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官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设置的特征及启示*

2011-04-12 06:27吴仁英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机构评估学校

□ 吴仁英

(临沂大学教育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市场机制的影响不断加强,教育质量成为了高等教育关注的重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是提高评估活动的基础和前提。美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有着悠久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很大的参考价值。

一 美国非官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设置概述

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是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采用客观、科学的方法,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评估客体有关教育活动及其效果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并对其加以分析,形成对其社会价值判断的过程。[1]要使此活动顺利进行,必须要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和严谨、科学的工作程序。

(一)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机构设置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教育鉴定的国家,早在1817年,纽约州就成立了大学生评议会。1975年组建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其本质上就是一所全国性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一直工作到1993年。[2]1996年,美国成立了全国性的鉴定组织机构,即美国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其理事会由高等学校院长、学校代表和公众代表等共计15人组成。后来得到美国教育部认可的有6个地区鉴定机构,还有近60个学科70余个专业鉴定机构。[3]因此,目前美国的高等教育鉴定机构目前共分三种,即地区性鉴定机构、全国性鉴定机构和专门职业性鉴定机构。另外,美国还有一些个人进行的高等教育评估。

(二)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设置的特征

1、评估机构的非官方性。

评估机构大多是由各种学校协会、专业协会或行业协会派生而来,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活动时,往往能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评估机构的经费主要来自会员学校的会费和被评学校的评估费,但评估学校无权干涉其评估活动。联邦政府无权直接管理高校的教育事务,但一直为高校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助项目,美国国会要求评估的学校或专业达到评估所要求的质量标准才能获得政府资助项目,因此,美国高等评估机构虽具非官方性,但与政府仍关系密切。

2、评估主体的多元性。

美国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高等教育的质量监督,因此,加入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成员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评估机构的大量工作者是由自愿参加的专家和关心高等教育的公众代表共同组成。这些专家大多经由评估机构的会员单位或有经验的评估专家推荐。

3、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与独立性。

美国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职能的专业性。评估机构的职能主要是从事教育评估,任务比较专一,美国鉴定机构的细致划分确保了评估的专业性;二是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评估队伍的专业性,从事高等教育评估的评估机构成员均由专家组成,在加入评估小组前都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同时,评估机构均独立于高等教育行政机构和高等院校,任何机构都不能对其正常的评估工作和报告的撰写加以干涉,也体现出其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4、评估程序、评估标准、评估过程的科学性。

由于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它形成了完善的评估标准和科学的评估程序,评估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活动,从而保证了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因此,他们的工作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社会的广泛认可。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标准、技术手段、评估程序、作出判定都有着确凿的科学证据和严格的科学论证。各项报告、文本、数据、资料等也都有稳定、规范的规定格式。科学性是保证权威的前提。

5、重视元评估制度。

所谓元评估就是指对高等教育评估本身做出判断。由于受认识水平和认识手段的限制,人们在对高等教育进行评估时,难免会有误差,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对高等教育的社会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只有在对高等教育本身有充分、全面认识的基础上,才能预测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减少评估过程中的差错,提高评估的质量。在美国,担任元评估角色的是美国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

6、评估结果的社会公开性。

让受教育者、家庭、国家政府及全社会民众真正了解高等教育发展的状况、教育系统存在的问题并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进行监督,提出相应的建议,这样不仅可以激励高等学校更好地办学,而且可以促进高校间相互公开竞争。美国除了教育评估机构的评估外,还强调高等学校的自我评估。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制度就是以院校自我评估和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一种高等教育管理与质量保障模式,它以满足公众问责和提高学术质量为目的,充分体现了美国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

二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机构单一,评估主体缺乏多样性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办学、管理和投资体制上,政府仍居于中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这就决定了高等教育评估中政府行为的集权模式。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明文规定,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指出各级评估机构不是民间组织。[4]此外,进行评估的专家队伍一般由政府规定,人员统一,缺乏多样性。

(二)评估标准单一,灵活性较低

目前,全国所有本科院校都按照同一个指标体系同时进行评估,事实上,不同层次的本科院校同场竞技,其评估效果自然值得商榷。[5]在我国教育评估过程中,简单遵从同一套标准来对所有的高校进行衡量和评价,实质上导致了目前我国各高校争先恐后的追求“热门”专业,而某些地域特色专业、学校自身特色专业日渐丧失,“千校一面”的难堪结局愈演愈烈。这在对不同层次学校进行评估时也难以保证其公平性。

(三)评估运行程序和评估指标体系有待完善

在我国,从确定评估小组人员的确定、审核评估方案、组织评估、批准评估结论,再到接受处理高校对评估工作及评估结论的申诉等,往往都是以官方指令形式出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高校常常会处于被动甚至是无奈的状态,这种主客体关系不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此外,评估的程序方面也往往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被评对象后,被评高校开始准备,等待评估,最后,被评高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教育决策。高校在评估设计及评估结果的处理等方面少有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等教育的个性发展。我国高等学校不仅类型与层次多种多样,而且地区差异明显。评估中所采用笼统划一的指标体系,不利于社会对高等学校多样化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指导高等学校注重内涵式建设。

三 美国非官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设置的启示

(一)加强半官方评估机构建设,引领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走向专业化

目前我国由政府组织的官方性质的评估机构使得评估活动过于行政化,其它社会力量无法参与到学校评估中去。我国政府应当逐步改革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评估体系,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将高校外部评估的职能委托给介于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半官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逐渐引领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建立多样化的独立的中介评估机构,逐渐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使得各评估机构在竞争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二)加快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制建设,确保评估活动有法可依

在美国,非官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是由美国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那么我国的半官方评估机构和教育中介评估机构理论上应由教育部鉴定、认证,获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教育评估工作,并且它们的评估结果应向教育部备案,结果公布于众,学校和评估机构都接受教育界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如若发现在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上有造假现象,将予以惩罚甚至取缔评估资格,并对所评学校进行调查并给予处分决定。目前,与我国的高等教育进入市场的步伐相比,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还相对比较滞后。此外,市场经济追求经济利益的价值取向也往往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如,某些高校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惜弄虚作假,甚至拉关系行贿赂,致使某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金钱至上、关系至上的行为也日益突出,加强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制化建设是加强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评估主体队伍建设,促进评估主体多元化

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之所以如此发达,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拥有一批高素质、专业化、公正执行评估工作的专家级评估成员。反观我国,由政府组织专家(一般包括教育部有关人员和高校中的评估专家)对高校进行评估,评估主体相对单一,致使一些学校将很多的精力放在如何“公关”专家,做表面工作,甚至出现“造假”,“走过场”式的评估过程也时有发生,评估效果较低。因此,在“人”这一关键性因素上,评估主体应体现多样化,应由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包括知识界和用人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各领域的专家等共同组成。当然,为保证评估团队的质量,政府还需给予半官方评估机构适当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自由选择社会人士作为自己的组织成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部门的行政人员对此过程可起到协调和监督的作用。

(四)构建完善的评估程序,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

作为专门的教育教学监控机构,评估机构应该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机制,组织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督导,发挥集体的智慧,对高等教育教学实践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和综合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以供主管部门参考,为教育决策服务。对于不同层次或不同地区的学校,不同学科或不同专业,不能用统一的尺度进行评估,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抹杀地方高校的特色,不消减其追求特色发展的信心。在正式评估时,评估标准应适当考虑地域和实际环境的因素,确保评估指标的客观与科学。此外,教育评估机构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加强开展元评估研究,对评估各环节进行分解、分析,正确认识教育评估本身,尽量减少评估误差,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五)拓宽评估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提高高校参与评估的积极性

半官方评估机构的一部分资金来源于政府,一部分资金来源于被评学校。对于教育中介评估机构,它的资金则主要来源于被评学校。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拨款应与评估结果挂钩,变学校的“要我评估”向“我要评估”方向发展。在教育经费的分配上,除重点项目的研究经费外,在一般项目的拨付款上应有效地结合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不得有失偏颇。最后,注重对评估结果的利用,让社会各界对各学校的现状有全面了解,便于教育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和被评学校获得各界的监督与检查,减少作弊行为,促进评估机构规范化发展,提高半官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和社会评估机构的可行度。唯有拓宽公众了解评估工作的渠道,对评估机构进行高等教育评估结果进行适时的公布,增强高等教育评估的透明度,更好的利用评估结果,才能取得社会更广泛的信任,并调动更大的力量加入或支持教育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1][4]编委会.最新高等院校评估与管理使用全书[M].延吉市:延边人民出版社,2006:676.

[2]李伟娜,王宇翔.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发展探析[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6,(6):87-89.

[3]程星,周川.院校研究与美国高校管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261-262.

[5]尹宁伟,廖飞跃.我国高等教育评估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8,(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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