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猪”现状及检疫监管对策初探

2011-04-13 08:21孔令勇盛祖勋江苏省吴江市畜牧兽医站2152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1年7期
关键词:泔水检疫生猪

孔令勇 盛祖勋 (江苏省吴江市畜牧兽医站 215200)



“垃圾猪”现状及检疫监管对策初探

孔令勇 盛祖勋 (江苏省吴江市畜牧兽医站 215200)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警报频响,从“苏丹红鸡”、“多宝鱼”、“三聚氰胺奶”至“瘦肉精猪”、“染色馒头”等等,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企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受到社会空前的质疑,监管部门压力巨大。但是政府监管部门如果再不从深层次上解决监管体制机制问题、避免“头痛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挨打的局面,那么“垃圾猪” 事件或将成为媒体下一个聚焦的热点。

“垃圾猪”是指用泔水和垃圾喂养的猪,本文所指“垃圾猪”主要为泔水猪。笔者所在地属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原来的农民都逐渐变为了市民,其工作和生活逐步城市化,由此在城乡结合部的村庄里出现了大量的闲置房舍和空地。一部分无技术、无资金,无职业的外来人员,租赁本地闲置房屋,在旧房屋或在空地上搭建简易的畜舍,购进猪苗,拉来泔水,就开始了“垃圾猪”的饲养。

1 “垃圾猪”的饲养特点

1.1 养殖主体外来化 本地区“垃圾猪”饲养基本是由外来民工或其家庭成员在实施,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就选择了门槛较低的养殖肉猪来维持生计。

1.2 养殖模式粗放化 由于外来民工的资金和技术所限,生猪的饲养都是粗放养殖,一般畜舍使用破旧的房屋或简易搭建的大棚,饲料基本使用泔水,养殖数量在10~100头不等,粪便垃圾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1.3 养殖区域城镇周边化 养殖地选在城郊结合部,一是泔水依托城市来源充沛;二是路程短,运输费用低;三是选在城郊结合部,环境整治及开发拆迁的几率大,能获得可观的拆迁补偿费。

1.4 养殖趋势扩大化 由于养殖“垃圾猪”成本低,效益较好。经初步测算,2010年上半年,全部使用配合饲料养猪,100kg上市,10.00元/kg,每头猪约亏损80元;而60%使用泔水、辅以40%的配合饲料喂猪,上市以9.40元/kg计,每头猪约盈利165元,效益比较高。因而“垃圾猪”的饲养极具示范效应,原来使用配合饲料的养户也都开始全部或部分使用泔水,造成“垃圾猪”养殖呈燎原之势。

2 “垃圾猪”的危害

2.1 环境污染严重 “垃圾猪”养殖规模小,但连片饲养,集中度较高,粪便及污物产生量大,造成村庄环境和河道水源的污染,遇到高温、大雨等极端天气,恶臭熏天,污水蔓延。严重影响村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2.2 整治难度加大 在当前不断扩张的城市建设和各种类型的环境创建中,由于政府没有统一的政策措施,养殖者从一个地方拆迁后搬到另一个地方,在很短时间内即面临着再次拆迁,每一次拆迁养殖者都能获得不菲的的补偿金,部分养殖户已经变成了为拆迁而养殖。这些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垃圾猪”整治越来越困难。

2.3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及养殖业健康发展 泔水未经过高温等无害化处理,沙门氏菌、大肠杆菌等10余种,病原体还可能在猪体内繁衍,以食物链的形态进入人体,造成人体感染病毒,如疯牛病、口蹄疫、肝炎等,导致“人畜共患疾病”。泔水在春夏季因收集、保管、存放时间过长,易发酵、酸化、发霉甚至腐败,特别是废弃在各类泔水中的餐厨废弃物,已受到铝、汞、镉等重金属以及有机化合物、苯类化合物的污染,被猪食用后,有害物质蓄积在猪的脂肪、肌肉等组织里,人食用了这样的猪肉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导致肝脏、肾脏等系统免疫功能下降。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脚喂猪易使易感猪感染猪瘟。猪瘟是对养猪业威胁最大的烈性传染病,我国每年因猪瘟死亡的猪占病死猪的1/3以上。同时由于城市周边“垃圾猪”场离市中心人口密集区较近,一旦暴发流行性动物瘟疫,便可造成人与动物的交叉感染,后果严重。

3 “垃圾猪”的监管对策

3.1 完善立法,强化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管理 我国餐饮垃圾的回收缺乏具体的法规,相关法规不健全,导致相关管理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010年,为应对餐饮垃圾大量流入非正规渠道的严峻形势,苏州市虽然出台了《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餐饮垃圾进行了专门立法。但仍然存在着处罚力度偏轻,难以真正起到作用。指导性条文比较多,可操作性的条文比较少等缺点。针对目前餐饮垃圾相关法规不足的状况,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为餐饮垃圾回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加大对餐饮垃圾违规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法规应翔实、具有操作性,从法律上和操作上控制餐厨垃圾的去向,从源头上杜绝“垃圾猪”养殖。

3.2 强化宣传,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动物防疫部门通过广播、电视、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加强对辖区内的“垃圾猪”饲养户进行宣传,使其了解“垃圾猪”的危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并告知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整治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垃圾猪”的监督执法工作。对于上规模的“垃圾猪”场,一经发现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立刻进行调查取证,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绝不姑息迁就,一律按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对普通的散养户则进行说服教育,同时发放整改通知,按要求限期整改。

3.3 统一措施,严格做好重大疫病的免疫接种 地方政府部门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对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大的场(户)进行取缔,并出台统一措施,不得将空置房屋等出租用于“垃圾猪”养殖,避免“拆迁往外搬,搬迁为拆迁”的情况出现。同时,动物防疫机构对暂时无法取缔的“垃圾猪”要监督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佩戴含有养殖信息的二维码耳标,并督促做好免疫记录,以便出栏检疫时进行追溯。同时加强对“垃圾猪”的免疫抗体的监测,对抗体不达标的猪群必须进行再免,确保抗体100%有效保护。

3.4 严格检疫,保证生猪及产品质量 (1)产地检疫。对出售生猪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对“垃圾猪”产地检疫申报特别要求必须提早7d。检疫员接报检电话在12h内赶到现场实施检疫。首先对“垃圾猪”耳标扫描,确认生猪来源;其次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临床检查,特别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等病症进行检查,有疑似病症,则采样送实验室检测;再次检查免疫记录,要求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对疑似染疫生猪,须经实验室检测结果确认,如确认为普通动物疾病,则通知养户进行隔离治疗;如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则逐级上报疫情并对场所进行封锁,待确认后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处置规范进行处理。(2)宰前检疫。生猪屠宰前,在待宰间静养6h以上才进行检疫。对猪群及个体进行仔细检查,对猪静态、动态和食态观察。垃圾猪粪便油腻,气味腥臭异常,颜色多样,带有未消化的异物。体温检查,一般猪的正常体温在安静状态下为38~39℃之间,而“垃圾猪”的正常(不发病时)体温,一般在39.5~41℃之间。(3)宰后检验。对疑似垃圾猪的宰后进行膈肌镜检,检查有无旋毛虫,并注意检查住肉孢子虫和钙化了的囊虫。同时可对新鲜猪肉的pH值进行测定,正常新鲜猪肉多呈中性或弱碱性,宰后1h后pH为6.2~6.3,自然条件下放置4~6h pH值为5.6~6.0,而“垃圾猪”鲜肉偏碱性,一般pH在7.5~8.3之间。有必要的可对猪肉进行微生物检验和有毒有害物质检验。对“垃圾猪”的处理,可参照《无公害食品——猪肉》和《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8—1996)执行。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旋毛虫病、囊虫病的整个肉尸和内脏采取化制的办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宰前有“垃圾猪”的临床特征,但宰后鲜肉pH值在5.6~6.3之间,肉质和内脏无病变和有害物质、微生物不超标的,按食用肉出厂;对有害物质、微生物超标的,不论肉质和内脏是否发生器质性病变,按照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一律不准食用,作工业用或销毁。

“垃圾猪”危害极大,稍有忽视便可能引发社会问题,需要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当务之急要做好餐馆、食堂的泔水收集、管理和处理工作,只要把泔水的源头治理好了,其它问题就迎刃而解。对暂时无法取缔的“垃圾猪”,有关部门应该协同行动,对“垃圾猪”饲养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同时提高检疫技术,严把检疫关;从各个环节杜绝“垃圾猪”,确保人民吃肉安全。

(2011–04–14)

S851.33

C

1007-1733(2011)07-0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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