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军,秦苏滨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江苏 常州 213001)
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中的责任伦理缺失原因探析
张 军,秦苏滨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江苏 常州 213001)
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改革以来,贫困生问题凸显。虽然建立了贫困生助学制度,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备受诟病。仅仅靠手段和技术的完善并不能解决问题,学生资助制度中主体责任伦理的错位和缺失才是资助制度运行效能低下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责任伦理的错位、高校管理教育责任伦理的缺失、社会责任伦理的淡漠和功利以及受助者自身美德和诚信伦理有待唤醒。
资助制度;责任伦理
近年,高等教育实行全面收费制度改革以来,贫困大学生问题凸显,国家建立并形成的从政府到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教育资助政策和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矛盾的激化,但是,实际运行中也遇到种种问题和困惑,如出现了银行办理不积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鉴定困难、奖学金被用于请客吃饭、贷款拖欠、受助不感恩等现象。显然,仅仅靠制度、手段等技术层面的完善并不能解决问题。笔者认为,从深层次看,学生资助制度中主体责任伦理的错位和缺失才是导致高校学生资助制度运行效能低下的根本原因。
责任伦理(Ethic Responsibility)由马克斯·韦伯首创,其后,德国学者伦克和尤那斯进一步区分了责任伦理并明确指出责任问题特别是未来责任问题,应当成为当代伦理生活的一个道德规范。其出发点最初是针对科技的发展对自然和社会的威胁而提出的指导人们行动的规范,却为后人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的伦理问题提供了崭新的理论范式和实践操作范式。与传统伦理学相比,责任伦理的突出特征就是它在价值取向上对行为后果的关注,强调行为者的行为不仅指向行为的后果,而且更重要的是追求后果的善,把对行为后果的考虑作为判断道德正当性的主要依据,从伦理学的视角对人的行为及其后果进行道德评判和价值导引,引导公民对其行为和后果担当相应的责任。
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是在处于一定学生资助体系下的资助活动中约束资助主体(政府、社会、学校、个人等)之间相互交往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它作为一种制度能否合理运行,除了受制于经济基础外,在中观和微观层面则与社会及资助主体的价值观念、基本道德和行为选择等因素密切相关。就其伦理性而言,它既反映了教育政策制度、教育活动过程对学生资助的道德诉求,也表现为资助各方对教育的道德义务观念、道德关怀情感以及对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认同与维护,是学生资助制度施受双方伦理价值关系的集中体现,其中包含着的责任伦理问题非常突出。责任伦理作为对传统伦理的一种超越,体现在学生资助制度中,要求学生资助的各行为主体更加关注资助活动的行为后果,对资助行为的后果负责,并在关注资助活动的后果基础上,对当前资助活动进行反馈调节。而在我国目前的学生资助制度中,正是因为我们仅仅从动机或者说意图伦理出发,而没有从主体责任角度入手,去明确、规范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角色意识模糊,责任伦理错位和缺失,其运行效果才备受诟病。
政府是学生资助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对学生资助不是单纯的救助,更不是施舍和怜悯,而是政府应尽的一种责任,是贫困学生的“应得”。政府对学生资助不仅负有道义责任,而且负有法律责任。这主要是由政府的角色和教育的产品性质决定的。一方面,贫困学生这一对象本身就暗含了政府的过失和责任,教育贫困是社会贫困在教育领域的缩影;另一方面,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利用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对贫困学生进行补偿,是国家收入的二次分配,它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职能,是政府不可推卸的公共服务的责任。但是现实情况是,在学生资助政策上本应承担主要角色和义务的政府却扮演着被动和消极的责任。政府对弱势群体的责任缺失既包括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侵害,也包括政府和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维护的缺位。
(一)投资支持乏力
高等教育的公共产品性质和巨大社会效益,决定了国家、社会、个人均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因此,建立国家、社会和个人教育成本共同分担机制,已成为全球共识。现实是,伴随高等教育学费的私人支出的高速增长(我国家庭资助占教育经费来源已达82%),政府用于教育经费的支持却在不断下降。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十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状况与“十一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一方面,我国政府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长期低于发展中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平均水平(4%),形成了严重的教育缺欠。另一方面,学生学费的增长速度却远远高于国家财政投入的增长速度,也远远高于人们的收入增长速度。大学学费在近20年的时间里上涨了约25倍,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只增长了4倍,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3倍,大学学费的涨幅几乎10倍于居民收入的增长。正如杨东平教授所指出的:“关键的问题不是贫困没钱,而是钱怎么投入怎么分配使用。在中国真正缺的不是钱,而是公共价值和理念。”在学生资助的背后,是政府投入与个人缴费的高等教育政府利益与学生利益的博弈。
(二)资助政策导向被动和功利化
作为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政策主体,国家本应为贫困生提供政策供给和资金扶持,但事实是在学生资助政策导向上更多的是出于“救济”而不是出于责任,是出于择优而不是出于扶弱。目前我国采取的学生资助形式主要有“奖、贷、助、补、减”及勤工助学等形式,以奖、助学金和贷款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但所有资助项目加起来,标准都偏低,而且资助范围有限,僧多粥少。目前,一方面,几乎没有一所高校可以提供足以缴纳学费和保证日常开支的奖、助学金和贷款,学生资助的低额度与高校的高收费形成鲜明对比。另一方面,由于获得奖学金的测评指标单一,学习成绩成为主要测评指标,甚至是唯一指标,而事实上贫困生由于生活和学习的双重压力,获得奖学金的比例明显低于其他学生,这也使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在实践中易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对贫困学生应有的资助作用。
(三)教育援助保障虚位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当前以“推迟付费”的方式资助贫困生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但是现行助学贷款在实践中推进困难,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某一方的认识不够或合作不够,而主要在于贷款风险承担主体的模糊,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够,商业银行的利益没有很好兼顾,才会导致银行贷款供给不足,在风险承担上政府、银行和高校等资助各方相互推诿[1]。目前政策规定高校承担50%的风险补偿金,导致学生贷款金额越多,学校应缴纳的风险补偿金越多。其实这是变相推卸政府责任。因为高校作为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面,它只能起到教育和管理作用,由高校或者银行来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责任,都有失公平。国家助学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只有政府作为还贷拖欠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才能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使命,这同样也是西方国家学生资助中国家助学贷款健康持续发展的成功经验。为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乃至高等教育权而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不仅是政府的道义责任更是政府的法律责任。
如果说政府是贫困生助学体制链条上政策供给和制度正义的主导,高校作为资助贫困大学生的实施主体,则扮演着教育主体的角色,重点是在资助效果的层面上为整个资助体系的成功运行提供教育保障,承担着实现制度正义的义务和责任。而实际上,目前高校大多是消极被动地跟在国家的政策供给和投资支持后面,存在作为不力或作为不当的问题,并没有真正发挥自身在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的教育管理主体作用,具体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定操作过程主观随意性强,缺乏客观参评标准
公平公正地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是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公正性的核心内容,也事关资助资源利用的效率。而目前高校在学生资助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无专门的机构、组织来协调和管理,仅仅由某些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在具体的助学操作过程中,高校对学生的资助要求往往只凭申报和相关证明来确定,很少对贫困生入校后的实际状况开展前期的调研和后期动态监督调整,如通过校园一卡通监控其消费情况,这就导致在资助工作中随意性较大、操作透明度不高等,而且往往一评定终身,甚至出现“伪贫困生”和学生资助款挪为他用的腐败现象。
(二)资助导向重经济救助轻心理辅助和能力提升
扶助应该包括经济援助、精神扶助和能力帮助等,高校应注重将扶贫、扶志、扶智相结合,侧重指向能力提升的长效扶助机制的建立。对于贫困生来说,也许他们无法选择生活,但他们同样需要平等的人格和独立的尊严。经济上的贫困不应该成为他们权利受损和尊严缺失的理由。从某种意义上说,人道地维护贫困生的自尊和人格,比物质救助更重要。而目前高校在贫困生资助制度运行中偏重政策上的扶贫,满足于物质“救济”的层面,轻学生资助后的思想教育和能力提升。不仅作为高校提供的助学活动之一的勤工俭学岗位工资低、供给少、服务层次低,局限于简单体力劳动性质,较少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培训贫困生提升他们的能力,为资助而资助,而且资助中缺少人文关怀,更多的是把贫困生当做施舍的对象,较少考虑他们的自尊和人格以及贫困生的思想、心理及自身发展等精神方面的多重需求。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场,尤其是诚信、感恩教育的缺乏,使不少贫困生感恩意识淡薄,诚信品质欠缺,失范行为频频发生。
(三)资助效果的反馈和考评机制的缺失
资助效果的反馈是全部资助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反馈内容是对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实现功能的一种评价,指的是以何种机制向管理主体有效反馈资助体系实现的效果[2]。从这个评价中,管理主体可以了解体系的运行情况、功能实现程度、实现功能与预期功能之间的差距、贫困生对资助体系的期望及其他同学对资助体系的评价等多方面情况,从而能够不断调整和完善现有资助体系及资助体系的运行机制。但是直至目前,很少有高校进行资助效果反馈工作方面的实践探索。操作上的偏颇还体现在学生的诚信程度与受资助力度的不配套、不衔接上,对作为受益人的学生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何回报社会还仅仅停留在宣传教育倡导的阶段,没有建立个人资信档案;对于助学贷款所带来的风险和贫困认定中的失误,高校也没有配合银行和政府行使监督和管理责任。
教育作为一种公益事业,与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相关。贫困学生作为社会的成员的一部分,其贫困状态得不到有效的资助,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势必会影响社会的公正和有效运转[3]。所以,从本质上说,所有社会成员,其中包括企业和各种非营利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负有社会责任。教育捐赠是学生资助的重要来源,是社会责任伦理的一种体现方式。
在西方,教育是一个重要的公益活动领域。例如美国一直有社会公众为公益事业捐赠的传统,美国的慈善捐赠10%来自企业,5%来自大型基金会,85%来自全国民众。2003年美国的个人捐赠达到2410亿美元,人均捐款460美元,占当年人均GDP的2.17%,志愿服务参与率为44.9%。而我国年人均捐款一度仅为0.92元,不足人均GDP的0.02%,志愿服务参与率仅为3%。高等教育社会捐赠更是非常有限,数量较少,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报,2004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收入6434.7亿元,其中捐、集资收入81.1亿元,仅占总收入的1.26%,如果剔除集资的部分,比例则更少。根据有关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4],社会对教育的责任伦理价值远未凸显。
社会人员的普遍参与是教育捐赠事业的发展基础,而富人的积极参与更是捐赠的重要来源,世界首富、微软总裁比尔·盖茨为公益事业迄今已捐献200多亿美元,他已公开承诺,财富中的90%以上将用于慈善公益事业。而我国内地虽已不乏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畸形消费的现象比比皆是,但热心教育捐赠的人员并不多,远未形成社会捐赠的良好风气,教育捐赠更没有成为一种应当自觉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捐助的形式不乏功利化和工具化,不仅无视受助者的隐私和权利,捐助公开,同时往往添加种种条件,带有很强的捐助回报思想,其实质是强行对受助者进行“道德绑架”,使受助者形成“人身依附”。我国目前既没有形成健康的社会捐赠氛围和正确的激励机制及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捐赠文化,社会责任伦理缺失。
高等教育的非义务性和未来的收益性,决定了学生及其家庭也必须自觉履行分担教育成本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有社会和他人的捐助,也不等于个体责任的消减或免除。贫困生救助在根本上是一种道义行为,救助者的出发点是伦理道义感和道德责任感,他们从事的是高尚的事业,并不以获得任何形式的回报为行为动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贫困生可以心安理得地接受资助却不承担任何的义务和责任,甚至知恩不报。
古语有云:“人之有德于我,不可忘。”“不可忘”意味着对救助者的感激,并由此延伸为对社会的感恩和回报意识,受恩者自己应立志改变弱势,提升能力回报社会和他人,表现为自尊自强,更加刻苦地学习和工作。目前我国贫困生资助制度之所以备受争议,除去政府、高校和社会的作为不当和作为不力、责任缺失外,还与一些受助者自身责任担当意识模糊、个体角色责任缺位不无关系,所有这些因素的存在,才导致学生资助制度中频频出现责任伦理失范行为,典型表现就是助学贷款的诚信危机和受助者感恩意识淡漠。
贫穷是值得同情的,但这不应该成为推卸自己责任的理由和借口,只有正确面对贫困,自尊自爱,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增强自我的人生责任感才是贫困学生改变命运的最好办法。
[1]江应中.责任伦理视野下的高等教育投入[J].中国高教研究,2006,(10):26—29.
[2]鞠庭英.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问题及对策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6,(4):113—115.
[3]郭涛.我国贫困大学生教育救助研究述评[J].河南社会科学,2011,(4):187—189.
[4]喻志松.我国教育捐赠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6,(4):1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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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7-905X(2011)06-0113-03
2011-07-25
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0YJAZH060);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思政课题(KYS09011)
1.张军(1978— ),女,江苏溧阳人,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讲师;2.秦苏滨(1958— ),女,江苏滨海人,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吕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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