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君
(青岛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青岛266061)
政治性是报纸的重要特征。恩格斯曾指出:“绝对放弃政治是不可能的,主张放弃政治的一切报纸也在从事政治。问题只在于怎样从事政治和从事什么样的政治。”[1]报纸是政府控制社会舆论的重要工具,也是传播的重要媒介。传播学理论认为,对传播进行有效的控制,需要有政府的适度措施。而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某些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已经被公认是符合自由主义原则的”,而且禁止传布淫秽和不体面的内容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对报刊的限制[2]63。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对报刊的适度控制是必要的。传播学理论把政府对传播的控制分为软性控制和硬性控制两种方式,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来考察清政府的报禁方式①。
传播学理论认为,传播的软控制是指循循善诱地转变传播主体的态度,引导传播主体遵循一定方向进行传播,从而对传播的不良倾向进行自我调节,它以鼓励、引导和劝说为控制手段[3]521。晚清政府对报刊的软控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撰写维护封建道统的言词以消减新刊新说之影响。甲午战争清政府的惨败,屈辱的《马关条约》的签订,“推动了改良主义者走上政治运动的道路”[4],而民族危机的加深,则又促进了维新运动的发展。梁启超等在上海创办的《时务报》“好像是开了一个大炮,惊醒了许多人的迷梦”,也开通了风气,“自从这个风气一开,上海那时风起云涌,便有不少杂志出现”[5],进步的知识分子多利用报刊来宣传改良主张、以冲破封建专制主义的樊篱。就保守派看来,维新派所办报纸可谓是“纯驳不一,信口雌黄,好恶从心“,“妄议国政,煽惑人心”[6],需要进行规范。这促使张之洞撰就《劝学篇》,其目的是“正人心、开风气”[7]。该书刊行后,清廷把它作为抵制维新书刊的重要武器,由军机处颁发各省督抚学政各一部,“广为刊布,实力劝导,以重名教而杜卮言”[8]。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学部选择各种民众读物,《劝学篇》也通过学部审定,成为宣讲用书[9]。
清政府还或明或暗地支持某些报刊发表论说,对维新学说进行猛烈攻击。《实学报》“因孙文逃入外洋,倡为民主、民权之说”,欲“力防之”,故“痛诋民权”[10]。对梁启超所办之《清议报》,《申报》指斥为“倡乱之妖书”[11],还要求政府制订报律,“使作报者不能恣意妄为”[12]。
第二,创办官报以抵制民办报刊的影响。清末的“新政”时期,各种报刊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管学大臣张百熙在应诏上疏中即建议清廷创办官报以控制舆论,抵制民办报纸的影响:
报纸所以寄耳目,东西洋于开化变法之始,无不以此为要图。官吏不知民情,与草野不识时局,致上下不喻意,中外不通情,皆报纸不能流通之故也。中国通商各埠由民间自行办理者不下数十种,然成本少而宗旨乱,除略佳之数种外,多不免乱是非而淆视听。又多居租界,挂洋旗,彼挟清议以訾时局,入人深而藏力固,听之不能,阻止不可,惟有由公家自设官报,诚使持论通而记事确,自足以收开通之效而广闻见之途,应请饬各省及有洋关设立等处,酌筹的款,或劝喻绅董各设报馆一所,并粗定报律[13]。
清政府不仅意识到了开办官报的重要性,而且还把印刷官报当作是刻不容缓之事,谕令各省督抚创办官报。张之洞在武昌设立官报局,用来匡正“近报之偏重民权,昌言改制者,及指斥乘舆,议论过激者“之误[14]。署理赣抚夏峕奏办《江西官报》的宗旨是“距诐邪而端趋向“[15]604。锡良开办《四川官报》的目的是“正观听而息浮言“[15]609。自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张之洞在湖北创设官报馆及出版地方官报始,清末“新政“时期各地兴办的官报共有80多种[16]。
大量官报面世,民办报刊的发展面临愈来愈大的压力。这从于右任宣统元年(1909年)四月初五、初六、初七日在《民呼日报》上发表的《向官报乞哀书》、《再向官报乞哀书》、《三向官报乞哀书》可见一斑。在《向官报乞哀书》中谓:“你对我挑衅,我万万不敢回付你。你的资本多,你的势力大,我独立无援,只得让你罢。我向你笑,我对社会上哭呢!”[17]18-19。《再向官报乞哀书》中谓:“请你放心,尽管骂我,你有所挟而为之,我总不回付你。”[17]19这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官报与民报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矛盾与冲突。
传播学理论认为,传播的硬控制指的是以法律和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对传播实施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是不容抗拒的,也不容讨价还价,传播者必须完全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传播活动[3]521。本文所讨论的清季政府对报刊的硬控制,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报刊进行规范,通过一定行政手段对报刊进行限制,使其发展不偏离预定轨道。对专制政府来说,对报刊舆论的发展进行硬性控制是王朝的必然选择。下面将从法律法规及具体措施两个方面来阐述清廷对报刊的硬性控制。
戊戌变法前,朝廷并无报刊出版物的专门法令。《大清律例》中的某些条文,以及某些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禁止“私刊新闻纸”的判例和命令,是朝廷控制出版物的法律依据。但这些法令文字非常笼统,解释权属于各级执法官吏,尺度很难划一,执行起来,带有很大的随意性[18]。
维新变法期间,各种新式报刊大量涌现,朝廷迫切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物的检控。康有为最先提出参照西方报律,制定中国报律的设想。他在给光绪帝的奏片中提出,要“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并规定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公使领事,“凡洋人在租界内开设报馆者,皆当遵守此律令,各奸商亦不得借洋人之名,任意雌黄议论”[19]。康有为的设想得到了光绪帝的支持②。但由于变法运动很快失败,这些思想和主张并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清政府对报刊进行控制的法律依据依然是《大清律例》中有关言论出版的条款。光绪二十九年的《苏报》案,判决时即引用“造妖书妖言”条。而在实际操作中,朝廷的谕令、各级官长的意志常常是查处报刊的最重要的“法律”。
因《大清律例》存在明显缺陷,朝廷便着手制定出版物专律。经过数年酝酿,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学部、商部和巡警部会同鉴定,颁发了中国历史上关于印刷出版的第一个专门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随后,京师巡警总厅以其为母法,厘定了《报章应守规则》九条,同年八月颁行京津,不久即由巡警部正式颁行全国。《报章应守规则》是对《大清印刷物专律》的补充。主要内容是: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不得妨害治安;不得败坏风俗;不得揭载内政、外交秘密;不得妄下断语庇护词讼未经定案的犯人;不得发人私隐及毁人名誉;不得拒改错误失实;不经官方批准不得自开报馆[20]。可见,九条规则实际就是九条禁令,皆为对报纸的开办和刊载的内容的限制。
《报章应守规则》在法律条文上有明显漏洞,该规则仅列“应守之条目”,“对于不守规则之报馆应如何处办,或罚例,则不见开列条目”,这是“便行政官之任意擅行刑罚也”[21]。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公布了《报馆暂行条规》十条,与《报章应守规则》相比,其条文“较为浑融”,但“种种约束,与去秋之规定曾无大异”[22],实际只增加一项内容,即: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才准发行;其以前开设之报馆,均应一律补报[23]。这样,《大清印刷物专律》中规定的注册登记制度演变成为更为严格的批准制度。《报馆暂行条规》实际上是清政府颁行正式报律前的暂行报律,“试图对全国所有的报纸来一次全面的清理”[24]300。条规颁行之后,“京、津、沪、粤、汉各报馆,俱各抗驳不承认”[25]。
在清政府颁布《报馆暂行条规》前,大清报律草案已由商部拟订,并经巡警部修改,复经宪政编查馆修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十二日正式颁行全国,此即《大清报律》。《大清报律》对报刊的限制较《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更为严格,它规定:开办报馆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第一条、第二条),而且必须缴纳保押费(第四条)[26]31。这实际上是对报刊开办人资格的限制。关于报刊禁载的内容,除依然禁止登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损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外(第十四条),还规定“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布者,报纸不得揭载”(第十三条)[26]32,禁载的范围更为广泛。报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违犯报律,“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26]33,但情节的轻重并无一定标准,清政府仍能随意处罚报刊。更为严重的是,该报律还规定实行事前检查制度,其第七条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26]31-32
根据报刊的社会责任理论,政府不能只允许自由,它还必须积极促进自由[2]112。而《大清报律》却是一个“只讲限制、不提保护的'半爿'性法律”[24]301。于衡就认为清廷公布报律,“其目的即在镇压革命党不得藉报纸之记事及言论,鼓吹革命,故大清报律实为一急就章之法律”[27]。《大清报律》颁行后,舆论界反应强烈,各报纷纷刊文进行谴责。《申报》上有人撰文怒责朝廷,谓颁布如此严厉之报律,“我国舆论之前途将何所寄乎”?“我国立宪之前途又将何所冀乎”[28]?国外也有报刊评论说,中国新定之报律,“其意非欲改良中国之新闻事业,乃欲箝制主笔、访员之口耳”[29]。
由于舆论界的一致反对,《大清报律》的实施便成了一大难题。在上海,许多报纸都在租界内出版,挂着洋商的招牌,他们对报律的禁条根本不予理会,甚至连注册的手续也不去办理。按报律的规定,报纸未呈明注册,邮政局概不递送,轮船火车亦不运寄。地方官员害怕引起外交纠纷,不敢冒然执行。在北京,报界一致抵制报律第七条,拒不遵守一日前送检的规定,官厅无可奈何,只好改为本日(即发行日)清晨送阅[24]301-302。
《大清报律》难以有效实施,宣统元年(1909年)九月民政部便奏请修正报律。经民政部、宪政编查馆反复商议,对《大清报律》作如下修正:
《大清报律》第七条(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修正为“每号报纸应于发行日递送该管官署及本省督抚或民政部各一份存查”[24]31-32,40。
《大清报律》第十一条(预审事件,于未经公判以前,报纸不得揭载)、第十三条(凡谕旨章奏,未经阁钞、官报公布者,报纸不得揭载)予以删除[24]32。第二十三条“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一款亦予以删除[24]33。
《大清报律》第四条规定保押费数目:“每月发行四回以上者,银五百元;每月发行三回以下者,银二百五十元。”现在修正为:“每月发行四回以上者,银三百元;每月发行三回以下者,银一百五十元。”[24]31,39保押费数量大大减少。
从以上修改处可以看出,修正报律对报刊的限控总体上有所减弱。但是,也有个别条文更加严格。《大清报律》第十二条(外交、陆海军事件,经该管衙门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现修正为“外交、陆海军事件,及其他政务,经该管衙门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24]32,40。这样,所有的政务消息都有可能被禁止登载了,清政府扼杀新闻舆论的野心昭然若揭。修正报律于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二十九日正式颁行全国,即《钦定报律》。但十个月后,辛亥革命爆发,《钦定报律》在清季实际并未发挥太大的作用。
也有一些地方官制订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报律。光绪三十二年广东南海县令虞汝钧自订报律八条,要求该县所属各报一体遵行[13]388-389。同年粤督周馥颁布自订报律三条,饬属执行③。
清政府颁行的有关书报的系列法律、法规,自颁布之日起便受到了猛烈抨击,近世研究者亦多持批评态度。方汉奇先生认为此等律规,“其目的显然并不是为了保证言论出版自由,使庶政得以公诸舆论,而是为了加强对新闻事业控制”,“报律成了封建统治者强加在资产阶级报刊和报人身上的枷锁”[30]。王学珍认为,在清末报律颁布之后,“报界行为与报律颁布前相比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法虽然立了,执法行为却没有从人治转向法治”[31]。对此,笔者基本表示同意。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些法律、法规在客观上所体现的某些进步意义,因为“从律文看,尽管报律要约束报业不得逾越统治阶级许可的范围,特别是压制革命宣传,但是它保护新闻自由的作用更为突出,报纸在创办、采访、信息传递和报道评论等方面享有较大自由”[32],而且也正是由于“清末报律在创办权、采访权、传递权和报道评论权等方面给予报界较大自由,并提供种种优惠刺激报业”,这才“使得报纸数量激增,促进了清末报业高潮的发展”[32]。清末报律的颁行,“是我国新闻法制的第一次全方位的突破,开创了中国新闻法律近代化的先河”[33]。
清政府对报刊的硬性控制,除了法律法规调控手段外,尚有某些具体的硬性控制措施:
其一,严格限制报刊登载敏感政治新闻。光绪三十二年粤督周馥因“各报登载路事,纷纷其说”,“是非淆混”,禁止广东各报刊登粤汉铁路事件的新闻[34]。宣统元年六月,清廷民政部通令各省,禁止报纸刊载有关东三省安奉路政交涉事宜的新闻和评论[32]。对于清末川事、粤乱的新闻,邮传部尚书盛宣怀害怕各处通电“荧惑听闻,惹生意外”,也札饬电报总分各局“如遇有关涉川省乱事之电报,无论何人,一概扣留,倘有徇情私发,立即撤差严惩”[35]。京师外城巡警总厅也传谕在京各报馆“关于此次鄂省匪徒倡乱情事,暂缓登载”,“以镇人心”[36]。清政府严格限制报馆刊登敏感政治新闻,既有害怕因报刊评论、指责政府官员及其施政有损政府形象,易激发人们的不满情绪的考虑,又是为了限制反清宣传,试图通过此种设限来切断反政府思潮的传播途径,稳定人心。
其二,要求报馆、书肆具结和缴纳保证金。在对报刊进行检查和控制时,一些官员还要求报馆、书肆出具甘结,或者缴纳保证金,声明不得出版、售卖“违禁”书报。这也是晚清政府在书报进入流通领域前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在清廷的压力之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各报馆对于此等无理要求只能照办。两江总督魏光焘曾通饬各属严禁私行出售《国民日日报》,并且要求严查运各埠及出钱买阅者,浙江仁和、钱塘两县地方官接到饬札后,进一步规定:“凡馆分销各报外及各书坊信局,责令一体具结,毋得私售,致干罪戾”[37]。光绪三十二年,奉巡警部之令,外城巡警总厅传谕北京商务印书馆,以及第一、有正、公慎、文明、浣花等书局的经理人,告诫不准出售“有干例禁之新书新报”,并“勒令出具甘结,永远不准出售”[38]。宣统三年七月,汉口当局为了摧残舆论,限制各报的革命宣传,曾勒令各报馆缴纳“保押金”[39]。其三,禁止递寄、售卖与购阅。此为清政府在报刊进入流通领域后所采取的控制流通渠道的措施。禁止递寄,即通过禁止邮局、海关递送报刊来切断报刊的传布与流通。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初,清廷发布上谕,要求海疆各省督抚禁止购阅悖逆报章。鄂督张之洞随即札饬江汉关道,对于“语涉悖逆”之书报,“一体禁止购阅,并禁止代为寄送”;“如在华界开设者,禁止购阅递送,房屋查封入官;即在洋界开设,冒充洋牌,亦断不准购阅递送,违者一并拿办”[40]3972-3973。维新派创办的《新民丛报》、革命派创办的《国民日日报》,大清海关和邮政局也是“不收”、“不送”[41]。港澳所出《公益报》、《中国少年报》等报因“语多狂悖”,被禁止进口,不准轮船运递,广州的金山轮船就因为载运了这些违禁报纸,而被海关“拿解”;寄送此等报纸的鸿雁寄馆亦被“从重惩罚”,并“由县拘传该馆主到案讯究重办”[42]。
清政府切断报刊流通链条的另一重要措施就是禁售卖与禁购阅。戊戌政变后,康、梁等维新派逃亡海外,于新加坡创办《天南新报》,于日本创办《清议报》,“谬托忠义之名”,“专诋朝政,诬谤皇太后”,朝廷发布上谕,要求各省督抚严查购阅此等报者,各地官员纷纷照办。鄂督张之洞奉谕后当即札饬江汉关道严加查禁,并严禁购阅与售卖[40]3972-3973。浙抚刘景韩也通饬各属,“不准在内地发卖,居民不得私自购阅”,“如违,定当从严究办”[43]。戊戌政变后宣传维新思想的报刊多在朝廷禁阅、禁售之列。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兴起和发展,革命派报刊也越来越多地被清政府列入禁阅、禁售的黑名单。《苏报》案后,革命党人在上海创办《国民日日报》,进行革命宣传。后外务部行文总税务司,宣布对该报“一体示禁”,并要求转知各邮政局实行禁邮,以“杜其销路,绝其来源”。总税务司即通饬各邮局,遇有封面书明《国民日日报》者即予以查禁,“概不准其收寄”[13]262。清政府还在学堂中禁止学生购阅“悖逆”书报。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廷颁布《钦定学堂章程》,禁止学生“私自购阅稗官小说,谬报逆书”[13]214。光绪二十九年湖北地方当局规定,“学堂中如有购阅《学生界》及代为寄售传播者,学生即时驱逐出堂,并加以惩治;堂中委员不先事禁阻,亦一律记过撤差”[44]。光绪三十三年朝廷重申禁令,不准购阅“谬报逆书”,要求各学堂管理员随时“加意稽察”[45]。
书报检查是清政府统治各种思想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晚清社会的急剧变化,政局的急剧动荡,文化的急剧变迁,各种书报凌乱芜杂,宣传民权、自由、革命、排满的书报行销国内外,清政府的政治基础遭到了猛烈冲击,其思想基础也受到沉重打击,“无复识尊君亲上之大经”之书报触目皆是。书报成了这些思想迅速传播的重要载体。清政府为加强对各种思想的检控,采取严厉的报禁政策,通过软性和硬性控制,加强对报刊的查禁。清廷希望以此来规范意识形态,有效控制各种思想,强固思想文化秩序,稳定统治。但是清政府希望通过书报检查来掌控意识形态的预期目的并未达到。据统计,自报律颁行后的1907年到1911年的5年间,每年新创办的报刊数量分别为108、118、115、138和206种,年平均137种,是实施“新政“前6年年平均创办新报67种的两倍[32]37。这表明晚清政府制定的有关报刊的法律、法规并未能阻碍报刊发展,反而是刺激了书报业的兴盛。清廷的禁书、禁报激化了社会矛盾,刺激了被禁书报的广泛传播,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革命运动的发展。我们也应注意到,清政府因实施报禁政策而制定的,引以为据的系列法律法规,客观上加速了近代新闻出版建设的法制化、制度化进程,此可谓清末报刊检查政策的另面影响。但总的来说,清季政府的报禁政策是对舆论的摧残,思想的禁锢,文化的毁坏,大众的愚化。
注释:
① 关于清末报禁的研究,戈公振、赵君毫、方汉奇、陈玉申、朱传誉、王学珍、于衡、马光仁、李斯颐等众多学者在各自的论著中皆有不同程度的涉及,但运用传播学的控制理论对晚清报禁方式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这在前人的研究中甚为少见。
② 光绪帝在上谕中谓:“至报馆所着论说,总以昌明大义、抉去雍蔽为要义,不必拘牵忌讳,致多窒碍,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参见朱寿朋的《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4 155页。
③ 其内容是:禁止毁谤两宫及亲王;禁止造谣生事,所有登报之稿须注明里居、访员里居姓名,阅六个月方准毁弃,否则主笔担其责任;禁止妨碍治安。见《云南》第五号“大事月表”之“内国之部”,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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