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教育管理风险的防范对策

2011-04-13 07:20:00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
关键词:人身伤害事故教学活动

唐 慧

(临沂大学,山东 临沂 276000)

论学校教育管理风险的防范对策

唐 慧

(临沂大学,山东 临沂 276000)

学校教育和人类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一样都带有风险性。只有在准确理解法律关于学校伤害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归结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学校教育管理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安全高效地开展教育教学管理活动,认真研究教育管理风险的防控措施,不在开展学校教育活动和杜绝学校伤害事故之间做出不理智的选择,才能更有利于学校教书育人功能的发挥。

教育管理;风险;侵权行为;风险防范

人类的一切社会实践都会带有风险,学校教育作为整个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从最广泛意义上来说,产生于学校教育管理活动本身的诸如教学质量风险、师资管理风险、学校财务风险、学校生存运行风险、教育腐败风险以及来自教育行业以外的其他社会风险,都可称之为学校教育管理风险。本文所谓的学校教育管理风险主要是指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外来因素影响可能导致的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风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的明显进步,近些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严峻事实是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件频频出现,一些重大恶性事故也时有发生,成为学校办学活动中一个相当突出和严重的问题。目前,对这类问题的研究教育界和法律界普遍关注的是学校的责任承担和受害人的事后救济,而对于如何在准确理解法律关于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安全有效地开展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努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的研究论述却不够深入。

一、准确理解法律关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归结的有关规定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决定着法律对责任归属的立法选择。长期以来,我国学界有许多学者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认为“学校以一种临时监护人的身份承担实际的监护职责,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1],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只要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种观点在我国的司法和教育实践中有一定影响,以至于有的地方出现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干涉和禁止学校、教师开展正常的校内外教育活动,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新课程改革推广的现象。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立法,并没有出现学校必须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相反,世界各国立法在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结上普遍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言:“学校并非是学生绝对安全的保险人。它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2]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了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并对学校应当履行的教育管理职责做出了大量广泛、具体的规定,因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并非监护责任法律关系。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这一观点,对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区分在校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第三人加害导致损害等三种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发生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不存在过错,即便发生了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学校也不应因此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学校的过错主要是指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过程中,学校或教师违反国家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履行应尽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并因此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结合法律关于教育管理职责的规定以及近年来法院对于现实案例的判决,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因过错侵害学生人身权益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教育教学设施是指学校提供的供学生、教师和其他员工学习、教学、生活所用的各类设施、设备。如教学校舍、各种教具、实验室内的各种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各种体育器械等。按照我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于校园内的教育教学服务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以确保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如果学校管理人员对于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可能造成对学生人身伤害的潜在危险或隐患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维护职责,不能确保其使用安全或消除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一旦学生因使用存在安全瑕疵的教育教学设施而致使自己的人身遭受事实上的损害的话,学校就要因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有着自己的专业特色和工作流程,学校或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实践时,应当依据活动组织规则,逐一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在体育活动、参观、游览、访问活动、实验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于活动存在潜在不安全的因素,一般从三个方面确保学生的安全:一是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和告诉学生活动的要求;二是对活动过程做好监督指导保护;三是事故一旦发生,应及时妥善处理,进行紧急救护和联络。即事前提示、事中监督指导、事后处理。如发生学生人身损害事实,而学校或教师在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疏漏,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教育教学过程中存在过失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任何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安排都要求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应当根据被教育对象的年龄和身心发育特征来组织进行。如果违反课程计划的规定组织安排不适合学生身心特征的活动,或者在开展体育活动时没有注意到个别学生的特定体质和疾病,在实验课中没有认真履行正确指导、帮助、管理学生的义务,未能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都有可能因这些过失的存在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

(四)学校管理制度上存在瑕疵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管理制度是学校办学活动得以规范、顺利进行的监督和保障。如果学校的安全保卫、设备管理、宿舍管理、学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存有明显的疏漏,或者虽有明确的管理制度但执行混乱、管理松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认识学校教育管理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学校是人类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和普遍的组织形式,是一种培养人的专门机构。学校的功能就是利用一定标准的设施条件和专门的环境实施教育活动,通过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促进学生安全健康地成长发展,以实现培养人的目的。

在学校的办学过程中,学生的活动是最基本的教育和教学形式。任何学校为了促进学生的发展、顺利完成学生社会化的过程,都必须精心设计并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学生身体和心智发展的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使学生参与到这些活动中来,在活动和交往中增长知识、锻炼能力。这一点业已成为教育理论界的共识。但是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同人类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一样存在着发生风险的客观性,也就是说只要办学,实施教育和教学活动,就或多或少地存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有时甚至在由学校组织,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的、有益于在校学生身心健康的参观、访问、实验、体育、旅游、竞赛,包括课堂教学上,学校及其教学工作人员即使尽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也会因为意外事件或学校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加害而存在着出现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在校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而这一年龄段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决定了他们天性好动,喜爱游戏和运动,对各类新鲜事物抱有强烈的好奇心,喜欢冒险和刺激,同时他们的身心发展还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情绪易冲动,不善于控制,易表现出极为独立的倾向行为,容易出现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意外事件,再加上当今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校园外的一些社会暴力犯罪事件也给学校的教育管理安全带来了不确定性。因此,在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中,即便学校和教师尽了百分之百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也很难保证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社会和家长普遍要求学校和教师承担照管学生、使学生免受人身伤害的义务,要求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和管理制度,要求教育教学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消除学校中的各种隐患和瑕疵,把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率降到最低。这种要求在当前在校生人数占全国人口总数1/5且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的社会背景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显然,面对开展有益于学生心智的教育活动和确保学生安全这种客观现实,学校和教师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可能带来对学生的人身伤害,而如果不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育的功能如何发挥?离开教育活动这个基本的途径,学生的素质如何培养和提高?离开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支撑,我们又如何实现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的宏伟目标?因为学生就是在活动中接受教育、获得发展的,人们绝不可能为了学生的安全而限制或禁止学校组织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如果为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和教师放弃掉应有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因此,在只要学校开门办学,只要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就有受到伤害的风险的情况下,社会和家长对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应成为对学校的一种苛求,教育教学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也不应成为学校或教师规避责任的借口。我们对此的理智选择应该是热情支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但前提是开展活动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认真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要求,既实现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又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学校教育管理风险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可能性。

三、学校教育管理风险的防范对策

学校教育管理风险的发生绝大多数是由于教育管理过程中疏于风险防范。结合本文的上述分析,在开展学校教育活动中,学校应高度重视教育管理风险,避免和减少学校或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过错,采取有效对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的开展和组织,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法制安全教育,提高教育管理风险防范意识

树立积极的风险防范意识是防止学校教育管理风险发生的重要前提,这需要领导、教师、工作人员、学生和家长有一个明确、深刻的认识。首先,学校领导在加强自我法律意识与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应对教师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加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树立防范教育管理风险发生的法律意识,形成时刻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习惯。例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期间,安县桑枣中学校长叶志平被网友们称为“史上最牛的校长”,他牛就牛在有风险意识,他不仅对“豆腐渣”实验楼进行彻底加固,消除了隐患,而且坚持每学期在全校组织一次紧急疏散演习,力求疏散快而不乱,井然有序,从而在大地震来袭时,全校师生仅用时1分36秒就全部撤出,2000余名师生无一伤亡[3]。其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发育水平,结合教学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学校应加强与社区、家长的沟通联系,把学生安全作为共同关注和交流的重点,建立家校互动制度,共同提高教育管理风险的防范意识。

(二)保证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学校必须保证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这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为此学校应保证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当知道或应当知道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时,学校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或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仅靠提醒学生从主观上加以注意,不能视为已有效消除了不安全因素。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侵权责任承担要以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为核心要件,也就是说要存在故意或是过失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只有明确细化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相关的应急事件、校园安全管理、宿舍管理、食堂卫生管理、教师执勤管理、校园设施管理和学生活动管理等一系列的教育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各部门和教师在校期间各个方面、各个时间段、各个场合的安全工作职责,使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有效覆盖到学生校内校外的各个时段、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并且完善与这些制度相配套的安全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才能确保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履行,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

(四)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工作程序

学校教育管理风险存在的客观性,要求学校和教师应该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至少在学校组织体育课、实验课或是课外教育活动时应履行事先提示、事中监督指导、事后处理的三大注意义务。

事先提示强调在开展教育活动前,一方面要确保场地、器材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对其进行彻底检查,校外在诸如参观、游览、访问、考察等教育活动开展前要做好计划和准备;另一方面要通过讲解、演示、示范等多种手段提醒学生注意事项、安全纪律规则以及事故预防办法,引起学生高度重视,力求做到有备无患。

事中监督指导,强调在教育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学校和教师要正确地指导管理和帮助学生,按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督和指导保护的职责,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范或活动纪律的行为。在活动进行过程中,教师的监督指导不能出现空当,教师不能擅自离开。

事后处理,一方面强调在教育活动结束后,学校或教师要做好设施、设备的保管、回收处理工作,检查学生人数,并要求学生尽快回家,向家长报告;另一方面强调一旦学生有伤害事故发生或处于危险状态,学校的领导和教师应竭尽全力给予救援和帮助,使学生免受伤害,脱离危险,或减少伤害程度,及时得到抚慰和治疗。

(五)切实推进学校责任险推广工作,建立教育管理风险转移机制

社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风险转移作用。学校责任险是指“在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的直接经济损失,通过学校投保,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4]。它针对学校管理风险而设立,是化解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纠纷,有效提高学校抗风险能力的良好手段,它不仅可以解决学校缺少赔偿资金来源的难题,而且能保证学生在受到意外伤害时得到应有的赔偿。学校参加责任险是建立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防范、化解、转移教育风险的核心工作。

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繁复性和细致性特点的工作,它关系到人才的培养甚至是国家的兴衰、民族的复兴,然而学校教育管理风险又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在高度重视学校教育管理风险预防的前提下,安全高效地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的全部功能,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5]。

[1]韩衍杰.论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J].政法论丛,2009,(2):89.

[2]谭晓玉.美国法院如何认定校园伤害事故[J].人民法院报,2001-08-15(2).

[3]汶川地震“震”出“最牛校长”[EB/OL].http://cjmp.cnhan.com/whcb/htm l/2008-06/12/content-363164.htm.

[4]尹力,龙玫.学校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能性[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3.

[5]李忠,张涤新.转型期社会风险问题探析[J].贵州社会科学,2009,(1):61—66.

G40

A

1007-905X(2011)06-0133-03

2011-07-30

唐慧(1969— ),女,山东临沂人,临沂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 姚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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