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实现应以国家文化政策和发展目标为依据,而证明图书馆的存在需要图书馆自身的努力,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软实力的大背景下,将与时俱进、兼容并包、开放理念作为现代图书馆事业发展方针,必定会给未来图书馆发展带来希望。
关键词:文化软实力;图书馆核心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图书馆立法
1. 理论背景
1.1文化软实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理论
1.1.1 什么是文化软实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文化软实力”这个概念。[1]一般认为,“软实力”是指精神力量,包括文化、制度、价值观念等所谓的软要素表现出来的一种能力.所谓“文化软实力”有的学者认为就是以文化为基础的国家软实力,也有学者认为“文化软实力”实际上是指文化本身所弘扬出来的那种创造生存的能力,简称为文化创造力。[2]在目前的国际形式下,要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就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把全党和全国人民凝聚起来。
1.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理论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是指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其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四个公共的因素:发展;共同富裕;民主;文明。
图书馆核心价值理论是在图书馆在用户心中的地位逐步下降,图书馆的核心竞争力逐渐削弱的背景下提出的。[3]近年来成为图书馆学理论讨论的热门话题,诸多学者围绕该问题发表了一系列的学术论文,研究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概念的界定,另一个则是关于图书馆核心价值内容结构体系的研究。尹宏博则在《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的两大学派述评》一文中则将图书馆核心价值理论研究分为两大学派,一派是以黄宗忠、马恒通为代表的一经济学价值范畴为切入点的图书馆经济性价值研究,;另一派是以蒋永福、谭楚子为代表的以哲学价值范畴为切入点的图书馆理性价值研究。[4]
关于图书馆核心价值理论的研究不能脱离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一方面图书馆核心价值理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现提供必要的基础保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论则给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实现与认知提供理论支持。
1.1.3 图书馆在中国文化软实力发展中的核心价值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从四个方面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①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②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③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④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5]从这四个方面具体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图书馆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与社会职能,自然而然地要求在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图书馆核心价值虽然因对“价值”一词的理解和在不同历史时期,而造成不同的概念解释,但其本质与功能决定了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种必然存在的认知状态,这种认知状态不仅仅是针对文化受众群体,而对于图书馆人同样是适用的。
2. 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实现
2.1 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源自民间的“草根文化”,长期以来是被列入正统文化的范畴之外的。然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6]于是,开发本土文化资源,让世界了解中国特色文化成为我国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本身也涉及到了本土文化资源的开发重点,如各种宝卷故事大都包含中国本土的道德伦理理念;版画、刺绣,剪纸等民间美术则传承着中国民间精湛的艺术特色。这一点可以在《文化软实力战略研究》中一书中得以印证,书中作者将哲学智慧、法治思想、功利论理道德与整体领悟的艺术四个方面划归本土文化资源开发的重心,中华文化的全部构成要素成为本土文化资源开发的内涵对象范围。可以看出,新时期在党的完善的文化政策指引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被隔离与中国文化之外,而是成为加强民族凝聚力,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价值体现
2.2.1 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其功能与职责使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之前,国内很多学者便开始关注图书馆如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方允璋在《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书中曾对比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功能进行了比较。[7]而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中以“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篇名检索词进行检索的结果显示,研究者从以下3个方面去探讨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①图书馆的社会职责与功能的角度;②图书馆特色文献资源建设的角度;③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与方法的角度。但不管是理论的研究,还是保护方法的具体实践研究,研究者都在图书馆必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是其社会职责所决定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2.2.2 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
2011年6月1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8] 至此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图书馆本质与功能的法律认可与界定,更是图书馆核心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实现的法律保证。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实现
3.1 公共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角色
作为公共文化机构,公共图书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镇,不仅研究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论文多将焦点关注于公共图书馆,而且在各地的省市级公共图书馆也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心,专门负责各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但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体现自身的核心价值,这些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周和平认为图书馆的价值不在于贡献GDP,图书馆的服务有层次、有步骤地向基层延伸十分重要。城市加强社区图书馆建设, 在农村则要发展乡村图书馆,只有把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基层,才能从根本上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9]以此我们来看公共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想要真正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体现自己的存在,公共图书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中,图书馆只有将自身的保存人类信息资源、教育、传递信息与开发智力资源等职能发挥到极致,将细致切实有效的工作落实于基层,构建本土文化资源的知识网络,才能真正的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让图书馆必然存在的认知状态根治于每个人的脑海之中,才能让图书馆“消亡论”成为历史的谬论。
3.2 大学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指明的“图书馆”因为“公共文化机构”的限定,而似乎将大学图书馆排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外。同时在学者研究的文章中,更多地关注的是国家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为,大学图书馆的研究也有,但明显的数量有限。造成这种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我们对大学图书馆职能与职责认知的有限,同时大学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身切合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段宝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几个紧迫问题》一文中提到:目前国内一些大学取消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课程教育,而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机构并不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10]而大学图书馆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教师学生,主要的职能也是为学校的科研教学服务。学校本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投入有限,必定会影响到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保护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事实上,大学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是大有可为的。以文献资源为例,大学图书馆保存着大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献,比如宝卷。上个世纪50年代,宝卷的研究不被重视,但许多从事俗文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均极重视民间宝卷的文献价值,于是大量的各个时期的宝卷,特别是民间抄本,被学者个人及一些研究机构、高校图书馆收藏。[11]陕西师范大学图书馆藏宝卷为例,馆内藏各种宝卷49种,对照2000年出版《中国宝卷总目》[12]一书,这49种宝卷中有7种为《中国宝卷总目》并未收录的。目前,国内收藏宝卷百种上百种的高校及研究机构,都没有针对宝卷展开积极有效的整理工作,致使很多宝卷成为摆设,这是必然造成文化的损失和浪费。同样对于高校图书馆而言,积极保护宝卷这样的文献资源不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力量,也使得自身的服务充满中国特色。
3.3 “无界”是图书馆核心价值实现的基础保障
这里提及的“无界”是对一种理想的理念状态的描述。在以往的图书馆学研究的论著中,学者都将图书馆按照不同的性质划分出为各种类别,这种划分虽然仅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却无形中造成不同类型图书馆之间的隔阂,加上中国古代藏书楼“秘藏不示人”的思想在现代图书馆人的观念中依然余存,这些间接与不间接的客观因素造成的恶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图书馆对公众开发程度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则是各种不同类型图书馆之间的沟通限制。
“知识自由”与“平等获取”一直被学者认为是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组成部分,而近期我国以国家图书馆为首掀起“图书馆免费开放”的浪潮,就是对这种核心价值实现的尝试,但是这种尝试却仍需理论不断深入提供支持和实践的现实数据进行改进。相反地,高校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程度十分有限,更多高校图书馆管理决策者更多考虑的是丰富的馆藏与先进技术,对于这些资源能带来的服务却欠缺考虑。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协作才能完成的,而图书馆的核心价值实现也不可能依靠某一个或者某类图书馆就能实现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讲,打破观念的桎梏会给保护工作带来更多的新鲜力量,中国民间优秀的传统文化得以传承成为可能;从图书馆核心价值实现的角度讲,“无界”更能扩大图书馆核心价值受观念的受众面,成为其核心价值实现的重要保障。
3.4 图书馆立法是图书馆核心价值实现的重要保障——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视角
3.4.1 图书馆立法与图书馆核心价值实现的关系
图书馆立法一直以来是我国图书馆事业研究的热点,于是立法内容便成为图书馆立法的重点研究对象。魏白莲《我国图书馆立法现状与内容规范》一文则从公共图书馆的性质、方针、任务;经费来源;图书馆的选址及建设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及职业资格认证;图书馆行业自律;图书馆权利;读者义务等7个方面探讨了图书馆立法内容,[13]这7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地方性图书馆法规内容,同时我们也能从这个7个方面的内容中看出立法内容的制定是从图书馆职能性质以及实现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图书馆立法内容应以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存在与实现为前提,而立法的最终目的也是更好地体现图书馆存在的价值与作用。
3.4.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写入地方性图书馆法规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经规定了图书馆的职能与责任,但从图书馆的角度出发,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理念是不可获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写入地方性图书馆法规内容之中,这是国家文化软实力发展的要求。从我国目前颁布执行的地方性图书馆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地方性图书馆立法关于“文献收藏”部分的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的还不够,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两个:①立法内容缺乏动态完善。如:《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公共图书馆应逐步形成自己的馆藏特色,应重点收藏有关改革开放、高科技、港澳经济的文献和市、区的地方文献;市公共图书馆应收藏专利文献、标准文献和国内外主要出版物。”[14]深圳特区的图书馆立法立足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由于其颁布的时间过早,其内容显然已经于国家的文化发展目标有些差异,国家文化软实力组成部分本土文化资源是指所有包涵中国元素的文化资源,而只图书馆立法对文献收藏的范围界定只局限于地方的某种特色资源,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所以说图书馆的立法应该是在国家的政策指引下,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跟进修订的,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完善发展的;②概念定义模糊并未详细说明,如:《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结合馆藏基础,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收藏原则,系统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开发地方文献信息资源和传统文献信息资源,注重网络信息资源的收集和利用,逐步形成馆藏特色。”[15]这里的“地方文献信息资源“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范围太广,立法内容应对容易出现分歧的概念进行范围界定的说明,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严谨性、科学性。
以图书馆的核心价值实现为目的,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出发讨论中国图书馆的立法问题,是在强调图书馆核心价值必然存在且需要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为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标榜范例。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存在于实现是需要法律依据的,同时图书馆立法也会对中国文化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工作带来帮助。
4. 总结
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软实力的当下,图书馆核心价值必然实现是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图书馆本身自不用说。而我们制定的文化发展目标实现起来存在很多困难,图书馆的存在意义与核心价值依然会遭受非议,但只要认清发展的方向,无怨无悔的坚持走下去,图书馆的未来将会更美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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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丽华,女,陕西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史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图书馆价值与图书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