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网上看到华夏艺术公司开设高考美术专业培训班,便签订了培训合同,并交了5万元学费。后华夏艺术公司以孙某打架为由将其开除,孙某遂将华夏艺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学费。
华夏艺术公司认为培训班已经完成了培训义务,开除孙某是因为孙某在学习期间殴打同学,培训班还报了警,华夏公司是按照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合同。华夏公司举证证明孙某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旷课不请假,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华夏公司认为违约的是孙某,不同意退还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华夏艺术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培训合同》以及作为合同附件的学生守则中,除了孙某(乙方)的自然情况,费用及相关内容的条款外,其他条款均为华夏艺术公司预先拟定,且未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故应属于格式条款。华夏艺术公司开除学员,应属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约定,而依据《委托代理培训合同》学员一旦被开除将丧失学习的权利且不享有学费退还的权利。上述内容显然是对华夏艺术公司责任的免除,加重了孙某一方的责任,排除了其主要的权利。而华夏艺术公司在合同订立时亦未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就上述条款向孙某予以合理方式的提醒,故上述条款应属无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学员予以开除的规定加重了孙某义务,而且华夏公司没有对此条款进行提示,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法院判决华夏艺术公司退还孙某1.5万元学习费用。
鉴于双方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培训合同》应到3月到期,并已于2009年1月解除,故华夏艺术公司应退还孙某一定的学习费用。法院参考孙某学习的时间、双方纠纷产生的原因、双方合同约定等情况,判决华夏艺术公司返还孙某学习费用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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