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静,薛 畅,李一维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20)
消费金融公司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政府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而制定法规并批准设立的新型金融机构。这类机构在发达国家已有约百年发展历史,并在其消费信贷市场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拉动消费扩张和经济增长上卓有成效,故我国决策层对于其寄予相当程度的重视和期待。但是对于这一全新的金融机构和带来的新金融形式,国内学术界迄今缺乏系统深入的探讨,已有成果多局限于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与其相近业务间的简单比照和对社会环境的笼统分析。本文则以对已经营业的北京市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和上海市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详细调研为基础,将消费金融公司的内在运营模式和其成长的市场与社会环境相结合,分析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现有模式的利弊得失,提出对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建议和设想。
在2009年8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实施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定义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地域在北京、上海这类特大城市,影响其经营发展的主要因素可归纳为以下三点:(1)市场需求,主要是居民消费偏好和消费方式,具体地又受制于社会环境及其发展趋势;(2)竞争环境,即本地区的金融竞争形势与格局,主要是金融产品间的竞争关系;(3)金融监管和政策引导的力度。一类新金融产品的成功发展往往能够及时把握市场需求的变化及其趋势,有鲜明的产品特色,而且在发展初期常有金融或者产业政策的支持。此外,消费信贷产品是介于金融产品市场和消费商品与劳务市场的业务,其供给需求状况会受两个市场的影响,而影响孰大孰小又取决于经营模式主要依托哪一个市场,而经营模式往往又会受到政策导向和监管的制约,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也会带有监管方式和政策引导的痕迹。因此三个制约因素是相互关联和内在统一的,关键在于消费与信贷金融的各自市场状况与相互联系。
本文正是综合地依据了这几项因素,在对两大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模式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现状与竞争形势,比照他国历史经验,评价我国现有经营模式的发展前景。
2010年1月6日,中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了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这3家公司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笔者先后走访调查了其中位于北京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及位于上海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1月6日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筹建,为北京银行独立注资3亿元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营业,是中国首家开业的消费金融公司。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目前主要经营业务分为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贷款两种,以及特色产品助业贷、应急贷。公司开业初期将主要受理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后续会逐渐增加教育、装修、婚庆和旅游等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办理的个人消费贷款具有审批速度快、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无需抵押与担保,能够快速、有效地满足消费者的金融需求。消费贷款的申请程序相对普通银行贷款来说较简单,客户须持其身份证、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办理,办理时间不会超过1小时。根据银监会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方式可以是进行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等。在对申办人过往资信及信用记录进行审核后发放指定用途定向消费贷款,贷款利率区间为基准利率可上浮至400%。
首阶段消费金融业务将主要针对具有稳定收入的年轻人、年轻家庭或中低收入户,然而要指出的是,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首笔贷款只限于申请购买家电、家具等的耐用消费品,次笔业务方可扩大到个人装修、旅游和婚庆等的一般性贷款。
客户办理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须办理北京银行的借记卡,以供贷款拨付使用。客户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自由选择不同贷款期数,还款期最多不超过3年,每期1个月,可以贷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客户可选择零首付购买商品,也可付一部分首付来降低贷款总金额,减少利息支出。还款时,贷款人仅须每月按时在北京银行借记卡账户中存入当期应还金额,即可通过北京银行借记卡的自动还款功能进行还款。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与大中电器进行合作,在中塔、牛街、刘家窑、团结湖、马甸和洋桥6家大中电器商场设立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这一支付方式,将使用北京银行借记卡进行支付,但是这一支付将在商户和银行之间进行,消费者无权变更该贷款的用途。
贷款金额上,依照《消费金融试点管理办法》,以贷款人月收入的5倍为上限。贷款利率则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的4倍为上限,会由于贷款人的特征、提供的收入证明等信息而产生不同的利率。其中1年期贷款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即5.31%,最高为基准利率的4倍,即21.24%,而如果贷款申请者的信用记录良好,利率会因此相应降低。
截至2010年8月11日,该公司发放消费贷款金额突破600万元。其中使用消费金融贷款的客户中月收入6 000元以下的达到65.01%,贷款金额10 000元以下客户占比77.41%,购买电子产品、家电类贷款占比71.9%。
归纳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目前遇到的问题及困难,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监管和法规过于严格且不成熟。银监会出台的试点办法中,有许多条让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如规定客户第一笔贷款必须是消费性贷款,以后才能申请一般性贷款,这给消费金融公司产品的推广造成了极大不便。然而,小额信贷公司不归银监会管辖,而是由地方工商局监管,管制政策弹性很大。担保公司规模普遍更大,涉及范围广,却管理松弛,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竞争力受到巨大约束。
第二,银行信用卡业务抢占了消费金融大部分的市场。其原因是,银行信用卡和所谓消费金融之间没有实质差别,存在极强的替代性,而信用卡已经拥有了广泛的用户群,信用卡消费的意识也已经深入人心,另外,信用卡拥有的免息期功能,约18.25%的年利率,以及极广泛的应用范围,使得消费金融公司几乎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此外,其他的银行消费信贷产品,已经能涉及到包括购房买车日常消费等的各个方面,其总规模现已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消费金融公司的产品在与这些产品的竞争中仍缺乏竞争优势。
第三,中国老百姓在消费信贷上的观念仍然没有得到突破,传统的亲戚间借贷行为仍然占到民间信贷的主导,分期借贷消费的观点还未深入人心。另外,我国人均收入水平仍然较低,社保体系建设滞后,这使得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前提还未完全得到满足。
第四,征信系统建设不够完善。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表示,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的运作需求,个人收入等指标的真实程度仍然偏低,无法对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有效参考。在现阶段用于参考的数据库也只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公积金以及社保等信息库。
总的来说,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由于目前以上问题的存在,管理层对公司发展现状与成长还是略有堪忧。
与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的持股结构不同的是,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引进了除中国银行之外的投资者,注册资金5亿元,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以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组建,出资比例依次为51%、30%和10%,然而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则为北京银行100%全资。这一持股结构显示,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百联集团和陆家嘴公司等投资者对于公司的盈利是有共同信心的。
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模式与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有着一定的差异:
首先,中银消费金融公司采取了发卡的策略,而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则信守着“原则”,坚持不发卡。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对于办理消费信贷的客户发放“消费卡”,此卡可以多次使用,和信用卡一样具有额度,需在专门的POS机上刷卡消费。
其次,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声称该公司的无担保信贷产品是全国最便宜的,年利率最高为15.93%,低于信用卡,而且实际实现率只有约55%(随着还本付息利息越来越少),所以只有大约8%,比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要便宜得多,花旗的名义利率是7%—9%,但是要一次性收取4.9‰的手续费,这样其实比中银消费金融公司要略高一些,而且,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是只收利息不收手续费的。
事实上,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所谓“消费卡”与信用卡之间的区别,消费者几乎无法分辨。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称,消费卡上不是卡号是账户号,也就是代表客户本人而不是这张卡,如果今后发给客户联名卡也将使用这个卡号,但是刷卡消费和还款的模式还是不变。
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有关人员将“消费卡”和普通信用卡的具体对比解释如下:
(1)信用卡的一大优势是适用范围广泛,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前两年的目标是铺POS机,2010年底前铺完百联公司,两年之后,中银消费卡适用范围在上海地区和信用卡就颇为接近了。(2)利率相对要低一些,如前所述,年利率最高为15.93%。(3)审批手续方面较信用卡更快,公司对外宣称是1小时内审批完成,事实上最快10分钟就可以批下来,而信用卡的审批最少要一个星期的时间。(4)交易不用卡也可以进行,只需要报账户号即可。(5)消费卡的信用额度是随月薪浮动的,利率也可以根据信用状况浮动。(6)随着时间的推移,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不是像信用卡那样给客户发更多的卡,而是在同一张卡上激活更多的功能,比如添加商户、更改额度和降低利率等。(7)可以全额取现。
被问及公司经营现状以及业务量时,中银公司表示,公司才刚成立1个多月,办卡的几乎都为中行员工,论业务量没有意义,前两年公司几乎无法盈利,其原因是正在大规模铺POS机,目前也并不追求业务量,但是管理层普遍都认为公司的前景是非常好的。
对于目前监管的态度,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也显示出了相对的乐观,如对于第一笔贷款必须是消费贷款的规定,中银消费金融公司表示,这一条事实上很好理解,如果没有这条限制,那么理性人得到贷款之后很容易倾向于投资高利贷或股市,因为利率毕竟有优势,所以银监会这样规定。
总体来说监管的确是很严格的,然而其实也很笼统,整个行业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变化还是比较多,但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相信会慢慢放开,并且对于非正规金融也会慢慢加大监管力度,那时候消费金融的前景就会很好了。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和美国的消费金融市场最具规模。中国准许开办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也是效仿美国和日本。因此进行中国和美、日两国的比较,回顾发达国家消费金融事业的发展,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消费金融事业发展的阶段和消费金融公司的作用和前景。
美国2008年爆发的金融风暴虽缘起于消费贷款中的次级住房按揭贷款危机,或者说,美国消费信贷的恶性膨胀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不过,美国现代消费信贷事业追溯其发展史,也仅有约100年的历史。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美国还尚无真正意义的现代消费或个人信贷服务。当时美国人的个人信贷来源有三个:家庭亲朋间借贷、典当行和非法的高利贷。而且在西方基督教教义的影响下,欧裔居民为主的美国社会对个人借贷特别是个人借贷消费十分反感,进行借贷的人常是十分穷困、几乎走投无路的居民。当时甚至慈善机构还曾着力发放慈善贷款。总之,在20世纪初,现代意义的消费信贷尚未在美国出现。
真正对美国消费信贷事业起关键作用的事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生产过剩。这迫使制造商和销售商为了扩大商品销售,尤其是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进行了分期付款销售,最初是缝纫机,后来随着汽车、家用电器等产品出现,消费信贷迅速风靡美国,短短十几年间就改变了美国人的消费习惯。而且分期付款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在美国的汽车普及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美国原有的地下信贷业务的逐渐合法化、个人财务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后来一件对消费信贷具有革命意义的事件就是信用卡的发明。早期的信用凭证“签账卡”,就是美国的大型零售企业推出的。
日本的消费信贷比美国发展的晚一些,现有的消费金融市场基本是二战后形成的。日本最早的消费信贷是日本大型商店推出的代币券服务,消费者可以持此进行分期付款。后来日本汽车工业兴起,为了使这种高价产品进入一般收入消费人群,汽车产销商即推出汽车分期付款。之后,日本电器产业迅速扩张,市场需求扩大,松下、东芝等企业纷纷设立了专门的消费信贷部门,以信贷消费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拓展市场空间。同时,日本出现了专营消费信贷的“信用贩卖”,和百货商场合作,结成了统一经营消费信贷的商业企业协会。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百货公司和信贩公司联营的分期付款式消费信贷已有相当大的规模[1]。
从美国和日本的消费信贷发展过程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消费信贷兴起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制造商和销售商。消费信贷最初形式主要是分期付款,后来是小额信贷公司、个人财务公司和专营消费信贷的企业依托各个零售企业继续发展,而商业银行的介入相对较晚。甚至信用卡业务最初也是由销售企业作为发放信贷的便捷工具而出现的,后来才逐渐转移到商业银行手中。
第二,消费信贷的“消费”对象主要是创新性消费品,信贷使用者主要是中等及中等以上收入人群。在1935—1936年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调查中发现,收入低于500美元的贫穷家庭只有12%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负债率却随收入增加而上升,在收入1 750—2 000美元的家庭中达到了32%的峰值[2],可见消费信贷在其发展初期,主要不是为低收入阶层服务的。信贷消费的产品,如美国和日本的汽车,日本的家用电器,其信贷消费最兴盛的时期也是这些产品的制造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崛起时期,其推广不是生活基本需求的满足,而是作为创新需求的“引致”。
第三,消费信贷在美国和日本的发展基本是市场自发需求的释放。美国早期小额信贷是地下业务,直至《统一小额贷款法》出台,才逐步开始了小额信贷的法制和规范化路程。美日两国的分期付款业务基本是市场自发产生的,政府没有明确的政策引导。
正是基于这些特点,我们可以考察中国的消费金融市场格局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地位及前景:
第一,中国消费信贷的起步基本是商业银行主持下进行的。我国的金融市场是商业银行全能控制的垄断市场,消费信贷最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个人住房贷款,但规模有限,到了90年代各种消费贷款,如助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汽车贷款纷纷推出。我国消费贷款没有走从“消费”角度——由销售制造企业倡导——兴起的路径,而直接落到了商业银行手里,信用卡等高级的信贷方式立刻出现了。
第二,我国消费信贷事业的发展始终有比较强的政策导向性。金融业竞争格局的形势也带有很强的市场监管引导的痕迹。此次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显意在以拉动内需保障经济增长为宗旨。
第三,消费金融公司业务面临的市场情况和发展路径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如前一部分所述,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和其他消费信贷产品存在严重的替代性,消费金融公司并无明显的竞争优势,如果没有直接的政策支持,消费金融公司能否独辟新径很值得怀疑。再有就是美国和日本两国消费信贷的成功发展尤其得益于制造销售企业对分期付款业务的推广,而消费金融公司分期付款业务则是由金融企业直接面对顾客推广,且不针对特定的若干商品和消费客户,或者说,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展业是从“信贷”而非“消费”入手,是从放松信贷条件约束角度来刺激消费,而非通过新产品激发消费者创新消费欲望,既然是刺激消费,那么直接从离消费行为最接近的购买环节入手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这种由金融机构放宽信贷的间接刺激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再有就是该业务的推广人群是中低收入阶层,但美国和日本的消费信贷的主要推广是开始于中高收入阶层,有能力承担扩张的创新消费的人群,针对中低收入人群推广消费信贷,既容易导致违约风险增加,也容易削弱消费者未来的消费能力,甚至于妨碍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这样,消费金融公司的政策目的也达不到。
综合全文的论述,消费金融公司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环境。商业银行的无担保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信用卡以及民间非正式金融已经构成了一个颇具规模且类型众多的消费金融市场,其业务和消费金融公司存在相当程度的替代性,消费金融公司产品的特色优势难以突出。
第二,监管约束。以现有的法定条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过高,经营行为受到的约束过多,特别相比较于民间信贷转型的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灵活性和自由度有限,劣势十分明显。
第三,发展路径。美国和日本消费信贷在发展初期走的是依托制造销售企业、以销售环节的分期付款为突破口的路径,而我国却在分期付款这类最原始和基础的消费信贷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开始了高级的消费信贷形式,即纯粹依赖金融企业的消费信贷。而目前我国依托生产销售企业的消费信贷形式尚不发达,消费金融公司未能着力从此入手,偏离了最直接有效的发展路径。
笔者最终认为,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如果想发展成功,达到预期的拉动内需而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目标和实现盈利的经营目标,应看清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突破口,应端正对消费信贷的认识,消费信贷在别国成功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消费信贷主要不是用于对缺少收入、消费能力低下人群的经济扶助,而是在不超越其实际收入承受力范围前提下用于平滑消费预算、鼓励创新消费。在以金融企业和信贷产品层面已经充分扩张的消费信贷市场中,制造销售企业和消费品市场层面在中国依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而这一领域恰是西方消费金融市场的肇兴地。因此,由制造销售企业主持发展消费信贷事业,以消费品市场为突破口活跃消费信贷市场,可以更有效地把握诱导“消费”需求特别是需求潜力更大的创新性消费品需求,而不是“信贷”或“资金”需求,这是我国未来发展消费金融事业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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