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永清
(大同大学大同师范分校 山西 大同 0370 39 )
李 海 吕仕儒
(大同大学物电学院 山西 大同 0370 09 )
《隋书·律历志》记载[1],唐李淳风收集了汉至隋共17 个朝代的27 种古尺之记载及实器,分别其异同列为十五等尺.其中第十等尺为“东后魏尺”,《宋书·律历志》和《玉海》卷八均作“东后魏尺”.这是在北魏末至北齐时,出现在“山东”地区的一种大尺.对此尺的长度,学术间多有争议.为此,现对东后魏尺作一考述,以厘清其长度.
《隋书 律历志》曰[1]:
东后魏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寸八毫.此是魏中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广为尺,齐朝因而用之.
晋前尺是指西晋荀勗(?~289 年)根据建武铜尺、王莽铜斛、古钱、西京铜望皋、金错望皋、姑洗玉律及小吕玉律等七种古器监造的“古尺”,1尺合当今23 .10 c m[2].这样,东后魏尺1尺之长为
23 .10 c m×1.5008 =34 .6685 c m
依《隋志》,东后魏尺为北魏末安丰王元延明所定,为东魏日常用尺,又为北齐沿用.
元延明(482 ~530 年),北魏文成帝的孙子,袭安丰王,史称其“既博极群书,兼有文藻,鸠集图籍,万有余卷 …… 以才学令望有名于世”[3].元延明如同汉淮南王刘安,广养门客,从事学术活动.在徐州期间,元延明曾俘获著名历算家梁朝太史令祖暅;祖暅是大科学家祖冲之的儿子.在元延明的宾馆中,祖暅将其数学、天文学知识,传授于元延明的宾客信都芳.信都芳是北魏、北齐间著名的历算家,曾撰《古今乐事》九章、十二图;又集《器准图》三卷,该书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科学仪器专著,惜已佚失[4].
对东后魏尺的长度,不少学者多有疑点,归纳起来有3种不同意见.
马衡先生认为[5],北魏后期的日常用尺为北魏后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虽北朝以调绢之故,逐渐增长,“东后魏尺”亦不应骤增至二寸以上,而此后又复减短.揆之事理,皆有未合.故疑《隋志》当有误字.后与《宋史·律历志》相校,乃知后东魏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三寸八毫”[6],“五”字实为“三”字之误.马衡先生按《宋史·律历志》计算
23 .10 c m×1.3008 =30 .0485 c m即东后魏尺当合今30 .0485 c m.
学者吴慧认为[7],东后魏尺的长度大约是34 .75 c m.吴慧的解释是: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广为尺”,依照黄钟生度量衡的学说,其义似是以横黍尺9寸,即黄钟之长为直径,求其圆周,取半,所得之长为尺.取横黍尺为南朝宋氏尺(“比晋前尺为一尺六分四厘”),其长为24 .5780 c m,圆周率π为3.1416 ,则黄钟律管长为
24 .5780 ×0.9c m=22 .1202 c m求圆周长,取半为
34 .7464 c m ≈34 .75 c m尺长与《隋志》符合.这种观点虽然解释了“累黍用半周之广为尺”,但似有点勉强;特别是取横黍尺为南朝宋氏尺缺乏依据.
陈梦家先生以东后魏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寸八毫”为是.依据是[8]:东魏、北齐据有太行山以东的华北平原,史家称为“山东”.《旧唐书·食货志》记载[9]:“山东诸州,一尺二寸为大尺,人间行用之”.此山东民间大尺,是唐官用大尺(约29 .5c m)的一尺二寸,约35 .4c m.此尺即是东魏、北齐以来“山东”地区的长尺.
田亩关系到生产和财产,所以历代田亩的丈量皆较精细.北朝的东魏、北齐期间,已有大、小亩之分;可从北齐大亩来考证东后魏尺.贾思勰《齐民要术·杂说》曰[10]:
假如一惧牛总营得小亩三顷,据齐地大亩一顷三十五亩也.
贾思勰,生卒年不详,益都(今山东省寿光市)人,曾任北魏青州高阳郡(今山东省淄博市)太守,先后到过现在的河南、河北、山西、山东等地考察农业生产情况.回到家乡后,从事农、牧业的生产实践,进行农业科学研究.大约在北魏永熙二年(公元533 年)到东魏武定二年(公元544 年)间,写成了著名的农业科学著作《齐民要术》.他的记载应属亲眼所见,可信度很高.
我们从《齐民要术》的记载来推断东后魏尺之长.小亩三顷,相当于大亩一顷三十五亩,因为1顷=100 亩,则
《玉海》卷一七六引五代后周学者窦俨曰[11]:“小亩步百,周之制也;中亩二百四十,汉之制也;大亩三百六十,齐之制也.”此齐当为北齐.《齐民要术》中所说的大、小亩是否为窦俨所说的大、小亩呢?答案是否定的.据窦俨所言,大亩是中亩的1.5倍,是小亩的3.6倍,显然,与《齐民要术》记载不符.如把窦俨所说的中亩当成大亩,则是小亩的2.4倍,300 小亩折合125 大亩,不会是“小亩三顷,据齐地大亩一顷三十五亩也”.因此,小亩是用律尺度量的结果,如北齐并存的政权北周之律尺 —— 北周铁尺“即以调钟律,并用均田度地”[1],而大亩则是用日常用尺度量的结果.这样,用同样的步数定义亩,因度量时所用量尺不同,就有大、小亩之分.
北魏“孝文改制”时,“依《周礼》制度,班之天下”[12],曾累黍制定律尺,可称为“孝文黍尺”.《魏书·律历志》记载:“太和十九年(公元495 年)高祖诏,以一黍之广,用成分体,九十黍之长,以定铜尺.有司奏从前诏,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迄武定(东魏孝静帝时)末未有论律者”.《魏书·景穆十二王列传》记载[13]:“寻(荀)勗所造之尺与高祖所定,毫厘略同.”《隋书·律历志上》亦载[1]:“孝文时,一依《汉志》作斗、尺”.由此可证,孝文黍尺与荀勗律尺略同,尺长当为23 .10 c m.该尺是托古改制的一种形式,多用于天文、乐律制度.“迄武定末未有论律者”,即自太和十九年(公元495 年)至东魏武定末年(公元550 年)一直用该律尺.对此,再没有人讨论过.因此,北魏末,小亩当用孝文黍尺测量,齐地大亩当用东后魏尺测量.中国古代从秦汉到唐初,1步为6尺,1亩为240 平方步.北齐在唐朝之前,故
由(1)、(2)两式得
(1东后魏尺)2=(1孝文黍尺)2×=(23 .10 c m)2×2.2222
1东后魏尺=23 .10 c m×1.4907 =34 .4352 c m
与《隋书·律历志》记载基本相符.因此,基本可以断定,东魏、北齐之际,至少在山东地区存在34 c m以上的“东后魏尺”.
1 (唐)李淳风.《隋书》卷一六《律历志上》
2 丘光明.中国物理学史大系·计量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 .299 ~301
3 (北齐)魏收.《魏书》卷二O《文成五王列传·安丰王传》
4 (北齐)魏收.《魏书》卷九一《信都芳传》
5 马衡.凡将斋金石丛稿.北京:中华书局,1997 .48
6 (元)脱脱.《宋史》卷七一《律历志》
7 吴慧.魏晋南北朝隋唐度量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 (3):7~18
8 陈梦家.亩制与里制.考古,1966 (1):36 ~45
9 (后晋)沈昫.《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
10 (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杂说》
11 (南宋)王应麟.玉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
12 (北齐)魏收.《魏书》卷七《高祖纪》
13 (北齐)魏收.《魏书》卷一九《景穆十二王列传·广平王匡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