学刊,2002(3):98.

[ 6 ] 于善旭.论我国全民健身法制环境[ J ].体育文化导刊,2010(2):1-4.

G812

A

1674-151X(2011)03-133-03

10.3969/j.issn.1674-151x.2011.03.067

投稿日期:2010-12-02

基金课题: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工程”2010年度第一期课题。

陈嘉文,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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