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生活成为文学创造客体的关捩

2011-08-15 00:42温长青安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河南安阳455002
名作欣赏 2011年11期
关键词:客体事物作家

⊙温长青[安阳师范学院文学院, 河南 安阳 455002]

试论社会生活成为文学创造客体的关捩

⊙温长青[安阳师范学院文学院, 河南 安阳 455002]

社会生活是怎样成为文学创造客体的,这是关系到文学创造的根本问题之一。“整体性的”、“具有审美价值的”等观点,只能给人们带来认识上的混乱。无数文学创作的事例表明,社会生活成为文学创造客体的关捩是作家对社会生活的真切体验。

社会生活 客体 体验

社会生活是文学创造的唯一源泉,应该说这是绝大多数学人的共识。而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是如何成为文学创造的客体,并进而由作家以之为题材创作出文学作品的,也就是说,社会生活成为创造客体的关捩是什么?这就成了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什么是“社会生活”?马克思在研究人类社会结构时把社会划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大部分,而所谓“社会生活”,就是人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中结成的现实关系和全部活动的总称,也就是人在一定现实关系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总和。问题在于并不是任何社会生活都可以直接成为文学创造的现实客体,许多有着丰富生活阅历与生活积累并有相当文化修养的人并没有成为作家,这就充分说明,在自在的客观的社会生活与自为的主观的文学创造之间,一定有着一个非常关键的东西,正是它的存在,才使社会生活成为文学创造的客体。

有人认为,“整体性”的社会生活,便是文学创造的客体。如果不假思索,我们很容易认为,“整体性”即是社会生活成为文学创造客体的关捩。但事实上,从客体的范围来看,整个文学创造的客体与整个科学认识的客体在范围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科学所研究的对象,文学没有什么不能描写的;同样,文学所反映的对象,科学也没有不能研究的。我们可以以工业题材、农业题材、商业题材、军事题材的区别为例,来说明文学反映的对象是分门别类的。以《红楼梦》为例,固然可以说明文学可以反映世俗的、官场的、政治的、经济的等方面生活相交织的画卷,但我们同样也可以举历史学、社会学为例,因为它们也可以反映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心理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社会生活。文学创造的客体并没有什么特殊,特殊的是文学创造主体对客体的特殊需要并进行了特殊的活动,而不是客体本身。由此看来,想用“整体性的”与“分门别类的”来区分文学与科学的客体对象,以“整体性”作为文学创造客体的内涵规定,恐怕是站不住脚的。那也就是说社会生活成为文学创造客体的关捩,并不是什么“整体性”。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具有“审美价值”,是社会生活成为文学创造客体的关键。这种观点粗看起来一点问题都没有,而且一般人甚至会认为是抓住了文学创造客体的根本特征。但是,要是仔细追究起来,这句话能否成立都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这里涉及中国当代美学界争论已久而并无结论的一个美学问题,那就是:美究竟是客观事物的属性,还是人对事物的一种主观判断?一般说来,自然界中哪些事物美,哪些事物不美,人们比较容易取得一致的看法(当然也会有分歧存在)。这时,美或者不美,似乎是事物本身的属性,因为大家都这样看。但是对社会生活中有些事物是否美,就容易出现分歧的意见。比如说,身穿绿军装的“红卫兵”在文革时期的人们看来很美,但今天的人们看起来感受却完全不同。类似的社会现象可以举出很多。现在我们要问,红卫兵的审美属性,是他们本身具有的呢,还是由人们的审美判断决定的呢?如果是他们本身具有的属性,为什么会有时显示出美的属性,有时又显示出丑的属性呢?恐怕说是他们本身具有的属性不容易站得住脚。如果我们上述的推论成立,即美不美是人判断的结果,而不是客体事物的属性,那么当人们未进行审美判断时,客体事物自身就无所谓美不美的,我们也就无从得知它是否具有审美价值。而且,美作为一种确定的判断,与丑相对,美的事物绝不同于丑的事物;而审美作为一种活动,是对事物的美、丑性质及其程度做权衡,审美对象既可以是美的事物,也可以是丑的事物;至于审美价值,是指事物吸引人们对其进行审美活动的程度,美的事物自不必说,特别丑的事物也会引起我们的关注,我们关注的结果是觉得它太丑了,这种关注不能说不是审美活动。因而,特别丑的事物也是很具有审美价值的。但这样看来,说“文学创造的客体是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就等于说文学创造的客体是全部美的和丑的社会生活,因为一切社会生活现象无不具有审美价值。如此一来,还是未能揭示出文学创造客体的特殊性。

我们认为,社会生活成为文学创造的客体的关捩是作家对社会生活的体验。社会生活,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既包括情感的,也包括自然的;既包括美好的,也包括丑陋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它一定要被作家“体验”过。我们知道,体验是一种心理活动,一种心理感受。一个作家可能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生活经验,当他从中发现了思想、意义和诗意时,这种经验就成为体验。与客观自在的社会生活比起来,被体验过的社会生活经过作家的评价而被赋予了情感的、道德的、审美的价值,由于作家的认识、情感和态度的作用,必然使它具有更明显的社会意义,带上作家的主观色彩。

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的《观刈麦》一诗写了三件相关的事情,夏天农民收割麦子的艰辛,贫穷妇人因饥饿而悲伤的诉说,诗人的自叹愧疚。这可以说是白居易真实的生活经验。但诗的成功却主要不在于此,而在于它是白居易深刻体验的结晶。试想,诗中所描绘的生活画面,当时的诗人大多都会遇到,可为什么并不是每个人都写出了像《观刈麦》这样具有高度人民性的作品,就是因为白居易对这样的生活,是进行了生命体验的。例如,作者对农民夏日劳动的艰辛充满同情与感动,同时他体会出农民“力尽不知热,但惜夏日长”的景况,可谓设身处地。贫穷妇人感伤的诉说,突出了粮食收成之日,就是他们饥饿之时,这都是租税太重的缘故。正是由于白居易对这样的社会生活有了深切体验,他才以之作为文学创造的客体,写出了这样许多至今让人读后仍为之唏嘘、为之感动的诗篇。

可见,任何社会生活,尽管都存在成为文学创造现实客体的可能,但可能变为现实,必须经由作家体验。众所周知,没有客体,人就什么感觉也没有;而没有人对客体的感觉,客体就不能现实地成为人的客体。同样,当某种生活不与作家发生关系,作家没去体验它,即感受、体味、思索它,与之发生情感交流时,它就不会成为作家描写和表现的对象。李白如果没有对月亮的深切体验,是不可能写出诸如“明月出天山,苍茫云海间”(《关山月》)、“小时不识月,呼作白玉盘”(《古朗月行》)、“却下水晶帘,玲珑望秋月”(《玉阶怨》)、“长安一片月,万户捣衣声”(《子夜吴歌》)、“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静夜思》)、“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月下独酌》)等脍炙人口的关于月亮的诗句的。柳青如果没有对旧式农民的生活和心态的了解、体验,没有对置身其中的合作化运动的真切感受,梁三老汉那样的合作化运动中痛苦犹豫,内心世界丰富复杂的人物,也不会成为他创造的现实客体。这些年来大红大紫的张爱玲,也正是由于她在生活中与曹七巧、白流苏那样的人朝夕相处,有对他们生活、思想、情感的体验,这才有了《倾城之恋》《金锁记》等佳作的问世。钱锺书正是有对旧式知识分子的生活和心态的体验,那群处于“围城”状态的知识分子才成为他创作的现实客体。可见,只有经过作家体验过的生活,才是文学创造的实际客体。很显然,在文学创造中,作家对社会生活的体验是一种审美的体验,而这种审美体验主要是一种情感体验,因此文学对象是经过作家的体验而成为了情感化的客体。情感体验比任何别的体验都更具主观性,因而,被体验过的社会生活,尽管仍具有客体的品格,但已被作家的心灵浸泡过而充满主观色彩。面对梁山泊农民起义这样的历史生活,由于创作主体对之不同的体验,便有了价值取向截然不同的《水浒传》和《荡寇志》;同为文学研究会中人、又一道乘船夜游秦淮河的朱自清和俞平伯,写下的同题散文《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风格和情感的指向仍然有着很大的差异,只能从他们体验的差异来找原因;同样以合作化运动为题材的《三里湾》和《创业史》,虽然都写出了农村两条道路的斗争,但前者写得“花好月圆”,后者则是“剑拔弩张”,这自然也是因为赵树理与柳青他们对之体验的不同形成的。

由此我们不难明白,当社会生活尚处于自在状态时,是不能成为文学创造的现实客体的,文学创造的客体只能是作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也就是说,社会生活成为文学创造客体的关捩是作家对社会生活的真切体验。作家只有深入生活,不断丰富自己的生活阅历,同时又要有对生活的深切体验,文学创造才会有自己的对象,创造主体的智慧、才情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优秀的文学作品也才会被创作出来。

作 者:温长青,安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教授。

编 辑:赵红玉 E-mail:zhaohongyu6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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