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九发
(中山大学教育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农民工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也是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截至2005年,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共有1.2亿人,而且数量还在继续增加。伴随着农民工的增加,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更加的突出。由于长期的历史的积累和法律政策的缺陷,农民工长期处于社会的最底层。[1]农民工的劳动环境不安全,生活环境差,生活质量低下,处在社会的边缘,总体受歧视。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将会不断地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引起社会的动荡。
农民工的劳动环境的安全系数低,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障部2006年初在部分地区组织了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和 “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调查显示,2005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从业较为集中的行业及其所占的比重分别为建筑施工业 (19%)、电子电器业(17%)、制衣制鞋业(15%)、住宿餐饮业(11%)、商务服务业(9%),在以上5个行业就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超过七成。[2]从以上可知,农民工拿着最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苦、最脏、最累、最险的活,他们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尤其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施工业、井下采掘、餐饮服务、环卫清洁等工作。而且很多企业使用的是缺乏防护措施的旧机器,噪音、粉尘、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又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致使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
由于农民工往往在家里都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环境的安全性问题成为了农民工关注的首要问题。据统计,1995至2004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平均每年发生15102起安全事故,经常有十几甚至是几百的农民工在事故中丧生,全国煤矿业、建筑业、危险品生产行业中,农民工死亡人数占到了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据报载,珠三角地区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中,农民工占伤者的比例达70.2%。[2]一些企业的农民工每天在粉尘飞扬的车间里工作达16小时。卫生部曾对全国100万家企业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调查显示,在农民工的劳动场所,媒矽尘、石棉、甲醛、铅、苯、汞以及噪声均超过国家标准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而现行的国家标准又是制订于好几年前,与发达国家现行标准本来就有很大的差距。多数企业无防尘、防毒设备和设施,土法开采的小煤矿中矽肺病发生率急剧上升,有些民工进厂两三年就患病。有些企业的工厂车间严重污染的环境造成民工皮肤、内脏、神经系统的严重损害。[3]一些危害惊人的职业病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基本绝迹,但近年来在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改制后的国营中小企业里又开始传播开来。
农民工生活质量低,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和劳动密度相对较大。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多数从事建筑、服装、电子等行业,他们基本上每周都工作六天以上,大多数农民工每天都工作在八小时以上,每周不需要加班的农民工少之又少。这样,农民工缺乏正常的休息时间。
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差。受工资水平的限制,大部分农民工的月消费几乎全部用于住宿和吃饭。农民工的住宿有少部分是雇用单位安排。但是随着最近几年楼房租金的攀升,居住成本逐年增加,所以雇用单位安排的住宿无法得到保证。而大部分自行解决住宿的农民工多数选择在城郊结合处,如民房或者是车库。而且室内拥挤,周边环境差,安全没有保证。
农民工受歧视的集中效应是指农民工受歧视不再是一个个体农民工受歧视,而是对整个农民工群体,是农民工群体受歧视。[4]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不但是群体性的,而且已经渐渐成为城市居民的生活习惯。城市居民遇到农民工往往会有一种行为规范,按照这种规范对农民工作出反应。农民工受歧视超越了个体行为而成为相对普遍的共同集体行为。因而,这种歧视逐渐成为外在的客观的结构性存在。在生活中,往往导致农民工群体感到紧张和焦虑。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一方面阻碍了农民工经济地位的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关闭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空间的通道,甚至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化与断裂。[5]
农民工生存困境问题事关农民工的权益能否得到保证,不解决农民工的生存困境问题,也难以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国的GDP世界第二,企业的发展也相对成熟,有能力也有必要改善农民工的生存困境。农民工生存困境的改善要得到政府、企业和城市居民的支持。政府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对农民工的权益应该倾斜保护;企业对农民工的权益的保护要坚持诚信的原则;城市居民对农民工不歧视,从而使农民工在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得到改善。
政府要制定明确的农民工劳动场所的标准,使企业自觉的创建安全的生产环境,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政府要制定农民工工伤事故的标准,并且必须要保障农民工以后的生活。要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要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笔者认为政府要严厉监督企业在创建安全的劳动环境的执行情况,依法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安全事故。政府要倾斜的关注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引领和监督创建安全的生产环境。
企业在创建安全的生产环境中要起主导作用,企业要适应市场的竞争和长期发展,就必须自觉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农民工提供一个健康的安全的劳动环境。同时,企业要加大投入力度,致力于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劳动环境,比如在劳动场所为工人设置方便、安全的饮水和食物存放专用设施以及卫生设施。企业要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安全事故预警、应急和处置机制。企业还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要营造安全的劳动环境,企业领导是关键。因此,务求企业领导用心抓安全建设,做到时时刻刻关心农民工的安全工作,做到农民工的安全工作要细心,做到农民工的安全生产一抓到底。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知识的培训,如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技术交流、大型的消防演习以加深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引导广大农民工树立安全文化理念,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文化。
城市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前提,农民工是现代化的主力军,但是由于户籍等的限制,农民工往往享受不到与市民一样的待遇。农民工的户籍影响了他们的住房条件,农民工往往不能获得政府提供的廉租房。[5]因此,政府在农民工的住房方面,要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租房提供服务,将农民工的住房纳入城市规划体系。政府必须把解决农民工住房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预算中,筹措资金,建立 “廉租房基金”,建设农民工廉租住房,并且通过减税的形式鼓励用工企业建设农民工宿舍,政府也可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建设农民工公寓。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规范房屋市场体系,完善房屋租赁服务,打击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保障农民工住房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要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还必须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及其传统的城乡分治,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现出城乡分治的 “二元保障”状态,即农民工不能够在他所在的城市享受城市居民所拥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在农村参保。农民工为企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回报,企业为农民工提供较好的居住环境应纳入企业的发展计划中。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对于农民工自行安排住所的,用工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的补贴。农民工自身要增强权益保障意识。多数农民工在和用人单位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也往往因为农民工自身知识的局限性而对合同内容不清楚,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民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环境、劳动强度、居住条件和参加社会保障体系,要求企业缴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对农民工的歧视不但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除,反而变成了一种总体现象。不仅农民工受歧视,而且农民工的子女也受到歧视。歧视农民工不仅影响社会结构的稳定,影响他们的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我国能否顺利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消除农民工受歧视的问题,首先,政府要消除政治性歧视,给予农民工平等的公民待遇。突破城乡 “二元”结构的制度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工受歧视的基础。没有从政治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其他消除农民工受歧视的措施只是一句空话。政府也应该把农民工的问题纳入财政支出体系,同时把农民工聚居区纳入城市社区建设,以免形成拉美国家的贫民窟。把民工聚居区融入城市社区建设不仅可以实实在在的解决农民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还可以转变农民工的生活价值观念,使他们自觉的改变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自觉地融入城市主流文化,并且通过城市社区建设引导农民工所形成的市民文化,帮助他们接受城市文明,以此减少农民工在向市民的转变过程中面临的文化冲突。[6]企业也要提高农民工的工资,以免农民工在经济上就首先受到歧视。在建设企业文化时也要把农民工的文化纳入企业文化建设。
解决农民工受歧视的问题还必须唤醒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感恩意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一直都实行农村支持城市,农业补贴工业。可以说,农村为城市,农民为城市居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又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脏活和累活,没有农民以及作为农民的农民工,城市就不会发展这么迅速。当然,这些城市居民只是间接的感受。因此,有必要通过媒体宣传和城市社区建设,唤醒他们对农民工的感恩意识,以此纠正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居民所形成的优等公民意识。让城市居民认识到城市不仅仅是他们的城市,农民工也是国家公民,也是城市的主人,有权进入城市并成为城市居民,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氛围和社会环境,才能尽量的消除农民工和农民工子女受歧视的现象。[7]
农民工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农民工自身要积极参加各种劳动就业培训,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和劳动技能。不断的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提升自己的形象。农民工自我保障意识的增强是避免受歧视的有效途径。[8]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衡量一种社会形态的标准。生产力的发展为人的生存与自由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文明,是满足人各种物质需要的不可缺的条件。[9]要实现共产主义即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就要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它意味着消除贫困、剥削、各种歧视和社会保障缺乏的社会环境,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支配自己的生活。[10]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已发展到一定程度,有能力也有必要去改善农民工的环境,这关系着我国现代化的实现,关系着能否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当今世界,人们往往为了追求生产力的进步,而忽略了人。当一个社会的进步还是靠广大中下层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及其尊严来实现的,不论这个社会的物质文明有多发达,也不能说这个社会的进步能够走多远,因为它偏离了人,因为社会进步的根本尺度是以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为标准。农民工也是人,农民工环境的改变是人的主体性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11]生产力的发展是通过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来实现的,农民工是通过体力劳动来养活自己及其家人。没有农民工环境的改变,怎么会有生产力的发展,怎么会实现社会的进步,又怎么能够实现人这个主体的自由。
农民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问题,而农民工的稳定又是重中之重。农民工生活的好与坏又关系着我国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的建设能否最终成功。因此,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环境显得非常必要,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的自由,就必须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困境。
[1]郑功成,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考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6):2-13.
[2]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12.
[3]霍生平,苏学愚.农村进城务工身份渐变的内生型路径 [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24(2):120-126.
[4]王兰芳,徐光华.体面劳动离我们有多远[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2(4):143-146.
[5]谢宜辰,罗建文.城市发展进程中农民工问题的道德审视 [J].湘潭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2(4):151-154.
[6]姚上海.农村劳动力流动中的民生问题:历史演进与现实 [J].湖北社会科学,2009(6):43-47.
[7]汪敏.农民工权益与倾斜保护立法[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154-157.
[8]许建宇.劳动权的位阶与权利(力)冲突[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5(1):168-176.
[9]凌总成.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农民问题的主线和历程 [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2):1-3.
[10]何丽野.马克思在农民问题上的思想变化及其意义 [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1):78-83.
[11]杨云善.马恩关于农民向工人阶级转化思想及启示[J].社会主义研究,2004(6):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