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兰,曾 浩
(中南民族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从效用的角度出发,科技进步需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才是有效的。在理论上,科学技术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可以通过科技进步贡献率①科技进步贡献率是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它是衡量区域科技竞争实力和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综合性指标。对于科技进步贡献率的测算,主要采用生产函数法。这是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广泛采用的一种方法,如生产函数模拟法、索洛余值法、CES生产函数法、增长速度方法、丹尼森增长因素分析法等。反映。根据测算,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科技贡献率现已达到80%左右,而我国当前的科技进步贡献率仅为39%。我国高速经济增长中的科学技术贡献率相比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偏低。2009年6月26日,全国高科技投融资委员会主任潘峙钢在“2009年中国互联网交易投资博览会”上表示,目前我国科技研发人员总量已达200万人以上,专利申请受理总数已突破500万件,两项数据增长的速度均居世界榜首。但我国拥有的专利技术转化率却不足1%,这决定了我国经济增长中的科技进步贡献率偏低。
在经济增长中,科学技术的生产力属性需要通过科技进步贡献率加以体现,而科技进步能否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市场经济是制度引导的经济,科学技术能否转化为生产力以及转化效率必然受到制度的约束。剖析科技进步的产权制度依赖特征,分析我国现有产权制度对科技进步的制约,并探索我国科技进步在产权制度范畴内的路径选择,将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对提升我国的科技进步贡献率将不无裨益。
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 (Cobb-Douglas Production Function)Y=A(t)LαKβμ,②Y是工业总产值,A(t)是综合技术水平,L是投入的劳动力数 (单位是万人或人),K是投入的资本,一般指固定资产净值(单位是亿元或万元,但必须与劳动力数的单位相对应,如劳动力用万人作单位,固定资产净值就用亿元作单位),α是劳动力产出的弹性系数,β是资本产出的弹性系数,μ表示随机干扰的影响,μ≤1。从这个模型看出,决定工业系统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入的劳动力数、固定资产和综合技术水平 (包括经营管理水平、劳动力素质、引进先进技术等)。决定生产总值的主要因素包括智力资本、人力资本与产业资本。科技进步作为智力成果,在转化为智力资本的过程中,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制度以保证运用新技术所产生的收益不至外部化。关于科技进步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最早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1912年德文版《经济发展理论》(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熊彼特认为,经济增长不仅需要科技进步,也需要“实现工业的新组织”的制度创新[1]。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通过重新解读历史,将过去外生给定的制度内生化,从而对科技进步的发生机制给出了更为深刻的解析。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眼中,制度和科技同样都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力量。诺斯将制度定义为“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2],并强调对产权进行明确界定,有助于限制或约束人们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形成激励。因此,如果有恰当的制度安排,即使是在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制度也可以改变生产要素质量和结构组合,导致新的生产函数,促进科技进步[3]。
在制度经济学视角内,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制度是以法权形式体现的所有制关系,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的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在市场经济中,产权的核心权利是收益权,即产权其他权利都是实现产权收益的基础或者避免产权损失的保障。①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等,本质上是指产权收益归谁所有;产权的使用是获取产权收益的途径;产权的处置权是在产权收益受到侵害时的谈判威慑,而处置产权本身也会带来产权的处置收益。当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于产权所有者时,产权的收益权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在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和社会分工日益明细的情况下,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已成为产权收益权实现的一般选择。②一般情况下,产权所有者可能并没有能力通过行使产权使用权获得产权收益,较好的选择是让渡产权的使用权,通过收取使用权费来实现产权收益。当产权出现“两权分离”时,产权的收益权将不再完整,可能遭受侵害。此时,产权制度设计及其是否有效运行将决定产权收益权的实现程度,并影响产权效率。
在产权的“权”“利”体系中,“利”是核心问题,因此可以将产权制度安排抽象为利益分配中的权利和义务配置,那么,凡利益分配皆可纳入产权的分析范畴。科技进步与创新 (不一定仅仅表现为知识产权)亦属于此,科技进步不仅仅是指科技系统本身的创新,更主要的是把科技成果引入生产过程所导致的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并推动经济增长和创造经济利益的全过程[2]。科学技术的生产力属性最终体现为通过与人力资本、产业资本有机结合而创造的经济利益,当科技进步的实施者无法具体经营产业资本时,其拥有的智力资本“两权分离”将使产权的界定变得重要。如果产权制度明晰,产权的权利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那么,产权收益将通过经济利益引导科技进步。
英国是最早走进现代历史的国家,历史学家公认欧洲的文艺复兴和牛顿的经典力学理论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拉开了西方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大幕。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率先诞生专利制度萌芽的英国走在了前列,专利保护极大地激发了人们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并直接催生了后来的“产业革命”,英国因此成为“世界工厂”。③我国也被称为“世界工厂”,为全世界生产大量的消费产品,但很明显,我国的“世界工厂”的称谓和英国的“世界工厂”的称谓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英国是当时工业产品创新和生产的头号强国,而我国当前仅仅是发达国家科技创新后的生产基地,是“世界车间”。科技创新的“专利”中的“利”是指产权收益,而“专”则属于产权界定的范围,即明晰的产权,西方历史选择了私有产权,西方拥戴私有财产的哲学思想则为专利权的确立提供了思想武器,并最终推动了科技、经济和人文进步[4]。
美国“硅谷”是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成功范例,据统计,2008年“硅谷”人均GDP达到83 000美元,居全美第一,“硅谷”的GDP占美国总GDP的5%,而人口不到全国的1%。一般认为,美国“硅谷”的成功源于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高效融合,而以NASDAQ(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为代表的产权流转场所则加快了智力资本收益权的兑现速度,科技创新者可以把科技进步产业化形成的企业的股份以非常好的价格卖出,把智力资本产权的未来收入流提前兑现,从而保障了科技进步的产权收益。在市场交易中,明晰的财产所有权是产权交换的前提[4],也能降低产权流转的交易成本,从而保障科技进步的收益性。
科技进步成果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公共物品,如果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就会导致这种产品的供给不足。“大机器生产、大市场、规模经济使知识资产的外部性大大加强,在大多数情形里是传统的非正式规约根本无法制约的,无法使其内在化。所以,对正式规约的需求就必然会产生”[5]。这种正式规约就是产权制度,即西方倡导的私有产权制度,以法权确立了科技进步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拥有排他性的完整的产权,可以限制产权收益外部化,减轻科技进步的外部性对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侵害。
我国的科技进步历史可以追溯至15世纪以前,当时的中国是毫无争议的世界科技强国,但是这个东方文明古国并没有就此走上工业化的道路,开启人类现代文明。这不能用技术之类的因素来解释。15世纪的中国虽然具备工业革命的必要技术条件,但中国当时并未形成一套有效保护创新、调动人的积极性的产权制度。中国除“父传子,师传徒”这种“保密”措施而外,还没有别的制度来鼓励和保护这种创造性发明活动,因而中国的科技发明始终以原始形式进行而未能演变成为大规模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6]。
我国漫长的大河文明诞生的公有产权的思想是产业科技进步的制度制约因素,与西方海洋文明倡导的私有产权比较起来,公有产权在产权明晰度、产权流转以及降低产权外部性等方面都存在制度缺陷,构成我国科技进步的制度障碍。
科技进步最终需要体现为经济利益,经济利益也是驱动科技进步的核心因素。公有产权因为没有独立的意思主体对产权行使权利,其间夹杂着产权代理人的个体利益因素的影响,即公有产权下的科技研发投入并不一定指向科技进步的结果,科技研发可能仅仅是一种“代理责任”,而不是“产权权利”,这就使得科技进步的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函数与科技进步效率之间的对应关系弱化。在没有明确的受保护的产权收益的驱动下,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受到制约。我国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科研经费,但是取得的世界领先的科技成果却并不多,中国自然科学奖曾经连续4届一等奖空缺,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也曾经连续6年空缺。我国政府行政主导的科研体制将科研人员 (单位)的眼光局限于争取科研经费,而没有从科技进步的经济后果方面对其加以激励,这种体制障碍是我国产权制度的自然延伸,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的产业科技进步。
按照科斯及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产权界定是市场 (价格)机制发挥正常作用的前提。公有产权主导的科技进步成果产权不明晰,产权流转困难。一方面,产权代理人没有动力去实施产权流转,以实现产权权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公有产权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产权流转市场也是为公有产权服务的,私有产权容易遭受漠视。我国的科技进步主要依靠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实施,这些非产权主体在科技创新方面缺乏足够的激励,也无法将带有公有产权属性的科技成果自由转让,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产权流转市场方面,我国的风险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产业科技创新的资本化通道有限,而证券市场的主流导向依然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服务,智力资本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机制匮乏。我们可以观察到诸如百度、新浪等成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通过海外资本市场取得成功,但我国本土资本市场却无法孕育类似的企业。
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的实质就是市场中存在尚未界定清楚的权利边界,没有进行初始界定的产权存在潜在的外部性。我国并没有财产权利保护的传统,产权意识淡薄,在科技进步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严重滞后,诸如盗版、仿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负外部性事件层出不穷。科技进步的无形性本身就会遭遇产权界定的困难,外部性问题本身比较突出,而模糊的公有产权将使得其外部性更加严重。我国在过去很长时间内没有采取有效手段限制软件盗版等行为,并由此获得了知识产权的外部性“收益”,但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国内企业的科技创新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缺乏动力,或者科技创新的收益流失导致的企业科技投资收益率低,影响企业发展。与此相对照的是,以微软 (Microsoft)为代表的国外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放任国内的软件盗版现象,利用科技优势拖垮了大批的国内同类型企业或者同类型产品,而在若干年后其借助知识产权的国际惯例开始挥舞产权保护的“利剑”。我们利用了知识产权的外部性,但却是以牺牲国内企业的产权收益和科技进步的持续性为代价。
科技进步在技术上体现为创新,在市场上表现为独有,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科技进步与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不仅需要一部高质量的法律,更需要在实践中对该法律高质量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保护科技进步先发企业和国家的产权权利,对于后发国家意义更加明显。当科技进步具有累积性时,以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最微小的科技进步产生的产权权利,不仅保护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更能为科技持续进步提供利益基础支持。
在我国公有产权主导的科研体制中,尽管限于现有法律规定,国家资助的科技计划研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职务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归单位,但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合同法和专利法的规定,约定单位与科研人员私有知识产权的权属比例对科技人员进行产权激励,这实际上也是更加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知识产权部分私有化可以激发私有产权主体维护产权权利的动机,间接保护了公有部分产权的权利。更进一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不但有相当的隐性知识存在于研究开发者的头脑,而且在其转化过程中,科技人员还要根据市场需求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在实质上有助于维护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因此,在制度允许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公有知识产权分割,通过明晰产权,为专利成果的有效转化打下基础,不仅激励创新,为科技进步注入持续的动力,还可以防止科技人员对分配方式的不满意所造成的成果流失。
公有产权在国防科技进步方面具有优越性,因为在国防科技层面,产权的界定不是问题的核心或者没有意义。在产业科技进步方面,公有产权天然的行政色彩会弱化产权的激励作用。因此,公有产权主导的科技创新体制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去行政化,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1)改善科研经费的分配体制,建立独立的科研实体。现有的科研经费分配制度体现的是公有产权的行政导向,科研人员 (机构)侧重于向主管部门履行“受托责任”,科技创新的动机不明显。改革科研经费分配体制,就要分析科研经费投入产出比,对受资助对象进行绩效考核,以此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甚至可以设立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实体法人,变更科研经费拨款为科研资本投入,对实体法人进行经济效益核算。(2)提倡学术自由,不以公有产权干预科研机构。公有产权是为全体公民谋取产权权利服务的,因此,在公有组织内,公有产权可以让渡部分产权权利,逐步实现科研机构的独立化运作,行政部门不以公有产权代理人的身份加以干涉,仅在制度上约束科研经费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即可。这种公有产权让渡会在小范围内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提高产权效率,实现部门科技进步,当其成为一种趋势时,最终可以提升国家科技水平。(3)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在公有产权下,科技研发机构与创新主体的纵向控制结构和管理体制限制了资源和组织的横向流动与组合能力,各种科研投资的创新工程和项目只能强化孤立的“点”的能量,而不可能发展出释放这些能量的系统来,即创新群体主体系统无法形成。因此,在科技领域,也应引入市场机制,让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横向联合,缩短科技成果的产业链,推进中国技术市场的发展,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7]。
科技进步效率最终需要在市场中体现,科技进步的权利也需要在市场中实现。产权转化不仅仅指市场中的交易,而且包括知识产权的产业资本化,以及产业中的知识资本的交易机制和智力资本股权化后的退出机制。社会分工的自然结果是将科技创新和产业孵化交由不同的利益主体实施,为科技创新后的知识产权拥有者搭建便捷有效的产业化平台,并借助资本市场将产业化后的智力资本收益提前兑现,不仅便于发挥专业分工的比较优势,也维护了科技进步的经济利益,为科技进步的持续性奠定了经济基础。
在产权转化平台建设中,金融制度创新是关键。我国需要改革现行的低效率的僵化的科技投融资体制,建设灵活、便利、高效的直接融资体制,大力培育技术资本市场,多样化融资和投资工具。金融制度创新的结果要在科技创新前期,提供风险资金,满足科技创新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特性;在科技创新后期,提供产业资本,促进科技进步成果的产业化,提高经济发展中的科技进步贡献率;在科技创新产业化后,提供智力资本退出通道,通过创业板等证券市场平台为科技进步成果进行市场化定价并提前兑现其未来收益,为新一轮的科技进步提供契机。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科教兴国等政策的指导下,迅速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完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前总干事鲍格胥 (Arpad Bogsh)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这些制度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度框架的构建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同步取得成效,我国历史上长期的私有产权观念的淡薄直接影响了我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产权保护,国民对于产权依然缺乏足够的尊重。位于华盛顿的商业软件联盟和市场调查公司IDC在2010年5月份的一份报告中称,从2005—2009年,中国盗版软件市场价值几乎翻了一番,达到75.8亿美元,增速为全球之冠。据该报告显示,中国2010年的盗版率降至79%,但仍然高于印度、菲律宾和泰国。①参见 http://news.hexun.com/2010-05-25/123796655.html
我国强化国民产权观念,不仅需要加强教育与宣传,更重要的是以强势法权维护产权权利,并通过对侵权行为的严惩而产生示范效应。当诸如“番茄花园” “东莞网吧”等事件发生时②“番茄花园”事件参见ttp://tech.163.com/09/0820/15/5H5UV0100005BD.ht “东莞网吧”事件参见http://tech.163.com/10/0511/17/66DVV5TD000915BD.html,我们不能仅仅从商业道德的角度去评价企业的维权行为,更应深刻检讨我国的产权保护意识。当盗版泛滥时,这不仅使外资企业的产权受到侵犯,更会严重削弱国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科技进步收益,打击其科技创新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民族的科技创新能力。我们需要检讨我国的产权保护意识,需要牺牲通过产权的外部性获得的“利益”,以牢固树立公民产权意识,并在实践中贯彻始终,这不仅仅保护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更能在对抗“知识产权垄断”中不落于被动的地位。
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科技进步贡献率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其原因在于科研体制、教育导向、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根本的影响因素在于产权制度。我国的公有产权制度主导的科技进步在实践中会弱化科技进步收益的激励性、限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而在不可能改变公有产权制度的背景下,我国为促进科技进步,可以适度让渡部分公有产权权利,加强科技创新主体的独立性,并可尝试科研经费的投入制度变革,强化对科技投入的经济效益的考核,以实现一定范围内的产权相对清晰,辅以强势的法权保护和宣传导向,切实维护科技进步的产权权利,为最终达成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长远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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