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器”至“道”: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起源与演变*

2011-03-31 08:06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境界公民责任

刘世玉

(东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其中的“形”,是天象地形的总体概括省称,由天象地形向上归纳,获致一阴一阳抽象之原理,叫作“道”;由天地变化向下落实,是阴阳交感所生具体事物,名为“器”[1]。关于道、器的关系,有三种阐释——道先器后说、道器不离说以及器先道后说。西方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历程则印证了器先道后说,它由应对压力的工具而始,经过了数十年的争议与发展,逐渐演变为企业使命与价值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上升至道。这一历程恰恰体现出陈惠雄根据冯友兰先生人生“四大境界”应用至经济学所推演出的自然、功利、道德和天地的哲学境界[2]。

一、应对压力之“器”:缘起之自然境界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形成于20世纪初,与当时美国企业与经济的工业化过程紧密相联。一方面,大企业的出现导致了公司在经济和社会中权利的膨胀,人们开始要求企业承担与其权利相匹配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企业革命和伴随而来的管理革命开始要求企业培养“企业良知”[3]。现代大企业集团的出现,使得“经济权利可以与现代国家的权力相提并论”[4],由于资本的不断扩张引起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5]。来自政府、社区、雇员和普通民众的压力使企业不得不面对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一新的命题。“企业社会责任之父”Bowen在其代表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提出了“人们究竟期待商人们负担怎样的社会责任”这一问题,正式拉开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大幕。他在书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6]。此后,“责任铁律”的提出者Davis强调,“商人的社会责任必须与他们的社会权力相称”,并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的决策与行动应该出于至少超出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和技术兴趣的目的,涉及到对社会经济和社会人类的双重义务”[7]。Carroll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也应该包含了经济、法律的内容,进而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将社会责任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选择(慈善)的商业表现[8]。

从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生的动因来看,主要是出于对环境压力的被动回应。20世纪初的美国,社会财富迅速增加的同时,经济秩序却极度混乱,血汗工厂、贪污受贿、尔虞我诈、假冒伪劣……对特权的追逐使商业企业与政府机构掺杂在一起,引发了社会范围的整体腐败,同时也造就了大型企业权利的无限膨胀。此时,理论界提出了企业应该履行与其社会权利相对应的社会责任。面对公众、舆论和雇员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压力,企业界不得不开始思考其面对的外部环境,于是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企业应对环境压力的工具。在此期间,企业社会责任停留在“器”的表象上,企业将履行责任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和应对之策,尚未将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真正价值挖掘出来。此时作为行为主体的企业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清楚的认识,其社会责任的承担也是迫于压力和顺乎民心之行,所以体现为哲学的自然境界。

二、利益中心主义的挑战:论争之功利境界

围绕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理论界引发了多场争论,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多德(Dodd)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伯利(Berle)的责任范围之争和伯利与曼尼关于现代企业作用的论战。这些论争的核心始终围绕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基本命题,而争议存在的焦点则在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否破坏了自由市场体系的基本规则。

古典经济学认为履行社会责任会使企业降低效率和收益、造成竞争者之间的成本差异,其代表人物当属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他主张社会问题不是企业人士所要关注的,而应该由自由市场体系里不受约束的活动来解决。自由市场不能解决的,应该由政府和立法来处理[9]。并认为“对于商人而言,仅仅需要承担一种社会责任,既是只要企业存在一天,就必须在规则所容许的范围内利用其资源参与到以增加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中去”[10]。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假如管理者打算不折不扣地履行社会责任,就有可能淡化了对企业主要目的的重视。所以,企业只需要履行能够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责任,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盈利。

这种观点的核心在于,认为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能有效地实现经济效益[11],而不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这一时期的争论将功利境界体现得淋漓尽致。企业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及逐利目标有了清晰的认识,效用成为这一阶段的核心问题,利润最大化也成为企业追逐的终极目标。在这种哲学观的指导下,企业行为必定只从自身立场出发,关心自我之利的追逐。由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会增加成本,进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所以,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企业往往要考虑伦理底线,谁都不愿意履行高于底线的责任,因为这意味着付出高于竞争对手的成本。因此,这些社会责任行为往往带有极强的功利色彩,要么执行法律要求的最低限度,要么对伦理及慈善行为大加渲染,达到提升企业形象的广告效果。

然而,不可否认,伴随学术争论的逐步深入,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产生了愈发深远的影响,吸引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最终成为一股挑战传统企业利润最大化理论的重要思潮。

三、企业目的之辨:发展之道德境界

面对上述争议,西方管理学界开始重新审视企业存在的根本目的。以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为代表的社会经济观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这种观点认为,现代组织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某种特别的服务,即所谓的特殊使命。所以,它必须存在于社会之中,存在于社区之中,并与其他机构和人物相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开展其活动[12]。而任何组织或机构的首要责任就是完成社会所需要其完成的“特殊使命”,如果这种能力受到损害,“那么社会也就不再能够得到收益而必定会遭受损失”。因此,其代表人物、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这些组织……都是有着特殊目标的机构。它们是社会中的各种器官,在特定领域中谋求特定的绩效。它们所能做出的最大贡献、它们最大的社会责任,就是在它们的职能范围内取得杰出绩效。”[12]社会经济观认为,企业必须对其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影响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非本企业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需在企业能力限度的范围内积极参与。

社会经济观重新思考了企业存在的目的,并提出“企业是社会器官”、“利润不是企业的目的”、“企业的目的在于创造顾客”等颠覆传统的观点。这些观点把利己与利人、个人快乐和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统一起来,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的伦理问题,进入了哲学的道德境界。这一时期的研究将企业嵌入到社会整体的环境中考量,开始讨论企业经营活动中“该不该”的问题。企业与社会是有机的统一体,企业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税收、提供公益事业及投资机会;而社会则为企业提供各种生产要素、提供制度框架及市场基础[13]。这种观点将企业的道德人格与经济人格置于同等地位,在这一意义上,企业存在的目的远远超越了创造利润。恰恰相反,创造利润是为了保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以维系企业在社会整体中作为器官的存在,满足社会中各种行为主体的需求,包括消费者需求、雇员需求和投资人需求等等,即保证企业根本目的的顺利达成。于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全面结合,并在这种结合中得以发展。这些观点也出现了天地境界的萌芽,理论界开始统一考虑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的问题。

四、企业公民之“道”:超越之天地境界

早在1946年,德鲁克在他《公司的概念》一书中就提出,“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制度,需要进行重新定义,公民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是一个自由社会最基本的问题。‘公民’不仅仅是法律术语,而且是一个政治术语。作为政治术语的公民意味着积极的承诺,就是责任。它是指在社区、社会乃至国家有些影响。”但是,这一见解在当时并未引起理论界的强烈认同,却是实务界更敏锐地预知到企业公民的非凡意义[14]。1979年,强生公司就在“我们的信条”中承诺“我们必须成为好公民——支持良好的欣慰以及慈善事业,缴纳我们应该承担的税赋。我们必须促进人类发展,让人类拥有更加健康的身体,并接受更好的教育。我们必须维护我们有权使用的财物的良好秩序,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Matten等在企业伦理期刊上撰文指出,“在一个长期研究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概念化的进程中,企业公民体现了一种进步。现代企业的公民角色意义深远,其最终价值急切地需要重新评估。”[15]霍季春认为,“企业公民”较之于“企业社会责任”,在精神表达、行为展示和责任履行上更具有公民意味,也更符合企业的社会存在本质和存在特性。企业公民隐含着责任履行的前提和保障,使得“责任治理”从被动走向主动,拓宽了治理路径,其意义和进步性体现在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匡正和超越[16]。全球化时代的跨国公司不仅仅受到单个国家的约束,而且要面对不同国家的社会规范、规则和期望。因此,有必要用跨国公司可以理解的语言来建立一种社会控制机制以约束跨国公司,促使跨国公司在其全球性的经营活动中采取统一的政策,于是,Logsdon和Wood等学者提出了全球企业公民的概念。

企业公民的概念最初是为了解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合法性问题,从个人到公司、进而发展到跨国公司的全球企业公民,企业从“自我”走向社会,进而面向全球,使企业位于社会环境的天地之间,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体现出将自然、功利、道德和天地四种境界合为一体的趋势。企业需要爱护环境、与社会的其他主体和谐发展,虽然尚未达到顺天、利己、利人和事天相统一,但是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哲学中“天人合一”的境界。

五、“器”“道”一体:利润与责任

其实,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 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那时,社会重视社区利益并压制逐利行为。而中国哲学的古老思想中也处处体现出古老民族的智慧火花,无论是孔子的“仁与天命”、《易传》的“天地人三材之道”,还是孟子的“仁民爱物”、荀子的“节流开源”,无不蕴含着人与自然、个体与总体的和谐、平等、仁爱与关怀。通过前文纵览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由最初应对压力的工具发展到企业使命的最高追求,体现出由“器”至“道”的发展规律。“器”与“道”原不分离,圣人通过器以明道,器道相成(正)、器道相推(反)——举而措之(合),以生生不易。

乾坤其易之邪?乾坤成列,而易立乎其中矣!乾坤毁,则以见易;易不可见,则乾坤或几乎息矣!是故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变;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周易系辞上传》)。

是以企业社会责任在其未来发展中也必将体现出“器”与“道”一体的趋势,以信任为媒介,将利润和责任相统一。如果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既能为企业也能为社会创造价值,那么企业也将增强承担责任的主动性,真正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1]黄庆萱.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析议[C].易学与儒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易学卷),2005.

[2]陈惠雄.经济学的境界[J].经济学家,1999,(2):70-75.

[3]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Berle,A.A.,Means,G.C.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New Brunswick:Transaction Publishers,1932(reprinted in1991).309-313.

[5]姜启军,顾庆良.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战略选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

[6]Bowen, H.R.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M].New York:Harpor&Row,1953.

[7]Davis,K.Can Business Afford to Ignor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J].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60,2(3):70-76.

[8]Carroll,A.B.A Three 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 [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79,(4):497-505.

[9]Friedman,M.资本主义与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0]Friedman,M.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J].New York Times Magazine,1970,9(13):122-126.

[11]Williamson,O.E.Markets and Hierarchies:Some Elementary Consideration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3,63(2):316-325.

[12]彼得·德鲁克.管理:使命、责任、实务(使命篇)[M].王永贵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335,360.

[13]魏杰.企业哲学:成功管理者的七维视野[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165-168.

[14]彼德·德鲁克.公司的概念[M].慕凤丽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3.

[15]Matten,D.,Crane,A.,Chapple,W.Behind the Mask:Revealing the True Face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3,(45):109-120.

[16]霍季春.企业公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匡正与超越[D].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2008.6.

[17]沈洪涛.21世纪的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主流——公司公民研究综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6,28(8):1-9.

[18]蒙培元.人与自然——中国哲学的生态观[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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