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雨欣,曹玉香
(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310018)
选举民主有限性剖析
吴雨欣,曹玉香
(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310018)
选举民主的有限性是指选举民主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所导致的最终结果的非正义问题。对选举民主的有限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选举民主主体的有限性,二是选举民主运行机制的有限性。主体的有限性是指选举民主中的主体———选民———能力是有限的。选举民主运行机制的有限性是指选举民主为保障其顺利运行所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所导致的局限性,包括多数裁定的不完善性、程序性原则的弱点、委托—代理的困境三个方面。因此,在实践中首先要加强选民的政治教育,提升选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其次要在选举民主运作时增加人民直接参与的内容,弥补选举民主运行机制的缺陷;再次,为了提升选举民主的品质,需要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
选举民主;内涵;有限性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民主的有限性进行研究的成果是比较多的,尤其是西方学者较早开始了对民主的反思和批判,并且已出版了大量的相关著作。比如达尔的《民主及其批评者》、托马斯?戴伊的《民主的嘲讽》、麦可伦?曼宁的《民主的黑暗面》,杰克?斯奈德的《从选举到暴力》等等。然而,直接针对选举民主有限性进行研究的成果却不多,因此本文试图阐释选举民主有限性的内涵并进一步探讨选举民主有限性的具体表现。
在古希腊哲学中有限性是指现成之物,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有限的存在才是一种现实的、肯定的完成的存在,是一种真正的存在。在中世纪哲学中,有限性是相对于上帝的一种缺陷,是人的一种原罪。在近代哲学中,有限性被当作一种局限性,人的认识能力的不完整性。[1](p41)因此,对有限性的理解需要我们针对不同的领域作特定的考察。本文认为,选举民主的有限性是指选举民主在其运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局限性,确切地说这种局限性是指选举民主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所导致的最终结果的非正义问题。
为更好地了解选举民主的有限性,我们需要对选举民主的有限性进行必要的分类,可以把选举民主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选举民主中出现的问题是由于其缺乏顺利运行的基本条件所导致的。选举民主的运行需要一系列实践条件,但是当今世界许多新兴的民主国家都是在严重缺乏民主选举所必备的自由、法治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就开始实行了全国大选,走向了选举政治。因此,在这些国家选举民主经常引发争议与暴力,甚至激化矛盾,在大选结束之后,失败的一方常常不承认选举的结果,从而使得局势长期动荡,导致政府的合法性危机。似乎选举民主不仅并没有给这些国家带来各自渴求的民主与繁荣,相反,连最基本的社会政治秩序和政府权威都被破坏无余。然而,事实上这些国家从未实现过真正的选举民主,他们只是实现了缺乏法治、缺乏自由和公正基础的选举民主。正如萨托利所说,“如果我不得不在实行全民普选但法治不健全的国家和与此相反,即虽然全民选举程度较低,但实行健全法治的国家二者间做出选择,我将毫不犹豫选择后者,因为它是一种比前者更优秀的民主”。[2](p250)第二种情况,选举民主中出现的问题是由于选举民主非常态运行或选举过程被操纵的结果。长期以来,选举作为一种实现民主的方式具有独特的价值,然而选举作为一种技术也是最容易被外力所操纵的。比如历史上导致希特勒以及墨索里尼上台的选举,就是法西斯政党操纵选举后的产物,并非人民真实意志的表示。在现代社会的许多国家仍然广泛存在操纵选举的情况。因此,虽然选举民主所需的各项条件基本完备,但选举民主仍然可能被个人或者个别集团、政党所操纵。这种由于外界因素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显然不能归于选举民主本身。第三种情况,选举民主中出现的问题是选举民主自身正常运转下的逻辑产物,即它是指选举民主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所导致的最终结果的非正义问题,这才是本文所指的选举民主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无论是新兴的民主国家还是发达的老牌民主国家都难以避免。比如,选民投票率在许多国家呈下降趋势使当选者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同时选举结果扭曲民意的情况也广泛存在;另外,虽然具有非常完备的选举程序,但是在选举中也会出现争议等等。以上这些都是选举民主常态运行时可能面对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所有采用选举民主的国家都可能会发生的,是本质意义上的。而这也恰恰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选举民主的有限性。
选举民主的有限性可以分成两类进行考察:一是选举民主主体的有限性,二是选举民主运行机制的有限性。主体的有限性是指选举民主中的主体——选民——能力是有限的,并不存在纯粹的理性选民。选举民主运行机制的有限性是指:选举民主为保障其顺利运行所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所导致的局限性。具体包括,多数裁定原则的不完善性、程序性原则的弱点、委托——代理的困境三个主要方面。下面首先阐述选举民主主体的有限性。
选举民主相信人的理性,如果不具备理性,就绝无可能通过参与选举来实行自治。然而由于多种因素导致选民的理性能力不够完备,即选民仅仅具备有限理性,而这可能导致一系列消极的后果。
1.选民有限理性的具体表现。
选民的有限理性一般来说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由于外在的环境缺少独立自由的信息来源,另一方面是由于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两个方面的综合作用导致大量选民在选举活动中无知、矛盾和易变,这些也是选民有限理性的突出特点。
(1)无知。
要使选民选择的结果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选民们必须对选举所涉及的问题有所了解,并对此拥有自己的观点。但是,大部分选民在政治上了解甚少、孤陋寡闻且不善表达。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认为,大多数公民多半不大注意国家大事,所以除了特别重要的事件之外,愿将所有事件委托给少数人。[3](p1040)相关研究数据表明更多的人能够认出体育明星、电影明星而不是他们的政治官员和有影响力的政客——仅有43%的被调查者能够说出他们所在州议员的名字,只有19%的被访对象知道议员们就特定议案如何投票。[4](p8)康弗斯指出:“选民并不了解民主政治运作的具体过程,比如所有政党的运作纲领、所有的候选人的能力以及政策主张。”布里坦的一项内容相近的考察也指出,在政治生活中“普通公民缺少刺激……所以不会变得哪怕是适当了解实情”。[5](p122)总之,选民的表现与选举民主的信念背道而驰。一般选民的明显无知,这一切从未停止过使观察者感到吃惊。百分比是变化的,因为它们取决于标准宽泛到什么程度。不过,在所有选举民主中,投票研究和民意测验都把大多数选民的信息基础描述得很糟糕。
(2)矛盾。
要使选举民主能够有效运转,选民需要具备独立与一致的思想观点。选民自己必须能够衡量哪种政策或者哪个候选人与自己的思想对路,这样才能在选举中作出理性的选择。然而现实中的选民常常对持完全不同立场的候选人予以完全一致的赞同。他们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对候选人的立场知之甚少,同时与大部分选民持有矛盾的观点。[6](p181)比如,坎贝尔和米勒以美国1956年的大选中的选民投票数据为基础发现,选民存在分裂投票行为。所谓分裂投票是指选民在不同的场合将自己的选票分别投给不同的政党和候选人的现象。分裂投票的出现是由于选民政治动机的内在矛盾,即选民有可能认同某一政党及其政策,但同时又偏好另一政党的候选人。[7](p213)总之,选民常常会支持自相矛盾的政策或完全对立的候选人,他们在选举中矛盾摇摆、缺乏明确的独立意志。
(3)易变。
在谈到选民态度的摇摆性时,康弗斯说:“大部分选民没有明确的信仰,即使是那些长期引起政治精英们激烈政治冲突的问题上。”[8](p223)选民的舆论是变化不定且缺乏一致性。根据大众心理学的理论,随着聚众规模的扩大,人的智力下降,更容易受情感支配,作为一个群体,其特征是冲动、易变和急躁,易受暗示、轻信,情绪夸张而单纯,信念偏执、专横而保守。如同熊彼得十分中肯地指出的,典型的公民只要一进入政治领域,其思维能力就会降低到更低的水平。他再次成了原始人,他的思想变得易于人云亦云,易于受到感染……,尤其在规模较大时,每个人因为其所占份额的无足轻重而变得随意且淡漠,因此选举的结果更容易成为选民一种随意的选择。理性的投票者及投票行为,在现代选举中变得比较稀缺。
2.选民有限理性的可能后果。
选民的有限理性对于选举民主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众多学者,如詹姆斯·布赖斯、加塔诺·莫斯卡、托马斯·戴伊等指出,选民的有限理性会极大地削弱选举民主,甚至使选举民主彻底失去民主性。
首先,选民无法选出合格的代表。由于政治生活中的选民不可能无所不知地了解所有相关信息,所以大多数选民在选举中常常是在面对很多模糊与不确定性时做出选择。因此,在客观上很难选出真正具备政治才能的合格代表。其次,选民受制于自己选举产生的专家和精英。在莫斯卡眼里,由于选民的有限理性导致所谓的选举行为并不是选民选择他们的代表,而是“代表让选民使他当选”。由于自身的理性局限使得专家对选民的影响常常大于选民对专家的影响。因此选民更多地是受制于他们自己选举产生的社会精英。选举民主,如同其他事情一样,它是无知的民众与专家实现合作的一种形式,这种合作必然包括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代表制而非直接民主、抉择而非参与。而在这一过程中,选民显然处于被代表和被领导的地位。再次,选举民主可能转变为精英民主。亚伯拉罕·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是民主价值的集中体现。但是,很多学者指出由于选民的有限理性,民有和民治的目标是不现实的,选举民主仅仅是关心人民福利(民享)而已。莫斯卡认为,在民主制度中选民的选票不起实质作用。即便起作用,选民的选择也常常是被限于两三个可能胜出的人中间,而这两三个人总会是那些由团体、委员会或是有组织的少数支持的人。[9](p103)即,选举民主只是让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发挥某种作用,并借此把群众与既定的秩序联系起来的一种象征性活动。用学者王绍光的话说:这种“民主”,一言以蔽之,就是“选主”。[10](p243)总之,在选举民主中,由于选民的有限理性,选举民主可能会转变成少数精英的民主甚至是选举的独裁。
选举民主的运行机制是指选举民主在运作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总称。在现代社会人们以精确的数理分析选举民主的主要运行机制——多数裁定原则、程序性原则和委托——代理的方式,几乎一致地发现,这些原则是不完美的。这些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弱点导致选举民主产生一系列问题,这也就是选举民主运行机制的有限性。
1.多数裁定的不完善性。
在选举民主中由于必须要保证选举结果的确定性,因此广泛采用了能够确保效率与一致性相结合的多数裁定原则。然而,提供了从个体偏好到集体偏好整合工具的多数裁定原则,在实践中却备受质疑。当代政治理论界几乎一致认为,这一工具经不起逻辑的推衍,甚至已经不具备一些显而易见的理性。
(1)多数裁定的结果不能保证代表公共利益。
卢梭明确指出,“众意不等于公意”,“多数人的意志不等于人民的意志”。社会的普遍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公意也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大于个人意志的总和。因此,他非常清楚地断言,多数人的决定并不必然体现公意或者表达了普遍利益,这要取决于每一个人是仅仅按照他或她的个人利益去行动和投票呢,还是考虑到了共同体的利益,并按照共同体的利益去行动。虽然卢梭认为以公共善为导向的共同意志“永远是对的”,但他却否认由此“可以推出人民的审议也永远具有同样的正确性”,因为这些审议可能存在很多问题,如信息不充分、或被私人利益所主导、或屈服于派系冲突、或所处理的问题不存在共同的利益。[11](p242-243)因此,多数人的选择未必是最智慧的选择,多数人的意见未必是最好的意见,由多数人选择产生的公职人员也未必是最能代表人民利益的合格当选者。总之,在作为众意的国家中,是投票者的数目来决定共同意志;在作为公意的国家中则是共同利益来团结人民。[12](p13)在选举民主中共同意志是被构建的、由票数决定的,而这种由数目决定的共同意志并不一定等同于公意。
(2)多数裁定可能会导致选举结果的不一致。
一致行动是选举民主有效发挥作用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现实中的多数裁定却可能会导致选举结果的不一致。一方面,多数人的意志未必是一致的。精英民主理论家熊彼特指出,不存在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者用合理论证的力量可使其同意的独一无二地决定的共同福利。即对不同的个人和集团而言,共同福利必然意指不同的东西。因此,我们所有的人作为个体所需要的和我们作为一个共同体所需要的是不同的。即多数人的意志未必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多数裁定可能会导致“投票悖论”。早在18世纪,孔多塞就指出,在个人偏好给定的情况下,加总这些偏好所获得的结果可能会使选举产生所谓的循环悖论。1951年肯尼斯·阿罗指出,从个人偏好出发来理性地导出社会选择是不可能的,因为会发生难以避免的投票循环的悖论,除非采取独裁的方式。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学者阿马蒂亚·森对于汇聚选民偏好的多数裁定所导致的悖论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后指出,阿罗不可能定理虽然不是绝对的,但是缺乏信息基础的多数裁定确实会产生严重的谬误和不一致的。[13](p252)
(3)多数裁定可能会扭曲选民意志。
由于采用多数裁定原则,选举民主经常导致许多当选者严重缺乏代表性。尤其是一些实行相对多数制的国家。不仅如此,在选举民主中为了获得多数选票还广泛存在互投赞成票、阶级立法、中位投票等策略投票现象。在这种讨价还价的策略投票中,形成的所谓多数并不是在一般性规则上形成共识的多数,而是通过收买、贿赂那些在选举中处于举足轻重地位的小群体拼凑成的多数;达成的共同行动纲领也不是多数的共同意见,而是不同个人和群体根据互不协调的愿望而达成的大杂烩。总而言之,大多数选民既不了解也不关心选举中涉及的大部分内容,但是他们却会随时准备赞同这些内容,以此作为实现自己愿望的代价。由此,占少数地位的社会联盟的成员通过交易与操纵所获得的多数利益是虚假的,是对多数联盟成员所希冀利益的扭曲或强占。
2.程序性原则的弱点。
程序性是选举民主的重要特征,程序性原则反映的是参与主体对程序“正当性”的道德诉求。然而,选举民主的程序性原则属于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场合,程序未必一定能导致正当的结果。[14](p30)
(1)难以保障失败者的利益和缺席者的权利。
按照选举民主的程序性原则,选举竞争的胜利者构成政府,获得授权在一定的时期里履行治理国家的职责,同时并不剥夺失败者存在的权利,而是与失败者和平共处、互相监督。而失败者自动退出,承认胜利者的合法性。但是,失败者的利益偏好怎样处理?如果说现代民主政治的政府是社会中的多数,甚至有时只是社会中最大的少数支持的,那些支持一个失败的政党或者政党的选民的利益偏好和愿望怎样照顾?在未来的若干年里,他们的利益怎样得到保障,而不是受到他们没有投票支持的政府当权者的欺凌甚至报复?更为不利的是,有的时候,对于那些民族、宗教或者文化的少数,他们可能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选举的胜利者。他们的利益怎样得到满足,单纯依靠选举机制,显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在选举民主中利益得到忽视的不仅是失败者,还有缺席者。罗伯特议事规则指出,民主需要保障三部分人的权利,即多数者的权利(多数者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者)、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只要有一名提议、一名附议即可成立动议)、缺席者的权利(必须满足法定人数,提供事先告知)。对于选举民主来说,缺席者的利益由于其没有参加选举而被忽略(这里排除那些由于缺席者过多而导致选举失效的情况)是理所应当的。然而,根据罗伯特议事规则,民主社会中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比如上门调查以及电话询问等了解缺席者的投票意愿,尤其是对于那些被动缺席者。
(2)无助于包容与缩小分歧。
按照程序运作的选举民主是一种聚合式的民主,聚合式的安排自身缺乏产生和维系合法的集体性解决方案所需要的各种道德资源。[15](p301)聚合机制不会形成关于共同的善的公共舆论,因此选举民主的程序性原则无助于包容与缩小分歧。在选举投票过程中,任何一个选民,都只能拥有效力相同的一张选票,根据选票的数字来决定最终的结果,选民之间的分歧就这样被以最简单化的方式解决了。然而这种力求平等的程序性原则,却由于过分简单而无助于选民对不同社会问题的彼此交流和相互理解。而缺乏交流与审慎思考的结论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民主需要解决深层次的道德不一致的政治问题,虽然他们不期望总是能够产生一致,但是他们期望能够产生理解和相互尊重,从而会使甚至更深层次的道德冲突较为缓和。[16](p10)但是选举民主显然无法达到这一点。
(3)可能导致民主价值的空洞化。
选举民主的最大优点就是程序性的特点使它能产生确定的结果,同时其用以解决分歧的程序相对来说无可争议。但是当我们把政治合法性固定在程序上却可能导致民主价值的空洞化。抽象的人民意志在民主实践中以多数裁定表现出来,判断民主性的标准转变成了选票的单纯的数学计算,而不依赖实质性的价值标准,人民意志的实质决定力被形式规则取代。正如林毓生所言,民主重量不重质,凡事求最大公分母,表现在文化上就是糊里糊涂,没有什么好坏的价值观念,大家都差不多。[17](p96)程序由此变成空洞的实践技术,变成与理性选择和正义等实质因素脱离的纯形式。选举民主就是依赖这些程序运转的,程序的机械导致了政治参与的危机,投票参与没有实质性的价值,仅仅是一种民主授权形式而已,在具体的政策上人们感到无法发挥自己的影响力。总之,一方面选举民主必须靠这种无主体的、非人格的程序来表现,以抵制任何特殊意志或专制意志。但是另一方面,程序的机械所导致的民主价值的空洞化持续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3.委托——代理的困境。
在选举民主中,选民通过自己的选择确定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委托给这些任职者,由此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委托——代理关系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了人民主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也就导致了委托——代理的困境。选举民主中的委托——代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民与代表之间由于目标冲突导致道德风险;二是选民与代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1)选民与代表之间由于目标冲突导致道德风险。
委托——代理理论的重要假设是,委托者和代理人都是经济人,因此当选民与代表之间存在目标偏差时,代表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会做出逆向选择,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导致道德风险。从选举来看,候选人在竞选时为了能够当选,常常迎合选民期望,许下不具备可操作性的诺言,在当选之后却难以兑现,选民作为委托人可能不能从当选者那里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由此,在每隔几年进行一次的周期性选举中,选民在选举投票的那一天行使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在随后的若干年里,他则随时存在被当选者背叛的风险,并且还要受其组成的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则的控制。确实,正如卢梭的名言:“英国人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18](p121)
(2)选民与代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如果当选者的逆向选择能够被选民轻易地察觉到,那么选民随时可以撤换这些公职人员,但是委托代理的困境就在于,选民无法做到这一点。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面,代理人比委托人掌握更多的信息。现实中有人慨叹:“与官僚对我们的影响愈来愈大相比,我们对他们的了解却越来越少。”[19](p369)就有关代理人的能力、素质及其工作努力程度和政治与行政的专业技术、所面临的客观情势等方面的知识和信息而言,委托人似乎总处于劣势地位。亨廷顿提出,除非具备切实可行的机制以确保候选人讲真话,或能对候选人的真实质量予以准确评估,而且委托人能几近免费地得到这些信息,否则充分的竞选并允许竞选者互相揭短以及新闻媒介自由报道和大众舆论的积极参与等于是“没办法的办法”。倘若连这些信息渠道也被堵塞的话,再民主的选举恐怕也只是“被设计来产生共识,而不是选择”。另一方面,代理者的行为信息不易被直接观察。担任公职者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上的优势,其掌握的信息和个人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从而形成“私人信息”和“私人行为”。这导致选民无法准确辨别不良的绩效是由于当选者个人的能力还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总之,在选举民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选民无法对当选的公职人员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把选举民主过程以抽象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出来,使我们充分体会到委托——代理的困境是选举民主运行难以绕避的“灰区”。除非担任公职者利益需要与选民的相一致,否则损害选民的利益常常都会发生。而且就算代理人能够道德自律也无法保证彻底解决委托——代理的困境,仅仅是减少其发生的概率或风险而已。
综上所述,不论从主体还是运行机制来看,选举民主都存在诸多的局限。但毫无疑问的是,探讨选举民主的有限性并不是要否定选举民主。对于选举民主的有限性,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只能是扬优去劣。正如简·亚当斯女士的名言所说:“救治民主弊病的唯一良方是更多的民主。”[20](p4)针对选举民主的有限性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充分发挥它自身的优势,其次才是针对它自身的不足去考虑完善的方式和途径。因此,当前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选民的政治教育提升选民的政治参与能力,从而充分发扬选举民主的自身优势。其次可以考虑在选举民主运作时增加人民直接参与的内容。这是因为直接民主最大的优势在于没有中介环节,它使选民能够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而无须依靠自利的政客,它强化了公民对自己命运的掌握,从而弥补选举民主运行机制所导致的诸多缺失。再次,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有利于提升选举民主的品质。在实践中,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不仅能够弥合与缩小选举中存在的分歧,增强共识,完善选举民主的过程,还能培育选举过程中的公共理性,从而提升选举民主的品质。
总之,本文揭示选举民主的有限性只想说明一个事实:在选举民主华丽的背后仍然有其阴暗的一面。正如大多数西方思想家都承认的那样:民主并不是一幅蓝图或对特定结果的一种承诺。事实上,民主本身不能保证任何东西,它既提供成功的机会,也提供失败的风险。选举民主也是如此。对于民主社会中的公民来说,不能无视选举民主的有限性,而应该去发现和认识有限性,接受选举民主运作过程的某些局限,在有限性中坚守选举民主自身,把它们作为实现民主过程中所付出的可以忍受的代价,最终在坚守中完善选举民主。
[1]王灵伦.主体的有限性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2][美]萨托利.自由民主可以移植吗?[A].刘军宁.民主二十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
[3][英]詹姆斯·布赖斯.现代民治政体(下册)[M].张蔚慈,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4][美]E·E 谢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M].任军锋,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5][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
[6][美]托马斯·戴伊,哈蒙·齐格勒.美国民主的讽刺[M].张绍伦,金筑,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
[7]何俊志.选举政治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8][美]托马斯·戴伊,哈蒙·齐格勒.民主的嘲讽[M].孙占平,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
[9][美]E·E 谢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M].任军锋,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10]王绍光.民主四讲[M].北京:三联书店 ,2008.
[11]乔舒亚·科恩.一种认识论民主的概念[A].谈火生.审议民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12][意]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13][印度]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4]韩强.程序民主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15]杰克·奈特,詹姆斯·约翰逊.聚合与审议:论民主合法性的可能性[A].谈火生.审议民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16][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丁开杰,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17]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
[1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9]彭和平,竹立家,等.国外公共行政理论精选[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
[20][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D621.4
A
1003-8477(2011)05-0019-05
吴雨欣(1976—),女,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曹玉香(1976—),女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浙江省社科联重点课题“选举民主的效度与限度”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0Z08
责任编辑 申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