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亮点解读(2)

2011-04-08 11:37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湖南农业 2011年3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责任法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严 永

(续第1期)

亮点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须区分情形

在广大农村,饲养的猫、狗、牛、羊等动物致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狗咬人的事件。目前,狂犬病仍不可治愈,迄今只有美国1例狂犬病被治愈。从2001年开始,湖南省狂犬病疫情居高不下,每年因犬伤就诊的患者超过20万人,每年死亡病例均在300例以上,年报告病例数最高达523例,发病与死亡数居全国前3位。

为维护百姓生命安全,同时促使动物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加强自己的责任感,《侵权责任法》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基础上,把动物致人损害分为一般动物、烈性犬等凶猛动物以及动物园饲养的动物3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规则。《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主要区别:

1.在归责方式上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案例一:甲希望观察猴子的夜生活,趁深夜翻墙进入乙动物园内,来到“猴山”,深入猴群,观察猴之夜间生活,结果群猴奋起攻击,甲被众猴撕咬、摔打成重伤。此案例中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这些情况,就足以表明动物园没有过错,动物园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2.在免责事由上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侵权责任法》提升了免责的标准:首先,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案例二:甲明知乙有1条性情暴躁的狗且经常咬人,但甲必须从乙家门前路过,一日,当甲路过乙家门口时,乙的狗突然蹿出将甲咬伤。此案例中甲的行为本身不能直接诱发动物致害,因而不能认定甲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能据此减轻或者免除乙的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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