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华原料药品反倾销的影响及反思
——以青霉素G钾盐和6-氨基青霉烷酸反倾销案为例

2011-04-04 04:12周会青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4期
关键词:工部钾盐原料药

周会青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印度对华原料药品反倾销的影响及反思
——以青霉素G钾盐和6-氨基青霉烷酸反倾销案为例

周会青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近年来,我国青霉素G钾盐出口总量中的大部分销往印度,大约占印度市场供应的70~80%。2003年7月,印度企业多次要求政府对中国青霉素G钾盐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印度政府于2004年采取了进口许可证管理,又于2004年7-8月采取限制进口措施(停发进口许可证)。自2006年以来,印度企业先后3次向商工部申请对中国青霉素G钾盐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中2次撤诉,最后1次终成正果,201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作出终裁,对华原料药青霉素G钾盐和6-氨基青霉烷酸征收不同税率的反倾销税。

一、印度对华青霉素G钾盐和6-氨基青霉烷酸反倾销案介绍

(一)第一次反倾销调查立案

2006年1月16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当局(DGAD)应南方石化工业公司(Southern Petrochemicals Industries Corporation,SPIC)申请,对来自中国的青霉素G钾盐(Penicillin-G Potassium)提起反倾销调查。据我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我国向印度出口青霉素G钾盐共9998吨,金额为9950.87万美元。2006年4月28日申请方撤回调查申请,印度商工部终止调查。

(二)第二次反倾销调查立案

2008年11月3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当局应印度Alembic Ltd.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青霉素G钾盐再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据印商工部统计,调查期内,印自中国进口涉案产品金额达2.50亿美元,占印涉案产品全部进口额的99%。该案成为当时印对华发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件,也是国际上对华医药产品反倾销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2009年5月14日由于申诉撤诉,印度商工部再次取消调查。

(三)第三次反倾销案情

1.反倾销立案。2009年7月22日,印度Alembic Ltd.和南方石化工业公司向印度商工部第三次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青霉素G钾盐和原产于中国的6-氨基青霉烷酸(6-APA)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4110子目下的29411010和29411050。申诉方要求以印度产品的成本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印度商工部向15家中国企业和1家墨西哥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其中6家中国企业和2家墨西哥企业应诉。由于业界盛传印方有可能再次撤诉,国内不少主要生产企业没有应诉。

2.反倾销初裁。2010年2月11日印度商工部作出初裁。青霉素G钾盐:对生产商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ZGB)及其出口商DSM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免征临时反倾销税;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的税率为2.1美元/BOU;其他企业3.8美元/BOU。6-APA:对生产商张家口帝哈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出口商DSM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征10.2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的税率为18.3美元/千克;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为16.4美元/千克,其他企业18.5美元/千克。虽然5家应诉公司都申请了市场经济待遇,但印度商工部在初裁中未给予任何一家中国企业该待遇。

3.印度财政部否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10年4月,由于担心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会导致一些常用抗生素药品价格飙升,以及考虑到印度药品制造商及其联合会的反对,认为征税将损害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印度财政部否决了商工部做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墨西哥的青霉素G钾盐和中国产6-APA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建议。

4.反倾销调查事实披露。

2010年12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了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青霉素G钾和中国产6-APA反倾销调查事实披露。在该披露中,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5.反倾销终裁。201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作出反倾销终裁。青霉素G钾盐: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ZGB)及其出口商DSM上海公司反倾销税为0;其他企业(包括华北制药集团倍达公司和其他中国应诉企业)中国统一税率2.17美元/BOU。6-APA:张家口帝哈制药有限公司(DHA)及其出口商DSM上海公司反倾销税由初裁的10.2美元/千克降为4.13美元/千克;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由16.4美元/千克降为2.66美元/千克,其他企业中国统一税率由18.5美元/千克降为9.28美元/千克。

二、印度对华青霉素G钾盐和6-氨基青霉烷酸反倾销的影响

(一)对印度国内行业的影响

1.印度国内上游生产商获益,大部分下游生产商受损。因为中国的青霉素工业盐不仅制造技术领先,而且将规模效益发挥到了极致,产品价廉物美,形成了全球垄断地位。目前,中印双方已经形成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印度国内存在两类青霉素生产厂商:一类是生产青霉素工业盐的上游企业,例如印度南方石化工业公司(简称SPIC)和Alembic Ltd.,与中国处于直接竞争关系;另一类是生产阿莫西林等半合成系列产品的中间体的下游企业,如阿拉宾度公司,通过在中国大同建立的子公司进行跨国生产,再进口6-氨基青霉烷酸(6-APA)在印度生产阿莫西林,高价出售,赚取高额利润。3次对华青霉素反倾销均由印度上游生产商提起,随着许多中国生产企业减少出口,印度国内上游产品的竞争将会减少,上游生产商将会受益。而印度国内大部分下游生产商将会面临两大不利因素:一是因征收反倾销税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二是促使中国生产商由上游产品转向下游产品,加剧下游产品的国际竞争。因此,反倾销将会使印度国内大部分下游生产商受损。

2.进口商、代理商及消费者——印度反倾销国内最终的买单者。对于印度的进口商和代理商来说,印度政府通过反倾销阻断中国青霉素G钾盐的进口也就是打掉了他们的饭碗,虽然由于肆意压价、扰乱市场,他们在中国的名声并不好,但在反倾销问题上,他们与中国生产商的利益是一致的,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反倾销调查令精明的印度进口及代理商腹背受敌,一面要面临中国出口商提价的要求,甚至是断货的威胁,一面要承担国内新增加的反倾销税负担。印度的消费者将是反倾销导致的国内生产成本上升、税收增加的最后买单者。

(二)对中国国内行业的影响

1.中国国内竞争将会加剧。

印度此次对华青霉素反倾销,短期内将进一步恶化中国制药企业的国内经营环境,如果中国企业不改变低价同质化经营战略,反倾销导致的大量出口产品转内销,短期内将会冲击国内市场,进一步加剧国内竞争的激烈局势。

2.中国行业内重新洗牌,在华跨国制药公司大获全胜。根据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统计,2005年中国青霉素产业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以29%的份额位居出口企业榜首;排名第二的是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ZGB),占出口份额的14%;第三位是哈药集团,占9.28%;第四位是华药集团倍达公司,占8.09%;第五位是石药集团中润制药 (内蒙古)有限公司,占6.71%。生产商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是跨国公司DSM(荷兰上市公司)与中国合资的制药公司以及出口商DSM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均获得青霉素G钾盐反倾销零税率,还有印度在华独资公司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6-APA的反倾销税率最低仅为2.66美元/千克,这几家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在中印两国市场上将获得竞争优势,会借助这次反倾销调查,成功地将中国本土青霉素生产企业驱逐出印度市场。

3.中国企业成长的外部推力。青霉素产品链很长,包括原料药、中间体和制剂。青霉素G钾盐为最初级产品,可作为原料药直接加工成制剂或加工成兽药或饲料添加剂,更重要的是青霉素G钾盐还是制备阿莫西林、头孢拉啶等下游产品的重要原料。目前,青霉素G钾盐产业链正在向半合抗、高附加值的下游产品转移。由于印度反倾销使外部环境变得恶劣,已经迫使中国企业寻找下一个利润产品,这在客观上将迫使中国大宗原料药行业不得不加快产业升级步伐。

三、印度对华青霉素G钾盐和6-氨基青霉烷酸反倾销的反思

(一)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反思

1.DSM抗生素印度公司的国内产业地位问题。根据印度反倾销法律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作为生产同类产品的印度国内生产者全体,或者生产该产品的集合产量占国内生产总量的主要比例的国内生产者。该次反倾销调查由印度Alembic Ltd.和SPIC提出,其中Alembic Ltd生产青霉素G钾盐和6-APA两种产品,而SPIC只生产青霉素G钾盐,两公司生产的青霉素G钾盐占印度国内生产的100%;而对于6-APA,DSM抗生素印度公司宣称其公司占印度国内生产的85%,而Alembic Ltd.仅占12%,不能代表国内产业,但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当局排除了DSM抗生素印度公司作为生产6-APA的国内产业地位,原因是DSM抗生素印度公司(进口商)与张家口DHA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商)、DSM上海贸易公司(出口商)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这三家公司均为跨国公司DSM的子公司,而且DSM抗生素印度公司并没有在印度市场上销售6-APA。因此,由Alembic Ltd.代表6-APA的印度国内产业,DSM抗生素印度公司不具有国内产业地位。

2.中国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印度反倾销当局在初裁中以国有企业、证据提供不充分等为由,未给予任何一家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但在终裁中,印度反倾销当局却“意外地”给予了三家具有外资背景的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ZGB,是DSM中荷合资公司)、张家口帝哈制药有限公司、印度独资公司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待遇。而华北制药集团及其子公司倍达公司虽然一开始积极参加了应诉活动,并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后期因没有继续配合反倾销调查,不但未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还跟一直没有参与应诉的河南新乡华星药厂等国内生产商一起被归到不合作生产商、出口商行列,被征收中国统一反倾销税率。在此次反倾销案初裁中,仅凭“国有企业”的头衔就可以使印度当局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让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背上沉重的包袱,致使中国本土国有企业黯然放弃反倾销应诉是多么的无奈。

(二)对相关经济问题的反思

1.产业升级战略导致印度对我国原料药进口的依赖性不断加强。近年来,印度一方面与辉瑞、默克、葛兰素史克等跨国公司合作,建立代工厂(CMOs,Contract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s),使印度迅速成为跨国制药公司的生产基地、精细化学品大国;另一方面,积极扶植本国的民族制药企业,鼓励企业参加国际认证,促进本国原料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开发成品药、尤其是制剂出口,仿中有创,致力于高端产品市场。目前,由于产业升级战略,印度加快了从原料药向制剂生产转型的步伐,对我国原料药的进口依赖性不断加强。印度国产青霉素G钾盐和6-APA占本国市场份额一直很低,大部分需要进口中国的产品。例如:根据印度商工部反倾销终裁报告,2005-06年印度国产青霉素G钾盐仅占国内市场份额的13.09%,82.84%产品自中国进口;2006-07年印度国产份额一度下降到9.73%,自中国进口上升到89.94%;2007-08年印度国产份额恢复到11.50%,自中国进口占88.41%。6-APA也是如此,印度国产占国内市场份额最高年份是2006-07年,16.93%,其他主要自中国进口。

2.中国制药企业应重视研发创新与仿制,加强出口认证,占领国际医药高端市场。目前,中国制药行业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由于人民币升值、能源成本、环保成本不断上升使生产成本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国内产能过剩、供过于求,为了争夺市场,不惜相互削价竞争,产品低价又导致了国外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使国内外市场变得更加不确定。中国制药行业如果仅仅依靠环保成本低、劳动力廉价优势,把没有专利保护的原料药作为出口支柱产品,垄断世界医药低端市场,是永远也无法成为世界制药强国的。原料药生产本身处于药品价值链的最低端,环境污染大、附加值低、利润薄,反倾销使中国原料药生产大国地位面临着严峻考验。中国医药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从战略上进行调整,学习印度医药强国之路,占领国际医药高端市场。依靠低价竞争来占领国际市场是最没有希望的选择。

10.3969/j.issn.1003-5559.2011.04.012

本文系广州市教育局2008年市属高校科技、社科项目“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问题研究”(08B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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