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100053)赵杨 陈旭 李铮 周宏 佟利家
2009年10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启动了北京市药品再注册工作。到目前为止,共受理183家生产企业的4937件药品再注册申请,其中中药1672件,化学药品3001件(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734个),生物制品123件,体外诊断试剂141件。这些品种中,3509个常年生产,1428个未生产。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成立了药品再注册审查工作小组,对这些品种进行集中审查。现已完成4871个品种的审查工作。60余个品种因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库信息有误或存在批件遗留问题,须企业提交补充申请后方可进行再注册。150余个品种因不在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内,不予再注册。17个品种由企业申请撤销批准文号。
药品再注册审查发现,一些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不完全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再注册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影响了药品再注册工作的进度。现将药品再注册申请中常见的问题与注意事项汇总如下:
1.1 生产地址或者生产地址的门牌号码发生了变更,申请人仅对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进行了变更,未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相关品种申报变更生产地址的补充申请,导致生产许可证与注册批件中的生产地址不一致。此种情况在一些批准时间较长的品种中普遍存在,申请人须先提出变更生产地址的补充申请,取得批件后才可进行再注册。
1.2 有些企业的部分品种近几年未生产,故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提交说明书备案的补充申请,对于此类品种,申请人须进行说明书备案。
1.3 部分品种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有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如试行标准还未转正但已申报国家药典委员会的、要求简单修改药品标准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还有部分须技术评价或待批准的遗留问题(如要求继续考察稳定性确定有效期、省局现场核查并3批检验合格后可上市等),须等待申请人取得相应补充申请批件后才可进行药品再注册。
1.4 有些药物品种的剂型不包含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之内,如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和激素类药品等药品均须在生产许可证中标明“×××类剂型”,若仅注明为片剂、胶囊剂等简单的标注不能认定在生产范围内。原料药则要求在生产许可证中注明品种的具体名称。此类品种再注册要求申请人先对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方可。
1.5 部分品种须完成Ⅳ期临床试验2000例,但大部分申请人均未完成此项工作。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多次更新,对此类品种的判断较为复杂。
按照1999年版《新药审批办法》批准的品种,中药第一、二类应当进行Ⅳ期临床试验,第三、四类根据批件要求开展该试验,化药第一类应当进行Ⅳ期临床试验;按照2002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批准的品种,中药按新药申请的药物应当进行临床试验(1类至7类),化药属注册分类1、2的新药应进行临床试验。按照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批准的品种,对于中药1、2、4、5、6及7类和工艺路线、溶媒等明显改变的改剂型品种,应进行Ⅳ期临床试验,化药注册分类1、2的,应进行临床试验。对于注册分类5的脂质体、微球、微乳等注射剂,应根据注册分类1、2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上述品种经过换发批准文号的,无须进行Ⅳ期临床试验。
1.6 对于无法提供药品有效期依据的品种申请,企业须申报变更药品有效期的补充申请。
1.7 许多品种尤其是近几年未生产的老品种,无法提供完整或有效的原料药来源证明性文件。本次再注册将原料药的名称及来源体现于《药品再注册批件》中,故申请人应尽量提供有效的原料药注册批件及GMP证书,同一原料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来源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增加原料药来源的补充申请批件。
1.8 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是两类安全性风险较大的药品,本次再注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的要求提供研究资料;属于按《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进行核查的品种,还应提供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方工艺核查意见。
1.9 《药品再注册申请表》中“规格”项填写较混乱,应统一按照药品标准填写。
1.10 本次药品再注册工作发现,少数品种在文号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不予再注册。
目前,药品再注册工作的集中审查阶段已基本结束。通过这项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管部门全面掌握了本市所有已核发批准文号(满五年或以上)的药品现状,更新了企业及产品信息,同时也帮助生产企业对已上市品种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自查。药品再注册是一项长期工作,现在已进入常态化,各单位要及时核对所持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认真准备申报资料,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