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七宗罪”

2011-08-02 07:03柳博隽
浙江经济 2011年23期
关键词:层层加码税负纳税人

文/柳博隽

近年来,中国的税赋问题成为民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自2009年,美国《福布斯》杂志推出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全球第二,引起公众热议之后,近年来持续的通货膨胀以及中小企业的生存维艰,再一次引发了公众对税赋的不满。而近期围绕中小企业征税导致的群体性冲突也时有耳闻。

仔细分析我国税收制度,无论从税收的征收环节、税负总量,还是征收后的财政支出,都存在众多不合理之处,大致可概括为“七宗罪”:

第一宗“罪”:税种失衡,拖累转型步伐。我国税收过于倚重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导致政府在高财政收入的偏好下,不顾资源环境成本,更加倾向发展和维护税收贡献大的大型工业企业,而对征收难度大,税额相对小的中小服务业企业比较“不感冒”。征收营业税对服务业发展的制约也是显而易见,当前大量的生产类服务业企业,因为制造业征收增值税的抵扣优势,不愿从制造企业中分离出来,严重阻碍了第三产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

第二宗“罪”:系统复杂,征收成本高昂。我国是全球税收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税收实行国税局与地税局两套独立的系统,但在业务领域互不沟通,相关信息不相共享,除增加了征税成本以外,在征收管理上还有诸多的不协调。

第三宗“罪”:层层加码,追求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均把税收增长作一个政绩来考核和炫耀,导致各级财税部门层层加码。2000年以来,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每年差不多都完成当年目标的170%以上,好几年甚至达到200%至300%,远远高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速。

第四宗“罪”:法制缺失,滋生寻租行为。我国宪法没有明确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条款。我国的税基和税率又都定得很高,一些中小企业要是照章纳税,势必生存艰难,只能想方设法避税。地方政府为了完成税收指标实施定额税,先确定税额,再反向倒推,定额征税的额度由地方政府来定,并没有严格标准,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权力寻租,也容易引发纳税人争议甚至演变为群体性的冲突。

第五宗“罪”:浪费惊人,行政开支膨胀。高速增长的税收收入,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花钱开始大手大脚,行政管理费快速膨胀。2009年,中央政府压缩出国(境)、车辆购置及公务接待三项费用支出,但财政部门并无公布执行结果,2010年政府再次强调严控三公经费,但至今还难以掌握总体数据。政府在行政管理费用上毫无节制地花钱,是造成文山会海、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六宗“罪”:调节乏力,资金效率低下。税收本可以通过二次分配,调节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实现“劫富济贫”的功能。但我国多次暴露出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的丑闻,在公共财政的使用极不透明的制度环境中,转移支付效果堪忧。此外,政府可掌握和调剂的资金太多,导致涉入经济建设领域过深,政府投资挤出民间投资,并使得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难以根除,大大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宗“罪”:福利过低,民生保障不足。我国虽然是“税负痛苦指数”全球数一数二的国家,但同时却仍然是一个低福利国家,纳税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民生财政的主要特点依然是“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整个国家税收10万亿元,可用在医保上才1890多元亿;孩子是国家的未来,但至今还有很多山区就学儿童吃不饱饭,校车配置落后酿成惨剧;住房保障亏欠已久,导致楼市泡沫和房奴的产生。诸类种种,不由让人要质疑纳税人的钱去了哪里。

(供稿: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猜你喜欢
层层加码税负纳税人
拆解“层层加码”
涉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纳税人举证责任为考察对象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抓落实要“放权赋能”——要压实责任,不要“层层加码”
“层层加码”为什么适得其反
“营改增”条件下建筑企业如何降低税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转换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
他们为何偏爱“层层加码”?
中国适度税负水平的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