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道德体系最根本的道德原则

2011-04-12 16:03:11义,李
关键词:个人利益集体主义共同体

王 义,李 青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北京 102205)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

论和谐社会道德体系最根本的道德原则

王 义,李 青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北京 102205)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应根据以人为本的要求建构道德体系,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最根本、最核心和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和谐社会道德体系必须符合以人为本这一标准,必须是以人为本的道德体系。

以人为本;和谐社会;道德体系;道德原则

任何社会的道德体系都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复杂结构,其中必有一个居基础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根本原则。这一根本原则不仅是其他道德原则、规范、范畴的集中体现,而且是建构社会道德体系的最终根据和衡量标准。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最根本原则和集中体现。

任何规范对人的自由和欲望都会有一定的限制或压抑。道德是社会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同其他规范一样,都是对人的自由和欲望的限制。道德要求越高,这种压抑或限制就越多、越重。同时,好的规范对人的自由和欲望也有着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社会制定规则、制定道德的根本目的或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存在和发展,亦即保障和增进社会利益。社会是人的共同体,是由每一个具体的人构成的组织。最好的社会,应该是保证和增进每一个人的利益总量的,是实现每一个人最大幸福的组织。由是观之,最优良的社会道德必然是增进每一个人利益的,为每个人实现最大幸福创造和提供条件的规则。和谐社会需要优良的道德来保障社会和谐,增进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

03-0281-05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社会道德也必然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是否存在一种构成这个道德体系的所有道德都是优良的道德体系,就像存在一个没有任何痛苦、任何矛盾冲突、任何限制的完美社会一样呢?王海明教授认为:“任何一种道德体系所确立和奉行的道德都是多种多样、数不胜数的,因而必定既有一些是科学的、优良的和正确的,又有一些是恶劣的、不科学和错误的,不可能全部优良正确或全部恶劣错误。所以,评价一种道德规范体系之优劣对错,只能是就其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的亦即具有决定意义的道德来说的:如果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的道德是优良的,该道德体系就是优良的;反之,如果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的道德是恶劣的,该道德规范体系就是恶劣的。不言而喻,在任何道德规范体系中,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的当然是普遍的道德原则,而不可能是推导于普遍道德原则的特殊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1]自序8在王海明看来,处于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普遍道德原则可以归于四类:一是最根本的道德原则,亦即道德的终极标准;二是最核心的道德原则,亦即一切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总原则,说到底就是所谓的“善”;三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亦即善待他人的道德原则;四是善待自我的道德原则。在这四类道德原则中,前三类是道德体系中最根本、最核心和最重要的普遍道德原则,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于是,判断一种道德体系是否优良,说到底,“全在于该体系的道德终极标准和道德总原则以及善待他人或社会治理道德原则是否优良”[1]自序8。

由于任何道德体系的优劣根本在于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的普遍的道德原则,尤其取决于制定道德的终极标准,亦即社会需要或指定道德的最终目的,因为,“道德终极目的乃是产生、决定和推导出其他一切道德标准的标准,因而也就是在一切道德规范发生冲突时都应该遵守而不应该违背的道德标准”[1]464,那么,这个道德终极目的是什么?王海明认为:是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2]。一种道德规范或社会行为,如果能够促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或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政治权利,或能够有利于丰富人们的文化精神生活,或能够有利于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或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那么这种道德或行为,就是好道德、好行为;否则就不是一种好道德、好行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体系应该按照什么样的道德原则来建构?或者说,按照什么样的道德原则构建的道德体系才符合和谐社会的本质和根本要求?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最根本的作用在于规范人们之间的利益。和谐社会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道德原则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应该制定什么样的道德才能规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谐?人是和谐社会的主体,也是和谐道德的主体。社会和谐的根本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谐。因此,“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必定是建构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道德最终目的。“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和“以人为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以人为本是以人的根本利益为根本、为本位,社会的一切主张和做法都要有利于实现和增进人的根本利益。社会是人的集合体,实现人的根本利益,就是增进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反过来说,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就是以人的根本利益为本位、为最终目的。可见,增进整个社会或每个人利益总量的标准就是以人为本的标准。由于道德终极目的可以作为道德终极标准,而道德终极标准是产生和推导一切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道德标准,是衡量一切道德之优劣的道德标准,那么,和谐社会应该根据以人为本的要求建构道德体系,和谐社会道德体系必须符合以人为本这一道德终极标准。就是说,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最终目的和标准,是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最根本原则。另外,从最核心的道德原则——“善”而言,以人为本,是以人的根本利益为本,必然给人带来利益,必定满足人的需要,因而必定是“善”,且是根本善。再者,从最重要的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来说,诸如公正、人道等原则,也是以人为本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和展开。因为,公正是每个人都同等对待,人道是把人人当人,使人人成其为人。因此,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最根本、最核心和最重要的道德原则。

任何社会的所有道德都有其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说,道德是约束什么人的行为的,或者说什么人的什么行为应该讲道德。这就是道德共同体的问题。所谓道德共同体,如贝尔斯所说,就是应该被道德地对待或者应当得到道德关怀的对象的总和。“我用‘道德共同体’所指的,是我们可以恰当地对其表达我们的道德关心的那些实体范围。”[3]这样,一个社会把什么样的对象纳入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即把什么样的人或物作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只有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或者说,只有取得道德身份或道德地位,才能成为道德关心的对象。一个社会是由社会中的少部分人构成道德共同体,还是由多数人或绝大多数人、甚至全体社会成员构成道德共同体呢?这不仅是区分一个社会是否优良的标准,而且也是区分社会道德体系是否优良的重要尺度。

不同性质的社会有不同的道德,其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是很不一样的。阶级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是在经济、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道德,这种道德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所以,在本质上是剥削阶级的道德。在这种道德共同体中,被剥削者被排除在外。在古希腊,奴隶不是城邦共同体的成员,奴隶就被排除在城邦这个道德共同体之外,不能享有城邦平民所享有的道德权利。我国封建专制时代,形成了“三纲五常”一整套的严密的道德规范体系,臣子、儿子、妻子等社会成员分别完全隶属于君王、父亲和丈夫,君王享有生杀予夺的大权,社会下层的民众、妇女、儿童等人没有起码的道德人格和道德地位。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纳入自由、平等、公正等内容,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物的依赖关系”,把金钱、财富作为建立道德共同体的条件,最终形成一种畸形的价值标准和利益关系。可见,这些道德有很大局限性,其中最大的局限在于缺乏社会公正,即人与人不平等、人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不一致。不公正的道德共同体必定是不稳固的,是要灭亡的,必然被公正的道德共同体所代替。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一种崭新的社会形态,也是一种崭新的道德共同体。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人民群众不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而且是享有社会财富的主体。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优越性,而且具有道德上的必然性和优越性。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创造比其他任何社会更高更快的社会生产力和更多更好的社会财富,而且建立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社会关系,解放了劳动者,使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劳动者成为社会的主人;与此同时,社会主义社会还把在以前社会形态中处于道德关怀之外的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共同体的主体,使之成为道德关心的重点对象。因此,社会主义道德是为全体人民、为全体劳动者、爱国者服务的道德。

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社会和谐的根本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最根本的保证和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本上是利益和谐关系。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矛盾和对立的。要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谐,就必须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调节,进行分配、再分配。法律的调节是最有力的,道德的调节是最根本的。因为任何法律都具有道德性,都是在一定的道德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道德原则。因为,违背道德原则的法律必然是恶法。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优良的法律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任何法律,无论是多么优良的法律,都具有强制性,并且是具有权力的强制性,因此,法律对人的自由和欲望的压制要高于任何规范。另外,任何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主要正在于维护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人群的利益。尽管社会主义法律也体现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但它所体现和代表的是人民意志,保障的是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从道德共同体的角度看,法律是把一少部分人及其利益排除在外的。因此,以法治实现和谐,是有较大局限性的,至少不是和谐的最高境界。道德是一种非权力规范,优良的道德规范对人的限制最少,压抑最少。以德治达到和谐,是一种根本的和谐。和谐社会,自然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更是一个道德社会、德治社会。法治,使社会充满秩序;德治,使社会充满活力。和谐社会构建和发展需要依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需要社会的每一个分子都能发挥最大的效能;同时,和谐社会也必须公平正义地照顾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公正地分配社会成员的权益,公正地维护每一个人的利益。如果一个社会,其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只是多数人或绝大多数人,那么,就会有一少部分人没有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而一部分人,哪怕是极少数人,不能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势必会使之排除在社会之外,其道德利益、最主要的是他们的人格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这必然会带来深重的社会问题,从而出现社会的混乱甚至动荡,根本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和谐。这也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建立优良社会、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有一个“无知之幕”的理论预设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下,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都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没有天生的社会差别,每一位个体都是社会道德平等关怀的对象,于此,才能建立公正的社会制度和规范,才能实现公正的社会秩序。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才是公正的。公正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就像真理是理论的首要价值一样。一个社会、一种制度不管是否有效率,如果不公正,都应该废止[4]。因为,公正、平等地等待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是优良社会的首要的基本的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良序社会,必然是优良的道德共同体,每个人都必定是和谐社会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每个人都是社会道德平等关怀的对象。因此,从道德的意义上说,和谐社会就是以人为本的道德共同体。和谐社会的道德是全体人的道德,是以人为本的道德,是实现每个人的利益最大化、促进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道德。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于以往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无疑,集体主义原则同样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原则和以人为本是何种关系呢?

正如唐凯麟教授所说,“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是‘真实的集体’(马克思语)为前提的”[5]294。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真实的集体”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针对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所谓集体而提出来的。他们把资产阶级的集体看作“虚假的集体”。但是,对什么是“真实的集体”,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从很多著作的论述可见,他们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当作自由人的联合体,把集体看作实现人的自由的条件。“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从这些论述推断,马克思他们讲的“真实的集体”是指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个性的联合体”,“真实的集体”是一个保障和促进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联合体”。由于以人为本中的“人”,在本质上是指“每个人”、“所有的个人”,以人为本就是以“每个人”为本,以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本[7]。因此,“真实的集体”也是以人为本的联合体。

毫无疑问,现实的社会主义,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不具备未来社会的全部条件,还难以在实践中完全做到“以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原则”,促使每个人都自由全面发展。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否认社会主义要坚持共产主义社会联合体——“真实的集体”的目标,而应该不断实践之。因为,在实践中不能完全做到的事情,并不意味着不能在理论上提倡、在政策上引导和规范,也不意味着不能着手一步一步地去做。再说,社会主义社会尽管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程度达不到高级社会形态时期的水平,但价值目标与高级阶段是一致的。就人的发展而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区别,绝不在于发展主体的“量”的区别,而是表现在“发展”的自由性和全面性的程度上的差别,即发展自由度的大小、全面性的高低等。因此,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必须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长期任务和目标,应当且必须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根本目标、根本标准,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建设“真实的集体”。

我国理论界认为集体主义原则包含三个相互联系而又层次递进的内涵:(1)强调的是集体利益的优先性和首要性,(2)承认和肯定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或合理性,(3)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性或结合性[5]294。唐凯麟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这三者常常会出现不一致甚至冲突,为人民服务是对其进行整合的精神力量。“因为只有在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指导下,集体利益的优先性或首要性才能得到维护,才能唤起个人对集体的道德责任心和义务感;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或合理性才能得到真正的承认和关注……这样也就可能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形成一种和谐一致的关系,使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协调性或结合性得以实现,成为真正实实在在的东西。可见,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调整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指是以个人同社会和谐一致的发展,并最终实现如马克思所说的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为其最高的价值目标的。而要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就必须由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来推动,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切实地践履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也才能够在社会主义社会形成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都是目的,人人都是手段;个人是社会的,社会也是个人的那样一种道德氛围和社会风尚。”[5]294-295魏英敏也是把“为人民服务”当作“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来理解和论述的[8]。他们的观点在我国颇具代表性,也很有道理。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即可发现:这里论述的更确切地说是以人为本与集体主义原则的关系,是“以人为本”的集体主义,或是“真实的集体”。因为,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每个人”、“人人”不能等同于“人民”,“人民”也不能等同于“人人”或“每个人”。人民是指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绝大多数人,不是“每个人”,不是“人人”。为人民服务,不是为“人人”服务。而“每个人”,“人人”是所有的社会成员,是所有的个人。而“人人都是目的,人人都是手段”,“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其实是“以人为本”的内涵和要求。

的确,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存在着矛盾甚至冲突。但是,我们认为,对于这种矛盾和冲突必须具体分析,一要分清矛盾和冲突的性质,二要根据冲突的性质分别对待,而不能一遇到矛盾和冲突,就要求牺牲个人利益。从总体上看,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是非本质的、非对抗的、局部的、偶然的,并不是只有牺牲一方的利益才能实现另一方的利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决定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并不是“你死我活”的,而是根本利益一致的冲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协调就可以解决并实现“双赢”的。

和谐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主要是个人与他人、少数人与多数人,亦即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中,最重要的是集体和个人、多数人和少数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处理这类矛盾和利益冲突时,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两者(集体和个人、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相矛盾,并且是一种“你死我活”不能两全的冲突;二是两者的利益相矛盾但可以相互协调且能“共赢”的冲突。在第一种情势下,社会无疑应该首先保障社会的、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始终维护社会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为,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是全体人民或多数人的利益,是每个人的利益的集合,是要远远大于个人利益的。个人利益,无论在什么时候,只有在社会利益得以保全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如果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而实现个人利益,那么,这无异于“杀鸡取卵”,个人利益根本不可能实现。另外,多数人的利益必定要大于少数人的利益,为实现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从整个社会利益分析,其净余额为正值,是利大于弊的行为,因此,是合理可行的。因此,在利益冲突且难以两全的情况下,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利益,少数人的利益必须服从多数人的利益,为实现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则必须牺牲少数人和个人的利益。在第二种情势下,由于二者的利益冲突不是根本性的,是可以协调的,因而,就不能简单地要求一方服从另一方,或为了一方的利益牺牲另一方的利益,即不能要求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为了增进社会、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少数人的利益,或者相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利益双方相互协商、妥协,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增进双方的利益。可见,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一致时,集体(社会)应该保障个人利益,个人积极促进集体利益,共同增进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矛盾但能够协调互赢时,双方应当妥协,实现共同利益,增进各自的利益;当且仅当多数人(集体)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相冲突且无法两全时,应当牺牲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坚持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本。这就是我们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集体主义原则的理解。可以说,集体主义原则是以人为本在人与人、人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具体运用,是以人为本的特殊形式。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原则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关系时,应当是保护和增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不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旨归的。

集体主义原则是如此,公正原则、人道原则等其他和谐社会道德体系的道德原则、规范更是如此,都是“以人为本”推导出来且体现以人为本的。总之,人道原则、公正原则、集体主义原则,都是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化,或者说,人道原则、公正原则、集体主义原则是以“以人为本”为原则的,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1]王海明.新伦理学: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王海明.新伦理学:中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470.

[3]约瑟夫·P·徳马科,等.现代世界伦理学新趋向[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0:305.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5]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7]李青.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以人为本”[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9.

[8]魏英敏.当代中国伦理与道德[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1:128-136.

The Most Fundamental Moral Principles in Moral System of Harmonious Society

WANG Yi,LI Qing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Institute of Chemical Defense Command, Beijing, 102205, China)

Sinc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is a people-oriented society,we should build the moral system based on the peopleoriented requirements.The people-oriented principle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most crucial and most important moral principle of the moral system of harmonious society.Therefore, the moral system of harmonious society must meet the people-oriented standard and must be a people-oriented moral system.

people-oriented;harmonious society;moral system;moral principles

D64

A

1007-8444(2011)

2010-06-06

2009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道德体系构建研究”(09BKS053)。

王义(1954-),男,山东诸城人,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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