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娣,韩广富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供求总量与结构视角下“民工荒”问题透析
林 娣,韩广富
“民工荒”现象自2004年出现以来,近几年愈演愈烈,呈现出长期性和持续性的特征,成为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一大困扰。其根源在于农民工供求总量矛盾以及供求结构矛盾的共同影响。因此,破解“民工荒”问题,必须从化解农民工的供求矛盾入手,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结构的梯度转移、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完善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民工荒”;供求总量;供求结构;
2011年春节过后,“民工荒”再次席卷东南沿海地区并向全国蔓延,甚至殃及传统劳务输出大省四川、河南等地。自2004年珠三角地区首现“民工荒”以来,这种现象不仅没有消失或缓解,反而愈演愈烈,呈现出长期性和持续性的趋势。本文拟从供求总量与结构的视角,分析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存在的供求矛盾,揭示“民工荒”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破解“民工荒”问题提供思路与对策。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存在着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中国劳动力的供给几乎是“无限”的。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为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带来了“人口红利”。随着20世纪80年代生育高峰所形成的劳动力供给高峰的到来,劳动力供给将继续增加,农民工的总规模在一定时期内还会继续扩大。但是,从农村劳动力供给的长期趋势来看,农村新增剩余劳动力的数量会呈绝对下降的趋势。据统计,2001—2009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年均增长7%,低于20世纪90年代的平均增速15%,80年代的50%[1]5,增长速度不断下降。这种趋势意味着以往由高生育率带来的“人口红利”将逐渐消失,农村劳动力已经告别了无限供给的时代,转变为有限剩余、有限供给阶段。
然而,从需求的角度看,在全球经济开始复苏的大背景下,东南沿海企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用工需求继续增加。随着产业结构的梯度转移,中西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迅速,对农民工的需求急剧增加。沿海和内地对农民工需求的同时增长,使得农民工群体的供求总量矛盾初步显露。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民工荒”或成为一种常态,成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
在目前农民工总量仍存在剩余的情况下,“民工荒”问题主要源自于农民工供求的结构性失衡。所谓结构性失衡,简单说来就是劳动力市场上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的不匹配现象。由于无法实现供给和需求之间的有效配合,劳动力市场上既会出现有人无岗的现象(“过剩”),也会出现有岗无人(“短缺”)的现象。
据调查,当前东西部企业争夺最激烈的是指向特定年龄层的农民工,也就是18—35周岁的农民工,而很多40岁以上的农民工却在“民工荒”的同时被企业拒之门外,得不到工作机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课题组2009年2月份的调查表明,从年龄来看,18—25岁的农民工供需匹配度①供需匹配度=农民工求职比重/企业需求比重*100。结果为100,说明供需平衡,高出100说明农民工求职(供给)大于企业需求,低于100说明农民工求职(供给)小于企业需求。为30,26—35岁为76,36岁以上的供需匹配度为6636,说明18—35岁的农民工供给不足,而36岁以上的农民工供给远超过企业需求[2]。然而,近几年中国乡村35岁以下外出劳动力数量已经从2004年7248万的历史最高点开始下滑,2006年已经降到6933万[3]。在劳动力大规模流动和转移的条件下,农村目前仍存在的50%已经是40岁以上的劳动力。企业用工年轻化使得乡村青年劳动力资源基本消耗殆尽。这种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年龄结构矛盾是当前民工荒愈演愈烈的重要根源之一。也可以说,当前的民工荒,主要是青年农民工荒。
地域结构失衡主要是指农民工的供求在地域间存在着不匹配。农民工的供给主要来源于中西部地区,而需求则主要发生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为了实现劳动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匹配,农民工需要不断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转移。但是,随着国家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布局的调整,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深入实施,中西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迅速,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逐渐增强。而东部地区生活成本逐年提高,农民工工资却增长缓慢,再加上回乡往返的高额支出,对农民工吸引力大大减弱。因此,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选择留在中西部地区就业。在东部地区对农民工的需求继续保持旺盛的情况下,中西部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迅速发展使得农民工在地域间的供求矛盾越发突出。
文化技能结构失衡主要是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对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农民工整体受教育的水平偏低,技能素质普遍较差,难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外出就业的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3.5%。
这种低水平的文化素质结构也直接影响了农民工职业技能的提升。没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没有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会对农民工教育培训形成很大障碍。学历低成为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的一个重要问题[4]。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当中51.1%的人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技能培训。文化程度越低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也越低。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缺乏,使得大量的农民工无法适应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对旺盛的技工市场需求,与机会擦肩而过。
权益结构失衡主要是指农民工群体的权益诉求与农民工得到的权益保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农民工的合法权利缺失或被剥夺的现象。当前农民工权益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工资水平低。2006年外出务工农民平均月收入只有946元,只相当于城镇职工收入的54%,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工资水平相差悬殊[1]82。其次,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差。国家统计局2009年调查结果显示,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此外,许多行业的农民工劳动条件非常恶劣。很多人在有毒、有害、有噪音和粉尘的环境中劳动,并且缺乏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农民工的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率居高不下。再次,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障缺失。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近六成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总体较低。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 7.6%、21.8%、12.2%、3.9%和2.3%[3]。
“民工荒”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就是,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已经结束,单靠廉价劳动力支撑的工业化建设阶段已经成为历史。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的一般规律,当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一些低层次的诸如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会因当地劳动力成本的急剧上升而不再具有竞争优势,必须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或向欠发达地区进行产业结构的梯度转移。因此,顺应产业结构发展规律,东部沿海地区应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进程,加大企业的资本和技术投入,重点发展高附加值的产业,将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的产业转移到内地。从而减少东部企业对低成本和青年农民工劳动力的依赖,缓解农民工的供求总量以及年龄结构矛盾,实现持续发展;同时,发挥中西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降低劳动力的转移成本,缓解农民工地域结构矛盾,进而促进国家形成合理的产业发展格局。
首先,政府要大力普及义务教育、加强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科学文化水平。继续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着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同时,扎实做好义务教育后的基础教育[5]。其次,重视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扩大农村职业教育招生规模,面向市场,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加大政府对中等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再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为目标,重点培养技能适用性和技术熟练型农民工。大幅度增加政府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扩大培训覆盖面。建立政府、企业、农民工培训经费共担机制,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通过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提升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增加农村劳动力的有效供给,从而解决农民工的文化技能结构矛盾。
首先,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其次,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通过劳资双方平等协商来确定工资水平和劳动报酬,确保农民工工资随着经济增长而稳步提高。再次,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第一,实现工伤保险对农民工的全部覆盖,强化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的发生。第二,加快建立农民工健康检查和大病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第三,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第四,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对遭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的应急援助。通过完善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深化我国的用工体制改革,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权益结构失衡问题。
[1]韩俊.中国农民工战略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
[2]韩俊,汪志洪,等.中国农民工问题总体趋势:观测“十二五”[J].改革,2010(8):8.
[3]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00319_402628281.htm.
[4]于伟,秦玉友.农民工教育培训状况及对策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7.
[5]侯恕,管佩磊.我国青壮年农民工学力现状与问题探讨[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30.
F249.2
A
1001-6201(2011)04-0253-03
2011-04-11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秦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