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变量的度量方法研究

2011-07-24 09:35卢现祥
统计与决策 2011年22期
关键词:度量规制工具

江 珂,卢现祥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a.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b.经济学院,武汉43007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学院,武汉430073)

0 引言

目前关于环境规制的实证研究较多,量化环境规制程度的方法也较多,但无法用一个很准确的变量来度量环境规制的程度。环境规制变量数据难以获得且数据质量相对较弱,对经验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阅读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总结归纳出目前对环境规制的量化方法的探索主要有四类:单一指标法、替代指标法、赋值法、复合指标法。本文将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并对四种方法的优劣进行分析和比较。

1 与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相关的单一指标

单一指标法是指直接采用某一种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对污染排放的控制程度或者控制效果或治污成本来表示环境规制程度的高低。根据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的特征和演变历程,“两分法”①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的分类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将环境政策工具分为三种类型: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管制,即第一代工具;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即第二代工具;自愿环境管制,即第三代工具;“两分法”和“三分法”没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两分法”将自愿环境管制政策纳入到市场化工具之中,“三分法”则将自愿环境管制从市场化工具中分离出来。将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划分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和基于市场的环境规制工具。“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是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对环境资源利用进行直接的控制,通常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来确定环境规制的标准、目标,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企业遵守,对于违反相应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我国以命令与控制政策进行规制主要包括环境标准管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关停污染企业等;基于市场的环境规制工具是通过市场信号为企业提供经济激励,引导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实现污染控制目标,我国的市场化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包括排污收费、污染减排补助、污水处理设施使用费、排污许可证交易等。分类见表1。

表1 我国主要的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及其分类

(1)对“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的度量。环境标准[1]政策对厂商制定统一的标准,可采用基于技术和绩效的标准。技术标准给企业指定特别的方法,有时甚至是特定的设备来配合规制。例如,要求所有的发电厂采用特指的清洁器来除尘。绩效标准对企业制定统一的控制目标,但在实现目标时给企业一些自由度。例如,要求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某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但不要求以何种方法技术来达到此目的;如废水、废气的达标排放,可对企业制定一个强制性的排污执行标准,在执行标准下,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只要选择合理排污手段达到标准即可。根据环境标准的规定,学者们采用以下方式对环境标准的严格程度进行度量:李永友(2008)[2]以地方颁布的环保标准或环保方面的规章数量来衡量规制程度的高低,数量越多表示环境规制程度越高,反之则表示越低;Otsuki et al.[3]、田东文和叶科艺[4]分别采用欧盟成员国、工业化国家对农产品中黄曲霉素含量的限量水平来表达环境规制的严格程度,限量越低,代表环境规制程度越高,反之则规制程度越低;梁冬寒等[5]采用二氧化硫减除量占二氧化硫产生总量的比重来表示行业的环境规制程度的高低,该比重越大,意味着环境规制程度越高;江珂[6]采用各省份污水排放达标量除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水排放总量,即污水排放达标率来表示环境规制程度,达标率越高,环境规制程度越高。

(2)市场化环境规制工具的度量。针对排污收费工具,李永友(2008)采用三废排放缴纳的排污费与相对应的三类污染物排放量的比值来分别表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的环境规制程度;李胜文[7]分别以单位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额,工业总成本中排污费所占份额,工业利润中排污费所占份额这三个变量来表示环境规制严格程度。针对污水处理设施使用费,如赵红[8]根据2002~2008年《中国环境年鉴》中公布的行业废气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费用之和,作为行业污染治理成本,用每千元产值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成本)衡量行业环境规制程度。针对污染减排补贴政策工具,在实践中一般以环保补助的形式出现,但受数据可得性的限制,在实证研究中通常采用工业污染治理支出作为代理变量,虽然污染减排补助的作用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会被夸大,但实证研究结果中的变量作用方向不会改变;如杨涛[9]及吴玉鸣[10]、应瑞瑶[11]采用了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完成投资额,“三废”排放治理支出代表环境规制程度,该投资额越大代表政府的污染治理投入越大,环境规制越严格。

刘志忠[12]综合前人的研究,分别采用6个指标来度量中国城市的环境规制程度,工业废水达标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烟尘去除量/工业烟尘去排放量,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额,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国外学者对环境规制的量化的研究更多采用污染的费率或费用来表示,这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的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多采用市场化的规制工具:如Dean[13]选取的是污水费率,即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的总污水排放费用除以污水排放超标量。Christer等[14]选取的是付费企业平均承担的污染费用。Matthew A.Cole和Robert J.R.Elliott[15]采用各行业的减污运营成本占产业附加值的比重来表示环境规制程度的高低。

采用某一种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对污染物的控制程度或者控制效果或治污成本来度量环境规制程度的优点在于其数据的客观性,因为一国或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是建立在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的,上报的产业或企业的污染排放数据也受监督,同时上报的减污成本与真实的成本相差也不大;此外,取得连续的环境规制数据也较容易。但该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可用于考察单一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或调整的效应,不适用于考察不同环境规制措施的先后实施的效应,比如,用某一种污染排放物的达标率来度量环境规制程度虽然数据比较容易获得,但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如单独的用污水排放达标率来表示环境规制程度的高低,只能表示出环境规制政策对水污染物质的控制,而忽略了对空气质量的控制水平;而有的研究没有考虑经济总量,直接用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总额、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这些变量来表示环境规制程度的高低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如与其它省份相比,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小并不能直接说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规制就宽松,也可能是由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规模小造成的,因此,赵红(2007)等采用的单位产值的治污成本来度量环境规制程度的方法更加符合理论逻辑,即充分考虑了区域的经济总量,也通过治污成本表达了政府治理污染的决心。

2 替代指标法

替代指标法是选用与环境规制程度高度正相关且又独立于实际的污染排放的变量来表示环境规制程度。在替代变量的选择上,Xu[16]发现环境规制指标和国民生产总值及国内生产总值指标的相关系数高达0.86987和0.8553,Dasgupta等[17]的研究也认为一国或地区的环境规制程度与收入水平的相关性较高,因此很多学者,如ATC[18]在国际分析中采用“人均GDP”来衡量环境规制严格程度,陆场[19]用“人均收入水平”(GNI)作为环境规制的代理变量,这也说明环境规制程度是由收入水平内生决定的,收入水平越高,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度越高,环境规制政策就越严格,反之,收入水平越低,环境规制政策就越宽松。傅京燕[20]考虑到人均GDP与其建立的模型中的自变量人均资本(K/L)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采用单位GDP的能源消耗(Energy/GDP)代替人均GDP衡量一国或地区的环境规制严格程度,Energy/GDP越小,说明环境规制越严格,Energy/GDP越大,说明环境规制越宽松。Sonia Ben Kheder[21]则采用能源效率(GDP/Energy)来度量环境规制的严格程度,他认为使用这个变量的好处在于它可以度量政府针对环境的一系列规则和条款的真实影响效果,从而区别有的城市仅仅只是理论上采取所谓的环境规制政策,但对企业没有任何约束,而有的省份是采取了实实在在的针对生产企业的环境规制政策。李钢[22]采用环境规制的执法强度来表示环境规制的严格程度,他认为中国环保的实际问题不是需要提高环境规制标准的问题,即不是“无法可依”,而主要是需要提高环境规制执法强度,即存在“有法不依”;环境规制执法强度越高,废弃物排放达标率就越高,用环境规制的执法强度来表示环境规制的严格程度,环境规制执法强度值越大,表明一国或地区的环境规制越严格;该值越小,表明一国或地区的环境规制执法强度越小,环境规制越宽松。

此类环境规制的替代变量的优点是连续数据获得比较容易,可适用于面板数据分析及时间序列数据分析,但由于该替代变量属于内生环境规制变量且独立于实际的污染排放,在模型研究中容易出现共线性问题。

3 赋值法

赋值法是指在一定的依据下用数字对环境规制严格程度进行赋值。如van Beers和van den Bergh[23]采用的就是典型的赋值法,对一国或地区的环境规制的程度从1到7进行赋值,环境规制越宽松的赋值越小,环境规制越严格的赋值越大,这种赋值法适合于使用横截面数据度量总体的环境规制程度,不适合于度量某一具体的环境规制工具。李昭华[24]将前人采用的赋值法加以拓展,对先后出现的环境规制措施赋予环境规制变量一定的增量。如针对某项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将环境规制变量的赋值增幅设为10或5,环境规制政策越严格,赋值的增幅越大,使其适用于时间序列数据和面板数据中先后出现的不同类别的环境规制措施。拓展的环境规制赋值法可以更好地反映因先后实施、修改不同类别的环境规制措施而使各国(地区)的环境规制变量值随时间不断强化,解决了时间序列和面板数据中对多项不同类别的环境规制措施进行计量分析的问题;而该度量方法的缺点在于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精准度不高。

虚拟变量法也是赋值法的一种,对环境规制措施的实施前后,分别取值0和1,如顾国达等[25]在研究日本对茶叶农药残留限量的三次调整中,采用了3个虚拟变量来表达;李永友(2008)在实证分析中对实施污染许可证交易的地区取值为1,否则为0;但这种虚拟变量法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第一,在样本有限的情况下,模型中多个虚拟变量的采用会使解释变量过多,影响分析结论;第二,从经济意义上讲,该方法通过赋值反映的是环境规制政策是否实施,而不是环境规制政策的严格程度。

4 复合指标法

考虑到一种环境规制指标无法全面准确地衡量环境规制程度,复合指标法通过综合几种环境规制的度量方法对环境规制程度进行全面度量,该方法多见于国际环境规制比较与研究。如van Beers和van den Bergh[26]在7项环境指标的基础上计算出一国或地区的环境规制指数,该环境规制指数介于0~1之间,这7项环境指标分别是:第一,1980年能源密度水平,以等价于百万公吨石油每1 000单位当前GNP计算;第二,1990年无铅汽油的市场份额;第三,1990年废纸回收率;第四,1990年废玻璃回收率;第五,1990年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百分比;第六,1991年与污水治理工厂相关的人口比例;第七,1980年至1991年能源密度变化。这7项指标分别从7个方面描述了环境状况,综合了这7个方面的环境规制指数更加接近于现实,对环境规制的度量更加全面。Dasgupta等[27]研究给出31个国家环境规制严格程度的指标,该指标是在由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提供的各国基于环境政策、环境立法、环境执法报告的详细信息基础上综合取得的;此后,Eliste和Fredriksson[28]通过同样的计算方法将该指标扩展到60个国家,得出这60个国家农业部门的环境规制程度,Eliste和Fredriksson(2001)与Dasgupta(1995)的环境规制指标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以后的学者们,如Mathew A.Cole和Robert J.R.Elliott[29]等在实证研究中采用了Eliste和Fredriksson(2001)的环境规制指标。Sonia Ben Kheder(2008)认为用单一的变量代表环境规制不准确,因此,选用4个变量通过标准化的方式综合为一个指标来度量各国(地区)的环境规制程度,这4个变量分别是能源效率(GDP/Energy),每十亿美元GDP获得ISO14001证书的企业数,每百万人口中非政府组织INGO(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的成员数,政府签署的多边环境协议的数量。Sonia Ben Kheder的这种方法为全面度量环境规制程度提供了一个较新的思路,将多种度量环境规制程度的变量通过标准化的方式进行综合。使用综合指标来度量环境规制程度,可使研究结果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些国际组织和机构对全球环境规制的度量作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如世界银行的环境规制程度的综合指数,包括了空气、水、土地以及生物资源四个方面的环境绩效,Xu(2001)[30]在其研究中采用了该综合指数。国际地球科学信息中心网CIESIN提供了全球146个国家(地区)的环境可持续发展指标,其中的环境监管指标是由12个变量的数据计算得出的,Busse[31]和陆场(2009)两位学者分别将2003年及2005年的环境监管指标作为环境规制的代表性指标进行实证分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该指标并不连续,不适用于时间序列和面板数据,主要适用于横截面数据。目前完整且连续的国际数据获得的难度较大,这需要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

5 简评与展望

环境规制变量的度量是研究环境规制问题的核心,恰当的环境规制变量度量方法是影响环境规制实证研究准确性的重要因素。本文研究环境规制变量的度量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前景,对于认识环境规制的本质,建立环境规制制度理论,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政府制定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和衡量其宽松及严格程度,也有着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

一般来说,选用哪些指标来度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规制程度的高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应当以该国或地区的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的发展特点为理论依据和原则,环境规制度量方法伴随人们对环境规制概念的认识的加深而演变。早期学者们认为环境规制是政府以非市场途径,即行政手段对环境资源利用进行直接的控制,因此,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就用来度量环境规制程度;但是随着认识的加深,经济手段也逐渐运用于环境规制之中,因此也出现新的环境规制度量方法,如排污收费率、污染减排补贴额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度量方法演变的内在动力是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的演变。

其次,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的选用应当考虑到该指标运用的方便性及现实可行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比如,排污许可证交易的金额指标显然不适用于度量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规制的程度,因为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最后,环境规制度量指标的选取还要取决于研究的目的。一般选择多个指标较为适宜,从多方面来考察环境规制程度,可以避免单一指标所带来的片面性和不切实际。

环境规制变量度量的这些指标方法都存在各自的缺陷,也都存在各自的优点,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度量环境规制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并且同一国家或地区用不同的指标度量将得出不同的结论。目前的实证研究往往只采用其中的一种环境规制度量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价各个国家或地区环境规制程度的准确性,因此,在运用这些实证研究结论制定政策时需要谨慎。在未来,环境规制变量的度量方法必然会随着人们对环境规制概念理解的加深以及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的发展而不断演变。总的来看,随着环境规制理论的深化,环境规制的度量将体现出多层次性和综合性。在实证研究中,对于环境规制量化的科学性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重要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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