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11-04-07 13:46刘建新
关键词:矿山企业矿业矿区

刘建新

(河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矿山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刘建新

(河南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矿业是高污染行业,近年来我国对矿产资源进行大规模、超常规的开发利用,造成了矿山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矿山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等问题。环境保护可以保障矿区环境良好,矿产资源可以得以永续利用,但由于现行矿区环境立法存在体制缺陷、制度不完善、难以有效实施等问题,使得加强和完善我国矿山环境制度建设变得至关重要。为此,应通过建立严格的矿区环境准入机制,建立矿山企业自身环保机制,明确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调整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矿区环境立法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行政监管、调控等相关制度,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矛盾。

环境问题;矿区环境保护;制度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资源和能源的支撑,需要矿业的有序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地质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就。通过地质工作者的艰苦努力,目前已经发现了171种矿产资源[1],有较大储量的接近93.6%,很多常见矿种如铅、稀土等名列世界第一。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带来了大量的物质财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人类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也破坏了矿区及其周围的环境,影响了矿区人民的生产、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为此,国家不断加大对矿区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根据2009年12月16日《国土资源报》的报道,经财政部批准,中央财政2009年投入36亿元用于全国107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比2008年增加19亿元。2001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50亿元,治理长年累月积累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偿还“历史老账”。这些治理工程包括31个省 (区、市)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各类矿山,其中以煤炭矿山的投入为最。与此同时,各级地方财政也不断加大治理矿山环境投入的力度。自2001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累计约70亿元,企业自筹资金累计达50多亿元。大量的资金投入对提高矿山的环境保护质量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矿山环境问题依然严重,需要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的保护[2]。

一、矿山环境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开始了经济建设的热潮,为了获得建设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资源等,我们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矿业开发。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我国矿业管理的不到位和立法治理水平的低下,导致了矿山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既不利于矿业开发的健康有序发展,还给社会和矿区周边群众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一)矿山环境问题

(1)废弃物无序堆放。矿山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的无序堆放,既破坏了矿山的生态环境,又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所有矿山都会因为采矿作业生产出大量的固体废弃物,且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有的矿山还设置尾矿库,且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以至农田、林木和植被资源被破坏。据不完全统计[3],截至2008年底,我国因矿业开采而导致土地被占压或毁坏的面积高达332.5万公顷,矿业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达到353.3亿吨。

(2)废气、废水的无序排放。矿山生产所排放的大量废水、废气,不但破坏了矿区及周围地区的水体质量,危及当地老百姓的用水安全,而且还导致大量的汞、铬、砷等剧毒物质逸入空气,渗入地表;个别地区还因为环境的严重破坏而不得不整体搬迁。这些都给矿区及周围地区的老百姓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3)树木植被和自然景观遭到破坏,影响生态平衡。废弃矿山采场多数暴露在城镇周边或处于铁路、公路两侧,导致开采区岩面裸露、草木不生。此外,露天开采的矿山更是表土脱落,使以前长在土层表面的植被遭受灭顶之灾,严重影响了周边植物的正常生长。

(4)水土流失严重。采区岩石表面裸露并且废渣堆放不规范,造成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有一些地区已被水土侵蚀形成冲沟,大量淤泥已冲满全沟);采取不科学的露天采矿方式不但给土地资源造成了难以恢复的伤害,而采矿时排出的固体废弃物由于没有得到科学规范的无害化处置,又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被占用被污染,使矿区及其周围空气和土壤地表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5)水资源被破坏。矿业生产会对水资源造成多方面的破坏,并直接导致水位下降、水井报废、泉水断流、水质污染。以我国产煤大省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2006年组织完成的研究报告《山西省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破坏影响及评价》,山西每挖1吨煤损耗2.48立方米水资源。从1949年到2004年,山西共挖煤约77亿吨,毁掉的水资源达191亿立方米。另据统计[4],山西全省因为采煤影响水资源的面积已达20 352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3%。其中,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面积占1.7%,一般破坏区域面积占6.5%,轻微影响区域面积占4.9%。

因而,科学分析和理性认识目前矿山环境问题的现状,找出造成矿山环境问题的根源,采用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矿山环境问题是一项十分紧要的任务。

(二)原因分析

(1)矿产资源条件的制约。矿产资源具有地质属性,在我国分布极为不均,体现了较强的地区差异。同时,其品质差别也很大,富矿往往伴生着大量贫矿,给我们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带来了很大困难。我国矿产资源的地质表现是:总量大,品种丰富,但构成不合理;分布过于集中,不能较好地配合经济发展;贫矿和伴生矿多,加大了开发利用难度,提高了成本。正是我国特殊的矿产地质条件,导致了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保护工作难度的加大。

(2)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不注重环境保护。地方政府官员存在思想上的误区,忽略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三者的和谐统一;片面强调开发矿产、发展经济,但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做得远远不够;在发展过程中,偏重经济项目,对环境保护项目不够重视。这些观念上的误区,使得地方政府以及矿业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监管不力,很多应该被严格处理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致使矿山资源遭到严重浪费、矿山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小型采矿企业遍地开花,几乎所有的小矿山都是在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和设备落后的情况下开挖的,致使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频频发生。

(3)矿山环境保护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尚未形成统一的有机系统。严格意义上讲,我们只能在《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发现些许规定,而且还不具体,不具有操作性。在法规规章方面,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各种法规太过零散,并杂乱分布于不同的立法中,缺少具体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也就是说缺乏切实有效的保护环境的法律制度。这就造成对矿山资源以及环境保护的规定适用范围有限,不能很好地保护矿山资源和环境。因此,有关资源环境立法的单一化,不利于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管理体制上,多个部门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有管理权,职责交叉、法律责任不明确,有利益时大家争着管,出问题时则避而远之。由于没有矿山环境管理方面的规定,地方政府及行业部门之间的职权不明、职责不清,严重影响了管理效果。在执法方面,对执法责任和违法处罚责任的追究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到位,使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4)恢复与治理矿山环境的资金难筹。大量矿山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利用,形成了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但由于年代的久远、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现在很难查处责任人。还有一部分即将开采完毕的矿山,由于在之前很长时期内将大部分利润上缴给了政府,现在这些企业由于设备和技术的落后,经营效益每况愈下,自身已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承担治理责任。至于新建矿山,目前我国规定可以征收其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保证金,但由于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真正使其发挥实效还需要时间。

二、国外矿山环境保护立法和制度状况

一直以来,矿山环境问题就是一个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和重视的焦点,矿业先进的国家如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积极开展了矿山环境的整治工作,并就矿山环境保护大量立法。尤其是近10多年来,各国纷纷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矿山环境保护已引起了各国政府和企业界的高度关注。

(一)美国

美国采矿业起步较早,在18世纪就已经有一定规模了。由于早期对采矿业没有进行有效的立法和监管,导致矿区生态环境日趋恶化。1977年8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露天采矿管理与土地复垦法》(SMCRA)(以下简称《复垦法》),使美国露天采矿管理和土地复垦有法可依。同时,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可以找到关于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的规定,如1920年《矿业租赁法》、1965年《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等。美国矿山环境保护制度主要有:

(1)矿山环境审查评价制度。根据该制度,先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在申请材料中要对拟建矿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要说明该项目可能给矿区环境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然后,由矿业主管部门对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否则不予通过。该制度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从源头上堵住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漏洞。

(2)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这是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而设立的制度,它要求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之前,必须先行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资产作为环境恢复保证金,并存放于指定机构,以此来促使矿山企业积极履行治理义务。

(3)环境许可证制度。美国的该项制度较其他国家更为完善,对于想从事采矿业的业主而言,必须事先获得管理机构颁发的环境许可证及批准书。环境许可证及批准书均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是矿业主应当承担的矿山环境治理的责任,特别情况下还要求有直观详细的图表说明。环境许可证是必需的法律文件,矿业主未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矿业活动。

(4)矿山环境监督制度。监督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矿山环境治理的效果。在美国立法中,执行矿山环境监督检查的是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员,他们隶属于联邦内政部和各州自然资源局,对矿山环境负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实行联邦政府与各州共管的体制。联邦政府为了恢复被采矿所破坏的矿山环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例。如1996年制定的《澳大利亚矿山环境管理规范》,就规定了各矿山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及基本义务。澳大利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在实施时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抵押金制度。矿山企业进行矿业开发前必须先行缴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用于恢复被破坏地区的生态环境。抵押金的数额必须能满足矿山治理恢复所需,具体金额由市政府、矿山企业通过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时还可由银行出面提供担保。如果不愿意或不能缴纳足够的抵押金,矿山企业可以选择向银行交纳一笔担保金,由银行来保证矿山企业履行矿区复垦义务。

(2)年度环境执行报告制度。在《澳大利亚矿山环境管理规范》中,规定了年度环境执行报告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矿山企业提交“年度环境执行报告书”的义务,要求其就上年度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矿山企业完成的相关工作要以书面形式予以详细记载,借助信息技术系统进行管理。主管部门会先提醒矿山企业提交“年度环境执行报告书”,后者如不按期满足要求,矿业主管部门还会第二次通知。倘若再不提交,矿业主管部门就可能知会矿业权授权部门,由授权部门收回矿山企业的采矿权。

(3)矿山监察员巡回检查制度。矿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年度环境执行报告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就会派出分管监察员去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抽检,发现如未保护好矿山环境、周边居民有意见的,就以口头或者信件的形式责令矿山企业整改。如对方抵制且可能严重破坏环境的,分管监察员可不用向上级汇报直接下达命令;当问题特别严重时,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可勒令矿山企业停业,并处罚款乃至收回采矿权[5]。

(三)南非

南非为强化矿山环境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矿业法、环境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典型的立法有1991年发布的《南非矿业法》、1998年发布的《南非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2002年发布的《南非矿产和石油资源开采法》等。南非矿山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

(1)保证金制度。在《矿产和石油资源开采法》中,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体现了能者多劳的特点。该制度要求矿主必须提供企业资产的所有真实情况,用以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如果认为矿主提供的资产情况存在不真实或不完整,主管部门将委托专业评估师进行再次评估,并根据新的评估结果来确定需要缴纳的金额。征收保证金的目的是督促矿山企业严格遵循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如若不然,主管部门将没收保证金以作为惩罚。

(2)环境监督检查制度。该制度在《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之第四章“环境管理中政府的职责”中有明文规定。它要求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矿业开发活动全程的环境监督检查力度,以确保矿业公司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此外,还需对矿山闭坑后潜在的环境破坏风险进行随时监控。矿山闭坑后,矿业公司所进行的恢复治理工作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的鉴定及主管部门的严格验收。同时,即使认为经过恢复治理的区域不会出现潜在的环境危险,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也不能立即结束,而是要持续监管几年,以确保万无一失。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要求矿业公司必须就矿山开发利用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破坏编制矿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6]:矿业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矿业项目可能将对周边地区产生的不利影响 (包括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方面造成的影响);消除、减轻不利影响的方法、措施;划定在矿山开发活动中需进行特殊保护的局部。

(四)其他

在矿山环境治理方面,德国也有比较完善的法律系统,普遍适用的法规如《德国民法》、《德国商法》、《德国经济补偿法》等,特别法规如《德国矿产资源法》、《水资源管理法》、《德国矿山共同决定法》等。通过这些法律,保证了矿山企业资源开采补偿、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落到实处。

三、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立法现状

相比较而言,我国矿山环境的保护和相关的立法工作开始得非常晚,严密的科学的针对矿山环境的调研工作也只是随着矿山环境问题的突出而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尽管我国也在法律法规中引入了“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如《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规定》等,然而与西方矿业大国相比,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堪忧,问题很多,具体体现为:

(1)立法缺乏制度支撑,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以污染防治为重点,主要工作集中于防止产生新的污染以及积极治理已经产生的旧污染。这是一种末端治理的模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效果不佳。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矿区环境污染与一般环境污染有所不同,它表现为立体式大面积爆发的特性。遗憾的是,对于矿山这种特殊且复杂的区域,我国并没有做出特别的安排,只是将其与其他环境区域平等对待,将矿区环境污染等同于一般的污染,这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有效治理矿山环境问题的目的。故而我们应该引入有特色的专门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从一开始就提高这些制度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2)立法系统性差,执法难以形成合力。相关立法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中,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中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立法者大都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出发来制定法律文件,相互之间缺乏默契,甚至会产生激烈的冲突。此外,由不同法律构成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对应着不同的执法机构,从而出现“九龙治水”的困局,导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等诸多问题,不利于矿区环境保护工作。

四、矿区环境保护对策

(一)完善矿山环境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混乱局面,有必要确定一个集中统一的归口管理机构。笔者认为,从我国实际出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较为合宜,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同时也承担管理不力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部门则有配合的责任。具体而言,可确定国土资源部为主管部门,其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全国矿区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 (如环境保护部)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这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区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如此一来,可达到“职权分明,权责统一”的目的。

(二)建立统一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及行政执法主体

首先,矿区环境比较特殊,一般位于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偏远山区,对矿区环境进行保护应不同于其他自然环境的保护。其次,造成矿区环境问题的因素很多,有些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有些则属于自然规律,两者应有不同的应对措施。第三,矿区环境问题体现为多样性、多变性,既有诸如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污染危害,还有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破坏问题。相对于其他环境问题而言,矿区环境问题更加复杂。因此,我国应实行相对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建议完善行业法律或法规,将政府及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在矿区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予以明确,使其泾渭分明。这样,一旦出现问题,便可及时有效地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第四,我国目前对矿区环境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牵涉环保、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政等多部门,需要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内进行执法。有时各部门能协同、配合,从而高效完成任务;有时则会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影响效率,使矿区环境问题更加严重。故而笔者主张,应该尽快废弃目前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模式,立法规定由单一的部门来执法,以期提高执法效率与质量,更好地保护矿区环境。

(三)构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

(1)建立健全矿区开发准入机制。有效的矿区开发准入机制是矿山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2002年,我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的颁布宣告我国已经建立起矿区开发准入机制。矿区开发准入机制要求所有矿业项目必须先接受环境影响评价,符合要求方可开工建设。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有效地解决矿区环境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矿区开发准入机制。我们可以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增加“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针对矿业开发等特殊活动的实施,实行“严防源头、全程控制”的管理方式,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避免新的环境问题的产生。

(2)实行矿山企业自我环保机制。矿区环境保护利国利民,不仅政府应履行相应职责,矿山企业也不能置身事外,应当积极行动起来,依靠各自的能力为矿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我们可以向澳大利亚学习,建立“矿山企业内部管理机制”:首先,要求矿山企业管理层签订责任书,使其承诺对矿区环境治理负责;然后,督促矿山企业把承诺体现到日常工作中,予以落实;最后,还要确保将矿业开发的所有阶段均纳入企业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中。

(3)规范补偿资金的营运机制。矿山环境治理有着较大的外部性,应当纳入民间团体治理矿区环境的力量。政府要实行激励机制,通过给予优先使用权或其他优惠政策,来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废弃矿山的治理。此外,还可以设立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向矿山企业收取一定的保证金,由政府牵头,实行市场化运作,吸引各种投资者踊跃参加。通过设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和收取保证金,可有效解决目前政府资金不足、矿山企业无力或不愿投入的问题,实现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者三方共赢的局面。

(四)加强立法,完善相关制度

1.加强立法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做好环境管理工作,立法须先行。科学完备的立法可使环境管理工作事半功倍。因此,必须先做好矿山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这也是能否做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先决条件。在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当中,对采矿过程中及之后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均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在《矿产资源保护条例》中贯彻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区环境治理保护“同时进行,同等重要”的精神,强力推行矿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区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同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矿业发达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矿区环境保护提供更多、更切实的法律支持。

2.完善相关制度

(1)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制度。通过对现行矿业权制度进行改革,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产权体系,使权利与义务有所依归。这将大幅度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使收益与损失得以在不同主体之间明确划分。

(2)实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生了一些改变,即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7],美国、俄罗斯和加拿大等国家有这方面已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实施该制度可对可持续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应高度重视该项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完善相关立法,使其真正发挥防止新污染产生的屏障作用。

(3)健全保证金制度。该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而实行的制度,国外不少国家都在本国立法中有所体现,我国矿业发达地区也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积极尝试,收到了不错的效果。现在我国已确立该制度,但问题很多,需要不断完善:

一是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收取依据,以防止变相乱收费的发生,同时也保证符合收取条件的矿山企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二是明确收取标准。纵观世界,保证金一般按以下两种方法收取:第一种方法是根据面积来计算,避免了主观随意性和暗箱操作,但忽视了不同矿种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特点,似有“一刀切”之嫌;第二种方式则是按照矿种来确定,虽避免了第一种方式下出现的毛病,但面临矿种复杂的情形时,操作不易。故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方式皆不可取,应该在二者之间进行一定的平衡,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究竟采用何种方式。

三是确定合理收取方式。收取方式也就是保证金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期收取的问题,就各国立法来看,规定不一。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对于一些中小型矿山企业,由于批复的采矿期限不长,需要缴纳的数额可能不多,此时可一次性收取。这样既不会加大矿山企业的负担,也能够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恢复治理义务,避免矿山企业弃矿而逃。但就大型矿山企业而言,可能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巨大,一次性缴纳,企业可能难以承受,这时便可考虑分期收取了。

(4)建立闭矿环保制度。对矿区环境保护应贯彻“全程控制”的思想,不仅要加强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治理,还应特别重视闭矿后矿区的恢复治理。矿山企业应制定科学可行的闭矿后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矿区环境进行独立严格的评估,拟定治理具体方法,并规定矿山企业承担一定的经费,及时履行恢复治理的义务与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新中国60年:从300座矿山到开采总量世界第二位[EB/OL].(2009-08-20)[2011-08-06].http//www.mlr.gov.cn/tdzt/zhgl/gtzyhh60/hh60/200908/t20090820_124308.htm.

[2]赵凡.今年国家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36亿元用于全国107个治理项目,比去年增加19亿元[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12-16(1).

[3]王守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 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03-05(3).

[4]山西每年损失水资源12亿吨[EB/OL].(2006-02-26)[2011-03-16].http://news.sohu.com/20060226/n242022312.shtml.

[5]王永生,黄洁,李虹.澳大利亚矿山环境治理管理、规范与启示[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11):36-42.

[6]李虹,黄洁,王永生,吴琼.南非矿山环境立法与管理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7(3):30-32.

[7]李艳岩,哈书菊.中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评析[J].求是学刊,2004(7):76-80.

Study on Consummation of Legal Regime of M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

LIU Jian-xin

(School of Liberal Arts and Law,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Jiaozuo 454000,Henan,China)

The mining is a high-contaminated industry,and the recent large-scale,unconventional exploitation has arisen a series of serious mine environmental problems.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to maintain important guarantee mining area ecology coordination stable and the resources sustainable use.But as a result of the present mining area environment law system and the imperfect legal regime imperfect,the law obtains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with difficulty,therefore,It is important to establish the mine environmental mechanism.First we should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strict mining area environment admittance mechanism,establish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mine enterprises and is clear about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ain body,improve the mining area environment legislates and adjust the legal regime of m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make them perfect,strengthens the market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unction,strengthens the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and the regulative mechanism to resolve the mine environment question prominent contradiction.

resumption;mining are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mechanism

X22

A

1673-9779(2011)04-0493-07

2011-09-26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112400440088);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指导性计划项目 (MTKJ2011-407).

刘建新 (1987—),男,湖北武汉人,助教,主要从事经济法、环境法研究。

E-mail:aicece@yahoo.com.cn

[责任编辑 杨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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