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从1983年生效施行起,现行商标法已经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在此期间,商标法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从时间断限看来,1993-2001年正是中国寻求从复关到入世的九年,前两次商标法的修定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但是该法自2001年第二次修订以来,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商标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再适应更新一个时期发展的总体需要,因此第三次修法显得迫在眉睫,从最初各界争论是大改还是小修,到现在修订目标统一明确,具体条文逐步成熟,从2003年即已启动第三次修法工作,我们终于见到了它的具体细则。
根据细则我们可以发现,针对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诸如恶意异议、商标抢注、驰名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审查周期等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均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恶意异议现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某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这样的资质确定条款,意图杜绝更多恶意异议现象的产生。
对于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抢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乏力的现象,征求意见稿》专门列有“制止违背诚信原则的注册行为”条款,明确规定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
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驰名商标保护和认定工作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或者认定商标驰名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该商标不再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征求意见稿》从为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服务的角度考虑,同时参考各国在简化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方便申请人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新增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一标多类申请,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撤回申请的规定,允许采用电子申请形式,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同时允许部分驳回,简化转让申请以及商标使用许可手续等。
做为一部既有程序规定又有实体规定的法律,通过具体的条文为规范与便利、监管与服务、国际规划和中国特色寻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并非易事,而做为立志成为创新型国家的中国来说,商标法的意义不言而喻。从立意启动到如今细则公布,这又是一把十年之剑,只是其锋利程度,仍然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实践去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