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 岩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倒签提单,是指提单日(提单上批注的装船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研究,认为倒签提单是一方故意或多方合谋伪造提单日期,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海事欺诈行为。尽管倒签提单在法律上具有违约或侵权的性质,但外贸实务中倒签提单经常发生,它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贸易现状。因此,结合我国贸易实践,探讨在倒签提单发生后,当事人如何通过合法而有效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控制风险,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其一,托运人方面的原因。托运人签了外销合同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不能按时组织货源或申请不到车皮,货物不能按时集港及无法按时办理货物出口许可、商检、报关、港口手续等,致使货物已经不能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装运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效期内交单,为了顺利结汇,托运人往往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其二,承运人方面的原因。承运船舶延误船期,晚于装船期到达港口或虽按时到达,但不能按期装完货物,承运人因为自身的原因,要求托运人同意其倒签提单。托运人如果宣布解除订舱合同,重新租船订舱,托运外销合同中的货物,将不能按合同交货,引起外商索赔,重新订舱还会增大自身的费用,因此托运人一般会接受倒签提单。
其三,收货人方面的原因。买方有时候不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手续,但又不想违反货物买卖合同或支付修改、重开信用证多出的费用,也有可能要求卖方延期发货,进而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用证付款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付款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与信用证的表面是否相符,即所谓的“镜像原则”,并不负责查验货物,辨别单据真伪,审核单据内容的真实性,了解当事人的诚信、资信等。这样,即使提单上批注的装船日期不是实际的装船日期,只要向银行提交的单证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一般就能顺利结汇,这是倒签提单不能完全杜绝的根本原因。
1.倒签提单的违法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托运人(卖方)违反装运期,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应给托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只有忠实履行了各项法定义务才能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可见,合理、真实地签发提单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具有强制性、隐含性的义务。倒签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共同的违法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倒签提单多是在托运人促请或提呈保函的情况下由承运人签发的,也不排除承运人为多揽载,主动倒签提单的情况。如果收货人提起共同侵权之诉,则他有义务就托运人和承运人存在共同欺诈的故意承担举证责任。收货人要证明承运人存在欺诈比较容易,买方通过调查或证据保全措施,如查看航海日志、载货清单以及与正本提单相关的大副收据、理货报告、工班表、装船纪录及相关的理货单据,取得初步证据证明承运人倒签提单后,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但是,收货人要追究托运人的侵权责任比较复杂,必须证明托运人参与了欺诈。英美日法律不承认保函的法律效力,造成举证相当困难。我国采取的是有条件地承认善意保函有效的原则,保函构成受益人(托运人)直接参与欺诈的证据。
3.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有损失的发生,收货人必须能提供自己所受损害的证明。收货人的损失一般包括:货物跌价损失、连锁性违约赔偿等。如果没有造成或及时挽回了收货人财产上的损害,损害事实就难以认定。
4.倒签提单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倒签提单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链条”。必须有证据证明,倒签提单造成了延迟交货,正是延迟交货导致了损害事实发生。
1.托运人的违约风险。如果实际装船日期既违反合同中装运期规定,又违反信用证装运期、交单期、效期的规定,收货人可以凭合同或信用证起诉托运人。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倒签提单违反信用证规定但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合同对装期的规定一般很长,如“SHIPMENT FROM MAY TO AUGUST”、“ NOT LATER THAN”。很少有外销合同快到期了才开来信用证。此时,倒签提单不能以违约起诉托运人,只能以信用证欺诈起诉。
2.承运人的违约风险。理论上,提单不是运输合同,只是合同的证明,依据是提单缺失作为经济合同的要件,如提单不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履行在前签发在后等,但实践中是将提单视作合同,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免责靠提单条款规定、约束、限制。实际判例里,大多数国家将提单视作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只不过将提单和运输合同(或订舱单)看作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以及在冲突法规则下赋予它们不同地位。即如果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的内容不冲突,提单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则以运输合同为准。倒签提单是承运人违反提单的默示条款即装船后签发提单的义务,所以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或无效或可撤销。因此,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提单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收货人不能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根据倒签提单下货物最终装上船的事实,承运人违反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承运人对这种根本性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承担无效合同责任。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在满足国际贸易支付工具良好的迅捷、流通性要求的同时留下了实体货物可能受损的漏洞。单纯从法理分析,倒签提单是为满足信用证要求伪造提单日期,是信用证项下的欺诈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目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艰难而多变,动辄以信用证欺诈例外中断正常的国际贸易,将使中小企业出口更加困难,动摇了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主要支付工具的地位从而影响整个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法律制度要维护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判决过程中要考虑到裁决是否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这个目标。
实际判例中,一般根据是否是实质性欺诈、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来掌握信用证欺诈的“度”。如果卖方倒签提单是为了能够顺利结汇,所涉货物数量、品质都符合基础合同的要求,市场也没有异常变化,不影响合同当事人预期合同目的实现,如只是错过了船期,收货人没有跌价、违约损失等,则不应认定为信用证欺诈。如果倒签提单违反了合同主要条款且给收货人造成较大损失,如应节货物等,此种情形下则构成信用证欺诈,可以通过法院通知银行停止支付货款、起诉承运人和卖方。
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应规定为最迟组织到货源时间加上30天余量,首先确保货物按期装船。一旦发现货物延期装船不可避免,老客户,货值不大,近洋贸易(如韩国、日本、东南亚等),倒签时间一般不要超过1天,远洋贸易(如欧洲、美国等),倒签时间不要超过3-4天。货值较大,可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最迟装船日期或在买方同意倒签提单并出具保函下,再倒签提单。
畅销货物也可要求买方改变付款方式,如将信用证付款改为前T/T。货值很大,出现跌价趋势,与买方协商不成,最好选择放弃,即解除外贸合同,若因此涉诉,买方追究卖方的责任,法院亦会考虑买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改变付款方式以减少损失的因素,即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承担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货值比较大,则要满足下列签发条件与保证条件,承运人倒签提单的风险较小。货物必须已经被海关放行,货物已经装船出运,倒签提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超过船舶在港的实际装船日期,倒签提单签发的任何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并取得相应的保证:由托运人出具保函和担保,担保金额最好为货价的150%,通知托运人是否由收货人出具保函,托运人能够随后通知收货人修改信用证装期,争取由船代或无船承运人先签发提单,再签发自己的提单,保函必须由出具单位盖章。
在实务中,船代凭承运人指示或授权签发提单,船务代理基于市场的压力,从商业利益考虑,也经常不得不倒签提单,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船代代理行为本身不违法,即使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指示”违法,船代不承担连带责任;船代在接受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指示时,并不一定知道该行为是善意的或者是恶意的,即不知道是否违法,如果知道,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知道,则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缺乏法理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海商法》和《海牙规则》都明确规定,承运人有真实记载提单签发日期的义务,倒签提单伪造了装船日期,是一种欺诈行为,构成侵权,而船代作为国际货运从业人员理应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船代此种情况下最好拒绝作为代理签发倒签提单,以避免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签发,一定要让收货人出具保函。在不得不签发时,必须取得承运人的书面委托。
1.当出现货物跌价趋势时,利用对方倒签提单降低损失,转移风险。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价格下跌,收货人无利可图,甚至有可能亏本,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是否有倒签提单的可能(一般通过航行时间能判断出),如果有,可以利用这个机会,甩掉包袱。收货人可以通过海事部门登船要求查看航行日志并进行拍照,查证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一经证实倒签提单,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赔偿的责任完全落在了承运人身上。
2.当出现节日供货物能否按时收货时,应随时注意控制风险。对于供应节日的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收货人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收货人的损失会很大,如果察觉承运人有倒签提单的迹象,则出现了转嫁损失的机会,收货人在取得有效证据后应立即申请司法手段扣船,以便迅速、全额地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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