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责官员的又一个悄然复出 文|陈志敬

2011-05-30 10:48
南风窗 2011年26期
关键词:问责制定式党政领导

邱建国和苏建国都复出了,一年多以前,正是他们主政下的江西宜黄县因为政府强拆民房而酿成了举世震惊的“宜黄钟氏自焚事件”,彼时,二人分别担任县委书记和县长,事发后,在舆论的声讨中二人均被免职。一年多过去了,他们又携手复出,出任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市公路局局长,一时间舆论哗然。

一種所谓的“公众焦虑”开始在“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上形成定式,就如同近几年来“被问责官员复出甚至擢升”几成官场定式一般。从“跨省追捕”的当事人重新上岗,到重大矿难责任人低调履新等“悄然复出”都曾引发过公众这种“满腹狐疑”的焦虑。

据不完全统计,在去年9月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发生之前的近3年里,发生过8起拆迁自焚或活埋案,但并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而宜黄事件中对当地党政一把手采取的“免职”问责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强拆恶性事件中这种对当事官员“网开一面”的官场惯例,同时也让公众对官员问责制多了一丝期待。然而,此次两位被问责官员的再次“定式般”悄然复出,让公众的这种期待瞬间化为乌有。

有民众悲愤地说道:“‘宜黄事件中,有人已深埋土下,有人还在医院,也有人,不,也有官复出了。”还有网友调侃地总结道:“宜黄自焚免职官员复出说明:免职是让肇事者避风头,也算休假;再复出是因为没有别的人可用了。”更有人将矛头直指这种“问责”做法,戏称其为“潜水式问责”。

“问责”原本应该是一种制度而仅非手段,但在行政问责日益常态化的今天,很多情况下,“问责”只是被当作一种解决眼前政治和信任危机的手段。虽然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问责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是这一年之中被问责官员该如何,一年之后又该如何,以及什么样的问题官员可以复出,什么样的官员不可以复出等,均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问责”现在仅仅还只是个事前处理问题的手段,并不是一个由事前、事中、事后处理机制所构成的制度体系即问责制,特别是缺乏事后的科学复出机制,而官员复出的质量又直接关系到行政问责的成效和初衷。即便是有上述事前处理的规定,它也只是个弹性空间极大的模糊规定,从而不可避免地为一些不可、不该复出的问题官员再次粉墨登场洞开了制度之门。

另外,现有的“问责”还只是停留在“党政问责”或“行政问责”层面上,并非法律制度层面上的问责。事实上,对邱、苏看似严厉的“免职”也暗藏玄机。因为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处分条例和法定的刑罚种类来看,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免职”都挨不上边,即“免职”其本身不具处罚内容。所以就有专家认为此种“免职”问责并非真正问责制中的“问责”,或至少并非“法律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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