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 佟文鑫 吕燕 于春媛 刘东红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从奢侈品逐渐成为日常消费品。消费者对化妆品的需求向多元化、复合型、应用高新技术及新型作用等方面转变,化妆品的宣传也从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新的功能、原料、名称、使用方法等层出不穷。这些宣传有真实的、科学的,也有夸大的、虚假的。面对如今品种繁多的化妆品市场,消费者应该如何选择和辨别呢?化妆品的标签标识是对其产品最为直观的描述,也是广大消费者认知化妆品的第一途径。本文将从化妆品类型和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分析,为消费者认知化妆品起到一定程度的导向作用。
1.1 化妆品宣传语的可用范围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1]此条款是对化妆品根本性质的描述,涉及了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作用范围和产品固有性质4个方面的内容,即可从这4个方面判定某产品是否隶属于化妆品范畴。从这4个方面出发,切合产品固有属性的合法、科学的语言都属于化妆品宣传语的可用范围。
由化妆品的定义可以看出,化妆品的使用部位在人体表面,有可能接触到人体黏膜(如口腔黏膜、眼睛结膜、生殖器黏膜等)的产品是与化妆品的定义有所出入的,而作用于口唇部位、眼睑、眼周、睫毛和清洗外阴的产品则符合化妆品定义。因此,消费者对于市场上存在的可能接触人体黏膜的产品应谨慎分辨,确定其产品类别后再进行选择和使用。
此外,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中对我国现行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做出了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育发、养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1]除此9类以外的化妆品定义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般的清洁类、护肤类及修饰类产品都应隶属于非特殊用途的范畴。
1.2 化妆品宣传语的分辨
1.2.1 不涉及医疗用语和适应症 在我国,药品和化妆品有着明确的分类界限。一切医疗用语和适应症是不能够在化妆品中进行宣传的,如与病变、细菌、病毒、感染、治疗及诊断等相关的词汇。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不存在药妆的分类,那些声称治疗皮肤病变现象的产品尽管具有化妆品常见的膏霜或乳液的形态,但由于不符合化妆品“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的规定,不能划入化妆品的范畴。
1.2.2 不涉及无依据而夸大产品作用的词汇 化妆品的产品效果除了原料和配方外,还和使用人群的个体差异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就产品本身的作用而言,使用声称诸如特效、奇效及速效等和使用效果程度相关的词语都是过于绝对化的。
1.2.3 谨慎对待高新技术 随着化妆品生产技术的发展,天然提取物、纳米技术等高新技术也逐渐应用于化妆品领域中,消费者追求新型技术、新型作用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不是科普教材,宣传的方向要通俗易懂,能帮助消费者快速了解产品性质和使用方法,不应过多出现描述产品的生产技术如何先进的专业词汇。此外,对一些颇具卖点的某某因子、某某精华,消费者也应确认其不涉及禁用成分后再做选择。
1.2.4 图片宣传不可轻信 这里所说的图片宣传,是特指在化妆品标签标识中出现的涉及产品使用效果、作用机理的图片或是专利、证明类的图片。为了美化包装或明示使用方法的图片不属于此范围。为突出产品效果,往往会出现产品使用前和使用后的效果对比图。作用机理方面往往会出现皮肤立体结构图或产品作用流向图,表示产品如何进入皮肤对组织起作用。客观地讲,对比图片的作用实质上是对产品效果程度的宣传,图片的真假及来源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质疑的态度。而在作用机理上,化妆品的作用部位仅为皮肤表面,任何到达真皮层或皮肤内部组织起作用的宣传都需谨慎对待。产品的专利、批件、检测报告等证明型文件的真伪也需详细查询后才可定论。
1.2.5 拒绝“无标注”产品 这部分产品以非正规商业途径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的产品居多,主要由未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资质而擅自调配的产品组成,往往存在着缺少中文标识或中文标识不齐全等现象。这样的产品无法明示产品成分和使用方法的信息,在使用上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1.2.6 拒绝庸俗与迷信 在相对边远或偏僻的地区,部分商家为获取违法产品的市场利润,不惜以封建迷信或庸俗的内容进行宣传,包括妖魔鬼怪、神话传说以及涉黄的内容。对待此类产品,消费者应采取不予选择的态度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按照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生产地不同,分为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那么,如何辨别一种化妆品是否合法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第十五条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1]这两个条款表明,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也必须取得备案凭证。
经过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其标签上应标注有“国妆特字”或“卫妆特字”的产品批准文号,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有“国妆特进字”或“卫妆特进字”的产品批准文号。经过批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其标签上应标注有“国妆备进字”或“卫妆备进字”的产品批准文号。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略有不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即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允许在备案前上市销售的。
无论是进口化妆品,还是国产化妆品,对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就是使用规范的汉字。尽管进口产品的标签主要为其原产国使用的语言,但进入我国市场后应做出翻译以明示消费者。
我国化妆品市场历经30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化妆品消费市场,而当今的化妆品生产技术、贸易交流形式仍都在飞速发展。面对种类繁多的化妆品,消费者应根据我国的现状和自身的需求选择合法的产品。在购买化妆品时,从标签标识上有所认知,分清非特殊用途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了解药品和化妆品的区别,消除对化妆品的理解误区,拒绝违法产品,选择正确的产品,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和自身的健康,使化妆品真正起到美化身体、丰富生活的作用。
3.1 产品实例
3.1.1 洗手液、香皂等清洁用品 这类产品的作用机理主要是依靠表面活性剂的作用清除附着于皮肤上的污垢。其中洗手液依照添加原料和声称作用,一部分仅添加表面活性剂和护肤成分,宣传清洁、护肤及保湿等类似作用的产品,属于化妆品范围。另一部分添加抑菌剂,宣传除菌、消毒的产品则按照消毒产品管理。肥皂、香皂等定型的皂类产品则属于普通日化清洁产品的范畴。
3.1.2 花露水 花露水主要的使用范围是清凉、改善气味、缓解蚊虫叮咬后和因痱子引起的皮肤不适感。起到类似作用的成分主要由酒精、植物提取物和香料组成。此类产品中,仅宣传赋予香味、使皮肤清凉等类似作用的属于化妆品范畴,宣传驱虫、防蚊虫叮咬等作用的产品因添加了驱虫剂,则隶属于农药的范围。
3.1.3 口腔卫生用品 口腔卫生用品的种类多且复杂,包括牙膏、牙贴、口腔喷雾等。此类产品极易接触口腔黏膜,与化妆品定义的“作用于人体表面”不完全符合。因此,此类产品不应属于化妆品范围。很多牙膏、口腔喷雾剂声称针对牙龈、牙周炎症以及口疮、口腔溃疡等病症的作用也可视为医疗术语和适应症,不应出现在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中。
3.1.4 育发产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育发化妆品是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2]从其含义上看,有关于声称与头皮毛囊相关、防脱发、防断发、固发等类似作用的产品都应隶属于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而从皮肤学角度和《化妆品命名规定》综合来看,类似于毛发再生这样的词汇是不允许作为化妆品名称使用的。此外,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范围的洗发水、护发素等发用产品不允许宣传与育发、防脱发或防断发相关的作用。
3.1.5 染发与锁色产品 染发产品是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主要靠染发剂作用而改变头发颜色。染发剂分为暂时性染发剂、半永久性染发剂、永久性染发剂。其中,永久性染发剂是目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永久性染发剂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对苯二胺(PPD)。但大量文献证明,长期使用苯二胺类成分对人体是有害的。目前,我国对染发类化妆品中的染发剂有着非常严格的种类限定和使用限量。染发类产品的标签标识中也应明示使用方法、使用量及警示语。从健康的角度讲,染发类产品不应大量、频繁地使用。
使用染发类产品的消费者都不想染过的头发颜色很快就脱落,希望头发颜色保持时间越长越好。所以,保持色素是染后重要的工作。目前,市场上有很多不同品牌的锁色化妆品,主要宣称锁色、补充头发营养、用后头发乌黑亮泽、柔顺易梳等。锁色产品主要使用的原料包括泛醇(VB5)、丁二醇、C12~C13烷基乳酸酯、瓜尔胶、乳化硅油、聚季铵盐类等。此类化妆品在合法生产及合理的、常规的使用条件下,基本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锁色类产品目前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3.1.6 袪斑与美白产品 祛斑和美白产品都是依靠可以起到美白作用的功能性原料来淡化皮肤颜色。但祛斑化妆品是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集中作用于表皮黑色素集中而形成斑的部位,针对性较强,美白剂含量相对较高,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美白类产品侧重于从整体上净白、提亮肤色或依靠物理方法遮盖以改善肤色,不具备对特定区域的针对性作用,美白剂含量也相对较低,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美白剂种类很多。其中,物理美白剂也称物理遮盖剂或遮瑕剂,多为矿物粉末,如氧化铁、二氧化钛和氧化锌等。还有一类美白剂主要靠抑制酪氨酸酶的活性而淡化黑色素,如维生素C、果酸、熊果苷和一些植物提取物。这类美白剂往往会要求偏酸性的pH值,而且并不是美白剂添加量越多产品美白祛斑效果就越好。在标签标识上,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美白类产品不能使用抑制酪氨酸酶活性、抑制黑色素生成或淡化黑色素沉着等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的宣传语。
此外,祛斑和美白产品的安全性事件多源自重金属汞的超标。使用了含汞的产品后,往往形成很难消除的白斑。如果使用了汞含量过高的化妆品还可能导致重金属中毒。鉴于汞的使用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已将“汞和汞化合物”列入化妆品的禁用成分,消费者在市场或美容院中发现了含汞的祛斑和美白类产品应拒绝选择使用,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3.1.7 防晒与晒后修复产品 防晒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SPF值、阻挡长短波紫外线(UVA/UVB)、减轻日光对皮肤的刺激等均属于防晒类化妆品在标签中经常出现的声称。晒后修复产品依靠具有舒缓、清凉和营养皮肤的功能性成分作用,缓解已造成的日光性皮肤损伤,本身并不具有隔离或吸收紫外线的功能。
3.1.8 美乳和健美类产品 美乳化妆品是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健美化妆品是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此两类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名称上会存在一定的理解误区,美乳不能等同于丰胸,健美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减肥。因此,美乳和健美类的化妆品在标签标识中不宜直接宣传与身体脂肪含量相关的作用,亦不能描述产品可进入皮下组织对细胞起作用。符合现行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的美乳和健美类产品在标签标识上应围绕紧致皮肤、有助于保持良好型态等类似的方面进行宣传。
3.1.9 除臭类产品 除臭类化妆品是特指消除腋臭的化妆品,去除身体其他部位异味的产品不属于除臭类化妆品范围。而其他起到改善气味作用的产品,如香水、香氛、精油等应视其具体的宣称作用和作用部位再做定论。
3.2 存在使用安全风险的产品
3.2.1 洗染类产品 此类产品介于洗发产品和染发产品之间,声称具有洗发和染发效果。其使用方法往往与洗发产品类似,但效果又偏向染发产品。无论从其科学性,还是我国对化妆品的监管要求,洗染类产品都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风险。
我国化妆品的分类很明确地定义洗发产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染发类产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也对染发剂的种类和限量做出了严格要求。此类产品同时使用了洗发和染发的原料,声称具有洗发和染发的作用,模糊了化妆品的分类界限。无论从产品分类、原料使用,还是标签标识管理上都不能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作用机理角度讲,洗发类产品主要依靠大量的表面活性剂起到清洗作用,在使用的同时往往伴随着用温水或热水。在这种条件下,头皮毛孔处于舒张状态,染发剂要想发挥作用,需要保持在常温不接触皮肤的情况下,在毛发表层停留一段时间。如此一来,洗染类产品从时间上不能满足染发剂的使用要求,可能使染发剂直接接触到头皮舒张状态的毛孔和身体其他部位的皮肤,也可能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染发剂直接接触眼、鼻、口腔的黏膜,造成皮肤病变或影响人体其他组织,在使用安全性上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洗染类产品尽管声称同时具有清洗和染发的作用,但不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也不能保证其使用安全性。消费者应将洗发和染发的过程分开,选择分类、作用明确的产品。
3.2.2 除疤产品 消除皮肤疤痕是消费市场的需求之一,但化妆品不具备消除疤痕的作用。因为疤痕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皮肤细胞的增生,消除疤痕需要重新整合皮肤内的组织,需要一定的医疗手段配合。而化妆品仅作用于皮肤表面,不能影响到人体皮下组织和细胞的功能。因此,在化妆品标签标识中使用除疤、祛疤等和疤痕相关的宣传语都是不允许的。
还有一类产品以硅胶为主要原料,成品为凝胶形态,主要用于遮盖或阻止手术后疤痕的进一步发展。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分类,此类产品归属于医疗器械,已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3.2.3 与药品、食品或医疗器械协同作用的产品 市场上存在着一部分具有特定功能(美白、祛痘等),但声称必须与其他产品配套使用的产品,如美容面具、食品、药品等,其卖点往往是内调外敷的协同作用。从化妆品的定义上说,化妆品的作用仅限于产品本身,而其他产品的协同作用无论真伪并不属于化妆品的属性。因此,在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中声称必须与其他产品共同或协同的作用是欠妥的。
此外,化妆品应有独立的销售外包装,消费者在遇到化妆品与其他产品混合包装时,应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