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网络监督的若干思考

2011-04-13 04:13范炳良毛凤珠
关键词:网民监督

范炳良, 毛凤珠

(常熟理工学院管理学院,江苏常熟 215500)

关于我国网络监督的若干思考

范炳良, 毛凤珠

(常熟理工学院管理学院,江苏常熟 215500)

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开始成为新的行政监督方式,受到广大网民的青睐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日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网络监督与传统的行政监督相比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但目前我国网络监督存在着主体构成的局限性、信息真假难辨、未形成长效机制、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因而需要通过自觉提高对网络监督的认识,提高网络主体的素质,增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建立网络监督的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监督的法制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完善我国的网络监督。

网络监督;行政监督;监督方式

网络监督是社会民众以互联网为平台,了解国家事务,发表意见建议,提供信息线索,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并使其产生影响的一种监督形式。在我国,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开始成为新的舆论阵地,同时网络监督也应运而生,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之后又一崭新的行政监督方式。网络监督具有监督范围广泛、监督主体庞大,监督方式灵活等特点,因而受到广大网民的青睐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日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制,网络监督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网络监督主体构成的局限性、网络监督信息真假难辨、监督形式的单一化以及网络监督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如何更好地完善网络监督体系,将网络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其特有的优势,并与现有的行政监督体系相衔接,已成为社会各界日益关心的话题。

一、网络监督兴起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都有其内在的原因,网络监督也不例外,除了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的原因之外,还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言论自由和民主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世界上许多国家将言论自由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写进宪法。公民充分地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所要追求的目标。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规定为我国公民网络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公共权力的行使逾越其法定界限、遭到滥用或行为不当时,公民可以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采取积极的制约方式。所以,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科技同当代民主最好结合,它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是现代文明的体现[1]。

(二)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觉醒。

公民意识的觉醒是网络监督最大的原动力。公民意识强调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等;其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认识;其核心是要求社会成员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空前加强,参政议政愿望也愈益强烈。

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觉醒,为网络监督提供了条件与主体。如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是公民对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意识,包括权利意识(即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义务意识(即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也使得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可能。这就要求给人们更多的参政途径。而互联网的出现使人们产生强烈的民主意识,参政议政找到了极为方便快捷的路径。

(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是网络监督兴起的技术基础。

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电子政府的建立,为每个用户实施行政监督提供了可能。对政府工作和官员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但是由于我国现实条件的制约,公民的权力被长期虚化:法理上赋予的权力仅仅为人民监督提供了一种事实上的可能,但现实与权力的实现仍有较大的差距。因此,要真正实现人民监督,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和技术手段。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技术手段和客观条件的不足,为人民监督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而从最高领导人借助网络与网民沟通,到普通官员博客阐述自己的观点,再到平民百姓在网络上针对某些问题和社会现象发表个人见解,这既说明政府高层越来越重视网络监督,也说明网络已经真正发挥了监督功能。

(四)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和反腐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反腐倡廉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频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我国现阶段的腐败问题虽然具有转型社会的共性,但腐败的猖獗却远远超出了其他国家“转型腐败”的严重程度,严重威胁到政权的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一些严重的腐败问题不仅对正常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生活产生了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而且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造成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我国的反腐机制并不健全,反腐渠道也不是很畅通,往往出现正式途径不能解决,转为非正式途径;组织渠道不能解决,通过非正式组织来解决。这就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使得社会公众的反腐诉求难以找到合理的表达途径。这种局面严重抑制了群众监督和参与反腐的积极性,人民监督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网络的出现有效地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缺。陕西“华南虎事件”、南京“天价烟局长”等使人们看到了网络参政的效果。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这一低成本、低风险的平台,揭发腐败现象,使腐败现象得以及时曝光,监督效果非常明显,激发了人们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热情,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反腐的积极性。

二、网络监督在我国的发展

网络监督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运用逐渐在我国展开的,它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网络监督的萌芽与兴起(20世纪90年代—2003年“非典”之前)。网络监督在这一阶段并没有指向行政权力,而是对社会公共事件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人们通过网络对公共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借助网络这个平台形成共同的意见,形成集体意识、社会共鸣,从而产生社会舆论,期望借此能够影响事件的发展。

我国网络监督发端的标志性事件是1998年5月印尼排华事件。1998年5月13日到15日,印尼首都雅加达发生大规模骚乱。在骚乱中,印尼少数民族——华人成为主要攻击对象,全市有5 000多家华人商店和房屋被烧毁,近1 200人死亡。美国“华渊”新闻网络公司在位于美国的中文信息站点上发起了名为“为印尼华裔争取平等权,请支援惨遭凌虐的印尼华妇”的“黄丝带”运动,全世界华人,包括国内网民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信息、表达观点,声援印尼华人。迫于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印尼当局不得不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本次事件进行调查。2001年7月17日,南丹发生了一起特大矿难事故,造成81人死亡,然而最先获得信息的主体不是权力机关而是网络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在互联网上作了简单报道后,迅速引发网民的激烈讨论,传统媒体也随之迅速跟进,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声势。此事迅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朱镕基总理当即批示,“如此重大事故必须查个水落石出”。被隐藏整整17天的南丹矿难事故得以披露,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由于重大公共事件能吸引更多人的注意,更容易形成激烈而持久的探讨,从而产生足够的舆论压力去影响事件的发展。因此,网络监督在公共事务领域逐渐兴起,并最先在公共事务领域发挥作用。因此,这个时期网络的舆论作用大于监督作用。

第二阶段:网络监督的逐渐形成(2003年“非典”—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这一阶段以2003年4月“非典”的爆发为标志。“非典”爆发后,新浪、搜狐、网易等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设立专题,实时关注“非典”的最新情况,以稳定社会、安定民心。由此,网络监督的影响力初见端倪。随着网络技术不断成熟,互联网得到迅猛发展,网络参政议政、行使民主监督权的氛围逐渐形成。人们在表达民意时也更加畅所欲言,影响力也日渐增强,使得网络监督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非典”期间全国人民喊出的“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口号在网络上得到积极响应,而在当时全国交通限于局部流通之时网络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得到充分展示。2003年10月发生的黑龙江宝马撞人事故,造成1死12伤,肇事司机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这一判决立刻引起网民的激烈讨论。黑龙江省领导接受记者采访,对传言进行了批驳,这一事件开创了我国高级官员对不真实网络舆论进行辟谣的先例,足见网络监督在当时已经具备一定的影响力。“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李新德于2003年国庆当天创办了自己的网站——中国舆论监督网。该网站以“洞察民情民意,共建和谐社会”为宗旨,给普通老百姓提供自由发表言论、反映民情的平台。此后发生的山东济南“下跪副市长”李信事件标志着公众的监督视线开始向行政权力转移。互联网尽管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但作为一种功能强大的工具和手段,在社会遇到最紧迫的挑战时,它可以在多方面作出贡献;尽管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但只要善用它,就可以将正面作用发挥到极致。

第三阶段:网络监督的迅猛发展(2007年党的十七大至今)。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1]。由此,网络监督走上了新的发展阶段,许多腐败现象都被网络毫不留情地揭露出来,中国民众见证了网络监督的强大威力。

由于网络监督的威力,2008年被称为“网络问政年”。2008年11月,“华南虎事件”使政府公信力问题又一次引起人们的深思;深圳“猥亵门事件”,交通运输部作出免去林嘉祥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的决定;网络惊现《江苏徐州:区委书记演绎荒唐“一夫二妻”制》的帖子,被网民称为最荒淫无耻的徐州市泉山区委书记董锋被查处;“抽天价烟”的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为不当言论将自己推到风口浪尖,被网民“人肉搜索”,最终沦为阶下囚。2009年云南晋宁发生“躲猫猫”事件的真相却是“李荞明系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湖北的邓玉娇因刺死当地招商办官员邓贵大被刑事拘留,在网友的声援下,邓玉娇因病发酿成事故免予刑事处罚;2009年6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就郑州市须水镇西岗村经济适用房土地被开发商建了别墅和楼中楼事件采访当地规划局逯军时,遭到逯军质问“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这一言论,引来网络舆论众口一词的谴责,最终逯军被停止工作,接受调查。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面,网络监督已经取得了超乎人们想象的效果,并且将越来越突显其功能与优势[3]。

三、网络监督所具有的优势

网络监督与传统的行政监督相比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网络监督主体庞大。

传统的行政监督因其管理体制以及其渠道的限制,具有监督权利的主体难以行使权力,使权利成为抽象的可能。网络监督的主体是网民,它以某种公共事务为公共话题,个人、家庭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参与。如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5月份征求网民对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的意见,共获得27万条意见和建议。我国网民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根据2011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4.57亿人,其中宽带上网人数4.50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网民规模跃居全球第一[4]。中国参与网络监督的群众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分布广泛,涵盖了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年龄的人群。网络的便捷和监管难使普通群众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大大降低了他们表达和传播个人意见的门槛。由于网络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网络舆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

(二)网络监督对象广泛。

原有的行政监督囿于自身的职权范围及体系原因,受监督对象行政级别影响,监督范围集中于某一司法机关或某一行政机关范围内,高层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政治生活很少涉及,使监督对象未全部纳入监督视野。

网络就像一张无形的网,将监督的范围无限放大。现代网络因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社会上的大小事都可能被反映到网络上。网络舆论监督由于具有匿名性、广泛性等特点,它能够依靠其独特优势发现政府及其官员的不良行径并及时予以批评揭露,使腐败行为快速曝光,使腐败官员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表达意愿直接真实。

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告诉我们,监督环节越多,拖延的时间越长,失真的可能性越大。传统的监督举报,有时因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相关举报被冻结,相关证据被隐匿,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处置等情况。网络时代要求组织扁平化管理,网络大大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因此“离中南海最近”、离高层最近。人们在网络上表达意愿较为直接,一旦形成强大舆论,相关事件就难以掩盖。网络具有高度开放、透明度极强的特点,公众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地表达。传统媒体对民情、民意一般都有个加工、筛选的“把关”程序,有时一些真实的舆论、呼声难以上传,而网络避免了被冻结、隐匿、转移的可能。同时,网络的匿名功能使得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不必有所顾忌。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便于人们畅所欲言、直抒胸臆。有报道称,中央纪委网上举报中心开通后半年,就受理举报案件32 500件,月均两千多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字显示,全国网上举报案件数量年均达3万多件,网上举报已经成为举报人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的主要途径。网络监督产生了其他监督方式不可代替的作用。

(四)网络监督及时双向。

传统监督传递信息因为组织的层层把关,一般需要经多个环节,往往出现时间差,效率低下,同时又因为管理体制问题其信息沟通往往是单向的,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反馈和评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互联网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将社会上某地发生的事件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公布于众,由于没有时空的限制,这些信息可以最快的速度传递,从而使相关事件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广大网民都能够随时了解事情的发展动态,并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双向互动是互联网最为鲜明的特征,网民可以就同一事件进行讨论、交流甚至展开激烈的辩论,网民之间在此过程中实现了良好的互动。网络监督大大提高了监督的力度和广度。

(五)有效的问责平台。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但这种对行政官员责任追究机制还只是停留在同体问责上,难免有所不公。《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强调: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上舆论。一方面,网络监督有利于实现政府责任问责主体的多元化。从长远发展看,行政问责制必须实现行政官员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一次大规模的政治社会化进程,对于激发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培育公民独立的政治人格,提升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和归属感,进而增强对现有政治体系的认同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网络监督有利于打造“阳光政府”,改善责任政府建设的环境。网络已经成为今天记者、编辑和主持人获得新闻线索的主要来源;网络意见领袖专栏、博客等对行政行为的评价大大加强了行政监督的力量;网上的爆料,由传统媒体接手深入采访和评论,提升了可信度,更能引起政府重视;而传统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报道,经互联网的放大,迅速凝聚民意,对政府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监督效力。新老媒体相互借力,共同推动了政府对当今中国社会问题的认知与解决。

四、当前我国网络监督存在的问题

网络监督尽管有其优势,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监督主体构成具有局限性。

网络监督效力发挥与监督主体密切相关,监督主体的现状直接影响着监督的层次和效果。目前我国网络监督主体数量虽然迅速增加,但监督主体的组成存在着巨大不足。4亿网民中有80%以上的网民居于16岁到26岁之间,以年轻人和城市居民为主。年轻人思想活跃,但对社会的看法难免偏激。大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在网络信息的传递范围之外,使得网络监督在主体构成上受到区域的局限。而网络监督主体大多在自发状态下,按照自己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从自身的主观愿望出发,有的甚至舍弃社会利益,这样容易造成网络监督成为少数人的利益诉求,使网络舆论监督发生偏离。[5]因此,这样的网络监督主体不能完全、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在网络上基本无法体现其话语权。

(二)网络信息真假难辨。

开展网络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网络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但网络是一个信息交汇的大平台,各种信息既包括真实主流的客观信息,也包括虚假、反主流的不良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中自由流动。正是由于这两个特点,在创造一个无边界话语平台的同时,也使得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相对于专业而言,绝大多数公众不具备信息考证能力和敏锐的判断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络容易沦为谣言散播之地。

网络上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总要根据信息进行考证,进而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这样才能使网络舆论真正达到监督政府行为、促进政治民主的目的。如果网络上的信息是虚假伪造的,那么对这类信息的验证需要耗费社会资源和精力,同时为了消除虚假信息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将导致社会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方面的巨大浪费。

(三)网络监督未能形成长效机制。

网络监督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未能得到有效的机制保障。首先,网络监督具有偶然性、短期性。与传统舆论监督并无强制机制保障一样,网络舆论监督也没有相应的政府回应制度支持。能否实现监督功能,只能取决于事件本身能不能引发较大范围的关注,能否产生足够的舆论压力,同时还要取决于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以及回应能力,这样不免会远离法治,回到人治的老路。其次,网络监督形式过于简单化,不成体系。我国目前的网络监督主要通过论坛、博客等公共讨论区的网络曝光、网络讨论等形式实现监督。这种监督特别依赖网民的参与程度,处于一种自然形成的状态,没有形成自觉主动长期的监督。最后,有关监督网站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使得互联网上各种舆论真假难辨,鱼龙混杂,直接影响网络民主监督效能的发挥。当前对网上举报、网络监督、网上反腐,没有系统的法规和条例来规范,缺乏网络监督的长效机制,因而也就没有统一的运作程序、工作流程、接纳和回馈机制。

(四)网络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网络监督尽管对行政行为产生了相当大的约束作用,但这些都带有偶然性。究其原因主要是既无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也无法律、制度做保障。因此,人们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监督、如何信息公开、如何合法表达言论主张、如何倾诉自己的正当诉求等方面还没有相关的制度或法律给予明确的界定,这就造成网络世界的秩序混乱。一方面,由于缺少制度约束,各种偏激或极端言论、行为可能影响整个公共舆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借机煽风点火,混淆视听,甚至演变为网络暴力,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由于制度保障的缺乏,对于如何有效保护检举揭发者或评论者,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一个值得社会普遍思考的问题。在缺乏最根本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难以真正调动社会公众的监督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因此,使得人们盼望已久的监督效果难以实现。

五、完善我国网络监督的对策

网络在我国行政监督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是其他监督形式难以替代的,但由于诸多原因,其效果不够明显。网络监督这一形式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并且已具有极大的社会基础,以其显著的优势为人们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高度重视网络监督,使之更加完善。

(一)政府机关应该以积极的姿态提高对网络监督的认识。

现代社会是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信息不仅是社会及其成员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资源,而且成为影响社会及其成员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网络时代的信息对社会发展影响很大,不注重公共信息,将是政府管理缺位的表现,其职能不会到应有的发挥。面对迅速发展的网络监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应该以积极的姿态,迎接网民对行政的监督。政府只有在与网民的互动中才能与时俱进,顺应民意,成为服务型政府。因此,政府领导对网络监督应由消极、被动、逃避转换为积极、主动、坦诚面对,着眼于与网民建立良好互动的平台,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一方面,领导干部应正确对待网络监督,积极回应并自觉接受网络监督,听取网民的意见,推动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以政务公开为契机,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同时,注意网络对政府信息的回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在获得网络举报信息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客观地向网民披露事件或问题的真实情况,并把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在网上公布,接受网民的监督,从而使网络成为传达民声与政声的重要渠道,同时成为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有效地加强网络管理,特别是进行网络规范建设,大力开展网民法律、伦理等教育,以提高网络监督的质量;政府还应不断加大其他监督方式的力度,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并举的反腐体系,拓宽监督渠道,使网络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形成合力,从而形成对行政的全方位、立体的监督体系。

总之,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应该提高对网络监督的认识,要把它视为民主决策的路径、民主社会的推进器、公平正义的窗口、正确舆论的策源地、转变作风的瞭望台。

(二)提高网络监督主体的素质。

网民是网络监督的主体,网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网络监督的效果。因此,提高网民素质,规范其行为是完善行政监督的关键。网民在行使自己监督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如果滥用权利,必将受到舆论的谴责,直至法律的制裁。网民应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发表意见、参与舆论监督,同时注重公民的素质修养,包括合法、理性表达个人诉求,正确处理知情权、表达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关系。

政府一方面要引导网络监督主体自觉提高其自身素质,努力提高道德素质,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公民意识,加强自律,这是网民进行网络监督的必要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使主体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提高对腐败信息的鉴别力;坚持理性思考,不盲目跟风,不参与由腐败事件或信息引发的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网民的覆盖范围,提高网民参与的广泛性,更有效地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总之,通过对网络监督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使网络监督从源头上向着规范化、诚信化、健康化方向发展,真正建立良好的网络监督秩序。[5]

(三)增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政府应该出台法律法规与政策,整肃信息环境,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取向进行正确有效地引导,一是我国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要适应信息化趋势,加强网络监督技术建设,为网络监督搭建全方位的监督平台。中纪委、监察部和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构尽管开通了官方举报网站,但这些网站的举报不是很多,并且举报未必能够得到及时立案,这就使得网民选择在其他网站上揭发腐败现象,更倾向网络的公开、透明所带来的巨大舆论效果。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督技术建设,及时发现网民举报的腐败信息,并及时回复,不要让正义的网民对监督举报失望。二是加强对网络监督的有效管理,为行政监督提供良好的条件。必须加大相关技术的支持力度,推行网络实名制,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加强网络内容的监督核查,以有效核实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过滤虚假信息、不真实信息、滞后信息)。三是重视传统舆论媒介和网络监督相互协作共同发挥监督作用。网络监督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不强或不高,必然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传统舆论媒介在监督方面虽有其优势,但只有重视并增强传统的舆论监督与网络监督的互补,才能使网络监督与传统舆论媒介在行政监督、反腐倡廉等工作中取长补短,使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焕发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四)建立网络监督的长效机制。

网络监督的效果虽然明显、力量虽然强大,但其存在的缺陷必然影响监督的效果,因此,我国应该从网络监督机制层面考虑形成有效、可行的监督长效机制问题。网络监督既要有明确的网络言论和网上行为的法律界限,以呵护民意,又要保证网络健康良性发展,从而保障网络监督发挥足够的威力。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网络信息的进入和传播,净化网络空间,从而改善网络信息传递的无序状态,保证准确的信息能够顺利地在网络上传播,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减少非规范性的网络参与,避免不良信息的干扰,以保证网络监督的有效性。其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网络监督实行流程化管理。在网络监督法律法规的支撑下,对网上举报、网上接受与立案、检查核实、监督反馈等建立一个规范统一的运作程序、工作流程、统一的接纳和回馈机制,确保社会公众正确行使监督权,保障监督权利。再次,变临时监督为常态监督。网络力量对不法事件进行长期监督,要从简单的曝光式监督、等待相关部门的被动处理,转到持续不间断、全天候、全方位的主动参与监督,变临时的、单个的监督为常态化、全体网民的监督。最后,全面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利用网络建立政府及其部门与民众的正常沟通机制。一方面提高政治透明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为群众实行网络监督创造条件,降低门槛;另一方面积极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回答网民的疑问,及时调查网上反映的问题,对民众的诉求、反应有回应、调整,保障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权。

(五)加强网络监督的法制化建设。

网络在发挥正面监督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降低了网络监督的可信度与权威性。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化建设正在有序推进。相比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相关的法律规范则较为滞后,因此,网络监督面临着较为繁重的法制化建设任务。首先,建立健全网络及其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网络监督有法可依。我国已经制定出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信息安全技术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实施指南》等,这些法规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加强网络监督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立法工作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亟待形成系统的法规和条例,以加强网络监督和网上反腐工作。其次,应该以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加强网络监督的规范性建设,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最后,既要加强权力部门权力运行的法制化建设,也要加强网络对权力监督的法制化建设;既要加强网络监督的法制化建设,也要在加强法制化建设的同时加强网络监督的道德建设;既要为网民监督所表现的热情和积极性找到合法的途径,又要让政府所具备的侦查和威慑能力得以充分发挥。只有这样加强法制化建设,才能达到风清气正的效果。

[1]韦新.网络监督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1).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5(1).

[3]康薇.论网络舆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0.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1年1月)[EB/OL].(2011-01-19)[2011-04-10].http://www.cnnic.net.cn/dtygg/dtgg/201101/po20110119328960192287.pdf.

[5]王万喜.当前我国网络监督的问题与对策[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0).

D627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007-8444(2011)06-0792-07

2011-07-21

范炳良(1966-),男,江苏如皋人,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府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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