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史话
史官制度:自先秦以来,大规模的编纂出版活动大多是由帝王授意、朝廷组织的,历代大中型图书绝大部分出于官修,这与中国历朝相沿不绝的编纂与刊行制度有关。中国具有悠久的史官制度,早在黄帝时就有史官仓颉、沮涌,虞舜时有伯夷,夏有终古。从甲骨文献的记载算起,我国有连续不断的历史记载,至晚从殷商就开始了。商朝的史官负责记录商王先公先王世系和商王的行事。西周至春秋时期,周王室设有多种执掌不同文书的史官,其中主要是太史和内史。西汉司马迁的先世即为周王室的太史,“世典周史”,负有载笔修史的职责。司马谈、司马迁父子先后为朝廷太史令,以薪传祖业、修史传世为理想,终于修成了千古不朽的《史记》。秦王朝建立后,继承了周王室和诸侯国的史官制度,但其运作不详。汉隋之间,封建国家历经统一、分裂、再统一的艰难发展过程,国家藏书毁于一旦。封建统治者为张扬自己的新朝,给自己的统治寻求历史根据,都十分重视修史。古代的史官制度,发展到两汉,开始逐渐将记事、修史、典校图书和刊行集于一体,如西汉石渠、天禄之阁,东汉的兰台、东观。隋唐以来不断完善的秘书监、国子监制度,馆阁、翰林院等机构的应时设置,构成了历朝政府绵延千年的编纂和出版制度,成为我国历史上编辑出版活动的主流力量。
《大清著作权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它是在清末大规模修律的背景下,在民间大力呼吁与实践的基础上,参考了西方的法律体系和原则,于1910年颁布实施的。该律共分五章、五十五条。第一章为通例,第二章为权利期限,第三章为呈报义务,第四章为权利限制,第五章为附则。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著作物具体指的是:文艺、图画、照片、雕刻、模型。它规定:“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著作者死后,其继承人可继续享受三十年。《大清著作权律》实行注册保护制度,凡经民政部注册给照的著作物,都受该律保护,他人不得翻印、仿制、割裂、改窜、假冒而侵损著作人之权利,“准有著作者向该管审判衙门呈诉”,由审判机关“责令假冒者赔偿,且将印本刻板及专供假冒使用之器具,没收入官”,并科以罚金,等等。
原刻本:据原刻本重印的图书。其中,凡例式、行款、字体依照原刻本摹刻的,称为仿刻本、翻刻本、覆刻本、影刻本;对原刻本内容进行增删校订或添加评注的,则称为增刻本、删刻本、评注本。
(摘编自苏州大学出版社《中国编辑出版史》)
(摘自湖南大学出版社《中国出版史》下册)
(摘编自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国图书文化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