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萍
对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探析
张永萍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缺失,提出了构建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新思路。具体为:完善现有法律,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尽量避免监管盲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尽快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构建
食品安全关系到国人的身体健康,亦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诞生,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纵观该法,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仍然存在欠缺,所以,本文以《食品安全法》为视角,主要对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都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法律规定,但这些规定都彰显柔性而缺乏刚性,故笔者提出以下意见:
1、统一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并使其更具有司法操作性
⑵但反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就不会产生法律理解上的分歧,因为其是以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惩罚标准,其法律定位的准确性值得《食品安全法》借鉴。
2、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与违法经营者的非法盈利相比,无论是《食品安全法》96条的十倍赔偿金,还是消法的双倍赔偿,都显得微不足道。由于数额偏低,不仅没有起到遏制食品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的作用,而且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其结果必然会使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保护和法律的威严荡然无存,所以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由政府出面,对侵权的食品企业或个人给予重罚以实现法律的威慑、预防和教育的作用。
1、建立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多部门联动配合的监管机制笔者建议: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监管,各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动配合,共同保障中国的食品安全。
2、建立官方食品安全投诉平台,实现有序、有效的社会监管
笔者认为政府应更多的引进社会监管模式,具体做法是:
首先,设立各级政府官方食品安全投诉平台,以保障社会监督的投诉有门。平台可以是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网站,也可以在各居民社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设立投诉窗口。
其次,政府鼓励、支持民众、广大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企业积极揭发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者,并为存在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事故提供重要信息的人员给与精神和物质奖励。
为了确保国内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建议政府在日常执法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意见为:
首先,排除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家庭后顾之忧。
其次,提高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退休待遇。
再次,实行行政执法点对点负责制。
1、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
2、对食品企业和其从业人员加强诚信宣传
3、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笔者建议设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食品经营者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对食品经营者的的罚款;社会捐助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中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以及食品经营者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
其次,救助范围。救助基金的范围主要限定为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最后,救助基金的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⑴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233页;
⑵ 黄莉萍、琚超:“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江汉论坛》2009-12。
张永萍:廊坊师范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法、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