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 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2011-04-20 01:56马尚英
人大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执法监督综合执法执法检查

马尚英

近年来,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和国内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抓紧制定颁布法律法规,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大对经济社会的支持保障力度。以涉农法律法规为例,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农业法为基准,以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畜牧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乡镇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为主的框架,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保护、农牧业科技和机械、农村土地管理、专业合作社和村民管理等方面内容。我省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民增收,保障涉农法人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基本解决了“三农”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我们也看到,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不尽如人意。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三年多来,先后对农民增收、草原生态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森林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畜牧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和我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涉农法律法规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我们了解到,随着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司法部门对涉农侵权调处和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力度不断增强,法人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然而,影响和侵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的因素依然存在,群众对执法的自觉性和执法力度仍有意见,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待规范和加强。归结起来,我省涉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普法宣传不够深入。“四五”、“五五”普法活动开展以来,尽管普法及涉农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涉农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强,知晓率不高,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氛围未形成。另外,部分地方政府或部门领导对涉农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观念尚待转变。

二是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目前,我省涉农执法人员中,大多数属农技人员“半路出家”,专业知识相对缺乏,综合素质不高,加之法律专业培训不够,执法水平低,谁来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还没解决,致使不按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准确,处罚不适当,不仅影响了政府形象,也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三是执法手段相对落后。执法需要一定的经费,但市、县涉农部门办公经费十分紧张,难以拿出足够的经费开展涉农执法,直接影响了涉农执法的正常开展。由于受经费等条件的制约,我省涉农执法机构装备条件差、执法手段落后。例如,伪劣农资的鉴别需要仪器、设备进行化验、分析,而目前多数县级涉农部门严重缺乏这些设备、仪器,一般只能从外观和包装上进行鉴别,直接影响执法效果。大多数市、县执法机构只有几个人、一个执法证件和十几种法律文书,靠一种原始方式来履行公务。下乡无车辆,宣传无音响,查阅资料无电脑,勘查现场无照相机,更无摄像机、检测仪器等高档设备,提取一个需要检验的物证既费时,又费力,执法成本也高。靠什么保证执法效果的问题严肃地摆在了各级政府的面前。另外,执法车辆无统一标志,执法人员无统一标志的着装,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四是执法力度不够大。从涉农部门本身讲,执法多是某一个科室或工作站单独进行的,力量单薄,致使执法难、效果不明显。目前,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尚未形成社会共识,存在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有的涉农部门认为农业综合执法名不正、言不顺,是抢专门执法单位的饭碗。部分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不理解或有抵触或有抗法行为。在执法权限保障方面,涉农法律法规或相关部门没有赋予涉农执法单位相应的职权,致使执法难以奏效;有的虽然给予了处罚等依据,但是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或共同执行,给涉农执法的组织带来困难。而在实际工作中,综合执法只是综合了部分农业行政执法权限,而未将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执法权综合进来,往往存在执法单位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综合执法的作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五是涉农侵权调处和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三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投资也大量涌入农业、农村,随之而来的是涉农侵权案件的上升和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频发。由于受“案多人少”矛盾等因素制约,各级法院能动司法“不能动”,各级检察院查办案件环境“不宽松”,使得一些涉农职务犯罪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六是执法监督不到位。监督法颁布近四年,我省监督法实施办法颁布运行也近半年,但由于涉农法律法规面宽、量大,实施区域主要在广大农村,造成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检查措施跟不上,司法、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不到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督力度也不够大,使得涉农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效果不理想。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我们立法的目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加大涉农法律法规执法监督力度,对依法规范“三农”工作行为,保障涉农法人和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三农”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级部门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要扎实做好普法宣传等相关工作。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都应负起学习、宣传、贯彻涉农法律法规的责任,紧密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认真研究制订本部门、本单位加强涉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工作计划,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利用“农家书屋”等丰富多彩的形式、方式,组织开展各种宣传和专项学习教育活动,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工作。让全社会都清楚“三农”工作有哪些法可依、可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应当承担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政府要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以涉农执法信息交流平台为重点的执法体系,实现涉农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形成上下联动、共同监管的格局。目前,涉农法律法规体系趋于完善,要执行好这么多法律法规,没有健全的执法机构是不能实现的。涉农执法弱化或不能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涉农部门内部各个执法单位各自为战,势单力薄,形不成执法的气氛。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组建并加强涉农综合执法队伍,把涉农部门内部各处室和工作站的执法力量统一起来。省级涉农部门的执法总队,与市、县组建的执法大队、中队,形成上下联动,统一对涉农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执法。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综合执法大队专门搞执法,基本脱离农业生产和技术工作。同时,要求他们学好农业法律法规,熟悉农业法律法规,精通农业法律法规,从而为搞好农业综合执法打好基础。建议省政府设立涉农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资金,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市、县已成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另外,各级政府及其涉农部门要统筹规划、立足长远,做好涉农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促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司法部门要加大涉农侵权调处和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价值观,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排除各种阻力,公正司法,推动涉农侵权案件的审理,加大对涉农重点领域、重点部门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为“三农”工作保驾护航。

人大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对涉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或执法调研。要将涉农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列入工作日程,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严格落实和执行;要大力支持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涉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实施情况,推动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适时组织跟踪检查,提高监督实效。根据监督法,执法检查结束后形成的报告要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结束后要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并交同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对整改工作措施不力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组織执法情况的跟踪检查,处理结果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及时修订、废止和完善涉农地方性法规。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国家对部分涉农法律做了修订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做好涉农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三农”工作新形势、新要求。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农为源。我省是农业省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贯彻实施好涉农法律法规的任务光荣而又艰巨。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使我省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为实现省委“中心带动,两翼齐飞,整体推进,组团发展”的区域发展战略和跨越式发展战略做出贡献!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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