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修订多环芳烃限量法规对我国的启示

2011-06-22 07:53张春江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中国畜牧业 2011年23期
关键词:芳烃限量法规

文│张春江(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日前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中发布Regulation(EC)No 835/2011法规,修订了食品中对对多环芳烃污染物残留限量的规定。新法规规定,以食物中四种多环芳烃污染物的总含量作为评价多环芳烃污染的一个指标。

一、事件背景

多环芳烃是一类重要的环境和食品污染物,目前已发现有200多种。多环芳烃主要由煤炭、石油、汽油、木柴等不完全燃烧产生,通过污染大气、土壤、水等,经过生物链富集,最终向人体转移,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食品中尤其是经过熏烤加工的肉类食品、鱼类食品等也会含有多环芳烃。多数多环芳烃类物质具有致癌性,如苯并[α]芘为强致癌物质,能损伤生殖系统,易导致皮肤癌、肺癌、上消化道肿瘤、动脉硬化、不育等病症。

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发布Regulation (EC) No 1881/2006,其中规定了包括多环芳烃在内食品中各污染物的最高限量,并在随后的2007年、2008年和2010年陆续发布新法规对其作出修订。

二、事件详情

2011年8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Regulation(EC)No 835/2011法规,对Regulation(EC)No 1881/2006进行修订,更新了对食品中多环芳烃残留限量规定。

鉴于近期的科研数据以及欧盟食品安全局食物链污染物专家组在2008年采纳的意见,新法规规定,以食物中四种多环芳烃污染物的总含量作为评价多环芳烃污染的一个指标,这四种多环芳烃分别为:苯并[α]芘、苯并[α]蒽、苯并[β]荧蒽和屈(chrysene),继续保留苯并[α]芘的含量为另一个评价指标,以确保之前数据与以后数据的可比性。此次修订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9月1日。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历来重视食品中污染物的残留控制工作,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GB 2762-2005,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我国食品中苯并[α]芘残留限量的强制性规定与欧盟新规的比较如表1所示。

经过对比可以看出,新出台的欧盟新规一方面增加了新的评价指标,即以4种多环芳烃类化合物总量作为评价指标之一,更为科学。另外,欧盟对不同食品类别中的多环芳烃含量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食品的差异性,尤其是针对婴幼儿食品中的多环芳烃残留限量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以充分保护该特殊人群的安全。

我国GB 2762-2005中对苯并[α]芘的限量仅对粮食(5微克/千克)、熏烤肉(5微克/千克)和植物油(10微克/千克)三类食品做了限量规定,即使在GB 2762-2011(征求意见稿)中,也仅是稍作修改:稻谷、小麦(5微克/千克),熏烤肉类(5微克/千克),熏烤水产品(5微克/千克),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10微克/千克)。

我国苯并[α]芘的限量标准与欧盟标准相比,存在以下差别:一是我国对涉及苯并[α]芘的限量的食品在分类上没有欧盟具体,造成某些食品没有苯并[α]芘限量标准可依;二是我国在多环芳烃的限量指标设置上,仅以苯并[α]芘的残留量作为评价指标,在产品出口至欧盟的贸易中容易造成被动;三是我国多环芳烃的限量值设定没有欧盟新规严格,欧盟新规除要求双壳贝类的苯并[α]芘残留不高于10微克/千克湿重外,其他最高限量分别为1.0、2.0、5.0微克/千克,食用油的限量值为2.0微克/千克,而我国规定的最高限量分别为5.0、10微克/千克,食用油的限量值为10微克/千克,最高限量为欧盟标准的5倍。

表1 欧盟和我国食品中多环芳烃限量对比

考虑到标准上的差异容易造成外向型企业在产品出口时遭受进口国的壁垒限制。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欧盟新规的进一步分析与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产品出口受阻风险,同时加强我国食品中污染物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使之更科学、更贴合生产实际,在保护人们身体健康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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