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栋+任俊华
摘 要:北魏统治者以少数民族身份入主中原,热切希望将鲜卑民族融入华夏而成为中华正统。从经济伦理角度讲,《魏書·食货志》继承了《周易》中重视民众生存的“聚人以财”的治国原则和儒家思想中重视公平公正的财富分配准则,为证明北魏政权的中原正朔地位提供了一种有利的证据。
关键词:《魏书·食货志》;聚人以财;公平公正;经济伦理
《魏书》是记载了鲜卑民族从道武帝拓跋珪建魏到东魏孝静帝禅位给北齐文宣帝高洋的一部断代史。《魏书》经济思想主要集中在《食货志》中。从经济伦理角度而言,其核心思想主要表现为“聚人以财”的民生观和“井乘定赋”的分配观。
一、聚人以财的民生观
所谓“聚人以财”,语出《周易·系辞下》:“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天地最基本最具有普遍价值的道德品质就是使万物生生不息;圣人效法天地,依照天地之德而治理天下,使人类文明亦生生不息。天地万物的生成变化是一种自然状态,人类文明发展进化的最终结果是秩序的建立。《周易·序卦传》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秩序的建立使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其中,处于社会秩序顶层的应该是具备天地之德的圣人。因此,圣人大宝的“位”不仅仅是权利的象征,更是基于道德基础之上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表现出来就是“仁”,所谓仁,核心在于人与人之间亲善友爱,圣人之仁即是对于天下民众的亲善友爱,圣人之仁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对天下百姓实行仁政,所谓仁政,就是要爱护百姓,确保人民生活在稳定的生活秩序之下,满足人民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由此可见,所谓“守位曰仁”和“聚人曰财”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对于圣人而言,施行仁政就能够获得百姓的支持,自然能够守护自己的权位;而仁政的最基本要求是以财养民,亦即圣人治国要满足人民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需要。只有满足人民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才可以赢得人民的拥戴,这就是所谓的“聚人曰财”的观念。因此,“聚人以财”,就是指政府在治理国家时,首先要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需要,这样才能够得到人民的拥护,从而起到聚集民心稳定政权的作用。从经济伦理角度而言,“聚人以财”思想的根本在于统治者要重视民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如果统治阶级不重视民众的生存的权利,其统治的合法性就会遭到质疑,从而很可能失去权位。《魏书·食货志》中,两次引用《周易》“聚人曰财”的观点,一是在《魏书·食货志》开篇论述谷货的重要性时说:“夫为国为家者,莫不以谷货为本。故《洪范》八政,以食为首,其在易曰‘聚人曰财。《周礼》以九职任万民,以九赋敛财贿。是以古圣先王莫不敬授民时,务农重谷,躬耕千亩,贡赋九州”,显然,魏收继承了传统的食货为本的观念,认为治国的根本在于统治者要重视食货在满足人民基本物质需要中的作用。一是引用任城王元澄论述新旧五铢钱宜并通用基础上强调货的重要性:“臣闻《洪范》八政,货居二焉。《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养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凡文中未注明之引文均见《魏书·食货志》)《魏书·食货志》继承了班固的经济思想,强调财货在养育众生,承继天地生生之德,治国安民中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作为统治阶级而言,首要的施政措施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基本物质生活需求,保障人民生存的权利。在魏收看来,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处于饥寒交迫的状态,其责任不在个人而在国家。魏收说:“且一夫不耕,一女不织,或受其饥寒者。饥寒迫身,不能保其赤子,攘窃而犯法,以至于杀身。” 如果一个农夫不耕种,一名妇女不纺织,社会上就会有人因此而受到饥寒的逼迫,以至于不能养活自己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生存,就会有人去偷窃犯禁,甚至有被杀的可能。然而,如果因为劳动者失去从事劳动的权利,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政府责任的缺失造成的,“迹其所由,王政所陷也。” 所谓王政,就是王道政治,亦即儒家所谓的“仁政”。如前所述,在中国封建社会,“仁政”是评价一个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标准。而“仁政”的首要要求就是要满足人民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生活需求,保障人民基本的生存权利。
一般说来,中国古代历史评判社会好坏的价值标准也是人民基本生存权利是否得到满足。例如,汉高祖刘邦吸取秦亡的教训,采纳萧何“与民休息”的建议,采取一系列发展生产的措施,经过数代努力,终于使社会经济达到较高发展水平,从而造就了历史上一代盛世。同样,东汉光武帝以柔道治国,采取各项恢复社会经济的措施而为人所称道。相反,中国历史上的乱世,往往与统治者荒淫无道,剥夺了人民基本生活权利密切相关。例如,西晋末年,由于统治集团腐败,出现了贾后专政、八王之乱等统治阶级争权夺利的残酷战争,使无数人民死于战乱和饥馑之中。魏收评论这段历史时说:“晋末,天下大乱,生民道尽,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自存者盖十五焉。” 显然,当“生民道尽”的时候,政府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而走向灭亡。
“《洪范》八政,以食为首”,《魏书·食货志》在记载北魏一代经济史事的时候,首先叙述的就是北魏历代帝王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视。如魏太祖拓跋珪平定中原,面对北方众多强大的割据政权,在处理纷繁的事务中,经营谋划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把人民吃饭问题作为根本,“方事虽殷,然经略之先,以食为本。”“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魏太宗拓跋嗣“敕有司劝课农桑。”魏世祖拓跋焘“委政于恭宗。真君中,恭宗下令修农职之教,事在《帝纪》。”魏高宗拓跋濬“诏使者察诸州郡垦殖田亩、饮食衣服。”
在《魏书·食货志》中最受推崇的经济政策莫过于北魏孝文帝的均田制改革了。北魏自建国以后,经过历代君主的励精图治,政治得以巩固,经济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依然有许多问题阻碍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其中,由于战乱以及豪强兼并导致大量人口不能从事生产劳动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绝望一廛”“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①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贫弱百姓却因没有田地耕种而陷入绝望之中,甚至有的地方百姓因为争夺田亩的边界以至于死亡,有的人民则因为饥馑而放弃劳动生产。因此,为了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下诏“均给天下之田”。《均田令》内容较多,现摘其要者列举如下:(1)关于种植粮食的土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2)关于种植桑树、枣树、榆树等经济作物的土地。“诸初受田(桑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诸桑田为世业,身终不还。”(3)关于照顾弱势群体的土地分配。“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受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之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4)关于土地分配顺序。“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尽管上述引用的仅仅是《均田令》里的制度条文,然而,通过分析依旧可以看出其明显的价值取向。首先,重视人民基本生存权利是均田制的核心思想。从授田主体看,年龄在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成年人都可以分得相应的露田,其中男子分得四十亩,女子分得二十亩,授田具有普遍性。从土地用途看,露田为主,主要种植粮食,满足人民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桑田为辅,主要种植桑树、枣树、榆树等,因为这些树木对于满足人民衣食住行具有基础性作用。如桑树可以养蚕,而蚕丝是制作衣服的基础性环节,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②,人民的生活与桑树密切相关。在中国古代,自然灾害频繁,一旦遇灾,粮食往往颗粒无收,灾民遍野,死者甚众,仅《魏书·食货志》明确记载的灾荒就达五次之多③,而桑树、枣树、榆树的树皮树叶都是可食之物,可以用来应对不时之需。另外,榆树不仅可以用来制作碗筷等饮食器具,也可以用来制作家具,同时也是制作车毂的重要器材。由此可见,均田制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人民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的需要,北魏孝文帝有《均田诏》曰:“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从而达到“天下太平,百姓丰足”的理想。其次,重视弱势群体利益是均田制的重要特点。如上所述,授田的标准是15岁至70岁的成年劳动力,然而,如果家庭内年龄全在15岁以下70岁以上或者残疾人,按此标准,就无人能授田,因此,为了保证他们的生活,允许年龄在11岁以上可受“半夫之田”;70岁以上老人及残疾人亦可受田。寡妇不改嫁“虽免课亦受田者”并不仅仅因为贞节方面的原因,更多地是考虑到寡妇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另外,如果有不同家庭授田,应当依照先贫后富原则进行分配,这些都体现了照顾弱势群体利益的特点。再次,促进生产发展,增加整个社会财富是均田制根本目的之一。从均田令中可以看出,普通平民、奴婢、耕牛皆可受田,表明均田制的设计者希望调动社会上一切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来进行农业生产,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因为“耕牛是当时社会中的最强动力,对提高农业生产中的劳动率有突出的作用。”④因此,把耕牛纳入到受田之列,不仅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对于鼓励人民饲养耕牛,从而提高劳动产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由于只限四头牛受田,虽然有利于豪强地主的利益分配,但是,这种利益占有毕竟是有限度的。另外,“秦汉以来,奴隶在农业生产方面早已失去了重要意义;贵族、豪强所拥有的大量奴婢,主要已经不是生产奴隶,而是为了他们奢靡生活服务的寄生性的奴仆。”⑤ 中国传统的生产伦理认为,如果有成年男子不种田,那么天下就会有人挨饿;如果成年女子不织布,那么天下就会有人受冻。因此,从伦理角度而言,奴婢参加劳动,就会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从而避免由于“一夫不耕,一女不织”而将饥寒交迫转移到社会其他人身上,“或受其饥寒者。”
有学者认为北魏均田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豪族地主的利益,并将更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实际上,均田制并不是绝对平均,也不是将豪强地主的土地拿来进行分配,而是在尽量不触犯地主利益的前提下,保障人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李安世认为均田制设计目的就是要使“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普通百姓能够获得赖以生活的财产,豪强地主没有多余土地的好处,从而达到“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田之分”的目的。从实际效果来看均田制改革的结果,一方面,由于赋税的增加,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保障了普通百姓基本的生存权利,提升了普通百姓的社会地位。中央权利的加强和庶民权利的提升,间接地打击了豪强地主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而言,北魏均田制改革打破了魏晋南北朝豪强地主占据社会主流的利益格局,为隋唐统一中国奠定了经济制度基础。
“洪范八政,货居二焉”,财货的流通与民众的生活亦息息相关。对于财货而言,魏收在《魏书·食货志》除了叙述北魏一朝的货币史外,他重点选取了任城王元澄的两篇上疏来论述自己的财货观念。魏初至太和年间,“钱货无所周流”,至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孝文帝下令铸造货币,名曰太和五铢,颁行天下;宣武帝永平三年冬(公元510年),北魏政府第二次铸造货币,名曰永平五铢。然而,由于众多客观条件限制,诸如北魏地区间商业发展不平衡、战乱导致的国家分裂、北魏铸造钱币工艺以及钱币发行等问题,导致了北魏政府铸造的货币并未在其统治区域内统一使用,如太和五铢“虽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扬之市。土货既殊,贸鬻亦异,便于荆郢之邦者,则碍于兖豫之域”;永平五铢铸造后,“京师及诸州镇或铸或否,或有止用古钱,不行新铸,致商货不通,贸迁颇隔。” 由于北魏货币并未在其统治区域内推广,从而使商品不能流通,以至于严重影响了贫苦百姓的生活,“致使贫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贻隔化之讼”。由于货币流通受阻,人们只能以谷帛等实物作为一般等价物进行商品贸易。但是,使用谷帛作为流通手段的弊端有很多,如由于布帛不统一,人们不得不将这些布撕开进行商品贸易,从而使人民白白地付出织布的辛苦,却不能免于饥寒交迫的生活,“至今徒成杼轴之劳,不免饥寒之苦”;如以谷物作为贸易的媒介,人们则不得不忍受肩挑背驼的辛苦,“五谷则有负担之难”。这在元澄看来并不是政府养育百姓的方法,“实非救恤冻馁,子育黎元。”
在商品贸易中,货币起着重要的作用,“钱之为用,贯襁相属,不假斗斛之器,不劳秤尺之平,济世之宜,谓为深允。”钱作为价值尺度,可以用绳子穿起来进行使用,而不需要像使用斗斛量谷物那样进行度量,也不需要像使用秤尺量布帛那样进行测量,却能为世人在商品交易提供极大的帮助。因此,在元澄看来,货币在商品贸易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商品贸易又是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也是政府治理国家、安定百姓的核心方式之一,“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养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因此,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创制统一货币来促使商品流通,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任城王元澄在谈到他关于商品贸易和货币流通的理想时说:“臣猥属枢衡,庶罄心力,常愿货物均通,书轨一范。”“然则钱之兴也始于一品,欲令世匠均同,圜流无极。”也就是说,元澄关于商品贸易的理想即是商品畅通无阻,关于货币的理想即是统一货币,从而使货币在商品流通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作为北魏创始货币的“太和五铢”在元澄心中占有着重要地位,元澄“谨重参量,以为‘太和五铢乃大魏之通货,不朽之楷模,宁可专贸于京邑,不行于天下!”尽管元澄希望国家能够统一货币的尺度,然而,由于众多原因,北魏的“太和五铢”和“永平五铢”并未在北魏境内得到广泛通行。既然货币对于百姓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退而求其次,任城王元澄两次上疏提出了在北魏境内除了禁止使用“鹅眼钱”“环凿钱”等恶钱外,在百姓之中具有信用的古钱或者足额足量的钱币一律可以使用。尽管从历史角度而言,北魏政府的铸造货币以及货币使用情况并不成功,甚至比其他政权(如东晋政权)的货币使用更为落后,但是,从魏收、元澄等人的经济思想来说,其货币伦理思想的核心在于立足百姓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这种思想是永远不会落后的。
二、 井乘定赋的分配观
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冬十月下诏“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均田的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实现国富的目的;一是改善民生,“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为了实现富国富民的目的,与土地分配相对应的则是政治制度和税收征收制度的改革,即要改变豪强地主对于国家税赋的截留以及对于贫苦农民的盘剥,从而改变原有不公平的财富分配方式。这种新的政治制度和赋税征收制度的价值偏向主要体现在孝文帝于太和十年采纳李冲建议而实行的“三长制”和“新租调制”等制度设计之中。
所谓租调制,主要指以户为单位进行赋税征收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创制于曹魏时期,建安九年,曹操鉴于豪强兼并土地并将税负转嫁给贫困百姓的事实,颁布了田租户调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户调征收上,并非是所有“户”平均繳纳“绢二匹,绵二斤”。平均的征收方式自然有利于财富多者(如豪强地主),而不利于财产弱少的贫苦百姓。因此,曹魏在制度设计上,首先按照州郡户数的总和确定征收绢绵的总数。然后,将州郡民户按照财产的多少分出等级,再按照户等进行相应的征收,富裕则多收,贫穷则少收。从而达到了“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⑦的赋税征收目的。从理论上讲,这种户调的征收方式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在实践当中,除非有国家的强力支持,才能够得以实现其制定政策的目的,反之,弊端是非常多的。因此,曹操之后,这种评定民户等级的户调征收方式就遭到破坏,豪强地主依靠权势,往往将自己的评级评低而可以少交赋税,而国家征收赋税又有定额,其结果就是“弱民兼赋”,直接导致了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这种现象到西晋后期愈演愈烈,到了北魏时期,曹魏创制的这种租调制已经被破坏殆尽,成为豪强地主盘剥百姓的工具。
魏晋时期,战火连年,大量人口遭到屠杀,人们为了生存,大量依附在豪强地主建立的具有准军事性质的“坞堡”里面。北魏政府依靠武力统一了中国北方,却无力削平成千上万的“坞堡”组织,于是承认既定事实,将魏晋以来的“坞堡”作为社会基层政权组织,改坞主为宗主,形成了“宗主督护制”。在宗主督护制下,这些豪强地主不仅拥有政府赋予的政治权利,而且拥有一定的军事实力,因此,这些政权就成为游离于中央政权边缘的半独立势力。他们不仅大肆兼并土地,而且利用所掌握的政治军事权利,将税负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百姓,而地方官吏忌惮于这些豪强地主的权势而“纵富督贫,避强侵弱”。一般说来,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财富分配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上:一方面,是劳动主体如农民、手工业者、商人为了维持生存需要通过劳动获取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另一方面,就是以中央政府为代表的政府机构,为了维持社会政治、经济秩序,提供公共服务,而需要赋税来维持官僚体系的运转。以皇权为代表的政府机构和广大百姓的良性互动能够促进生产的发展,政府轻徭薄赋更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反之,政府机构的横征暴敛则会扼杀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然而,北魏的财富分配却有三个利益主体进行博弈:(一)以北魏拓跋氏为代表的中央政府;(二)占有大量土地的豪强地主;(三)作为劳动生产主体的百姓。北魏政府为了支付维持政府运作的俸禄支出、军事支出、经济事业支出、救恤支出以及皇室成员的生活支出等,必然要征收一定数量的赋税。而豪强地主凭借权势,将许多人口隐藏起来,达到异常严重的程度,“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護,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在内部,宗主严重剥削农民,“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在外部,“宗主督护”制度则严重侵蚀了国家的赋税。这样,受豪强地主苞荫户口截留国家赋税的影响,如果国家要征收到足够的赋税,必然会持续增加户调征收的额度,“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一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两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早期北魏赋税仅比曹魏户调多一点,而后期越发增加,增加的额度甚至超过了曹魏户调的数倍。也就是说,由于豪强地主苞荫户数以及偷逃税收的影响,北魏政府为了征收到维持政府运转的赋税,必然导致这些赋税都由没有宗主督护的农民来承担,这样,又会导致更多的农民破产,从而依附于豪强地主或者逃亡。由此国家征收的户数必然减少,在赋税征收总数额不变的情况下,剩下未逃亡的农民又承担了更重的负担,而豪强地主则借此疯狂地兼并土地,苞萌人口,抢占国家税源,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在三方利益分配中,由于沉重的赋税导致大量农民破产,国家税收的随意增加影响的是国家的公信力,豪强地主成为这种租调制唯一的赢家。因此,如何将受到豪强地主苞萌的人口统计出来成为新的赋税改革的关键。在人口统计上,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北魏孝文帝接受李冲的建议,下令废除宗主督护制,建立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三长的重要职责就是掌握乡里的土地状况,统计人口,实行税赋征调等。侯旭东先生在《北朝“三长制”四题》一文中考订出初立三长时期朝廷搜括民户所得达15万户,计六十万口之多。⑧关于赋税征收,北魏孝文帝时期实行了新的租调制,“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从自耕农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赋税改革后的税赋比改革前要轻十余倍,太和八年的赋税标准是:帛7匹,絮2斤,丝一斤,粟22.9石,新的租调制中一夫一妇的户调仅需要帛1匹,粟2石。因此,新租调制实施以后,“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新租调法实施初期,老百姓没有认识到新法在减少税赋上的力度,而等到新法实施之后,才看出现在比过去的负担减轻了很多。于是,新法在全国得到迅速推广。在国家、豪强、普通农民的利益博弈中,国家总税赋数量并没有随着对个体税赋征收的减少而减少;普通民众则受益于国家均田制和新租调制的改革,需要缴纳赋税的减少,使他们在财富分配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三长制的实施和宗主督护的废除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豪强地主对于国家税赋的截留和对普通自耕农的盘剥,特别是奴婢也需要承担一夫一妇四分之一的税赋,耕牛也需要缴纳税赋本身就是对豪强利益的一种限制。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孝文帝在政治制度和租调制度上所谓的“革旧从新”,从形式上讲,就是将以宗主督护制度为基础的旧的国家税收体制转变为以三长制为基础的新的国家税收体系上来。从本质上讲,孝文帝所谓的“旧”指的是不公平的财富分配方式,“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户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不仅损害了广大贫苦百姓的利益,而且使纯朴的教化未能树立,民风奸诈无情,“致使淳化未树,民情偷薄。”孝文帝所谓的“新”指的是公平的财富分配方式,这种公平的财富分配方式并不是凭空创造,而是中国历史当中固有的治国原则和伦理准则。孝文帝通过考察历史,总结了中国历史上征收税赋的两大指导原则:一是任土错贡,一是井乘定赋。从历史上看,任土错贡和井乘定赋都源于夏商周三代时期,渊源极早。所谓任土错贡,又为“任土作贡”,语出《尚书·禹贡》:“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划分九州,按照山川确定各地的边界,并且命令各地的特点向中央进贡土特产。所谓井乘定赋,语出《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里,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井田制主要体现的是“均税赋”的课税原则。因此,任土错贡原则从生产上表明物产丰富,井乘定赋原则从分配上表明税赋征收的公平。所以,孝文帝说:“夫任土错贡,所以通有无;井乘定赋,所以均劳逸。有无通则民财不匮,劳逸均则人乐其业。此自古之常道也。”按照土地实际出产的物品缴纳贡品,就能做到互通有无;按照土地和人口的多寡缴纳赋税,就能均衡劳逸。能做到互通有无,则百姓能够获得更多的财富;能做到均衡劳逸,则能够调动百姓生产的积极性。这是自古以来不变的治国法则。这里的任土错贡和井乘定赋不仅仅是一种征税原则,更是一种向儒家理想中夏商周三代伦理精神的回归,也是一种治国原则。这种治国原则的核心就在于财富分配方式的公平公正原则。在孝文帝看来,这种公平的财富分配方式的核心是不变的,而财富分配的形式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是以三典所同,随世洿隆;贰监之行,从时损益。故郑侨复丘赋之术,邹人献盍彻之规。虽轻重不同,而当时俱适。”在孝文帝看来,北魏太和年间实行的三长制和新租调制改革,体现了华夏治国理论中有关财富分配的公平公正精神。
【 注 释 】
①《魏书·高祖纪》。
②《孟子·梁惠王上》。
③分别是永兴年间的水旱之灾;神瑞二年京师平城粮食欠收;太和十一年,大旱,京都平城民饥;正光年间,“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延昌二年,徐州民俭(歉收)。
④⑤赵靖:《中国经济思想史述要》(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⑥⑦ 《三国志·武帝纪》。
⑧侯旭东:《北朝“三长制”四题》,《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4期。
(编校:龙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