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服从的伦理特性

2011-04-01 10:41张国平
城市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权威公民法律

张国平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沙 410081)

公民服从的伦理特性

张国平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沙 410081)

服从现象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公民服从是政治生活中的服从现象,这种现象并非只有政治性,同时也具有道德性。从现代民主制度的视角看,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主人,应当以维护公民个体基本权利和保障社会共同体利益为基础,制订出合乎正义的社会法律,并以此作为自己服从的对象。公民虽然服从的是一种外在的法律权威,但这一权威来源于公民之间达成的契约,因而公民只是在服从自己的意愿、服从一种公意。这样的服从具有自愿性、双向性、目的正当性等伦理特征,也具有维护个人权益、促进公共利益、监督公共权力的规范行使等伦理价值。

公民;服从;伦理;价值

一、服从的基本含义

(一)服从的内涵

服从是个体或群体根据他人的意愿或社会要求、群体规范表现出来的一种与之相符行为。汉语词典把服从解释为“遵照”与“听从”,指人们之间的一种主从关系,有跟随、追随和听从、归顺的意思。封建传统道德中的“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以及“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等都体现了“听从”、“追从”的含义。英语中“Obey”等词表示了“服从”的含义,其意为屈从、顺从或认同于某种意志。总而言之,服从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服从具有明确的对象性和一定的时空性。一般而言,人们把一定的权威作为服从对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服从的对象也不尽相同,服从的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也具有不同的性质。第二,服从在主观上具有主动与被动之分,对某种权威积极的认同,是一种内在的、自觉的服从;对某种权威消极的认同、不自觉的服从,这种服从是外在的,强制的。第三,服从具有尊重客观规律的含义。一定社会生产关系决定了权威的性质,也决定了服从必须尊重现实生产关系的客观规律。第四,服从通常通过一定的言行得到体现。

(二)服从的分类

就其对象而言,服从可以分为对个人如父、母、师、长等的服从;对群体如组织、团体等的服从;还有对各种制度或社会规范如公约、守则、纪律、法律、规定、章程等的服从。

就其自愿性程度而言,服从则有积极的与消极的之分。前者出于心悦诚服,如对德高望重者、学识渊博者、品德高尚者的服从以及对自由意志的服从等,心悦诚服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对客体的价值认同,源自主体的理性精神,另一种出于主体对服从客体的信任,由于信任的服从时常缺乏对服从客体的理性思考,它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倾向。后者则是由于主体受到高强度的压力而不得不服从,如对服从客体惩罚措施的惧怕而作出的服从。在消极服从中,个体的服从行为与其内心的自愿程度可能存在一定的距离,权威人物或群体的要求与个体的价值观念存在冲突,而个体又不得不作出服从的抉择,比如:以权压人臣服、以棒打人屈服、以利诱人降服。消极服从时常意味着一种对我们所知道的非正义的要求或权威表示服从,这种服从“就同我服从一个野兽一样,野兽可以在我的判断和意向促使我向南走的时候,强迫我向北跑”。[1]

从服从的方式来说,服从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强制服从的方式与自愿服从的方式。当一方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强制对方服从,一旦对方被迫服从了被强加的意志,权威就得到了行使,我们将这样的服从称之为强制服从。如果使对方从思想上认同了这一意志,那就是一种自愿服从。这两类服从在道德上都有其善恶的一面,很难分出优劣。一般说来,强制服从与自愿服从往往是混合在一起的。它们有时同时存在,但用于不同的对象;有时用于同一对象,但存在于不同的时间里。例如,对敌人运用强制服从是正确的,对人民运用专横性措施是错误的。但是,在革命战争年代等非常情况下,人民对强制性权威的服从是很有必要的,没有这种权威,革命就很难取得胜利。

从服从的程度上来看,服从可分为严格服从和部分服从。严格服从是对服从对象要求的完全遵守,严格服从出自三种可能:一是服从主体经过理性的慎重思考,出于对服从客体的价值认同,对客体要求的心悦诚服。这种服从是理想状态的合价值性服从。二是由于服从客体有着强硬的惩罚、制裁措施,服从主体不得不严格遵守服从对象的各种要求。三是由于服从主体自主思维能力的丧失,盲目地信任并服从权威。部分服从是对服从对象的要求的不完全遵循,其原因可能是出于主体对服从对象合理性的部分认同,因而只服从客体合理部分的要求。如公民不服从现象是在认同整个社会制度的前提下,部分公民对制度中的个别制度规范的正义性存有异议,进而予以拒绝服从;部分服从也可能是出于服从客体的权威性强度和服从主体的道德自觉能力的综合结果,比如个体在外部条件约束的情况下能作出服从的反应,但在无人督促的情况下会采取我行我素的态度。

(三)服从的对象

服从的主体(即服从者)和服从的客体(即人们所服从的对象)是构成服从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相辅相成,服从的对象总是一定社会的权威,它代表着社会中的某一主导力量。服从是权威得以成立的前提,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指出:“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给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2]一般而言,权威是人们对某种意志在行动上的服从和价值上的认同,受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性质的制约,是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内在必然性体现,它包括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和影响能力,也包括经济、文化对人的行为的影响能力,因而权威不仅有政治性的权威,它同时也包括了经济权威、科技权威等。

马克思主义把权威分为两个层面:1. 社会性权威,它是社会组织在履行管理社会、指挥生产、分配资源、组织分工等社会职能时支配他人的能力;恩格斯在《论权威》中论证了大海中的航行、生产中的合作、社会组织的活动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并存在着权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社会权威与知识相联,成为某方面的权威意味着拥有这一方面的知识。2. 政治性权威。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政治权威的性质、类型也不尽相同。在阶级社会中,它表现在国家履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时运用暴力来迫使他人服从的能力;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政治权威表现为公民对公共权力的认可和服从。马克斯·韦伯根据权威的内在特质,把政治权威区分为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其中法理型权威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的;传统型权威是建立在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的;魅力型权威是建立在非凡的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如把权威建立在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

二、公民服从的道德内涵

(一)公民服从的概念

在我国,“公民”是近代之后才出现的新概念。在西方,它却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尽管人们对“公民”概念所做出的规定千差万别,但公民始终指称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始终指称在政治共同体中平等地、共同地享有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古希腊,“公民”来源于“城邦”,原意是“属于城邦的人”。城邦的治理权力属于全体公民,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公民直接参与城邦重大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公民内部是平等的。当然,古希腊公民概念的内涵也有其局限性,妇女、奴隶等都被排除在公民之外。随着文明的发展,对社会、国家的管理越来越成为富人的特权,并最终发展成为暴君的统治。如何把人从奴役状态中解放出来,从臣民变成公民?在尖锐矛盾之中,人们发动旨在推翻旧秩序的思想启蒙运动。他们“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3]这一自由人的结合而产生的共同体在“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制度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3]25-26

现代民主社会所说的“公民”涵义即源于此,意味着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主体而拥有一定的权利、义务的人们。它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公民具有主体性,拥有平等、自由等基本权利。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的种种不便,更好地生存、发展,平等、自由的公民相互签订了契约,把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转让给政府,建立起国家。因而,公民是政治共同体的主体,既然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生活,那么就不能因为国家而取消人的独立和自由。其次,公民与国家应互有权利和义务。公民概念与社会、国家整体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公民是民主政体的基本元素,她必须融入到政治共同体中,也只有在政治组织中公民才能够发挥出自己的主体性特征,这意味着与其他人共享社会生活的某些权益,也必然要求分担构建和维护政治共同体的职责和义务。正如福克斯所言:“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的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于是,对公民而言,为了维护一种保障个体权利的社会秩序,必须对公民权利作出适当的限制,使公民对国家履行一定的义务,让国家有足够的能力去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权益。同时,对国家而言,也需要对公共权力作出一定规制,一方面让国家拥有恰当的公共权力来管理公共事务,可避免无政府状态下公民之间的相互伤害和不便;另一方面又可使之在履行职责时,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益。

服从以一定的社会权威作为对象。从公民身份的角度看,公民服从与臣民服从有根本性的差别。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主体的,其主体性身份标示着人对人依附关系摆脱,他在人格上不依附于任何外在的权威,是自由行动的主体,能够选择自己应该如何行动,而不应当屈从于他人的意志。那么,何种政治权威能够让公民像服从自己一样去服从它呢?唯有民主的权威,即公民自主所立之法具有一种自然的合法性。民主的权威把立法权归至公民自身,实现了公民的“自主立法”,体现了公民之于共同体的主体性。公民对民主所立之法的服从,“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3]19“服从”的内涵也从专制社会中服从体现统治者意志的法律转换为民主社会中公民为自己立法并服从自己所立的法,实现了服从的伦理话语转换。

由此可知,公民服从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从自身的政治主体地位出发,以自身价值观和各种利益为评价标准,出于对国家法律、国家所倡导的公共规范等社会制度的认同而表现出一种与之相符合的行为,它是个体行为从私域转向公域时在“我——他”之间通过服从形成的一种共识,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一种行为选择。

(二)公民服从的伦理依据

首先,公民对法律的服从,是服从自己在政治权威的形成过程中所表达的选择意愿。公民应当正义法律的道德义务源于契约的假想: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的种种不便,更好地生活,人们相互签订了契约,把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转让出来,成立国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社会法律。公民之所以具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乃是因为他们都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这个契约的当事人,人们应该遵守契约的内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社会契约理论不是历史重大事件的产物,而是理智的、法律的分析和假设的结果。虽然契约中理性人仅是假设,但是根源于理智分析的社会契约却是真实存在的,它已成为政治生活的哲学基础。社会契约理论把服从的理由归于自己的同意和承诺,使每个人遵守社会法律的义务内在化,也正是达成社会契约所需的普遍的假设的承诺,为政治权威的确立提供了道德上的合法基础,构成了公民服从的价值基础。因为公民是社会法律的制订者,所以应当服从自己所制订的法律。

其次,公民服从法律是维护其自身基本权益的理性选择。公民服从的实质是服从自己在政治权威的形成过程中所表达的选择意愿,更为深层的因素是公民出自维护其生存、发展的需要。在民主社会中,一切权力来自公民,公民只有通过服从法律才能使政治生活得以维持。倘若公民不服从自己授予其权力的合法性国家,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公共权威,公民的公共安全等基本需求都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服从政治权威不是对抽象权力的服从,而是一种关涉每个公民基本利益的理性选择。公民服从与其说是政治权威对公民的宰制,不如说是作为政治权威为全体公民提供了一种相对文明和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在其中公民既能享受其权利,同时又必须通过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保障这种权利。

(三)公民服从的伦理特征

第一,公民服从的目的正当性。公民服从应该诉诸公民的理性,以维护个人正当权利和保障合理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不应该出自利益的引诱和外在的强制。所以公民应该严格区分公私,不能以某些纯私人性的东西左右服从的目的,把纯粹私人的偏好和信念同政治生活的合理目的区别开来。

第二,公民服从的双向性。专制社会中的臣民服从的政治权威是高高在上的神的旨意,是统治者制定的金科玉律,人们只有臣服的义务,没有追问、质疑的权利。这种臣服是建立在一种人身依附关系之上,是以权威→服从的单向关系为纽带而得以建立的。而在民主社会中,公民是政治共同体的主人,是国家的主权者,公民所服从的政治权威是一种体现公民之间相互协商、妥协的结果的法律,是公民之间达成的政治共识。公民不仅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并服从它,而且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废改它,以求得更能体现民意、更能符合经济、社会需要的政治权威。因此,公民服从是建立在权威(法律)←→服从的双向基础上,它是一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

第三,公民服从的自愿性。服从的自愿性建立在服从主体对客体权威的理解和评判的基础上,它要求主体认识、认可客体权威的合理性,从而使主体的意志与客体权威的规律相符合,进而对权威予以认同。从对人类社会的历史性考察来看,无论何种政治权威,其长治久安都必须建立在民众认可的基础之上。在专制社会中,通过政治教化,人们对政治权威的服从也能做到内在自觉,但这种服从是一种丧失公民主体性基础的“臣民服从”,是一种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之上的“顺从”或“盲从”。在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是主权所有者,政治权威源自于公民对建立公共秩序的需要,是公民之间深思熟虑、慎重选择的结果,出自公民集体的选择和设计,公民对它的服从基于一种个体自由的价值认同,这种服从既是对外在权威的认可,也是公民对自己内心的行为准则的遵从。因而,在道德意义上,公民服从是一种基于主体性身份之上的自律,而不是一种他律,并且这种自律要求排除功利主义把幸福或快乐当作服从的道德依据,因为幸福和快乐虽然也是人的内在价值的追求,但并不必然是自律的,也可能是他律的。当然,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中,财富的不平等极大地限制了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能力,民主的权威被异化、扭曲为阶级压迫的工具。

第四,公民服从的合时性。公民的认识能力和评判水平总要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会受到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自主判断的正确性是相对的;同时,在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带来公民的认知能力的不平衡和多元化。在无法一致形成政治共识的情形下,政治权威的唯一性决定了它并不能完全排除强制,有些公民的服从并非完全出于自主的判断,服从带有被迫的成分;或者因对政治权威的认识和判断力所难及,服从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因此,在政治实践中,公民是否认同了政治权威的意志并不能作为评价公民服从的合理性的唯一标准,在复杂的政治情形下,只要政治权威的内涵符合客观基础,对它的服从就具有合理性。在此意义上,强迫服也是合道德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认识水平的提高,这种强迫会逐渐走向自愿、自觉。所以说,公民服从具有合适性,服从的主客体受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需要随社会的进步不断调整自己、超越自己。

三、公民服从的伦理价值

(一)公民服从有利于维护个体权益

自由以秩序作为基础,秩序依靠权威来维护,而“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2]224在民主社会中,政治权威是一种体现公意的法律,公民正是通过对法律的自觉服从来实现对秩序的维护,并在秩序中实现对自由的永恒追求。可以说,民主法治社会力图实现的是一种基于法律之下的自由,公民正是通过对法律的服从来实现自己对自由的追求。在政治实践中,抽象的自由转换为法定的权利,公民对法律的服从,就是对自身权利的肯定。

基于法律之下的公民权益,肯定不是一种无限膨胀的权益,需要加以规制。公民的权益之所以需要予以规制,是因为生产力水平还难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需要合理地分配社会有限的资源,建构一个有利于个人与社会发展的有序环境,不至于使得社会在人们对无限权益的追求中走向失序。但是,这种规制不是实现个体权益的障碍,而是个体权益实现的基础。因为,规制公民权益的法律不是某个外在意志予以强加的,而是公民自己建构的,它是公民之间形成的一种政治共识。所以,公民对它的服从并非否定个人的权利,实质上是在人类环境及其自身有限性的条件下,公民肯定个人权益的合理性,承认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正当性,将个人的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与他人的存在和发展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联系起来,使个人权益实现的程度达到社会所能允许的最大限值。

基于法律之下的权益,是一种平等的权益。在考察公民服从的内涵时,可以看出,公民服从是公民对平等契约的自觉履行,这意味着公民个体将其他公民作为平等的主体来对待,不以自己的权益妨碍他人,确认他人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给予他人公平的发展机会,最终实现个体之间的共赢;这也意味着公民服从不但在观念上否定一切特权、等级、血统、门第等思想意识,而且通过对所服从的法律和程序的正义性与否的思考,来保证公民之间的自由、平等,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二)公民服从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

人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利益的二重性,公民服从既是对个人权益的肯定,同时也是对公共利益的肯定。首先,公民服从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在社会的运行中,通过强权强迫的方式只能获得暂时的稳定,而政治的长治久安只能依靠自愿服从。公民服从是建立在对政治权威的认知、认可基础上的,它有助于公民充分地承认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既有秩序,它使公民能够深刻认识所服从对象的性质和意义,之所以应该服从的理由,从而把服从内在化,能够较少的依从外在的权威的威慑,并以对法律的自觉的履行来维护一个有利于个人与社会共同体发展的社会秩序。其次,公民服从是社会整合的基础。个体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社会整体,人类社会则是个体的有机整合。个体之间有着不同的“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的利益,其整合的过程就是政治权威的形成过程,其整合的实现体现为公民对政治权威的服从。政治权威的形成过程要求建立广泛而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能够使人们有机会充分表达意见、要求和不满;要求以协商方式解决利益矛盾和进行利益综合,尽可能地把各个利益群体的要求体现在政治决策中。正是通过公民之间广泛的交流、协商、包容与妥协,从而理顺人们的思想情绪,解开各种思想疙瘩,最终达成统一政治共识、形成唯一的政治权威,并通过公民对这一权威的认可和遵从,将整个社会凝聚为一个总体,形成整体的合力,调动起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朝着共同的目标奋进。

(三)公民服从有利于监督公共权力

第一,公民服从是政治合法性的指示器,它有利于保证公共权力运作的规范性和公益性,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官员的腐败。强制性、扩张性是公共权力的固有属性,它们均蕴涵着权力滥用的可能。在行使公共权力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公共权力的滥用,不但侵害了人民的权益,而且破坏了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危害极为严重。公民服从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义务,它不同于法律义务的根本之处在于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考量。公民服从的这一特性,能够有力地制衡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把权力的使用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权力以社会公益的目标为指向,在保证权力有所制约与监督、政府官员廉洁守法的条件下进行。同时,公民服从也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种双向互动,这种互动的根本在于公民之于国家的主体性地位,表现为一种公民对废改政治权威的最终决定权。公民可以通过公民参与等行为来罢免渎职、违纪官员、收回政府的权力或者更换政府。可见,公民服从不是对法律等政治权威的简单遵守,它在政府权力结构调整中有一种制约作用,为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设置一道屏障,加强了政府权力运作的规范化和公益性。第二,公民服从是防止和纠正决策失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公民服从不是简单的遵守外在的权威,而是自觉履行集体的意志。这种集体意志的形成体现在决策中,就是决策的民主化。政治生活中决策的民主化意味着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遵循一定的程序形成最后的决定。它能够保证决策信息最大化,排除了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信息有限性、智慧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因而它把决策失误的几率降低到了最小限度。当然有时真理也会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民主又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就可能出现集体犯错误的情况。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公民可以在自己对社会某个法律的深思熟考虑的基础上,对多数提出自己的看法,呼吁多数来重新认识问题,作出新的决策,对错误的法律、规范等予以矫正。

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利益矛盾突显,突破法律界限的现象增多,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在此情形下,传统的劝服方式已难以说服政治意识日益增强的民众,从道德的视角来理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对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不容小视。

[1] [英]葛德文. 政治正义论[M]. 何慕李,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2: 712.

[2]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224.

[3] [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 译. 北京: 商务出版社, 2003: 123.

[4] Keith Faulks. Citizenship[M]. Routledre, 2000:13.

Ethical 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Obedience

ZHANG Guo-ping
(College of Public Management,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1, China)

The subject phenomenon can be seen everywhere in life, the political life of civil obedience is the one of the phenomenon,. This phenomenon is not only political, but also is of a mora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dern democracy, citizens as masters of political community should be to safeguard the fundamental right of individual citizen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social community based on social justice, worked out in line with the law, and as the object of his obedience. Although citizens to obey the law is an external authority, the authority comes from the contract concluded between citizens, so citizens only in obedience to their will, obedience to an general will. This subject has a voluntary, two-way nature, the purpose of legitimacy and other ethical characteristics, but also with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promoting the public interest, monitoring the exercise of public power and other ethical values norms.

citizenship; obedience; ethics; value

B 82

A

1672–1942(2011)01–0016–06

(责任编校:易永卿)

2010-12-21

张国平(1980-),男,湖南新化县人,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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