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红
(怀化学院 中文系,湖南 怀化 418008)
Padden(1989)将美国手语中的动词分为普通动词plain verbs、一致动词agreement verbs和空间动词spatial verbs三类,其中后两类即方向性动词[1]。Spence 和 Woll(1999)提出两种类型的空间:有形空间topographic space和句法空间syntactic space,并指出空间动词利用有形空间,一致动词则利用句法空间[2]。本文将对中国手语予夺方向动词进行分析,试找出予夺方向动词与语义方向动词、空间方向动词的联系与区别。
最早研究中国手语方向性动词的是倪兰(2007),她认为中国手语中的动词可分为无方向动词和方向动词两大类,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三个小类:空间动词、一致动词和双向动词[3]。我们在对中国手语的调查中发现,中国手语中的方向性动词有三类:空间方向动词和予夺方向动词和施受方向动词,各自具有不同的语法特点。本文研究其中第二类“予夺方向动词”。
中国手语中的予夺方向动词指的是具有“给予/夺取”义(或“失去/获得”义)并以词形或词形变化来表示“给予/夺取”义(或“失去/获得”义)的动词。①中国手语中也有隐性的予夺方向动词,即语义上的予夺方向动词,如“/买/”、“/奖/”、“/偷/”等。本文研究的是显性的予夺方向动词,即语法上的予夺方向动词。其内部又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次类:“予夺”类、“得失”类和交叉类。
“予夺”类指的是以“给予/夺取”对比语义为基础构成动词的基本语义并且在表层句法结构中可以直接带与事或来源(被剥夺者)的予夺方向动词,②此处“来源”后加括号注明“被剥夺者”,以区别于来源(主动给予者),下文皆如此。如“/赠送/”、“/抢/”、“/借/”、“/介绍/”、“/退还/”等。③本文中国手语中的词均标在单斜杠之内(如/车/),以区别于现代汉语中的词。下文将体现出中国手语和现代汉语这两种语言之间的词并无一一对应的关系。“得失”类指的是以“获得/失去”对比语义作为基础而构成动词基本语义并且在表层句法结构中不能直接带与事或来源(被剥夺者)的方向性动词,④但是其中的“失”类如果跟“予夺”类中“予”类结合或粘合后就可以带与事,如/捐款/给(→Pro3)/他/。如“/捐款/”、“/赚钱/”、⑤/捐款/和/赚钱/的本义分别为:“/掏钱/”与“/放钱/”,即“把钱从自己口袋里拿出来”与“把钱放进自己口袋里去”,从本义上来讲二者都是空间方向动词,无所谓“得”与“失”,此处不是指其本义。“/卖/”、⑥中国手语中的动词/卖/是显性方向,/买/则是隐性方向,而本文的方向性动词指的是显性方向,因此/卖/是方向性动词,/买/则不在其列。“/献血/”、“/输液/”等。交叉类指的是以“给予/获得”对比语义为基础而构成的予夺方向动词,如“/发短信/”、“/收短信/”、“/寄信/”、“/收信/”等。
“予夺”类是最严格(或最狭义)的予夺方向动词,根据方向的不同其内部又可以分为“予”和“夺”两个小类。本文重点讨论“予夺”类这种最狭义的予夺方向动词。
“予”类和“夺”类的语义方向中均包含施事。“予夺”类中两个小类”予”类和“夺”类语义方向刚好相反,因为“给予”义和“夺取”义方向刚好相反。“给予”意味着和受事之间的领属关系由施事向与事转移,即施事对受事的领有转为与事对受事的领有;“夺取”则意味着和受事之间的领属关系由来源(被剥夺者)向施事转移,即来源(被剥夺者)对受事的领有转为施事对受事的领有。简言之,“给予”义意味着施事是关系转移的起点,“夺取”义则意味着施事是关系转移的终点。因此“予夺”类中不管是“予”类还是“夺”类,动词的语义方向中都包含着施事,施事在这两个小类中不是起点就是终点。分别举例如下:*下文中我们用“Pro1”表示 “第一人称单数”,用“Pro3 ”表示“非第一人称单数”。“Pro1→”表示手形离开“第一人称单数”运动,“→Pro1”表示手形向着“第一人称单数”运动,非第一人称单数的情况同此。
“予”类:
(1)/我/帽子/送(→Pro3)/他/
(汉译:我送给他一顶帽子)
“夺”类:
(2)/我/抢(Pro3→)/他/帽子/
(汉译:我抢了他一顶帽子)
例1中施事“我”是关系转移的起点,例2中施事“我”是关系转移的终点,虽然两句方向刚好相反,且两句中动词语义方向所牵涉到的另一端不同:例1为与事(终点),例2则为来源(被剥夺者,起点),但是两句中动词的语义方向都牵涉到了施事。
“予夺”类词形方向和语义方向的关系可以从构词和应用这两个方面来探讨,构词方面是看其方位确定形式,应用方面则看其词形变化。
“予夺”类中“予”类和“夺”类的方位确定形式分别为与事方位和来源(被剥夺者)方位,前者以与事为参照点来确定方位,后者以来源(被剥夺者)为参照点来确定方位。“予”类在构词上表现为手形向着与事运动,“夺”类则表现为手形离开来源(被剥夺者)运动。因此“予”类和“夺”类分别是以与事和来源(被剥夺者)作为参照点来确定其词形方向的,我们将这两种参照点不同但又互有联系的方位确定形式统称为予夺方位。虽然“予夺”类的语义方向中包含着施事,可是“予”类和“夺”类的方位确定形式却都没有牵涉到施事,也就是说,虽然“予夺”类的语义方向与施事有关,可是其词形方向却与施事无关。可见,中国手语方向性动词的词形方向不一定会和语义方向完全一致。
(3)/给(→Pro3)/帽子/(汉译:给他帽子)
(虽然手形由“我”(叙述者)出发,但并不一定表示是“我”给他帽子。)
(4)/给(→Pro1)/帽子/(汉译:给我帽子)
(手形向着“我”运动,手形运动的出发点不一定是施事。)
(5)/抢(Pro3→)/包/(汉译:抢他的包)
(虽然手形在离开“他”的同时也向着“我”运动,但并不一定表示是“我”抢了他的帽子。)
(6)/抢(Pro1→)/包/ (汉译:抢我的包)
(手形离开“我”运动,手形运动的终点不一定是施事。)
“予夺”类的方位确定形式“予夺方位”仅以与事或来源(被剥夺者)为参照点,与施事无关,没有必要再加上“目标”或“来源”,虽然与事可以和“目标”重合(此时施事是来源),被剥夺者则本来就和“来源”重合(此时施事是目标),但是“予”类动词的手形只是向着与事(此时也是“目标”)运动,并不必然地要从“来源”(施事)向着与事运动;“夺”类动词的手形也只是离开来源(被剥夺者)运动,并不必然地要离开来源(被剥夺者)往目标(施事)运动。我们来剖析上面的例4/给(→Pro1)/帽子/(汉译:给我帽子):
虽然例4中手形可以由“他”向“我”运动:以“他”为起点,以“我”为终点。但是这个运动轨迹的前后两部分实际上混合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方向:前半部分(由“他”出发,以“他”为起点)是非强制性的语用方向,因为手形运动的起点也可以不是“他”。只有后半部分(向“我”,以“我”为终点)才是强制性的语法方向,因为手形运动的终点必须是“我”,不能是“我”以外的地方。可见例2中如果出现手形由“他”向“我”运动的情况,是非强制性的语用方向和强制性的语法方向结合起来而产生的一种“由来源向目标运动”的现象。
例6可能产生与例4类似的情况。
只有当“予”类以“我”为与事,“夺”类以“我”为来源(被剥夺者)时,才有可能出现这种语用方向和语法方向结合起来而产生的由“来源向目标运动”的现象。
例3和例5则不可能出现这种现象(例3中“我”不是与事,例5中“我”不是来源)。例3如果表示是“我”给他帽子,则是一种巧合:恰巧“我”是施事,因为例3(同一形式)还涵盖了“我”不是施事的情况。例5如果表示是“我”抢了他的包,那也是一种巧合:此时恰巧“我”是施事,事实上例5(同一形式)还涵盖了“我”不是施事的情况。
可见,“予夺”类在使用中产生“由来源向目标运动”的现象有两个原因:A.当“予”类以“我”为与事,“夺”类以“我”为施事时,产生语用方向和语法方向的结合,此时并非简单的语法方向;B.“予”类动词恰巧以“我”为施事,此时是一种巧合。因此不能得出一条“由来源向目标运动”的语法规则。
“予”类和“夺”类的词形方向在应用中可能会发生变化,变化的依据分别是与事和来源(被剥夺者)的人称是否为第一人称单数:与事或来源(被剥夺者)为非第一人称单数时,动词的语境形式与引用形式方向相同或大致相同;与事或来源(被剥夺者)为第一人称单数时,动词的语境形式与引用形式方向完全相反。方向性动词的引用形式是无标记方向,因此与事或来源(被剥夺者)为第一人称单数时动词的方向是有标记方向。例如:
(7)/他/送(→Pro3)/女孩/花/(汉译:他送给女孩一束鲜花)。
(8)/他/送(→Pro1)/花/(汉译:他送给我一束鲜花)。
(9)/他/抢(Pro3→)/女孩/帽子/(汉译:他抢了女孩的帽子)。
(10)/他/抢(Pro1→)/帽子(汉译:他抢了我的帽子)。
例7(→Pro3)表示手形向着“非第一人称单数”运动,例8(→Pro1)表示手形向着“第一人称单数”运动,例9(Pro3→)表示手形离开“非第一人称单数”运动,例10(Pro1→)表示手形离开“第一人称单数”运动。
Liddell(2003)认为(美国手语中)及物的指示性动词分别有“→y”形式、“x→y”形式及“-1”(即宾语为第一人称——笔者按)形式三种[4]。从我们对中国手语予夺方向动词“予夺”类的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予”类大致相当于Liddell的“→y”形式,“夺”类则可以说是一种Liddell所没有提及的“x→”形式,不过,“→y”形式“予”类中的“y”仍然可以理解为宾语,即与事宾语,但是“x→”形式“夺”类中的“x”已经不能理解为Liddell所说的主语,只能理解为语义上的来源(被剥夺者)。*事实上本文在分析方向性动词的语法方向时始终紧扣词形方向与语义方向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语义方向则以施事、受事、与事、来源(被剥夺者)等语义成分而不是以主语、宾语等语法成分作为参照点。“→y”形式的“予”类和“x→”形式的“夺”类在使用中均有词形变化:前者以与事是否为第一人称单数作为变化的依据,后者则以来源(被剥夺者)是否为第一人称单数作为变化的依据。
“予夺”类中两个小类的词形变化都牵涉到第一人称单数和非第一人称单数的区别(我们发现施受方向动词也有类似情况),但这并不表示中国手语中只有第一人称和非第一人称代词而没有第二人称代词。根据我们的调查,中国手语中是有第二人称代词“/你/”和“/你们/”的。
上文中对予夺方位的分析同时也表明:与事或来源(被剥夺者)为非第一人称单数时,“予夺”类在具体语境中还有可能发生语用方向变化。*这种语用方向(及语用方面的位置)在空间方向动词中也存在,甚至在很多动词中都存在。
“给予/夺取”和“获得/失去”从语义上来讲是两组方向反义概念,但是这种方向与上述的空间方向不同,指的是关系(如“领属关系”)转移的方向,而不是物体空间位移的方向。
予夺方向和空间方向是两种不同的方向,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有些情况下予夺方向可以伴随有空间方向,因此有些予夺方向动词可以在表示关系转移的同时又表示物体空间位移的方向。举例如下:*本文中兼表空间方向的予夺方向动词与倪兰所说的那种既是一致动词又是空间动词的“双向动词”大体相当(倪兰,2007:23)。
A 予夺方向动词只表示关系转移:
(11)/房子/送(→他)/(汉译:送给他一所房子)。
该例中某人(不一定就是“我”)与“房子”之间的领属关系转移为“他”与“房子”之间的领属关系,但是“房子”并没有发生空间位移。
B 予夺方向动词在表示关系转移的同时又表示物体的空间位移:
(12)/帽子/送(→他)/(汉译:送给他一顶帽子)。
该例中某人与“帽子”之间的领属关系转移为“他”与“帽子”之间的领属关系,这种情况通常还伴随着“帽子”的空间位移。
予夺方向动词在语义上只考虑关系转移(有关系转移则必有方向),而不考虑关系转移的形式,如手段、是否自愿、时间性、单一关系转移或复合关系转移等等。也就是说,不管关系转移是通过何种手段来达到的,是合法还是非法、是自愿还是强迫,非法、不自愿的如/抢/,合法、自愿的如/借/、/赠送/等;也不管这种关系转移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永久性的如/赠送/、/卖/等,临时性的如/借/;也不管是单一关系转移还是复合关系转移,复合关系转移指的是在此种关系转移的同时还伴随有彼种关系转移,或者在表面上某种关系转移的同时还伴随有隐藏的另一种关系转移,表示复合关系转移的如/卖/(有商品的卖出与货款的收进两重关系转移)。总之,予夺方向动词在语义上表示至少(或至少在表面上)会有一种关系转移发生,构成“予夺”义与关系转移的形式无关。
予夺方向动词指的是具有“给予/夺取”义(或“失去/获得”义)并以词形或词形变化来表示“给予/夺取”义(或“失去/获得”义)的动词。
“予夺”类是最严格的予夺方向动词,指的是以“给予/夺取”对比语义为基础构成动词的基本语义并且在表层句法结构中可以直接带与事或来源(被剥夺者)的予夺方向动词,其内部又可以分为“予”和“夺”两个小类。“予”类和“夺”类语义方向刚好相反,语义方向中都包含着施事,施事在这两个小类中不是起点就是终点。“予夺”类动词的方位确定形式为“予夺方位”,有词形变化。
[1] Padden, C. A. The relation between space and grammar in ASL verb morphology. Sign Language Research[A]. In: Theoretical Issues[C], ed. by C. Lucas, 118-132. Washington: Gallaudet University Press, 1989.
[2] Rachel Sutton-Spence, Bencie Woll. The Lingustics Of British Sign Language [M].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3] 倪 兰.中国手语动词方向性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4] Scott K. Liddell. Grammar, Gesture And Meaning In American Sign Language [M].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