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路难,难在政府谋利

2011-05-30 05:48沈洪溥
新民周刊 2011年26期
关键词:乱收费收费公路收费

沈洪溥

针对近来媒体披露的各地公路收费乱象,官方终于给出了经过多部门协调后的正式回答。6月14日上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共同发出了《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相关部门将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直观上看,这该是一份及格的答复。但是从我们对以往各类“专项清理”的观感看,往往期限一到,多是故态复萌。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并不令人乐观。笔者个人相信,讨论治理公路乱收费问题的关键,在于与收费公路利益紧密相扣的地方政府进行彻底的职能转型,舍“管理”而取“服务”,最终放弃各种营利把戏。

公路收费治理并非简单的信息透明问题。从媒体报道看,不少地方都有超期收费的公路,更有甚者,还有明明单向收费,但却搞“不教而诛式”的双向收费,跟不知情的司机“打哑谜”的卑劣做法。从这个角度看,似乎只要推动信息公开透明,乃至发动民众积极举报、曝光公路违规收费,保证清理工作动真格,直至让有关方面放弃对那些已经实现还贷或者已经达到收费期限的路权利益,即可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但无论媒体报道也好,民众听闻也罢,多源于个人的所见所闻,对于具体到某条收费公路的性质、经营单位、收费期限、收费金额、资金流向等等,内部人缄口不言,外部人根本无从得知。特别地,即使对某条公路设定还贷后即停止收费的要求,那么,内部人也完全可以通过操弄延期还贷、增加养护费用等技术性手段,合法、合规地实现对收费期限的顺利延长。因此,要在这类专业领域纠风,指望阳光穿透重重迷雾,然后魑魅魍魉主动作鸟兽散,是一厢情愿的妄念。现实中,既不可能完全依赖群众举報,搞“运动式”执法;更不能指望有关方面会主动披露全部信息,为公众利益自砸饭碗。

各级政府或者直接出资,或者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出资,是多数公路收费利益的实际控制人。现今,交通部门和土地部门一样,已成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公路乱收费之所以成为顽症,一在有利可图,二在违规不究。经验上,如果一个顽症在地方久治不愈,且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则毫无疑问关系地方收入。唯有因钱作怪,才会使得在很多方面(比如拆迁、扫黄等)执行力不仅给力,而且有时候几乎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从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分析,修路的资金来源多是省、市直到县,还有些由一些社会资本(包括少量外资)层层筹集。在这种背景下,什么“2010年中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18%左右,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之类的负面影响,都是全社会的民生成本,绝难让只在乎地方局部利益的地方首长动容。只要公路收费的钱还是大部流入地方金库,无论怎么让始作俑者自查自纠,都无异于与虎谋皮。

因此,解决公路收费问题必须让利益和地方政府“钱袋”脱钩。只有地方政府职能实现转型才可能摆脱收费敛财的积习。笔者向来相信,经济的问题,涉及钱的事情,绝不能指望靠道德说教或者精神感召去解决。只要地方政府定位仍是“家长式”的、无所不能的管理者,而不是服务型政府,那么,作为具有“经济人”特征的市场主体,它就一定会充分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各种渠道设租、寻租——卖地是为了弄钱,挖沟是为了弄钱,建公路收费也是为了弄钱……在这方面,“管理型”地方政府的理由永远是所谓“财权与事权不对等”,这一言之凿凿理由根本无法证伪,且一百年不变。而一旦将其职能转型为服务型政府,则就只有民众需要政府提供服务的领域,才有相应的服务。在公路服务方面,成本自应定在边际成本上,或者由纳税人的税项抵扣,这都将属于提供和接受服务时的题中应有之义。

公路收费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全世界已建成14万公里收费公路,10万公里在我国;过路过桥费已达运输企业成本的1/3……如今,距离1984年国务院出台“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已过去27年,我国公路集中建设阶段已经基本过去。借此机会,通过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型,彻底解决公路乱收费问题,或可一举两得——“免费路”,顺心;“小政府”,安心。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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