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妮
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中的运用
李玉妮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尽可能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尽可能减少经营者的决策风险。由于谨慎性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倾向性、不平衡性以及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随意性,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局限性。本文对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和相关单位提供决策参考。
1.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主要适用于当期期末存货成本低于当前市价,造成企业面临潜在的存货损失。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中扣除,计入当期损益。否则,会出现虚计资产的现象。其具体做法是:当存货可变现净值下跌至其成本以下时,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存货跌价准备”。通过“存货跌价准备”来调整存货期末真实成本。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许多固定资产在有形损耗(如自然磨损等)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无形损耗(如技术陈旧等),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市价大幅下跌,这样就必会导致固定资产减值,如果不对已发生的固定资产减值加以确认,那么必将导致虚夸资产价值,将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因此,通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调整固定资产期末价值,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3.坏账准备
赊销形成企业的应收账款。部分应收账款可能无法收回。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备抵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备抵法估计坏账损失主要有四种方法: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通过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金,以抵消坏账可能对企业产生的破坏作用。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是在坏账尚未发生时,根据企业以往的资料或经验合理确定此项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预先提取。计提坏账准备后的应收账款净额要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应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者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不可能恢复,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我国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直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额在每个会计期间都相等,没有考虑资产的经济寿命、物价变动和技术因素变革等情况,使磨损费用补偿不足,企业设备落后,产出低,成本高,而企业无力进行实物更新;而且,固定资产的使用具有经济属性,即固定资产的效能与其使用时间成反比。因此,有必要采用加速折旧法,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可提前收回部分投资,减少因物价上涨而发生的货币时间价值损失,实现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时间补偿的统一,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法就能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的内涵。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收入必须在若干相关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予以确认。在商品销售时确认收入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的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第二,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第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四,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企业应当对收入分别计量与确认:首先,如果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算确认收入,并按照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第二,如果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照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第三,如果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因此,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条件也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企业会计处理中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而目前我国税法只承认坏账准备这一项,其余减值准备都不允许在税前抵扣,即使是坏账准备,坏账处理与税法的规定也有着较大差异,这将影响企业运用谨慎性原则的积极性。企业会计处理中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可由企业自行确定,而税法规定坏账准备率只能按照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5‰计提。企业在纳税时,这些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均要进行纳税调整。本来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企业可以享受到因为抑制泡沫利润而少缴税,但按税法规定,企业得不到这种好处,再加之是否遵循了谨慎性原则本来就具有较大的弹性,因此不实资产、泡沫利润将继续存在。
在企业会计处理中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计提减值准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却比较困难。以存货为例,企业在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时,其数额是存货成本和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来确定的。所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所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数额。而目前由于我国市场尚不完善,企业很难获得当前真实合理的市场价格,所以存货的估计售价不容易确定,而其他几项成本费用也要靠会计人员进行估计,这就使得最终可变现净值的数额难以确定,从而导致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数额很不确定。
1.谨慎性原则与可靠性原则的冲突
可靠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或费用,这与可靠性原则相矛盾。
2.谨慎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的冲突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企业将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能在当期确认收入和费用。它强调的是确认收入、费用发生的时间及其归属。而谨慎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提前计入损益,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是在会计核算时要求收入与其成本费用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以便正确计算和考核成果。而谨慎性原则体现的是尽可能在本期确认可能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企业利润的正确计算。
3.谨慎性原则与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的冲突
可比性、一致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并且不得随意变更。但是谨慎性原则允许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改变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因而与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相冲突。
税法应对谨慎性原则给于一定程度上的肯定,在相关条款上应予以调整和修订,使得二者能够更加地配套和协调,从而提高企业遵循谨慎性原则的积极性,使其作用能够更好的发挥出来。另外,在国家财政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当缩小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以便各企业在会计制度的范围内自行选定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以及比例,报税务部门备案,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允许在税前列支。同时国家应成立专门机构,沟通、协调,使税收更为合理化,减轻企业因税收不合理而导致的纳税负担,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实际运行总结经验,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范围、比例或者相关数据进行规范,比如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可按行业、具体情形设定不同的比例或相关参考数据。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另外也可对会计处理中体现谨慎性原则的部分操作予以适当修订使其在实际中更易操作。
现在,由于谨慎性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范围不够明确和规范,致使不同企业之间因为运用谨慎性原则的范围不同而使得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范围应给予进一步的规范,使不同企业运用谨慎性原则的范围更加统一,以增强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针对企业在选择准备金计提比例时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应当制定出关于各减值准备计提比例的参照标准,并规定计提比例的可变动范围,以便减少企业在选择计提比例时的随意性,并防止企业利用变动计提比例的方式来操作利润。
在运用会计原则时,应把可靠性原则作为首要原则,谨慎性原则必须在维护可靠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当谨慎性原则与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相矛盾的时候,应根据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而定,不确定程度较高,优先考虑谨慎性原则,以规避风险确保资产保全;不确定性程度较低,优先考虑后者,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除此之外,与其他会计原则的使用顺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会计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加强后续教育,提高职业水平,力求实事求是、诚信为本,避免主观随意性,以便对会计交易或事项作出谨慎的处理。
(作者单位:眉山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