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危机与学术问责制

2011-04-01 15:27胡春艳
城市学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问责制问责学术

胡春艳,李 贵

(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沙 410083)

学术危机与学术问责制

胡春艳,李 贵

(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沙 410083)

学术问责制是在学术危机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完善,它在现实的运用过程中陷入了困境,如内在学术问责制度供给不足,学术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学术评价制度供给不足等等,应通过加强内在学术问责制度建设,完善学术问责的法律法规,建立多元的学术评价机制等措施来解决。

学术问责制;现实困境;策略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急功近利、浮躁不安的社会风气开始在学术界盛行,学术腐败事件屡见不鲜。继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教授师徒论文抄袭事件、上海交大“汉芯造假事件”、浙江大学贺海波事件之后,武汉理工大学校长、2009年中科院院士候选人周祖德被曝涉嫌抄袭,而且是大胆而拙劣的抄袭——直接将外国同行的一篇论文拿来删减缩编成自己的学术论文。接着在同年的12月19日,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E分卷官方网站发表文章,公布了以井冈山大学化学化工学院讲师钟华和工学院讲师刘涛为责任人,发表在该刊物的70篇论文存在造假现象,并作出一次性撤销的决定。这一系列发生的学术造假事件,使得学术问责成了公众舆论的焦点。

一、概念界定

(一)学术

学术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在《朗文当代英语词典》中,“学术”有四层含义:一是指一所学院或大学教师和用学术方法观察事物的人。二是指学院或大学教育。三是指结合学科教学发展思想而不是练习技巧。第四认为学术是理论性的不涉及实际操作。[1]另外,美国当代教育理论家欧内斯特·博耶认为,学术不仅指纯科学,还包括跨学科的研究、学术性服务和富有启发性的教学活动。[2]而笔者认为,学术应该是一门纯科学,是知识和知识活动的结合体。

(二)问责制

问责制,本身是个舶来品,最初产生于工业领域。国外学者杰·M·谢菲尔在其主编的《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中指出“问责”是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即获得授权代理方(个人或机构)有责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作出回答。[3]国内学者把问责制当作责任追究制度来说。例如,蒋晓伟认为“问责制是现代国家由选民和行政上级依法追究因失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政府官员,特别是失职高官的责任,以强化和明确政府官员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克服行政权力可能带来腐败的一种政治制度”。[4]另外,周亚越女士在《行政问责制研究》一书中,指出问责是“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公共责任承担者的职责和义务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规范”。[5]而本人倾向于从制度的角度解释问责制。

(三)学术问责制

学术问责制在国内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而国外学者也仅仅是把学术问责放在教育问责中来讲,对于具体的学术问责制方面的概念也提的很少。笔者认为学术问责制的概念应该由学术和问责制两个方面构成。其中,问责制是其内涵的核心,学术是其外延的限定。学术问责制应该是一种用来规范学术工作者的学术行为以及惩罚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制度,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部门(教育部、科技部等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学术工作者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责任的追究的法律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调整问责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规范问责活动,提高问责效能。学术问责制总是和学术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哪里有责任,问责也就会跟踪而至。学术问责制一般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1)问责主体,即由谁来认定和追究责任。(2)问责的对象,即追究谁的责任,一般追究的对象是那些学术造假的学者或学术机构。(3)问责的范围,即哪些情况下追究责任。(4)问责标准,即规责原则,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和规则。(5)问责程序,即学术问责主体实施问责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6)问责结果,即学术问责对象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二、学术问责制的现实困境

我国的学术问责制从学术危机中的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从个案整治走向制度规范,对学术道德转型起到了很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学术问责制极大的净化了当前的学术环境,整治了当前腐败的学术学风,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困境,表现为制度供给的缺失:一是内在学术问责制度供给不足;二是外在学术问责制度供给不足。

(一)内在学术问责制度供给不足

内在学术问责制度是指学术共同体在其历史演进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学术传统和行为习惯,类似于莫顿所说的“科学的精神气质”。[6]而我国内在学术制度供给不足可以通过学术人的言行和思想得以体现。其主要表现为:

1. “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传统的成就价值观取向的理想形态是立德、立功、立言,而其背后的一个更高的价值观念,是当官掌权,即以官为本位。立德、立功、立言是手段,当官才是目的。在这种“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严重影响了中国学术的发展,形成了官学一体化、权力与学术交易以及学术贿赂等不良现象。以至于每年科技部等国家重大课题申请时,各高校当权者跑“部”“钱”进。

2. 学术工作者责任意识缺乏

(1)重视利益而忽视责任。学术工作者往往只重视学术带来的收益,而忘记了自己作为代理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学术工作者的责任应该是遵循学术的基本原则,努力完成自己的学术研究,而不是通过所谓的“有效的手段”来迅速达到可观的收益。如上海交大的陈进,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惜在芯片上造假,当看到有利可图时,明知是造假还大量的生产这种芯片,完全没有正视自己作为科研人员本身肩负的责任。

(2)在对与错上面,不求优秀,只求无过。当前一些学者借着自己当年积累下来的声望或人际资源,大量拉项目,完全不顾自己是否真的有学术创造能力。而为了完成任务,他们往往把项目分给自己的学生或者下级去做,只是在以往的成果上小修小补,根本没有考虑学术项目本身的要求。

3. 学术工作者缺乏道德自律

《Honesty, Accountability and Trust: Fostering Research Integrity In Canada》认为学术研究者要具备五种核心价值观和遵循十一个基本学术准则,五个核心价值观为honesty、fairness、trust、accountability、openness,而十一个准则为以正常的渠道去从事学术研究、建立一个富有责任和公众信任的学术环境、正确使用学术资金等等。[7]而在国内的一些高校,学者明显地缺乏责任、真实、公开等价值观。往往通过不正常的手段去不公平的竞争,对于学术缺乏责任,规避学术准则。如武汉理工大学周祖德,作为国家重点大学的校长以及2009年中科院院士候选人,他本应该为学术工作者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不料却将外国同行的一篇论文拿来删减缩编成自己的学术论文,这种缺乏道德自律的行为是可耻的。

(二)外在学术问责制度供给不足

外在学术问责制度是指由社会或机构(如高校及科研院所等)自觉制定的用以规范、导引学术人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则,其包括学术法律制度、学术评价制度。[6]就目前而言,这两种制度都存在绝对供给不足。

1. 学术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学术监察制度、惩罚制度实质性缺位。从形式上看,我国的学术法律监察制度和惩罚制度的确存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在第六章“罚则”中第52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发生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著作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侵权行为中的下列行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涉外侵犯行为、应该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6]这表明我国的产权监督机构和处罚机构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和处罚功能。另外我国学术法律惩罚制度也被“悬制”。首先虽然学术界暴露的学术腐败事件很多,但真正受到处罚的不多,惩罚的力度也不足以警示违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罚则”规定,对违反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一项行为,即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罚款100元至5 000元,罚款最高额是5 000元,难以对违规者产生很强的威慑力,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确规定了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它却不包括剽窃、抄袭等行为。[6]其次对已发现的学术腐败行为,实施问责的主体并不是由《知识产权法》确认的相关机关,而是行为者所在的学校或其他部门,造成了法律的“悬空”。而由行为者所在学校或部门处理,增加了处理的不确定性,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到最后弱化了惩罚的强度。如西南交大副校长黄庆,在2007年被举报有两篇论文涉嫌抄袭,事件发生以后,校方及本人出来避嫌,相互推脱责任,整个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三年多,但是校方的相关机构至今还没给出相应的惩罚,这种情况还包括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师徒抄袭事件、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周祖德抄袭事件。

2. 学术评价制度供给不足

(1)学术规范缺失。当前,学术规范主要集中在学术道德层面,技术层面的学术规范要求不一致,仅仅停留在纲领式的规定上,没有详细的规范要求。对于如何进行引文参考、如何视为剽窃、如何处理学术违规等操作性的学术活动规范和何种情况应予以致谢等伦理守则十分缺少,使得一些学术人员有机可乘,为达到自身目的,不惜剽窃、造假等。[6]学术规范缺失更令人忧虑的表现是,不少人和学术机构明知学术活动需要遵守规范,但却仍然不重视、不尊重甚至肆意践踏已有学术规范。

(2)学术评价导向错误。当前我国学术评价主要以量化评价为主,但量化评价方法不够完善,未能根据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特点制订科学的评价方法,忽视了学校的多样性、学科的多样性和教师类型的多样性特点,这从根源上造成高校教师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科研异化现象,产生了学术浮躁。[8]

(3)评价机制不健全。其一是评价专家由评价实施部门任意选择,专家组成随意性较大,专业性不强,评价公正性受到质疑;其二是评价的评审程序、评价指标、评审结果反馈等透明度不高;其三是缺乏必要的同行和公众监督机制,没有形成正常的学术批评氛围。

三、完善学术问责制的策略

(一)加强内在的学术问责制度的建设

1. 要提倡一种无功利化的学术创作精神

即加强内在的学术制度建设,加强科学的精神气质的培养。当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必须树立一种无功利化的学术精神,我们要从长远的眼光和深远的层次来看待学术的意义和价值。

2. 要学术自律,加强自身的道德建设

现代伦理学认为,良好的伦理素养和道德自律是主体掌控和约束自己思想与行为的晕要保障。一般而言,学术工作者的伦理素养和道德自律性越高,其思想和行为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就越高。假如他们跨越伦理规范,丧失道德约束,则纵有权威也难以获得良好的行为预期和效果,其后果必然是导致行为失范,引发腐败。学术腐败实际上是学术研究者跨越职业伦理道德的规约,放任自身不良学风的直接结果。学术研究中的道德自律不仅关乎学术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关乎学者个人的存在价值。

(二)加强外在学术问责制度的建设

1. 完善有关的学术问责法律法规

要保证学术问责制的有效运作,防止学术失范,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完善的学术问责法律法规,才有可能依法问责。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学术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等只是学术道德准则,不具备强制性和惩罚性,对学术失范行为不能起到威慑作用。[9]因此,必须要有一部具有惩罚性和可行性的法律,切实加强学术问责有法可依性,对学术造假者依法处置,加大造假的后果处罚,从而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

2.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学术评价机制

(1)改进量化评价标准。学术活动是需要一定周期的,但现在学术量化评价标准一般规定一年内的工作业绩,诱发了急功近利的思想,改革现有的量化评价标准,目的是通过以学者的学术质量为考核标准,真正提高学术水平。[8]具体的做法是:放宽评价的时间尺度和数量标准。大凡优秀的学术成果都应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两三年一评的奖,时间尺度太短,难以全面反映成果的真正水平,因此,获奖的成果至少应是几年前创作的。我们可以对学术工作者提供的最有代表的几件成果,以同行评议的方法进行考核,以此来评价他们的学术成果。

(2)建立同行评议专家库。目前,科研论文的评价方式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从专业的角度来讲,对论文内容本身的科学性、应用性、创新性及其价值性的评审,这主要靠同行评议。其二是从科研的角度对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的绩效考核。而同行评议是科学共同体内学术评价最主要、最基本的评价方法。建立同行评议专家库,首先要科学合理的遴选专家。[6]第一专家必须是同行,即必须是相关领域或接近相关领域的专家。[6]第二专家要有较好的学识和学术能力。[6]第三专家要有良好的道德素养。[6]即便专家既是同行,又有好的学识和学术能力,但个人道德素质不强,也不足以保证学术评价的科学性。在一些学术评价活动中,有些专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自己评自己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仅仅靠专家是否是同行、是否有学识是不够的,必须要求专家要有良好的道德素养。[6]

(3)建立科研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该系统专门为各高校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根据各高校的人员情况,系统自动为每一名科研人员建立其诚信档案,并实现定期数据更新。该套系统能够在单位的研究课题立项、研究成果鉴定及评奖、科研人员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前,许多学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原因在于没有一个完善的措施禁止这些搞学术腐败的学者继续申请科研项目。建立科研人员的诚信档案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一旦诚信档案建立,我们就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来查询哪些学者有学术不良的记录,在下一次的学术申请中,我们可以禁止他们继续申报或在学术评价中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分,以此保证学术的公平、公正性。

3. 完善学术问责的惩戒机制

(1)明确惩戒执行主体。国家层面的惩戒执行主体可设在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其职权是接受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术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在高校和学术行业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高校学术人员的违规行为;除此之外,还应成立独立的学术惩戒民间机构或第三方独立机构,主要负责调查处理学术违规事件,具体操作中可根据违规情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2)扩大惩戒对象。目前的学术惩戒主要是针对学术腐败的当事人,但在整个学术过程中有多方的参与,因此,要扩大惩戒的对象,首先是学术腐败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在整个学术腐败过程中,单位也有会种种利益参与,而在事发之后,往往会迅速地理清自己与当事人的关系。其次是评价学术体系中的相关专家,在整个学术评价活动中,往往因为有些专家道德素质低下,在寻租面前放过一些低质量的学术科研。最后是学术期刊编辑或出版社,往往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出版一些抄袭的、低质量的学术论文期刊,甚至有些期刊专门就是为那些出钱发论文的人发行的。

(3)明确惩戒处理的程序。学术惩戒处理程序要绝对的透明,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确定后严格执行。其主要流程为:出现涉嫌学术违规事件→学术惩戒执行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必要时另行组织重复评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惩戒处罚,通知个人和所在单位,接受申诉和复议→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8]

[1] Della Summers. 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Z]. Essex: Longman Group UK Limited, 1995: 231.

[2] 蒋华. 博耶学术思想及其对高等教育的意义[J]. 高教发展与评估, 2005(1): 74.

[3] Jay M Shafritz. 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 of Public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M]. New York: Facts on File Publications, 1998: 137.

[4] 蒋晓伟. 要重视中国特色问责制的建设[J]. 检察风云, 2005(6): 30.

[5] 周亚越. 行政问责制的研究[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 33.

[6] 江新华. 学术何以失范—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制度分析[M]. 北京: 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 110-270.

[7] Pual Davenport. Honesty, Accountability and Trust: Fostering Research Integrity In Canada[M]. Canada: Ottawa, 2010: 43.

[8] 刘逸君. 高校学术评价问题及防治对策[J].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9(4): 68-71.

[9] 杨强. 论高校学术问责制的理论建构[J]. 江苏高教, 2009(4): 21-23.

Academic Crisis and Academic Accountability System

HU Chun-yan, LI Gui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3, China)

The academic accountability system emerges as the times demand on the background of academic crisis. Because of its imperfect system, it comes to a pretty pass in the process of real use, such as inadequate supply of internal academic accountability, inadequate supply of academic legal system, inadequate supply of the academic evaluation system, etc.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building of internal academic accountability and improve academic accountability laws and regulations, we establish multiple measures of academic evaluation system to solve it .

academic accountability system; practical difficulties; strategy

G 31

A

1672–1942(2011)02–0055–04

(责任编校:高 武)

2010-05-08

胡春艳(1977-),女,湖南郴州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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