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现行外借遗失赔偿制度反思——基于图书重置成本视角

2011-05-12 01:33
图书馆建设 2011年8期
关键词:原书赔款赔偿制度

刘 春

(重庆师范大学图书馆 重庆 400047)

图书是图书馆的基本组成要素,也是重要的国家财产,如果遗失,必须进行相应赔偿,以弥补国家的损失。图书馆外借活动频繁,借出图书难免有所遗失,为使赔偿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图书馆都会结合馆情制定相应的赔偿制度。笔者检视国内众多图书馆现行外借遗失赔偿制度发现,多数图书馆都是以图书原价为基数再乘上一定倍数计算赔偿额,而用这种简单倍率制计算出的赔偿额度与图书馆的实际损失往往相差甚远,结果或是损害了馆藏结构,或是加重了读者的经济负担。为在图书馆和读者之间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有必要从重置成本的角度反思现行赔偿制度。

1 现行图书外借遗失赔偿制度特征

为了厘清现行图书外借遗失赔偿制度的特征,笔者有代表性地查阅了国家图书馆、重庆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武汉大学图书馆、四川大学图书馆、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和重庆所有高校图书馆的现行外借遗失赔偿制度,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归纳,发现如下特征。

1.1 赔偿制度之共性——均允许原书抵赔

每个图书馆的外借遗失赔偿制度都会首先作出类似“所借书刊如有遗失,应以与原书相同的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并收取工本费若干”[1]的规定。这样以书赔书,既能保证馆藏结构的系统性和连续性,也不至于加重读者的经济负担,合情合理。该规定简单、准确,易于理解,便于执行。工作人员只需审查读者所赔图书与原书是否相同或是否为新版本,再加收规定的若干工本费(图书分编、加工及材料费)即可,使图书馆和读者之间易达成共识,有利于构筑和谐的图书馆氛围。该规定为所有图书馆采用,也未见读者提出异议,证明其有一定合理性。

1.2 赔偿制度之差异性——以款赔书法细则

若读者不能赔偿同等(或更新)版本图书,则需以款赔书。各馆外借遗失赔偿制度均规定了相应的赔款细则,要求读者折付现金赔偿。笔者分析了较多图书馆的现金赔偿细则发现,各馆规定千差万别,但大致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绝大多数图书馆)是对赔偿进行定性描述,针对不同情况规定相应的赔款倍数或倍数范围,如“进口原版的外文图书,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1];另一类(少数图书馆)是定性描述与定量描述相结合,赔款金额可用简单公式定量计算,如“普通中文图书赔偿金额=书价×3倍+[(当前年-出版年)×1.00元]+10.00元(技术处理费),外文图书按原价的 5~10倍赔偿,另加10.00元技术处理费”[2]。

目前,图书馆主要依据定价、出版时间、使用价值、收藏价值、补配难度、复本量等情况将遗失图书划分成几类,再分别制订每类图书的赔款倍数、倍数范围或量化公式[3],但各馆细则在确定赔款额度时考虑的具体因素和相应处理方法相去甚远。以下列举几个以原书定价为基数,结合时间因素确定赔偿倍数的制度:①重庆医科大学图书馆规定“中文图书1980年后出版按原价5倍赔偿;1979年前出版按原价10倍赔偿”[4];②重庆交通大学图书馆规定“1987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87年以后(含1987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5];③国家图书馆规定“1985—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1991—19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1996—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200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2倍赔偿,另加收6元加工费”[6];④清华大学图书馆规定“国内出版:图书原价(¥)×3+10.00(处理费)+保管费[(当前年-出版年)×1.00]”[7]。4个图书馆虽然都考虑了时间因素,但处理方法各不相同。以《图书使用指南》(1986年版,定价1.75元,330页)为例,如果4个图书馆都有读者将其遗失,根据各馆规定算出的2011年赔款额分别为15元、7.5元、7.5元、37.5元,差异极大。同样,如果继续对比不难发现,各馆对图书使用价值、收藏价值、补配难度和复本量等因素的重视程度和具体处理方法更是大相径庭。

读者遗失相同图书,而各馆要求的赔款金额迥异,这只能说明以款赔书的规定在图书馆界尚未达成共识,想让读者理解、接受就更加困难了。有读者在网上发表评论说:“关于图书馆为什么规定丢书后要按书价的3~10倍赔偿,我想了很久也没找到合理的理由。”[8]如果图书馆的赔偿制度能够列清图书赔偿过程中的成本构成,既可以方便读者理解图书馆的赔偿制度,也便于计算出较为客观、合理的赔偿金额。

2 遗失图书的重置成本构成

图书馆的每本藏书都要由工作人员根据办馆方针和服务宗旨选购、加工,并且每个图书馆在日积月累下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系统、连续的馆藏体系。只有系统、连续的藏书体系才能最大化地发挥图书馆的服务功能,所以只要是没被剔旧的图书,就表明它在该馆有其存在价值。如果该书不慎遗失,理当重新购置一本完全相同的图书补充在原来位置,以保证藏书体系原有的系统性、连续性。图书重新购置需要付出相应成本,这成本相当于会计学和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所谓重置成本,是指企业重新取得与其所拥有的某项资产相同或与其功能相当的资产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9]。重置成本是一种现行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是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的。重置成本法就是选用一种价格指数,比如CPI (Consumer Price Index,消费者物价指数),将资产购置年份时的价值换算为当前价值。

外借图书遗失是读者自己的过错,由此导致的重置成本应当由读者承担。读者可用两种方式支付该成本:第一种方式就是读者自己购买一本版本完全相同的(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交给图书馆,再另外支付一定的工本费(图书馆收到读者抵赔图书后还需进行贴磁条、贴条形码、贴书标、打号、盖章等,这些会产生一定的人工和材料费)给图书馆用于该书后续加工;第二种方式就是读者把重置成本折合成现金交给图书馆,由图书馆代为重置。第一种支付方式实质就是现行赔偿制度中的原书抵赔法,前面已经分析过,该办法为图书馆和读者双方所接受,换言之,该方式产生的重置成本是合理的。第二种支付方式实质就是现行的以款赔书法,而现实中该方式备受诟病,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制度规定的赔款额度与合理重置成本出入太大,没能客观地把第一种支付方式全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折算为现金。

要想在赔偿制度中确定与重置成本相符的合理额度,有必要厘清遗失图书重置成本的具体构成。为弄清该问题,可结合具体赔书案例进行分析。例如,读者遗失1980年出版的《儿童心理学》一书,原书定价为1.25元,2003年该书再版,新版定价为24.30元,赔书时间定为2011年。根据读者是否愿意和能否买到图书抵赔,该书的重置成本可分为多种构成情况(见表1)。在表1中,1~4种情况的市场售价、配送费、工本费(由于表1中2、4、5种情况所购图书作为新书增加了分编和典藏工序,工本费有所变化)客观、清晰,相对难衡量和易被忽略的是采购成本,可用“采购成本=采购人员全年工资/全年采购图书数量”[3]进行简单折算;市场上提供图书代购服务的地方较多,采购成本相当于代购服务费,所以该成本也可参照代购服务收费情况(10~30元不等)进行折算。相对复杂的是表1中第5种情况的复制成本和替代图书价格。如果图书绝版,从市场上买不到抵赔图书,可根据该书在图书馆的复本量区分为以下情况确定复制成本:①该书在图书馆无复本、但有对应电子版,为保证馆藏完整性和继续提供借阅服务,需复制一本放在原来位置,其中该书的本地复制成本(复印、装订成原书模样)应由读者承担;②该书在图书馆无复本,数据库亦无对应电子版,但可在其他地方复制,读者需承担异地复制费用;③该书有复本,图书馆还可继续提供该书的借阅服务,这时可省去复制成本一项;④该书为本馆珍藏孤本,一旦丢失就无法复制,这种情况最好进行专项处理,交由业界专家估价,再作价向读者索赔。由于这种情况的图书从市场上已买不到,除进行必要的复制外,图书馆有必要从市场上补充一本与原书内容相近的替代图书,尽量降低馆藏结构的受损程度。替代图书价格其实就是重置成本中的资产价格折现,可通过CPI指数换算原书定价求得,也可通过历年图书平均价格变化[10]换算出,还可通过参照现在出版的同类书定价求得,变通方法较多。

表1 《儿童心理学》重置成本构成

3 重置成本视角的制度设计优势

基于重置成本视角,可以还原遗失图书重置成本的真实构成,确定合理的赔偿额度。基于重置成本视角设计的赔偿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1)促进读者以书抵赔,尽量保障馆藏的系统性、连续性。 通过表1的成本构成分析可知,如果读者自己赔书,需自己花时间、精力去寻找和购买该书,在现金支付方面可减少采购成本一项;如果赔款,就要把采购成本折算为现金支付给图书馆,由馆员代为寻找购买,在现金支付方面会多出采购成本一项。而学生读者一般都现金资本紧缺,时间和人力资本富裕,他们会倾向于选择现金资本付出较少的赔偿方式,即自己买书赔偿给图书馆。

(2)保证读者所赔书款能买回相应图书,尽量弥补图书馆损失,防止出版年代久远的低价图书被恶意“赔走”。目前,很多图书馆的赔偿制度是以图书定价为基数乘以一定倍数计算赔偿额度,其中倍数的多少又主要取决于图书的出版时间,根据不同情况,赔款倍数多在3~15倍之间浮动。表1例举的《儿童心理学》如果按3~15倍赔款,最高要赔18.75元,最低只需赔款3.75元。从表1的重置成本分析可知,即使不考虑采购成本,该书的最低重置成本也在23元以上。如果该书绝版但可买到2003版,重置成本至少为35元;如果该书绝版并且也买不到新版,则重置成本更高,即使赔15倍,也远远不能弥补图书馆的损失。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可确保所赔款项能弥补图书馆的损失。

(3)防止加重读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图书馆氛围。 图书馆要求读者赔款是为了弥补图书馆的相应损失,而不是为了赚钱。但传统的简单倍率制赔款法在处理近几年出版的图书特别是其中定价较高的图书时,征收的赔款金额往往远高于图书馆的实际重置成本,增加了读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以读者遗失《百年百篇经典短篇小说》(2003年出版,定价56元)为例,如按3~15倍赔款,读者最少也需赔偿168元,而多家网上书店销售该书的免邮价格才40元,再加上其他成本项,整个重置成本远低于100元。笔者分析重置成本构成可知,除市场售价和复制成本项外,图书的其他重置成本项与图书定价关系不大,不论所购图书价格高低,对应的采购成本、配送费、工本费都基本相同,赔款额度不应简单地规定为图书定价的某个倍数。基于重置成本视角,让读者每一分钱都赔得明明白白、花得实实在在,有利于协调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关系。

遗失图书赔偿涉及很多因素,仅从重置成本的角度进行分析不一定全面,如何准确计算采购成本、复制成本,要如何折算替代图书的价格才合理,如何才能让重置成本最小化等问题等还需要研究者继续深入探讨。

[1]重庆图书馆借阅违规处理办法[EB/OL].[2011-03-10].http://222.177.231.237/lib/DZZN/jywgclbf.jsp.

[2]借阅规则[EB/OL].[2011-03-10].http://202.120.82.36/lib-rule.htm#5.

[3]王梅文.图书遗失赔偿量化计算方案[J]. 图书情报工作, 2010(17):130-134.

[4]重庆医科大学图书馆[EB/OL].[2011-03-01].http://lib.cqmu.edu.cn/tushbufen.htm.

[5]重庆交通大学图书馆[EB/OL].[2011-03-01].http://library.cquc.edu.cn/node/31.

[6]国家图书馆[EB/OL].[2011-03-01].http://www.nlc.gov.cn/service/wgcl.html.

[7]清华大学图书馆[EB/OL].[2011-03-01].http://www.lib.tsinghua.edu.cn/about/policy_yspc.html.

[8]学子质疑图书馆赔偿规定[EB/OL]. [2011-03-10].Vhttp://news.china.com.cn/chinanet/07news/china.cgi?docid= 138363519771 41169091,7421099258672805817,0&server=192.168.9.114&port=5757.

[9]田 宏, 季光伟. 基础会计[M]. 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 2009:32.

[10]李品庆. 论历年图书平均价格对图书遗失赔偿额度的影响[J].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10(5): 24-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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